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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自由的“痕迹”(四)

送交者: 仁剑[♂☆★★声望品衔11★★☆♂] 于 2024-02-25 11:51 已读 8685 次 3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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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为对形式不满而反抗”言下之意当然不是肯定形式,而是对形式的否定。否定意味着:存在的都不是真理,存在的存在才是真理。即尽管“生活中处处皆真理,处处皆道”,但认识真理却是首先对一切(形式)的否定,最后连否定也被否定(灭受想)。

这可能吗?

这个问题属于神秘主义范畴,而神秘主义属于宗教的范畴(这部分内容可参考我的文章《宗教并不神秘》)。宗教,是开启形式通往非形式大门的钥匙。但必须认识的是:正确的开启方式掌握在宗教的“宗”——即神秘主义里面,而不是宗教的“教”——唯神主义里面。

唯神主义就是一种形式主义,形式主义就是对形式的肯定,对形式的肯定则与非形式的“神意”背道而驰。人类空想出神佛的形象,是因为人类对形式的“有所不能”及非形式的“无所不能”的本质不了解。形式中的“肉眼凡胎”不可能见到非形式中的神佛,如果我们“见”到某种违背常识或违反自然规律的现象,只是我们未能了解其形式,而不是意味着我们“见”到了某种非形式意义上的“神迹”,就如同古人看见现代的电脑或飞机,一定会认为是神迹,而现代人则尽知其所以然一样的道理。

中外历史上的苦行者的“苦行”正是以神秘主义的特殊方式对形式反抗、否定的极端例子。宗教之一的佛学,是探讨非形式范畴的哲学,佛学中的“放下万缘”,并非道德层面的说教,而是对非形式的觉悟,因为“缘”就是法,就是形式建立的三要素。而佛学中的禅学是认识非形式的实践之学,这方面在我的《禅修》系列中有详细分析。禅修就是“明觉状态下的了了分明”——通过修炼努力达至内观中的完美,完美即全部、圆满,绝对的清晰透明。继而慧识到:法则隐藏在自在中,自为彰显法则。内观完美,其实就是对非形式绝对自由的觉悟达至无挂无碍的境界。

这里要强调的是:否定一切,否定形式,不再认“识”,并不是宣扬厌世主义悲观主义或虚无主义,而是哲学思考上的一种探索。神秘主义对形式的否定属于“出世法”。对于我们所处的这个世界,对于我们这个以形式建立的人身,我们还是要用“入世法”,即以正确积极的态度来面对、认“ 识”。但如何才是正确积极面对和认识而又不会陷入“骡子悖论”?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以上内容从现象学的层面分析了精神性面向的形式及非形式痕迹“存在”的表现及其意义。接下来的内容,则是尝试以哲学的模式来归纳包括物质性及精神性在内的形式与非形式的全面关系,及通过对西方哲学在这方面所产生的谬误的批判,为形式与非形式的“假说”背书。


自在和自为——我什么都不是;什么都是我的(这两句话将在《逻辑后缀学》中展开全面深入的分析)。

存在与存在的存在之间的关系问题,属于形而上学范畴的哲学问题。

存在的存在无维(《逻辑后缀学》会解释何为无维),哲学上叫做自在。存在则是维,哲学上叫做自为。自在是本,自为是体。

自在是自为的本源,自为是自在的反映。

自在没有形式。

因此,自在不是什么(形式)。自在什么(形式)都不是。

因此,自在有绝对意义上的自由,因此中文有“自由自在”一说。

自在是不能被自为证明的,既然“什么形式都不是”,因此自在不受任何自为的关联性、逻辑性及必然性的推断及决定:

例如,“我”的认知不能由我的手脚等存在的关联性、逻辑性、必然性所推导,无论我有手没手,单手双手或多手,我“动还是不动”,我依然“不生不灭,不增不减”地自在。也不能因为肯定“我”就肯定我有手或脚。所以我的手或我的脚不能证明“我”存在——手不是我,脚不是我——什么都不是我。

我不是手,我不是脚——我什么都不是。

自在只能够通过超验的认识自明,通过对自为的彻底否定而自明——我什么(形式)都不是,故我在——或借用笛卡尔的表述方式:我非是,故我在(有鉴于人类语言的局限,这里只能借用“我”为例子勉为之,因为自我意识依然是“我的”自为而不是自在,真正的自在连“我”也否定:“我”不是我)。因此从自在的角度,“一切皆空”,自为都是虚妄(人生没有意义,都是虚妄)。

自为(存在)以形式表现。

什么都是形式。

自为没有绝对自由但有自由度(我的手脚有受到限制的活动范围)。

自为是可以证明的。自为与自为(手与脚)之间因相对差异性的概念、不同的功用而具备双向的关联性、逻辑性及必然性,因此能够产生双向有效的、可选择的逻辑指向。

同时自为受自在非逻辑、非指向的必然性所制约。

我的手脚中“我的”这个所有格的认知因“我”的不证自明而确定无疑,所有“我的”以向心力模式必然地统属于“我”——我识——即自我意识。自我意识把所有“我的”统一起来,在自我意识下的所有“我的”无分彼此,和谐相处,配合得天衣无缝。这就是“我的”存在。

手是我的,脚是我的——什么都是我的。

自为只能它证而不能自证,以相互间相对性的因果律而它证,以所有格的绝对方式被自在全盘肯定而它证。因此从自为的角度,自在其实很无稽,自为才有意义(人生有意义,人生的意义体现在价值观,价值观因相对的因果律及绝对的所有格——它证而建立)。

自在“生成”(投射)了我们所认识的这个世界(自为),这个丰富多彩的世界有着种种形式。种种形式相互影响,尽管千差万别,形态各异,但小至基本粒子,大至整个宇宙,都有着形式结构建立及互动中相对它证的共同三要素——关联性、逻辑性、必然性。

共同三要素(共性)以向心力模式(同一性共识)必然地非逻辑地统属于非形式——自在。

共识把所有形式的所有格统一起来——什么都是我的——什么都是自在的表现形式。共识之下的所有形式无分彼此,和谐相处,配合得天衣无缝。这就是自然。亦就是存在。


西方思想对自在及自为探讨的功亏一篑

形式的三要素使形式比形式的本源——自在显得“有用”。

自在在以功利性为生存意义的人的角度来看甚至是“无用”的,因为自在的“用处”必须通过自为才能表现出来。老子说: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就如同“我”必须透过表现出“我的”四肢、身体、容貌、言行、思想、生平之后,“我”才因此而变得丰富多彩。通过“我的”工作成绩、学历财富、社会地位的“有用”来肯定,“我”因此才能够成为“有用”。否则,“我”似乎就是“无用”的。

但实际上,“我”和“我的”之间,道与万物之间,绝对自由与自由度之间不存在同一性。因此“我的”有用与否和“我”无关。

自为与自为之间有相对的差异性及绝对的同一性,但自在与自为之间不存在同一性。这个认识非常重要。

除了具有向心力性质的同一性共识的终极模式外,自为的同一性还有三方面的具体含义:一是同一事物可能有许多不同的表现形式,但本质是同一的,例如同一个人有不同的生长阶段;二是具有同样性质的不同事物所表现出的同一性,例如不同的人都有人这种生命体的特征;三是矛盾的对立面相互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能够相互联结、吸引、渗透的同一性,例如矛和盾共存,阴和阳共存,高与低共存,大和小共存。

而自在与自为之间不存在任何上述的同一性。

这类似于人和其影子的关系:相对于影子,人是自由的,影子由于其存在及变化取决于人而没有自由但有受光线强度或角度控制的自由度。影子消失,人依然“不生不灭,不增不减”地自在,因此影子与人之间没有同一性(这里同样只是举例说明之。在绝对意义上影子与人有同一性,因为都是“非形式的表现形式”)。影子对人没有任何影响,但其绝对的所有格以向心力模式必然地指向人,并因此而反映出人的存在及其动态,我们就以为影子有意义了。

也类似于大海和波浪的关系:波浪是大海的表现形式。但波浪不是大海,无尽的波浪生生灭灭之际,大海不生不灭,不增不减。但波浪相对间高低起伏的运动让我们直观上认知了大海,我们就以为波浪有意义了。

由于自在与自为之间不存在同一性,因此自在与自为之间的关系不是二元对立的矛盾关系。自在层面的“人生无意义”与自为层面的“人生有意义”不是矛盾关系,如果不以自在或自为作为前提来讨论人生意义的问题,就会陷进康德所说的“二律背反”中。

欧美有一出电影叫《零点定理》。当中的主角毕生追求自我存在的人生意义,而他的工作却是企图通过电脑计算出万物归零,即存在的无意义。两者之间似乎充满了不可调和的矛盾,电影的主题正是企图反映这种矛盾。但这出电影其实是混淆了自在与自为的角色:通过电脑的计算,永远都是形式与形式之间的计算,而形式与形式之间的计算,永远有意义,即不可能归零。而主角妄图通过形式追求非形式的自我存在的意义,则永远不可能实现,因为从“我”的角度,“我的”一切本来就全无意义。

《零点定理》中对人生意义理解的混淆,反映了西方理念在哲学上对自在与自为的混淆。这种混淆也反映在人类的普遍追求上。

人的身体,是形式之一。人这个形式,与其它形式“不同”之处,是人这个形式里还包含了“思想”。因着思想这个形式,我们意识到自己“特别有用”,就认为自己“特殊”了(人择原理)。对这样一个特殊的、“天赐”的形式,人类认为必须善待之。

人类历史上,人类的所作所为,包括所有建设性的文明、破坏性的战争及人与人之间的尔虞我诈,其最终目标与其说是追求自由,实质就是为了“善待”自己:饿了,从想办法找东西吃,到想办法储存食物,到想办法生产食物,到提高食物质量产量等,无数的发明因“善待自己”而产生,无数的争斗也因“善待自己”而产生。我们更因此而认为:人类在善待自己的能力上正不断的进步,并且是在争斗(竞争)中进步。

这个“善待自己”,从想方设法满足“我需要”,发展到认同、接受人性中对“我想要”的需求。自由的需求,实质上不过是“自由地想要”的籍口。

如何善待自己?这属于“智识”范畴的学问,在智识方面人类确实越来越聪明地掌握了善待自己的能力。

人类的“聪明”之处正是发现了自为的“有用”能够在善待自己中派上用场而加以利用:先从“我的”有用进一步“智识”到所有形式的有用,再依据形式的三要素从大自然的“有用”中不断发展出人类文明的“再有用”。

这种“有用论”的功利性最终导致人们把“我的”等同于“我”,“我的”自由度等同于“我自由”。即认为自在与自为是同一的,把自为看成是自在,自由度看成是自由,把实现“我的有用”谬误为“实现自我”,其结果是在实现“我的”个性张扬的过程中反而失去了自我;在追求自由的过程中自由度反而越来越小,最终与自由这个目标渐行渐远。严格来说,人类发展的不是文明,我认为应该用“物明”这个词才是对人类所作所为的准确表述(《逻辑后缀学》称为“伪文明”)。

因为,善待的那个“自己”,永远只是形式范畴里的自己,永远是“我的”自为,而与自在的“我”永远无关。即:“我的有用”(价值观)始终是属于自为的范畴,“我”始终是“无用”。

西方特别是近现代西方思想对人类的“贡献”,是进一步“唤醒”人民善待自己,并把“善待”及“如何善待”给予理论化、合理化甚至制度化。但这些“贡献”,等于推翻了西方思想在基本哲学问题上的认识。

对于自在与自为的关系,西方思想界的基本认识是:自为没有任何方法去确立自在,自在也不能自己向自为显现。因为自在本身不维系任何关系,两者之间“沟通”的任务只能让“认识”来承担。

这本来是了不起的认识。问题是,西方思维的“认识”,始终是围绕着人的认识,这种“人是”的认识,就免不了预设立场,是一种不可能真正客观的功利性思维。功利性的思维,属于不彻底的认识,最终就与原来的“认识”南辕北辙,变成了“想方设法用自为去确立自在”。

即西方思想在有关自在与自为之间关系的理论由于其功利性的出发点造成自相矛盾而功亏一篑。

以下是两个典型的失败例子。

一,西方现代哲学的奠基人笛卡尔以其名言:“我思故我在”(严格地翻译应该是:通过思考意识到我的存在)确立了意识和存在关系的经典二元论。这种以“我”为出发点的二元论,在超越了一切怀疑论者的怀疑之后强调“我”的理性思考(不能怀疑“怀疑”本身),使笛卡尔不仅在哲学上独树一帜,也在数学和物理上作出了贡献。

问题是,这种“我的”理性的发现及利用,依然是自为的形式表现。因为“我思”实质就是“我的思”。“我的思”始终是形式的,由形式所证明的永远是形式的,因此这个“我在”到头来不过是“我的在”。等于在认为“我”是不能用“我的”证明,企图彻底怀疑“我的”的同时,却又留下一条尾大不掉的“我的”尾巴,即实际上还是以“我的”理性思考所取得的哲学、数学、物理成果(自为的方法)去确立“我”这个自在,最终与“自为没有任何方法去确立自在”的说法自相矛盾。

至于西方理性思考中依据“人是”或“我思故我在”所取得的种种科学成果和社会改革意味着什么,《逻辑后缀学》会继续加以分析。

二,同为法国人的存在主义哲学大师萨特的思想体系亦是一切从人、或从人的意识出发来研究人和这个世界,但他干脆利落地把自在这个捉摸不透的东西踢到一边。萨特认为,先验的“我”这个概念不必要甚至有害,因此他拒绝承认有先验的“我”,他把人的主观意识的现象存在看成是一切存在的根本,认为现象学的意识概念根本不必求助于“我”就已经足以彻底地解释意识与存在的关系。萨特解释意识与存在关系的理论可概括为:意识本身即是一种独特的存在而永远处于自身的存在之外,意识通过对自身存在永远的不断的超验否定(意识是——它不是的东西,意识不是——它是的东西)而存在,即不断在否认的过程中实现意识的存在。这部分的见解完全可以肯定,但接下来萨特却又认为:既然“它不是”,那么“它”是什么就完全可以由意识自己来主观决定。这就是萨特存在主义自由观的中心思想。萨特认为,只有这样的自由观,才能真正地对自己的选择负责,人才能真正独立地存在。

既然“我什么都不是”,这个“什么都不是”就应该是完全、彻底地“什么都不是”。在认为意识是——它不是的东西,即否定了形式的同时,却又自以为是地认为意识能自己主观决定自己是任何的某种形式的“东西”,实质是妄图令非形式向形式妥协,意味着萨特的自由观本质上仍然是源自于基督教理念中的“上帝万能”论,不过是“随心所欲”的一厢情愿。这种一厢情愿的自由观的错误在于:在确定“什么都不是”之后却又认为可以“是什么”,等于是把货真价实的自在踢到一边后,又蛮横无理地把自为(现象学)的意识拿来冒名顶替等同于自在的意识。这当中用了偷换概念的手段,与笛卡尔的理论如出一辙地留了一条尾巴,违反了逻辑学里的矛盾律原则,等于在承认了影子和人之间不存在同一性之后,又认为人可以随心所欲地把任何一部分影子等同于人那样荒谬。

流行于现代社会的所谓“存在感”,正是深受萨特的存在主义所影响下的产物,每个人都在千方百计地“涮存在感”,都在拼命想证明“我是什么”,而不明白“我”和“我的”之间的非同一性,当存在感消失,发现原来我根本“不是什么”时,那种失落感就造成了极大的困扰。

因此存在主义思想给近、现代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所谓由“意识自己来主观决定自己是什么”的思想本质上是自为范畴的冒牌货,但却强行加入了自在范畴的“不受任何自为的关联性、逻辑性及必然性的推断及决定”的性质,这就在实际上切断了自身与他人,与历史文化等的有机联系,造成自为与自为(形式与形式)之间的关联性、逻辑性及必然性充满了不可调和的矛盾,具体表现为自为的同一性与差异性之间的彻底失衡:一个自为与另一个自为产生互动时,或者逼于强迫性认同的淫威而成为对方的客体,或者过度不认同而实施反抗,但无论何种选择,两者的关系都不能和谐共存,而是自始至终的冲突,这样的“自由”意义何在?事实上,萨特的存在主义对二十世纪的世界性暴力革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负面影响一直延续到今天:所谓普世价值的民主自由理念夹杂了存在主义思想后,就蜕变成了“我有权利、有个人自由做我自己愿意做的事或成为我愿意成为的角色而与别人、与集体、与国家无关”。不少人认为只要有 “完善的法制”,就能最大限度地避免这类冲突,这是何等天真的想法,因为存在主义与法制本身亦是不可调和的一对矛盾。如果在哲学上认同了自由,却又在法学上限制自由,就叫做“说一套做一套”,就叫做虚伪的道德承诺。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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