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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后缀学(15)我想要(四)

送交者: 仁剑[♂☆★★声望品衔11★★☆♂] 于 2022-02-12 10:17 已读 899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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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形式定律。


根据“是”判断逻辑属性的第八、九个重要外延,可以得出两个重要的形式定律(“是”判断目标定律、确认定律)。


形式第一定律:在观察者眼中,任何形式的维持都必须建立在震荡与重复的斗争前提之下。


形式第二定律:在观察者眼中,越是复杂、高级、先进、精确的形式,他适应方位越多,容错性越低,在后因果关系中的依赖性、局限性(排他性)、脆弱性和不可持续性越强。


形式的第二定律中的不可持续性亦可以说是一切形式的宿命(在这一节里,随着讨论,形式第二定律内容会有所补充)


(注:接下来的文章里会不断应用到“自适应”及“他适应”两个概念。一般的理解,“自适应”叫做“适者生存”;“他适应”叫做“优胜劣汰”。但《逻辑后缀学》里“自适应”及“他适应”概念,与一般学术上的理解有所不同)。


接下来将对形式的两个定律作深入讨论。


形式第一定律:在观察者眼中,任何形式的维持都必须建立在震荡与重复的斗争前提之下


辩证逻辑认为:事物统一体内部都存在着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这个矛盾关系具有斗争性和同一性两个基本属性。《逻辑后缀学》则把这两句话更正为:任何事物在现象学“是”判断层面都表现为对立统一这种局面的矛盾体。在这个矛盾体中,
存在着斗争性这个基本属性(随着讨论的展开,会“纠正”这个结论),以及存在着两个层面上不同意义的同一性属性。


斗争性这个基本属性的产生是因为“是”判断在前因果关系主导下,后因果关系中的排斥性在起作用。指者要确保任何形式的“唯一纯正性”能够得到延续,就必须对相关联的其它形式或者说“他者”作出排斥判断,这种排斥判断必然出现在后因果关系中的“非”场,即“非”场是斗争性滋生的唯一土壤——你不是我,他不是我时,我才是我。


非”场是斗争性滋生的土壤。由于目标与“非”场存在共时性关系,意味着斗争性必然是共时性的(一种“在场性”)。


(历时性)过程不存在斗争性,斗争性永远是(共时性)目标所引发。


但“是”判断目标的震荡与重复表现与确认行为之间的“纠缠共生”,往往令我们以为过程也有斗争性(确认判断过程与目标被混为一体。下卷将赋予“过程”新的内涵)。


只要目标确立,“非”场里的他者就必然会在指者的主观意识里同时产生,对他者的排斥判断就必须通过“现在进行时”
以震荡与重复的模式持续不断地进行。


与此同时,目标反过来也是“他指者”的“非”场中主观意识里存在的一份子,即持续不断的排斥是双向的,指者与“他指者”双方以各自的“非”场来排斥着对方,这就形成形式与形式之间的“只有对立,才能存在”模式。


根据五大内在根本属性当中的关联属性及不确定性,斗争性还有一重含义,就是可以要求相关联的其它形式发生性质上的改变。通俗的说法就是:要求他者改变身份“加入到(或认同)我的阵营”
,这叫做“他适应”。


他适应永远是“外视性”的,即“除了我以外”的他者皆是“对手”。


由于“是”判断成立的其中一个必要条件是必须建立一个“非场”。即他适应就意味着“所有不是我的”他者都必须服从“我的独一无二”。这与“少数服从多数”的理念天然就是相悖的。


如果“我”能够改变身份加入“他的阵营”,就叫做“自适应”。


自适应永远是“内视性”的(“看到他者等于看到自己”——本文下卷将具体讨论)。


自适应与“少数服从多数”的理念相应。


在他适应中,如果他者同意加入我的阵营,我的身份就能得到持续性的确定。但如果这要求恰恰也是“他指者”对我的要求,双方对等的“他适应”要求自然就形成了对抗:“对”与“错”的对抗、“好”与“坏”的对抗、“善”与“恶”的对抗、“人民”与“敌人”的对抗。对抗意味着没有谁愿意心甘情愿地改变自己的身份的,当不同的“是”判断之间必须为谁是谁非争个水落石出的结果时,对抗性就转化成争斗性,形式与形式之间的关系也就发展成了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继而发展成“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的关系。


从对立、对抗到反抗,这就是我们在现象学层面上对事物所具有的斗争性属性的认知。


而斗争性的本质,即根据后因果关系而必然出现的“是”判断逻辑属性第七个外延中指者“为了维护目标的纯正性和唯一性”而进行的有限过程对付无穷”的行为,亦即是“震荡与重复”的行为。


简言之:有“是”判断就有斗争性。


观察者因此会得出这样的结论:斗争性是存在(非实在)的天然属性(注:这仅仅是辩证法的观点。随着讨论的深入,《逻辑后缀学》将逐渐揭开“斗争性”的“神秘面纱”)。


当我们把自己定位为这个世界的“外来者”,我们的存在就必然是具有斗争性属性的他适应的存在。


在观察者眼里,自然界中,斗争性以种种化学或物理作用的表现为人类所认知。


在观察者眼里,生物界中,斗争性因为“我需要”而产生出“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法则。


人们常说:有人的地方就有纷争。人类社会古往今来的纷争概括起来不过是无数大大小小的“是”判断在“单挑或打群架”。这些纷争的产生,既有生物性的“我需要”的因素,更主要是由人性中特有的“我想要”的因素所造成(参考笔者的《自由思想批判》)。


因此,与自然现象中的斗争性(随着讨论展开,会修改这种陈述)比较,人类社会中的斗争性明显复杂得多,有着显著不同的性质。


形式第一定律的社会学意义。


(一),通过人格二重性认识后因果关系逻辑。(标题注解:后因果关系逻辑是一个全新的、在《逻辑后缀学》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后因果关系逻辑存在于所有生命体中,但以人作为切入点进行讨论会容易理解得多)。


对于一般事物的原理,“前因果关系”是一种实在关系,“后因果关系”亦是一种实在关系。因此一般事物的存在就是纯粹的实在,亦称为客观实在,也叫做“真实”(《逻辑后缀学》下卷将继续全面深入讨论“真实的实在”)。真实当中并不涉及什么“意义”,前因果关系的历时性及后因果关系的共时性是完全同一(不是“统一”)的叠加态。因此前、后因果关系之间“是”与“非”的辩证关系具有浑然天成的、“远离平衡状态(与传统学术讨论里对平衡态的理解完全相反)”的“兼容性”(相干性),当中并没有孰轻孰重的问题。这种不涉及任何意义的,真正“不以人的意志而转移”的“兼容性”关系,才叫做“真实关系”,也叫做“自然而然”的关系。


真实关系中的“关系”不存在因果律,这才是兼容性的真正意义所在:兼容性是前、后因果关系之间“连通”的根本(随着讨论的深入,会进一步剖析“兼容性”在“是”判断与“非”判断里的具体涵义)。


真实关系中的元素只有无序性而并不存在什么“互异性”。


真实关系中无序性等价于兼容性,在具体事物中表现为重生性(“重生”不是重复。重复具有间歇性及封闭性。“重生”的含义是:缘起缘灭之际内禀不变)。


不存在因果律的兼容性,中国人称为“浑然天成”;佛学中形容为“互摄互入”;禅宗则生动地表述为:益州牛吃草,青州马腹胀。


真实关系,当中的兼容性属于一种全开放的性质,其关联属性的依赖具有“随缘”的性质,其排斥性属性的封闭其实是一种“假性”封闭。


有人说“缘”的真正含义难以让西方人真正理解,笔者在这里给出一种解读:缘的意思是无序、兼容、重生(这里的“无序”在下卷里被重新解读为“真实有序”)。


对于真实关系中的“缘”,可以借用现代法证学里著名的定律“罗卡交换定律”来加深理解(法国法医学家埃德蒙·罗卡创立的理论,其理论可以用八个字总结:凡有接触,必留痕迹——笔者称为“是就是了”。本文下卷会深入分析)。


真实关系中并不存在“是”判断意义里的“纯正唯一性”,之前这个说法只是为了更容易理解“后因果关系”这个概念。因此真实关系中的事物,都具有全“自适应”的特点,即全方位调整自身以适应任何环境或者说“他者”的任何变化的特点。


例如水,在不同的气温气压下或不同形状的容器里会“自适应”为不同的形态。因此,大自然,特别是没有任何人为痕迹的大自然,才会给我们特别真实的感觉(但真实的感觉并不等价于真正的真实——本文下卷把真实的感觉称为“亚真实”)。因为大自然并没有区分什么美丑善恶,并不是为了什么意义、为了谁的意志而存在。星移斗转,规矩方圆,虎扑兔跃,龟踟蛇游,物以类聚,变化有序,万物作焉而不辞,乃自然之道——摘自笔者所著的《道德新经》。


但在人性中,真实关系总是被扭曲。


人性,是人心的表现。人心的表现是否正常,反映在人性是否真实,人性是否真实则取决于人格的二重性能否如同一般事物般具有浑然天成的兼容性的真实关系。


由于前、后因果关系围绕着同一个目标分别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或者说起着不同的作用。“是”判断所具有的悖论性质,通过对目标的辩证性映射,反映在人身上就令每一个人的人性表现出“人格的二重性”。


人格,是人性在社会学和心理学上的概括。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人格是多重的、是多样复杂的。但在《逻辑后缀学》中,人格只分为两种:前因果关系下的本征人格和后因果关系下的表征人格


前因果关系,是目标和与之相关联的一切集合之间的关系。一个人之所以是(成为)“这个人”,是与之相关联的一切物质性、精神性、社会性的集合历时性所“塑造”的结果。由此而产生的本征人格,被前因果关系所具有的关联性、逻辑性及必然性三种内在的根本属性所决定,具有一种潜在的被动依赖性,及顽固的确定性附属关系,所谓“江山易改本性难移”就是“惯性的”本征人格的写照。


但“这个人”的存在意义,又必须在根据后因果关系对所附属的集合中的“补集”,即对“非”场的共时性排斥(“画靶”)过程中才能够产生,只有排斥过程才能使每一个人都因为“有所区别”而具有“特立独行”的表征人格。


因此,每个人的人性,都被前、后因果关系所决定而具有人格的二重性。而人格二重性的兼容性则取决于人在主观意识上对前、后因果关系所侧重的比重大小。


百分之百兼容的人格二重性,具有如同实实在在的大自然一般,没有孰轻孰重、不涉及任何意义的真实关系。中国人常说“该来的总会来”、“顺其自然”、“随遇而安”,以及中华传统哲学思想中的“返璞归真”,皆是对百分之百兼容的人格二重性的领悟之后的“自适应”。


当人性中出现了“我需要”及“我想要”的因素时,人格二重性就不能取得兼容。由于人类是社会性群体,当人格二重性不能兼容时,就会产生许多社会学意义上的人性问题。对这些问题,我们往往习惯性先从社会因素去寻求答案,但这就忽略了其根源是人格中的缺陷。我们常说“人无完人”,即每个社会人多多少少都带着“缺陷”。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厘清。第一个问题是:由有缺陷的社会人所组成的社会必然是有缺陷的社会,因此人类社会一定是有缺陷的,而不是有缺陷的社会造就有缺陷的社会人。这当中的本与末必须搞清楚;第二个问题是:并没有多少人明白什么才叫做“缺陷”。通常会把缺陷与缺点相混淆,但缺陷不是缺点。缺点是与“期望值”不符;缺陷指的是人格二重性的兼容度不能达到百分之百。每一个社会人,因着利益的取舍,更因着卫道士们种种眼花缭乱的导引,其思维上的倒错造成人格二重性总难以达至真正的兼容,这才是对“人无完人”的准确诠释。有关“缺陷”的根本原理,将在下卷指出。


这里先讨论:什么叫“思维上的倒错”?


通过对现实社会的观察可知,社会人的表征人格远比本征人格更重要,这意味着社会人都侧重于“后因果关系”。即我们的主观意识中为了确认而运用的逻辑,“非”场的“后因果关系”逻辑所占的比重相当之大。


在个人主义思潮泛滥的现代社会中,这种比重甚至走向了极端化(不停地“画靶”成为不容置疑的必然)。


人对事物的认识,人与人之间的了解,表面上是因为观察研究对象的“是”,实质是因为观察研究对象的“非”。离开了“非”场,“是”(这个人)本身其实没有什么意义(不能显示出价值)。但这就形成了“是”不但必须靠“非”场维持,而且还必须靠“非”决定——因为“非”,所以“是”。因为非nX,所以A。进而终极的“纯正唯一”的“因为非nX,所以必须A”的“后因果关系”逻辑——背书过程的逻辑。


这类似源自于法律中的无罪推定,为了维持“是”,必须“非”这样,“非”那样,否则“是”就“不是”了,就可以“无罪释放”了。如果有某一个“非”的元素缺失,或变成了“是”,都会导致“前因果关系”的机制发生作用,原来的“是”就不再是原来的“是”,即“这个人”就不再是“这个人”了。例如某位德高望重的名人,因做了一件与其形象不符的事并被大众所知晓,就“有缺点”了甚至是“人设崩塌”了,也就“社死”了。


建立在无罪推定的现代法律里,为了达至越来越准确的效果,“非这样,非那样”的法律条文已经浩如烟海,个人穷一生精力都难以贯通,最终什么是有罪什么是无罪反而越来越难以分辨清楚,正应了中国一句古词所言:剪不断,理还乱。


但这种因为“非”,所以“是”的“后因果关系”逻辑下的“存在意义”,反映的是社会人思维中的“倒错”的认识论把前因果关系作为果,把后因果关系作为因的、有后才有先的、因非而是的因果倒错——笔者称其为“浅层思维倒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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