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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畴谬误:由基本法23条立法引起的思考(下)

送交者: 仁剑[♂☆★★声望品衔11★★☆♂] 于 2024-04-16 2:59 已读 3945 次 1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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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再举两个具体范例,详细分析缺失了【后验】的【跨范畴认知】命题是如何“成功”操作的——也可以说是:对以下两个典型命题进行【真假后验】。

例一:存在主义认为:存在先于本质。首先,人的存在、露面、出场,然后,才“有限地”(“向死而生”意味着人的有限性)说明自身:现象学即意味着让事物自己说明自己的企图(海德格尔语。“现象”一词在希腊文中就表示“自行显现”)。由于有限性,所有的存在都不是决定的,而是偶然的,所以,存在是不确定的(相对主义综合后验命题:到目前为止的论述还算“正常”)。据此而推知,从根本上讲,存在是荒诞的(这里的“存在”定义已经变了味。以变了味的存在概念为依据质疑相对主义的普遍性:也就开始“不正常”了)。然后“话锋一转”,就产生了两种极端。

极端一:否定相对主义的普遍性——每个个体都不是相对主义的客体而是特殊主义或普遍主义的主体。这种极端造成的是(综合或分析的)先验的主观性林立(大象部分是,甚至全部是绳子是柱子是厚墙等等“只要你想象得出的”都是对的——日后的学者更以此作为言论自由思想自由的背书)。主观性林立的社会里,人与人之间就必然是冲突、抗争与残酷,社会就必然充满丑恶和罪行。这种极端之下产生的存在主义文学的主要内容,往往就是描写荒谬世界中个人的孤独、失望以及无限恐惧的阴暗心理。最终就有了“他人就是地狱”的荒谬结论——【因分析命题不容许后验的底层逻辑而必然出现的结论】——笔者在《哲学(西方哲学),有过真正的转向吗?》一文中指出:人类社会中,真正的对与错、正义与邪恶之间“一般是打不起来的”——能够“打起来”的,反而大多是对与对之间、正义与正义之间——因此,存在主义的本质,就是冲突主义。

极端二:否定一切普遍主义的相对性——因为人生活在一个孤立无援的世界上,人是被“抛”到世界上来的,上帝、科学、理性、道德等对人都不相干,也就是说,它们都不能告诉我们生活的真理、生活的方式,同时,它们对人也没有任何的控制和约束的作用。以此为背书,人“当然”就有绝对的自由,亦“当然”可能出现超越平庸众生的“超人”(先验的绝对主义:比“他人就是地狱”更荒谬的结论)。

两种极端,反映出存在主义不过是二十世纪黑暗与失望背景下所造成的因范畴谬误而精神分裂的文化产物。可怕的是,这种精神分裂竟然相当“符合人性”,致令存在主义广为流传至今,并衍化出各种令人眼花缭乱的版本:什么人权、民主、自由、公平、正义这些本来属于相对主义综合后验的命题,在不同的存在主义版本演绎下,纷纷“滑转、跃迁”升级为【不可后验】的绝对主义分析先验命题。

前段日子相当热门的国产剧《繁花》,里面那位汪明珠汪小姐发誓要“做自己的码头”,不会依附任何人不想活在宝总的影子里的经典“真诚”表白,就带着明显的存在主义“流毒”。问题是,后验的相对性、普遍性永远是客观存在的自相矛盾特性,可以被隐藏却不可能被真正删除:所谓“做自己的码头”不过是自欺欺人——汪小姐实际上还是要活在“27号”、活在各种人脉关系的“影子码头”里——

——这世界上,没有人能真正有“自己的码头”!

我们能够做到的,不过是从一个码头,跳到另一个码头——而已。

甚至是:在现代社会里,我们不得不【傍着】越来越多的码头。

“傍码头”,其实就是我们美其名的“选择自由”。但这种“傍码头式”的所谓选择自由,也就是笔者所著的《逻辑后缀学》指出的:瓶子里的自由。

而所谓的绝对自由,试问那些信奉绝对自由的人:你穿的衣服、吃的食品、住的房子、交通工具,是集体劳动的产出?还是绝对由你个人独立生成?除非——你能够从“自然人”开始,自己谋食、自己凭双手独立制造各种自己“先验”想出来的种种谋生工具、自己开创一个:仅属于你自己的“文明”——即使如此,也不过是“勉强”沾到了不存在“边界”的绝对自由的“边”。

存在主义阐述的绝对自由,属于既不能证真亦不能证假的伪命题,完全是痴人说梦。

笔者发现,纵观西方哲学史有关自由的理论,都存在类似的范畴谬误:相对主义范畴的自由(个人自由)的普遍性不完备甚至缺失;普遍主义范畴的自由(所谓普世的“应然”思想理论)的相对性不完备甚至缺失——西方哲学讨论的自由,皆是假(伪)命题。

因为,西方哲学讨论的自由,是【肆意调节内涵定义】但本质上依然是【形式】的自由。形式自由,一定是悖论。任何不承认或逃避悖论的关于形式自由的命题,必然是假(伪)命题。

例二:价值这东西,应该是相对的,所以才有讨价还价之说。也就是说:在人类社会,讨价还价是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的相对主义行为。但是,讨价还价太cheap了,掉价!为了显示高人一等,我的价值观在“某种程度上”是不能讨价还价的,这叫做“一口价”(相对主义滑转为普遍性不完备的特殊主义)。你一口价没问题,我“不买帐”还不可以吗?不可以!为了实现这个“不可以”,特殊主义跃迁为普遍主义甚至绝对主义:我干脆把我的价值观称为【普世价值】,那就谁都逃不掉——【全世界】都必须接受我的价值观并且不可质疑(不容许后验)。

在价值观这个大范畴里,【道德】这个“子范畴”具有最令人迷惑的范畴划分问题:我们到底应该有相对主义的道德观?还是应该有普遍主义的道德观?两种道德观之间是什么关系?(还是回到休谟有关实然应然的“休谟问题”)

一般人都会认同应该有普遍主义的道德观。

但是,普遍主义具有相对性,是因为【对所有人都普遍适用的标准】永远不能确定。为什么不能确定?普遍主义讨论的所谓标准其实有两个范畴:一是理科(或自然科学)范畴;二是人文社会科学范畴。有人认为:两个不同范畴里有关标准的讨论,都需要同样的科学精神,这个没问题。但【方法】却绝不一样(把态度与方法混淆也是一种谬误):

理科范畴的标准具有“实然性”。意思是看得见摸得着算得出可测量“可实证”,因此确实具有一定先验属性或“后验必然”的“普世性”,当中的相对性“暂时”可以“忽略不计”。但必须强调的是:【忽略不计不等价于不存在,只是此时的相对性还未曾显露】。美国哲学家克里普克把后验必然命题绝对化(克里普克认为“水是H2O”这样的后验必然命题如同上帝的安排将永远不可推翻),反映出他对科学必然性与逻辑必然性都未有足够的认识而犯了范畴谬误:科学必然性始终具有后验性;逻辑必然性则必然具有相悖性——两者在本质上都存在相对性:【必然不存在必然】——客观存在的自相矛盾特性——缺失相对性的绝对主义一定是假命题。

而人文社会科学(特别是伦理学)更绝不可全盘采用理科的方法,因为,人心中的“尺子”是“变来变去”“不可实证”的,其标准具有清楚明白的相对性,因此人文社会科学里的标准特别是有关伦理的“普遍主义标准”是不可能确定的。休谟指出,对于道德问题,科学是无能为力的,科学只能回答“是什么”的问题,而不能告诉我们“应该怎样(或不应该怎样)”的问题。

不能确定怎么办?意思是我们不必【讲道德】了吗?这似乎又难以接受。因为,这首先意味着道德观只能是相对主义道德观:道德没有绝对的对与错。然后,我们往往以此为背书,进一步“滑转”为特殊主义道德观,通常的“逻辑思路”是:“既然道德没有绝对的对与错,那意味着怎么做都可以”。但“道貌岸然”的人又都不会认同这个观点。因此,特殊主义的道德观在这个世界上似乎并不吃香——“似乎”的意思是:理论上不吃香,但观察人类的行为,特殊主义道德观其实“挺吃香”的——人类实际上很擅长说一套做一套,所以俄乌战争、以巴冲突,以及种种大大小小的战争及“鸡毛蒜皮”的利益纷争中,各方的理由“其实都可以成立”。

为了可以【普遍性地讲道德】,哲学上把这个不能确定的伦理标准归属到【应然】的范畴。什么叫应然?应然之意是“还没有达到或是可能达到的、高山仰止,景行行止、虽不能至,心向往之”(的某个状态)”。

这个答案给人以云里雾里的飘渺感。

往负面解释:应然就是人类的幻想甚至是臆想;往“正能量”解释:应然代表着人类的美好愿望——估计没有人会承认自己心中的“应然”是幻想臆想吧?那么,统一答案就来了:应然代表着人类的美好愿望。

“人类的美好愿望”,意思是全人类都认同。既然全人类都认同,“相对性”也就消失了,“应然”就成了名副其实的普遍主义。不,应该叫绝对主义。意思是:“美好愿望”不存在任何自相矛盾特性,因此不容置疑,不容“后验”。任何胆敢质疑或反对的人,都是人类的“公敌”。“美好愿望”因此而终于成了一块既安全又好用处处受欢迎的金字招牌。

然而,应然中的相对性真的会因此而消失吗?不会消失,但同样会被“隐藏”。

以“真善美”为例子(一个与存在主义完全不同进路的例子)。

真善美,就是这么一块,代表着人类美好愿望,因此在人类社会被普遍认同的,既安全又好用处处受欢迎的金字招牌。

在逻辑学的“三段论推理”中,有基于一般性原则(可理解为普遍认同原则)之下的大小前提之分。既然已经得到“普遍认同”,因此在一般的具体论述时,为了“简洁”,往往会根据语境而把大前提或小前提或甚至把两个前提都“省略”掉。例如:“这条绳子的长度是一米”这句话,就省略了“用符合标准的尺子量度”及“标准符合国际通用的公制单位系统”这两个前提。

在理科及自然科学里,这种省略“问题不大”。但在人文社会科学里,特别是纯属于人文社会科学的伦理学里,省略前提甚至不设前提的问题就大了。

“真善美”是一个组合词。

“真善美”这个概念,源自于古希腊。但西方人对这三个字的研究,一般是分拆开来,作相互的分辨或对照。西风东渐之后,中国人渐渐地也熟悉了这个概念,但大体上是以合成词的方式予以解释。

在网上搜索,有关真善美的论述,既有延续了西方分解式的论述,亦有带着中国式特点的综合性论述,但当中的独到见解并不多。一般的论述,都属于“借(真善美这块金字招牌)题发挥”的论述,即真善美这块金字招牌,其实已沦落到“狗皮膏药”的窘况。

种种借题发挥里,大家都一致认同(意义公设)的是:真善美是一个无可置疑的褒义词——种种有关真善美的论述,总是在先(在潜意识里)【不证自明】地肯定“这是一个褒义词”,然后再发挥自己的“见解”。

这里的“不证自明”,就具有了分析命题的属性,按康德的理论,就属于“不能后验”。不能后验,也就完全删略了真善美这个“褒义词”的两个前提:应然、相对性及普遍性。

真善美这个褒义词的大前提,是属于应然性质的美好愿望里的“愿望”。删略(隐藏)了“愿望”这个前提的真善美,就有了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实然性,“应该”就变成了“是”。直白地说就是“当真”了,也就“可测量”了,就出现了诸如“这种行为符合真善美”、“那件事是真善美”等等的评价。这类的评价里面,“行为、事件”这些【实然词】与“愿望”这个【应然词】属于完全不同的范畴。把两个不同的范畴作因果连结或“观念的连结”(Relation of Ideas)进而等价表述,就是“休谟问题”所指出的逻辑谬误(笔者认为是真命题跃迁为假命题的范畴谬误)。

实际上:【伦理上的应然皆为假命题】。

假命题“当然”不能告诉我们应该或不应该怎样——休谟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如果他意识到这一点,有关伦理方面的休谟问题就不会产生。

真善美这个褒义词的小前提,是相对性及普遍性。真善美应该具有相对主义的普遍性?还是普遍主义的相对性?这首先是一个需要厘清【源头】的问题。一般而言,相对主义属于经验世界的范畴,普遍主义属于理念世界的范畴。真善美源自于经验世界还是理念世界?自柏拉图以降,哲学界就一直是众说纷纭。其实,到底有没有理念世界,亦是一个说不清楚的问题——一个到底是具有相对性还是普遍性都不清不楚的命题,就只能是伪命题——把一个“来历不明”的概念视作代表人类美好愿望的标杆,这是一个一点都不好笑的玩笑。

撇开源头问题暂且不论。其实,真善美这个组合词本身亦是一个“玩笑”:“真善美”里的每一个字,皆可视为一个范畴,即“真善美”包含了三个范畴。三个范畴之间,是“不同构”的——范畴论中有一个关键的重要概念,叫作【同构概念】(拓扑学称为同胚)。同构:被定义为一个具有双侧逆的态射。态射:能够保持结构的映射。意思是:当不同领域之间能够通过共性结构(同态)在向量空间的映射联系起来时,可视为这些领域是本质上相同的同一类型结构——真善美之间并不同构,因为它们之间不存在“态射”(数学上称为“没有建立可逆的函数关系”):真不一定善;善不一定真;真不一定美;美不一定真;善不一定美;美不一定善。(随便举几个“粗鄙”的例子:一个真实的杀人事件通常就不善也不美;人体排泄的屎屎尿尿很真实,却没有人会与善美对上号;衣服蔽体是现代文明人最起码的善与美的礼仪,但裸体主义者却认为是不真;暴力美学也称为美却不善;美轮美奂的皇宫在人民眼中往往是恶的象征。)

所以,真善美这个组合词本身就是跨范畴认知的谬误组合。

把一个谬误组合作为道德伦理上划一的标杆,其实就是设置了一个并不真实存在的【道德高地】——由于【并不真实存在】,人们就可以对这个道德高地【自由发挥】:我指责你不真善美,你亦指责我不真善美,我从我的真善美道德高地向你发起进攻,你亦从你的真善美道德高地向我反攻,大家打个不亦乐乎。

综上所述,道德伦理不具备普遍主义道德观成立的条件。人类社会,只具备相对主义道德观存在的土壤:道德没有绝对的对与错。

没有绝对的对与错,也就没有划一的道德标准。但这就意味着可能会产生前文所述的“滑转”问题:怎么做都可以。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怎么做都可以】,是弱化甚至隐藏了普遍性的特殊主义假命题。因此,只要“逻辑思路改一改”:道德没有绝对的对与错,因此【尽管我怎么做都可以】,但就【不一定对】;适合我的【亦不一定】适合别人——如此一来,特殊主义命题就具有完备的普遍性而成为真命题。

如此的逻辑思路,才可能实现康德所推崇的自律,进而实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自觉。

【故立贤而不尚贤,使民不争而争。立德而不尚德,使民不好而好。立仁而不尚仁,使民直而不伪。立义而不尚义,使民不言而信。立礼而不尚礼,使民无拘而束。重难得之货而不贵,使民赏而不盗。崇乐而不纵乐,使民愉而有度。】——摘自笔者的《道德新经》终版。

最后,笔者尝试为休谟问题作不同分析层次的【自相矛盾的】解答:

因果问题:可建立因果关联,当且仅当,关联中的相对主义具有完备的普遍性;普遍主义具有完备的相对性。

归纳问题:因果关联成立,当且仅当,归纳时的相对主义具有完备的普遍性;普遍主义具有完备的相对性。

应然问题:

应然问题是假命题,当且仅当,应然问题是心理范畴的伦理问题。

应然问题是真命题,当且仅当,应然问题是事实范畴的相对主义具有完备的普遍性;普遍主义具有完备的相对性的数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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