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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岂有此理

送交者: 仁剑[♂☆★★声望品衔11★★☆♂] 于 2023-06-22 4:14 已读 2106 次 1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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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通过对理性的“理”的进一步阐述,作为与网友Haisen2023于2023-05-28 16:05在“关于自然法舆‘道法自然’的简单类比思考”这个论题的交流讨论。

笔者在《岂有此理》这篇文章里,对“理”作了如下分类(链接:https://web.6parkbbs.com/index.php?app=forum&bbsid=2091&act=view&tid=2755010):

真理:不能定义。因为“不可说”(不可解释),“一说即不中”(西方直到德国哲学家康德才意识到“理性无法超越自身”)。

映理:反映在人的意识里的真理。是先贤大哲探索真理所取得的成果。

道理:涵括了先贤大哲总结出来的各种映理以及民间普罗大众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正确认识。

人理:各种约定俗成人常伦理、各种因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审美观而生成的“可以变来变去”的,因为有着不同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个人标准”的理及法律。

盗理:只要有利益,管它真理映理道理人理歪理,都不过是幌子,成为既得利益者为了获取利益而充当借口的理。盗理,因此可称为“岂有此理”。

映理、道理、人理、盗理,都是“可解释”的理。

网友哲哲乾坤在转载文章《中西阐释域境的相互镜鉴》(由wangguotong于2023-06-12 8:24发表)下面有如下评论:西人很喜欢先设想一个差不多的框架,然后把事实填进去,称之为“创意”。而儒家的力量就在于对人性本身和社会实践的紧密关切,是地道的“人与社会学”, 而不是随便用语言做个套子,为了“创新”而创新。

笔者的理解,哲兄评论里的“先设想一个差不多的框架”,就叫作“预设前提”,通俗的说法,就是“挖坑”。

笔者认为:“预设”与“前提”相互间是有区别的。

预设(预先设定):是逻辑语义学的一个重要概念,其语义里含有(人为)假设之意。既然是假设,那么:1,逻辑语义上的人为假设,就一定要“说出来”的,即是可解释的(当然了,存在着两种“说不出来”的可能:一是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论述带着预设性;二是故意隐藏预先设定,这叫做误导,即俗语说的“带风向”);2预设的设定是为了“符合特定目的”,因此一定带有选择性,而选择性意味着主观性;3,后续的陈述却“不一定”与事实相符。这个“不一定”非常关键,它意味着“预设”及因此而得出的结论(果)具有“真值的真可能并不那么真”的不确定性内涵(哲学上所有“自身所是”、“是其所是”及“是之为是”的讨论皆具有不确定性)。笔者认为:哲学里讨论的“二律背反”正是因为预设而产生的不确定性(两者同真的“真”不能确定)。并且是:越是以“先天范畴”作为确定无疑、“不证自明”的预设前提,其二律背反越典型,康德就此对典型的二律背反有非常精辟的论述。但因此笔者就更是不明白:为什么现在众多的西方政客以及对西方理论趋之若鹜的部分华人学者,依然是那么信心十足地充分肯定什么“普世价值”(意味着不存在二律背反)的那一套?

前提:“不与预设沾边”的前提,才是名副其实的纯粹的前提。意思是这个前提是事物“事出有因”的必然的“果之因”。这个必然的“因(前提)”及其由此而产生的“果”具有不可选择的、真值为真的客观意义上的必然性(笔者称为“因是而是”)。

纯粹的前提,是“不可说”,“一说即不中”的,亦即是老子认为的“非常道”的道。这个不能道(不能解释)的道是事物之所以是事物的纯粹必然的因(真理)。

当前提“可说”时(可解释时),就有预设了,这时才称为“预设前提”。

因此,可以得出以下一条关于“理性”的重要“定理”:

“除了真理”之外,映理、道理、人理、盗理都是预设前提的理。

预设与前提,其实是一个“组合”。

厘清了预设与前提之间的区别后,我们就会发现,不同比例的组合,会产生一些相当奇妙的现象:

预设前提之后,其“果”的客观性必然性就会“打折扣”,即没那么“必然”了,意思是会产生不确定性。这个不确定性取决于“预设”在整个预设前提组合里的“比重”。即“预设”是可多可少的:预设的比重越少,结果的必然性越大,整个预设前提就越接近事实真相(映理、道理);预设的比重越大,结果的必然性越小,整个预设前提离事实真相越远(人理、盗理)。

网友Haisen2023认为,西方的“自然法”之自然(一种“理性”或秩序理性),与《道德经》中的“道法自然”异曲同工(注:Haisen2023以为笔者之前的评论是将自然法舆社会法对立起来;以为笔者是试图以“社会”舆“自然”的对立和区别,来说明社会法的高明舆切合人类社会的真实境况。这是对笔者评论的误读。如果Haisen2023有兴趣了解笔者对社会与自然的全面看法,请参考笔者的《逻辑后缀学》全文及《自由思想批判》全文)。笔者认为:“异曲同工”之说是一种天大的谬误————《道德经》中的“法”,叫作“无法”,道法自然的意思是:道就像自然那样:无法无天!

我们以为的“有法”(所谓理性),都是预设了前提。老子在两千多年前就已经以大智慧告诫我们:预设了前提的“法”,与道的关系都是“反”的,即背道而驰的。

仅举几个《道德经》中的摘要进行分析:

第二章: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已;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已————人间所谓的美、善,皆是预设前提的“理性之说”。美、善自身并不“恶”,但预设了前提的美、善,就“恶”了、“不善”了————所谓“普世价值”,意味着“天下皆知”,意味着最大的恶!

第五章: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多闻数穷,不若守于中————所谓“仁”,亦是一种预设前提的理性。而万物是自生自灭的,百姓是自作自息的。政令(种种律例)繁多反而更加使人困惑,反而更行不通,不如保持虚静。

第十八章:大道废,有仁义;慧智出,有大伪;六亲不和,有孝慈;国家昏乱,有忠臣。————这里的仁义、慧智、孝慈、忠臣,皆是预设了前提之后的理性中的理念。看看老子把这些理念说得多么的不堪!联想到目前西方愈演愈烈的种种所谓“政治正确”,我们不能不佩服古人的先见之明:老子的理性,才是旷绝古今的真正的第一理性!

第三十二章:道常无名,朴虽小,天下莫能臣也————“道”永远是无名而质朴的,它虽然很小不可见,但天下没有谁能使它服从自己————网友Haisen2023认为:【自然律舆自然法则,是人类观察、思考、模拟和学习的对象舆楷模。由此,自然法依据和证成或以一些不证自明的原理,确立了其法的原则,合理性舆意义解释的理论方法。当然,自然法理论原理涉及了人类社会舆人与人关系方面的伦理原理和法则等等。就此而论,源自自然而高于或区别于“自然”。从而确立了解析論证实在法的理论方法价值意义】。这段话里,笔者勉强认同前面一部分。但是,源自自然的自然法,凭什么会得出高于或区别于“自然”的结论?西方的自然法,正是笔者在《逻辑后缀学》论述的“自定义真实”:自定义真实,不是区别于真实,而是“脱胎”于真实,并且永远被真实所左右,永远不可能高于真实。认为自然法高于或区别于自然的理论,其实就是西方“人是目的论”的延伸:这种“人是”的理论,表面上重视人,从各方各面为人的价值鸣锣开道,为人实现价值提供种种理论依据。但现实是:人人为价值而奋斗时,从全体的维度看,反而人人都没有价值!网络上有这么一种说法:价值观大行其道的今天,所有东西都不对劲,但总能莫名其妙地支棱下去,大多数努力都只是在让事情变得更糟,直到那个命运般的选择到来。看看当下的俄乌战争吧:双方为了各自的价值观而大打出手,国破家亡之际,世界显得是多么的糟糕,人命是多么的不值钱!《道德经》第三章云: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xiàn)可欲,使民心不乱。是以圣人之治,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常使民无知无欲,使夫(fú)智者不敢为也。为无为,则无不治————这才是比西方所谓“天赋人权”的理论高深高明得多的真正的“人权”理论:不争,人的价值反而才能真正显现;个人的不争,全体的价值反而能得到最大的发挥————不自见(xiàn)故明,不自是故彰,不自伐故有功,不自矜故长。夫唯不争,故天下莫能与之争(摘自《道德经》第二十二章)。

第三十七章: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化————这里的“无为而无不为”,笔者理解为“是就是了”。有为,就必须有法。有法,必然是建立在预设前提之上,就有局限性,其“为”,其实就成了“为难”或者“难为”。无为而为,则无法而法。

第八十一章:信言不美,美言不信————人类说一套做一套的本领越来越“进化”,因此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已经越来越少。当事事都需要“契约”的约束,契约就已经失去了契约的意义。契约失去意义的国际社会,根本上就是一个无政府主义社会,无论说得如何天花乱坠、巧舌如簧,最终一切还是弱肉强食,要凭拳头说话。

网友Haisen2023在关于“宪政民主法治”的讨论中有如下论述:【显然,祂远不止“民主选举”、政党竞争、舆论社会监督……自由、人的权利舆公民社会理念及现代法治制度性保障等等,才是其本质舆核心;由此,规制监督政府(政党)就是天经地义的;然后,再深入了解其社会结构、组织形式、个人的权利舆尊严及其财产保障制度等等。这可是一个复杂人类社会系统;也是一个比较自然演化的社会国家。所以,祂的现代文明状态和深意,不是传统(封建帝国)文化可以理解舆轻易模仿的。祂的文明包括了自由开放社会舆平等参与的机遇及其独特的“公平正义”的内涵等等。所以,需要全面深入的探索和对历史进化乃至变异的过程(难题)舆存在衍生的问题作系统的考察舆判识。唯有如此,才可能跨过“入门”的门槛,开始“大厦”体系的思考舆探问】————笔者承认:说得很好,说的“很有理”,看得出Haisen2023对西方的政法学理论研究有相当的造诣。

但问题是,这些“理”当真有用吗?这个世界上,有哪个国家能够完美地实现的?即使有能够实现的例子,是在什么前提下实现的?这些例子、前提又是否真的能够不需考虑不同国情放之四海而皆准?

上述的这些“理”,都是相当“严谨”、相当“理性”的专业论述。但是,皆是“人理”。而人理,首先是必须要预设大量前提,其次是会因为不同标准而“变来变去”的。

如果故意不提醒读者,某理论有哪些预设前提,人理往往就成为“盗理”,就叫做岂有此理。

因此想请问Haisen2023,你心中是否清楚,要实现你上述的理论,需要哪些预设的前提?

又或者,是否根本没有意识到,你上述的理论里,“暗暗地”存在着某些预设前提,而你并不知晓?例如:【祂的现代文明状态和深意,不是传统(封建帝国)文化可以理解舆轻易模仿的】这两句话里,已经带着一种高高在上的不容分辩的一锤定音的预设:封建帝国?这个描述已经先入为主地带着“封建帝国一定是坏的、恶的”预设;传统文化?从整段话前后语义的关联,已经带着传统文化是保守落后的暗示;模仿?为什么一定要模仿?“借鉴”不行吗?交流不行吗?模仿一词,同样地已经先入为主地认定(预设)“现代文明”是一定是好的、善的。

封建帝国一定“坏”吗?传统文化一定是保守落后的吗?什么是现代文明?现代文明一定好吗?

真正的思想者,不会轻易下结论。

最后,笔者要声明:笔者并非全盘否定西方,并非不认同“宪政民主法治”下的种种理念,而是希望能找到一种融合东西方思想的途径(这正是笔者写《逻辑后缀学》的企图)。笔者始终认为:“价值”这个理念是天然地与人的自私捆绑的。因此,以价值观为基础的所有理论,都必然会“二律背反”。但现实中我们的人生确实又绕不开“价值”。那怎么办呢?笔者为此而提出一种“折衷”思维:受训者的理念————人类既不是世界的主人(西方理念)亦非世界的客人(东方理念),而是受训者(具体内容请参考笔者的《逻辑后缀学》及《自由思想批判》)。受训者理念的核心是:把“所有权”的理念转化为“使用权”的理念————世间的一切,人类无权拥有,但都有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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