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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思想批判(四)虚伪的道德承诺与天赋人权

送交者: 仁剑[♂☆★★声望品衔11★★☆♂] 于 2022-05-25 14:00 已读 786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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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虚伪的道德承诺

“随心所欲”或“无拘无束”,都应该是无条件的,绝对的。

但现实中,我们找不到任何无条件的,绝对的自由。不但找不到,在实际中我们更为自由设定了种种的框架。

例如在政治哲学中,就对自由的定义作了补充:自由不等于任性。并强调自由与任性之间尽管只有一线之差,却有着不可逾越的鸿沟。

即我们讨论的自由无论是积极自由还是消极自由,都只能是有条件的自由,或称为“制约下的自由”。

学术上对这种有条件的自由有不同的见解。

在法律上,有条件的自由叫“无罪自由原则”,即“有权做一切无害于他人的任何事情”(法国大革命纲领性文件《人权宣言》节选)。康德称之为“自律下的自由”。

对自由不同的见解,包括自然属性、人文属性及思想属性方面的见解,只是不同条件下对自由的不同解释,但“有条件的自由”这个命题本身,则已经是人类(严格而言是西方人)的共识。(注:因为自由一词在源始的内涵上东西方有别,而当代讨论的自由已经完全是“西式”的自由。中国人的祖宗,讲的是“自觉”。但这些不是本文讨论的范围。)

积极自由或消极自由定义的中心思想是随心所欲、无拘无束,但现实中的自由却是有条件的。两者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造成我们的自由观彻底地被迷惑。

迷惑的原因是我们在修辞上出了错误,借用17世纪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的话,叫“范畴谬误”。

“自由”与“有条件的”是两个内涵完全不相容的概念。

“自由”在这里是抽象名词,表述的是一种力量(十七世纪英国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之语)或性质。无论是力量或是性质,其词性都意味着某种已确定的、完整的、但又不可数的、绝对性的、不受附设条件影响的某种存在所具有的“性状”。

性质只能用肯定或否定,或者说有或无的方式去确认。

“有条件的”并不适合对自由这个“性质”的直接形容,即不能作“自由”的定语。因为“有条件的”这个形容词,表述的是未确定的、相对的、诸多因素影响的具有某种性质的形式存在的产生、实现过程及维持过程的某种“状态”所需要的某种条件。

即:性质不等价于状态。

我们可以说“有条件的状态”,而不能说“有条件的性质”。

具有力量这种“性状”的某个状态的产生是有条件的,具有力量这种“性状”的某个状态的维持是有条件的,而不能说有条件的力量。

“自由(状态)的实现是有条件的”、“自由(状态)的维持是有条件的”。但不能讨论“有条件的自由”。当然,也就同样不能讨论“自律下的自由”,只能讨论“自律是实现某种自由性状的条件”(注:《逻辑后缀学》通过集合论讨论的所属性,也就是“有条件”之意)。

如此一来,当讨论“自律下的自由”,就出“大问题”了:由于性质是不能自律的,能够自律的只是状态。因此当不能自律时,也就“失控”了,也就令自己处于“精神分裂”的“状态”。结果我们就看到:西方哲学确实说的“头头是道”,但却是“说一套做一套”。一方面高举道德大旗,另一方面四处征战殖民。

造成这一切的根源,是西方哲学永远围绕的是“有我观”。所谓自律,本质上是“自我塑造”的“程度”,也就是这个“我”能够达到哪一个道德高度。纯粹“说说而已”的“理论上”的高度,当然可以无限拔高,因此在“纯理论”上,西方哲学确实是“无人能出其右”地高大上,但到了具体的行事上,那就“对不起”,我做不到。能做到的,是杀人放火之后,到祷告室向上帝忏悔自己的罪恶。对比中国人的“无我观”:既然“无我”,也就无需自律。故中国人说的是——“自觉”。

因此,我们可以讨论自由(性状)存在还是不存在,有没有实现的可能,但不能讨论有条件的自由,不能讨论制约下的自由。“有条件的自由”或“制约下的自由”都是伪命题。伪命题之下产生的结论,是没有意义的结论。伪命题之下的讨论,就如同被戴上手铐的囚犯,不思想带手铐这个客观存在(的性状),不思想什么条件下才能去除手铐(这种性状),却去讨论怎样的手铐颜色款式可以令自己体面地接受被铐的事实那样滑稽。也如同被判死刑的罪犯,不想办法免除死罪,却讨论最后晚餐的菜单,或用砍头还是子弹或是打毒针何者不失尊严那样荒诞。

作为执法者,可以给囚犯某种条件下解除手铐(性状)的承诺,可以给死刑犯某种条件下免除死刑(性状)的承诺。而允许囚犯选择手铐或允许死刑犯选择结束自己生命方式的承诺,则是一种虚伪的道德承诺。

有条件的自由,是一种伪自由,伪自由的承诺,是一种虚伪的道德承诺。

同理,“平等”也是一种“已确定的、完整的、绝对性的、不受附设条件影响的形式的终极存在”的“性状”。“有条件的平等”,亦是一种伪平等,伪平等的承诺,同样是一种虚伪的道德承诺。

如果名词的词性显示出其所表述的形式,不考虑其“性状”而仅仅是以“实现、维持”某种具体状态作为其存在的意义,这种名词则可以直接用“有条件的”作为定语。例如“合同”。如果“合同”是以“执行、实现或维持”的状态作为其存在意义,而这个意义已经反映在“合同”这个词里面。合同的执行(实现、维持)状态一定是有条件的,因此允许直接采用“有条件的合同”这样的表述。类似的还有“有条件的民主”、“有条件的契约”、“有条件的工作”、“有条件的承诺”、“有条件的等待”等等。

当一个名词可以直接用“有条件的”来作定语时,这个名词所表述的形式一定不是“已确定的、完整的、绝对性的、不受附设条件影响的某种存在所具有的“性状”,而一定是以“未确定的、相对的、诸多因素影响的实现状态及维持状态”作为形式的存在方式。换个通俗简单点的说法:能够用“有条件的”作定语的名词,表述的永远只是状态。状态一定是有条件的。

“民主”是体制的其中一种形式,这种形式一定是以一个状态、一种体制的维持过程作为其存在方式。故民主不是一个终极性状,因此我们不能说“某某国家民主了,某某国家未民主”,而只能说“某某国家正在实行民主的某种状态”或“某某国家正在维持民主的某种状态”。

维持一个状态是一定要“有条件的”。“民主自由平等”这个普世都耳熟能详的口号把有条件的民主,和无条件的自由及平等视作为对等的概念,亦是一种“范畴谬误”。

把有条件的民主(状态)偷换为无条件的普世价值(性质),却又把无条件的,实际上亦不可能实现的自由平等偷换为有条件的,可实现的追求目标,则是虚伪的、误导世人的道德承诺。


七,天赋人权

文艺复兴时期,西方的资产阶级思想家意识到个人自由平等权利的意义时,他们必须找出某种根据来为权利背书,自然人的理念因此而产生。这种理念认为,在国家形成之前,人是处在自然状态之下的自然人,自然人是自然而然与生俱来地拥有了自由和平等,那么自然人的自由平等权利是天经地义的,也即是天赋的(或者说是上帝赋予的),这天赋的权利不能因国家的出现而被剥夺。

这种以自然人的特定条件为依据,推断出自然法则,然后以自然法则为根本而制定出“天赋人权”作为社会人保障自由平等的法则,亦是一种谬误,是无中生有下再偷换概念的产物。

应该说,“天赋”的权利可以包括生存的权利及追求幸福的权利,套句流行的说法这才是“基本人权”。但基本人权不应包括自由平等及财产的权利。

(这里要强调两点:1,作者并非为某些统治阶级背书,而是就事论事。自由平等权利必须争取,但不能以天赋人权作为依据。2,本文讨论的主题是自由,因此对“天赋人权”的批判是围绕着自由及与之相关的平等的批判,对“天赋人权”里所包括的生存权、幸福权、财产权等只是约略带过)。

把国家形成前的人都看作是自然人,是选择性忽略:即使没有国家的前提下依然成立的社会关系中的基本单位——家庭的存在:即使在子女与父母关系不确定的原始氏族社会,个人依然要依附氏族而生存,完全脱离社会关系的自然人是不存在的。因此自由权利一定是后天的,是在社会关系的框架里才能出现的,或者可称之为“民赋”的。此外,平等更没有可能是天赋的。平等(状态)这个概念,一定是和别人比较交集之下才能出现。要和别人比较交集,就一定要先有社会关系,也就是说,只有出现了社会关系,才有平等的需求出现,何来天赋一说?财产的概念亦如是,一个没有社会关系的自然人,是不会有财产的概念的。

自然人这个概念,只是一个因为需要而杜撰出来的产物,把判断一个杜撰出来的东西可能具有的特性,作为现实世界的理论依据,本身就立不住脚。这种立不住脚的理论是造成现实世界里权利之争无日无之的元凶。

即使自然人的理论能够成立,即不承认社会关系基本单位,国家形成前的人确实是自然人,“自由、平等、幸福、财产等追求是自然人的固有品质”(引自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社会关系建立之前属于一种隐性存在,自然人确实具有拥有这些隐性存在的天赋权利,这天赋的权利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首先,这权利不能无条件带入具有社会关系的国家中(斯宾诺莎在《神学政治论》中阐述:国家就是人们通过缔结契约转让一部分自己的自然权利而产生的)。这叫做“国有国法”,也叫做“入乡随俗”。自然人“入籍”成了社会人,在社会环境下,人与人之间必须,也一定有互动的,否则就不叫做社会人。在互动中,人的自由一定会受到种种制约。即使“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皇帝,其自由同样是受制约的。那意味着,包含在这有条件的权利之中的自由(状态)也是有条件的,既然是“有条件的自由(状态)”,就不是天赋人权观里所认为的“不可分割不可转让”,而是可以讨价还价的伪自由。“不可分割不可转让”是一种虚伪的道德承诺。

其次,天赋人权观还有一个自打嘴巴之处。自由与平等是两个相互对立的概念:自由是任意性的,平等却是约束性的(要求别人对我平等与别人要求我平等之间亦必须是一种平等关系)。要自由就不可能平等,要平等就不可能自由。自由与平等的要求不能以同类选项的形式提出。自由与平等也不是从属关系:“自由的平等”不能立论,“平等的自由”即是制约下的自由(性质),是一种虚伪的道德承诺。

其三,“天赋人权”的理念是人文性质的,其诉求的是人与人之间相处时的个人权利。自然人与社会人的相同处,是两者都有自然属性和思想属性的自由观(只能是自由观而不是自由,因为前面已分析,三方面属性的“无条件”自由都是不能实现的)。不同之处是:自然人缺失社会人所具有的人文属性方面的自由观(有人文属性自由观的人,就一定不是自然人)。自然法则,仅仅是依据自然人在自然属性及思想属性方面的自由观而产生的法则,自然法则里并不包括人文属性的自由观。把自然人背景下根本不存在的人文属性方面的自由观加进自然法则,叫做“无中生有”,再把无中生有的法则,作为社会人专属的人文属性方面“天赋人权”的理论依据,则犯了比偷换概念更严重的谬误。

这谬误与之前分析的其它谬误,及虚伪承诺拼揍而成的人权理论,被早期的格老秀斯、斯宾诺莎、洛克、孟德斯鸠、霍布斯、伏尔泰、狄德罗、卢梭、笛卡尔等资产阶级思想家所利用,创立出一套套煞有其事的思想体系,他们有意无意地撒下的漫天大谎,最后竟顺理成章地成为西方的主流意识形态,随后政治家们把这些理论观点,纳入到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中去,近代资产阶级政治、经济体制建立的思想基础从此被奠定。

19世纪以来,资产阶级思想家如孔斯坦、奥斯丁、梅因、边沁、密尔、狄骥等,站在唯心主义的立场上对天赋人权说做出了否定。马克思则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在肯定天赋人权说积极作用同时,明确地指出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因此它是一定社会的特有产物,是受一定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制约的。离开一定的经济和阶级关系,谈论所谓的“天生”的、“固有”的或者是“上帝面前的”权利,是不科学的,是不符合客观事实地把抽象的人性、理性作为权利的根源,把人权视为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抹杀了人权的历史性、社会性和阶级性,在哲学上存在着很大的缺陷。

但为什么,有很大缺陷的天赋人权观,却能够成为一股潮流,在几百年间风靡世界?

这是因为,天赋人权观吻合了人心中的功利性。

不可否认,天赋人权观作为资产阶级上升时期提出的理论,代表了新兴的生产关系和新兴阶级的利益。它在理论上倡导自由、平等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否定封建人身依附关系,是资产阶级反抗封建统治和压迫的理论武器,因此具有历史进步的积极作用。正如马克思所说:“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

但这种积极作用并不能反映出天赋人权观的真实合理性。必须认识到,天赋人权理论,从成熟到运用至今,只有两百来年的历史,其积极作用的显示与其说是因为合理,倒不如说是因为心理学上的暗示催眠在发挥效果。就如同对着一个没有先例可寻的病人,权威医生束手无策之际,向其煞有介事地介绍一种仙丹灵药,而实际上只是某种普通的保健产品那样,当病人信以为真之际,药不对症有时也能发挥效果。

但这种效果只是一种潮流效应。而潮流,不代表正确,不代表“普世价值”,更不代表真理。神权的拜膜曾经是潮流,皇权的拜膜曾经是潮流,共产主义也曾经是潮流,改革开放是当今中国的潮流,民主自由是当今世界的潮流,股市的大涨是入市的潮流,种种的时尚流行潮起潮落,但谁也代表不了真理。潮流的背后,是人的盲目性,盲从性,非理性。

真理,往往与潮流背道而驰。

潮流的出现,反而是大众对真理的背离。因为,潮流的出现,往往伴随着功利的出现。在功利面前,真理就是被抛弃的选项。

这种积极作用,也像一个打了激素的运动员,激素能让运动员短期内发挥超极限的表现,但对运动员的身体却会造成永久性伤害。

事实上,天赋人权观的弊端正在逐渐显露出来:1,所谓的自由平等权利,并没有真正获得保障,整个世界范围内的不公平及战乱依然频生甚至越来越恶化;2,真正的自由平等并没有出现,也不可能出现,感受到这一点的人越来越空虚,即使在金钱事业名利地位都得到的情形下依然如是;3,虚假的自由平等令尝到甜头的部分人失去了理智,各种畸形的、无聊的、堕落的自我表现自我放纵充斥世界;4,自由与自私划上等号,人权与霸权划上等号,利己主义在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大肆横行,少部分国家和地区“实现”了的自由平等是建立在对大部份国家不自由平等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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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解释不错。 (无内容) - 仁剑 (0 bytes) 05/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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