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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的传说(3)真实世界(二)“有”法则

送交者: 仁剑[♂☆★★声望品衔11★★☆♂] 于 2022-04-09 11:34 已读 905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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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法则。

存在着,也就“有(着)”。

有,等价于“分别(识)”。

识或者说分别一定是一个判断的行为,判断就一定具备关联性、逻辑性及必然性的内在属性(内禀性)——这是“分别”必然具有的法则“三要素”。

——否则,就“无法分别”。

因此,具备关联性、逻辑性及必然性三要素的法则可称为:分别法则——也叫做“有”法则。

即识会产生“有”法则效应。

最源始的分别叫“根本识(参考佛学的阿赖耶识)”。

根本识一旦“有(着)”,马上就被因识而生的“有”法则自我约束,就有了局限性,有了封闭性,也就缺失了绝对自由。或者说,绝对自由就有了“度”——自由度。

距离、空间、时间、无限这些概念都是根本识的自我约束。有了约束,就注定了根本识的局限性。我们难以想象宇宙的无限、时间的无限,正因为我们的心识因根本识的局限而被局限,就导致了本末倒置的因果:因为局限(有),就有“无限”共轭相悖,才有无限的概念。没有局限,无限只是“咫尺”;或,无限就是与实在同构的本我:(时空)起点即是终点。

实在,没有有限无限之分,而叫做——无度。

无限,是一种“障眼法”。障眼法,是根本识“有”法则的“自执之法”——自迷。时空,不过是根本识“自迷”的“产物”。

我们不可能从宇宙的边缘“探出头去观望”。

对于爱因斯坦所认为的时空“弯曲”,可以理解为:时空就是一个“共情之下共识”所形成的巨大的“莫比乌斯带”,当我们企图“探出头看”时,“有”法则效应“形影不离”。这类似于一个人紧盯着自己的影子走,会有影子无限的错觉,事实上我们永远走不到自己影子的边缘,更永远走不出自己的影子,这才是“无限”的真实义。人永远是自己影子的中心,从这个意义上,我们永远处在宇宙的中心,永远活在我们自己编织的笼子(法网)里。

——我们在地球表面以为的直线其实是曲线,因为我们与地球建立了“自他分别的关系(参考系)”,黎曼因此而发展出“内蕴性”的黎曼几何——我们与影子(存在)建立了自他分别的关系,因此就有了自己局限自己的内蕴性的“有”法则。

——我们以为踏遍千山万水,其实是踏在同一双鞋子上。这就是佛学“色即是空”的意义——在…之内。

——我们踏在同一双鞋子上,自以为已经踏遍了万水千山——空即是色——在…之外。

色空不二——虚实法则。

《圣经》曰:“上帝说:有光,就有了光;上帝看光是好的,就把光暗分开了”。

上帝“本来”确实是万能的。

——但是:

——当产生“有光”的识之时,就有了分别心,就“坍缩”了,就叫做“有识”。有识,就有判断,就产生“有”法则。“有”法则,就是:“是什么就不能是什么”、“做什么就不能做什么”、“因为什么就所以什么而不能所以什么”,就叫做悖论属性的约束——有光之前,首先要定义什么是光,而什么是光,确实可以是上帝自己“说了算的”(“万能的”绝对自由:感性与理性、是与非绝对无分别——对称性)。如果是“别神”定义了光,再由上帝创造光,上帝就只不过是一个按图索骥的工匠(只有自由度);如果在上帝创造光之前,就已经有了光,就不叫上帝创造光,而叫做上帝山寨了光(还是只有自由度)。因此,光是上帝“绝对自由”地自定义的。但是——上帝自定义了什么是光之后,光之外的其它东西就不能是光,即上帝创造光的同时,亦等价于创造“有”法则,这光、暗、好、坏就是上帝自己的分别心创造的“有”法则。当然,上帝也可以自定义说:有暗,就有了暗;上帝也可以认为暗是好的,就把暗光分开了。但无论光好还是暗好,都改变不了上帝自己的分别心创造“有”法则的事实。

有了“有”法则,上帝就不能随心所欲了。尽管这“有”法则是上帝创造的,尽管光,是“上帝的”光,暗,也是“上帝的”暗,但上帝创造光的时候,就不能用暗顶替光,亦不能用“坏的”这个识顶替“好的”这个识。因此不论是有光也好,有暗也好,上帝一旦作出了确定判断就一定是理性的判断,理性的判断一定被“有”法则所局限,上帝的判断行为就一定是理性的判断行为,理性的判断行为就必然受“有”法则所约束(依然只有自由度)。

假如:上帝创造光的“同时”,“万能地”随心所欲地用暗顶替光,这个上帝,就是“精神分裂”的上帝,而不是理性的上帝。

即上帝创造光的同时创造“有”法则并同时被自己创造的“有”法则所约束(万能的上帝造一块上帝自己搬不动的石头:全能悖论)——上帝也就“跌落神坛(塌缩)”——不再万能。

——我们制造一台机器的过程,其实就是在重新组合、设定“有”法则的过程并已经预设了这台机器的目的,然后我们必然按制造这台机器的目的去使用这台机器,操作这台机器时必须遵守我们制造这台机器时设立的“有”法则,这台机器也一定是按我们设计的方式运行。任何机器,都不过是制造者意识反映的物质性表现,都不过是“有”法则的再组合之后形成的“可重生再有”。

(联想式的发散思维——笔者阅览大量以美国为主导的种种西方政治性理念及言论、人生哲学、影视及文学作品,并剖析其历史经纬后,可以得出这么个结论:曾经的西方,在文艺复兴时期、在美国立国之初,思维的自由度确实相当之高,因此确实有着似乎在人间“无所不能”的“超能力”。但种种“可重生再有”的有形无形产品问世之际,西方人并没有意识到:本身并非独一无二的“可重生再有”的东西,却亦具有约束制造者自身的“超能力”,令制造者被自己制定的种种“法案”、“法律”、“守则”等等自定义理念所束缚,也就形成了凡事皆有一套套独一无二的规则需要去遵守或者说执行、处理的思维模式。发展到现代那些以美式英语为代表的表达里,字里行间处处皆是自定义也就是自以为是的语境,在政治层面上就形成一大堆所谓的政治正确。种种“可重生再有”的东西产出越多,自定义规则就越多,也就有了种种匪夷所思千奇百怪的言论、法案。例如“拥枪权”、“黑命贵”、“零元购”、“性别模糊”等等。这就形成这么一种黑色幽默:现代的西方人,在言词表达上思维越来越敏捷,逻辑性越来越强,表达的内容越来越准确到位,因此在表面上,西方,特别是在美国,整个社会环境就显得特别的自由开放。但实际上却是:在西方那些朗朗上口“自由”之人,他们其实是最没有自由度,思想深度最肤浅的一群人——这是笔者看“美国大片”、看美式文化、看西方选举时的切身感受:言词感人,内容空洞——所谓的开放,不过就是碎片化的自我束缚——西方人确实不容易被别人洗脑,他们是“自愿自觉地”自己被自己洗脑——所谓的“个性”就是:没有个性也要创造出个性,否则就out了。)

根本识一旦分别出存在(外在着、有着),就意味着孕育出“有”法则,然后根本识就被自己创造的“有”法则及所衍生的一切自然法则所约束(自涉),表现出的行为或形式就一定是“有”法则约束下的行为或形式。

——在自定义真实世界中,“有”法则是我们能够自定义事物的根本:背书背后的“背书”。

本质上,“有”法则就是根本识自己。即根本识自己剥夺了自己的自由——自执性。

根本识产生,“有”法则效应就“如影随形”产生,维的模式就被建立(“破缺”成种种不同阶维的形式),维的模式是“有”法则效应的反映,根本识要“表达”,就必须在自己建立的维的模式(框架)里才能表达(例如:“强为之名”什么什么)。否则,就“无可表达”,或者,就逻辑混乱(不是逻辑混沌),即表达就必然被具有关联性、逻辑性及必然性三要素的“有”法则所约束(有度),三要素就是根本识自己剥夺自己自由的“有”法则“条款”。

因此,当我们说:“不能违背客观规律”时,我们的思维就已经发生倒错:是因为“有着”,才有客观规律。如果“非存有”,甚至“非在”,就不会产生客观规律“效应”。

观察者观察到的任何形式,皆是被“有”法则三要素规限,因此一定是具备某个阶维的模式的根本识的“表达式”。

在“有”法则三要素规限下,守恒的能量就被“有”“有为地”“分割”为一束一束的“波”的形态而为我们所认识(具有时间平移对称性的不连续)。因此:“波”就是“有”法则;“有”法则(波)具现为“一束一束量子态的能量包”——学术上也叫做“耗散结构”——这是“是”判断“震荡与重复”的根因。

因此又可以说:“有”法则就是能量(包)——波=“有”法则=能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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