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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畴谬误:由基本法23条立法引起的思考(上)

送交者: 仁剑[♂☆★★声望品衔11★★☆♂] 于 2024-04-15 2:45 已读 3375 次 4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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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畴谬误:由基本法23条立法引起的思考》


前注——

一直以来,笔者并不热衷对时下新闻发表意见,这篇文章算是有点“擦边球”。

这篇文章的思路,经历了两次“转向”。初始的写作计划,是作为《绝对自由的“痕迹”》一文的后续,重点是继续探讨有关自由方面对存在主义的一些新看法。写作过程中发现,存在主义与“真善美”之间有一种内在的关联,但被大众朗朗上口的真善美,见之于学术性的讨论并不多,属于“耳熟却不能详”的窘况,因此就打算把讨论重点转移到真善美的论述上。再然后,最近有一个新闻: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获得通过——这个新闻毫不意外地引起许多“杂音”。笔者发现,这些杂音与上述的两个论题之间,都存在着同一个笔者试图陈述的话题,叫做【范畴谬误】。因此,笔者再次修改了之前的文章内容,改成以范畴谬误为话题中心。而之前已写了一半的存在主义、真善美,及“立法杂音”都作为范畴谬误的“范例”。并给予一个有点货不对板,但能够“博眼球”的题目:《范畴谬误:由基本法23条立法引起的思考》。


正文——

范畴谬误定义:把一个事物看成隶属于与它本来隶属的范畴不同的另一范畴。

范畴,作为最高层次的类的统称,所产生的谬误,是比概念混淆“高阶”的谬误。

存在范畴谬误的命题,笔者统称为“跨范畴”认知命题。

——跨范畴认知命题,必然是假命题甚至是伪命题。

范畴谬误,在人类历史上所造成的困扰从古至今一直挥之不去,影响着整个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

因为,范畴谬误是一个——大家似乎都明白是什么回事,但总是不知该如何面对,又或者在面对过程中总是出错,又或者是——【故意出错】的谬误。这个谬误不仅常常出现在平民百姓日常的论辩中,亦高频率地出现在高屋建瓴式的哲学思考层次及政治性话题中:陈述中明明从头到尾都不断出现的同一个词,怎么“听着听着就变味了”?这里的“变味”,往往就是出现了范畴谬误。可以说:范畴谬误——比比皆是。

因此,范畴谬误是哲学上其中一个需要特别重视及深入研究的大课题。

笔者认为,范畴谬误,也可称为:认知谬误。

这篇文章里,笔者把人类【确认性判断思维】的认知,分为两大主类——相对主义认知;普遍主义认知。

以及两个次类——相对主义“低配版”:特殊主义认知;普遍主义“加强版”:绝对主义认知。

范畴谬误,其实就是认知在这四种“主义”之间“滑转”或“跃迁”时产生的谬误。

以“盲人摸象”为例,盲人摸到大象的尾巴时,有下述四类“命题”:(我摸到的)大象【部分是】绳子;大象【部分像】绳子;大象【像】绳子;大象【是】绳子。

【大象部分是绳子】:这是特殊主义认知。特殊主义属于分析后验命题。

【大象部分像绳子】:这是相对主义认知。相对主义属于综合后验命题。

【大象像绳子】:这是普遍主义认知。普遍主义属于综合先验命题。

【大象是绳子】:这是绝对主义认知。绝对主义属于分析先验命题。

为什么同一个判断行为(摸大象尾巴),会有不同的陈述(认知)?

从认知的两个主类——相对主义、普遍主义开始分析。

相对主义认为:“任何观点都没有绝对的对与错”是衡量是否相对主义的标准。这个陈述好像找不出什么毛病,因此应该没有人会有异议。但由此却可得出:相对主义标准是一个较容易理解亦较容易【取得一致意见】的“普遍性”标准。

这个结论暗含着相悖性:“任何观点都没有绝对的对与错”的相对主义标准具有普遍性!(综合后验命题暗含着先验综合性)(如果在百度查询“相对主义”,会有这么一段话:相对主义主张成立的隐含前提建立在它绝对适用于所有事物上,既否定普遍有效真理的存在却又主张自己是普遍有效的真理。)

普遍主义则认为:存在着那么一个对所有人都普遍适用的标准(通常指伦理上的)。但是,这个标准是什么,实际上一直在无尽的争拗中,没有人说得清楚(即所谓的“休谟问题”)。

这里面同样暗含着相悖性:“存在着那么一个对所有人都普遍适用的标准”的普遍主义观点具有相对性!(综合先验命题暗含着后验综合性)

相悖性,意味着自相矛盾。即认知的两个主类,分别因普遍性或相对性【从中作怪】,而具有自相矛盾的特性。

这里需要厘清两个概念的指属:相对性、普遍性,分别指的是对象【自身】属性还是对象【适用范围】属性?

不少学者在陈述相关话题时,对上述两个概念的运用,在语义上常常是混淆不清的:时而指对象自身属性,时而指对象适用范围属性。语义的混淆自然就导致了对相对主义及普遍主义的分析产生概念混乱而不知所云——相对主义与特殊主义混淆;普遍主义与绝对主义混淆。

另一种情形则是:规定了两个概念的所指,都是对象自身属性。然后就“顾名思义”地,把相对性视为相对主义自身的属性;把普遍性视为普遍主义自身的属性。但这种自身属性所指的运用,只会过度突出相对主义和普遍主义各自的表征,让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之间的对立,进一步强化为特殊主义与绝对主义之间的对立。

故此,笔者认为应该对“相对性、普遍性”两个概念的运用进行【规定】:相对性、普遍性,不是对象自身的指属,而是对象【适用范围】的指属。

相对性,是描述普遍主义适用范围属性的一个,并且是唯一一个【定摹状词】;

普遍性,是描述相对主义适用范围属性的一个,并且是唯一一个【定摹状词】。

简言之:相对主义(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普遍主义(适用范围)具有相对性。

——两个【简言之】的命题,都是自相矛盾的命题。

自相矛盾,作为一个带“贬义”的成语,一般的学者在作陈述时,对其是避之不及的。

因此,“不要作自相矛盾的陈述”,就成了一种【默认范式】的陈述标准。

但笔者发现:企图绕开自相矛盾的陈述,却往往会出现:相对主义陈述“滑转”为特殊主义陈述;普遍主义陈述“滑转”为绝对主义陈述。甚至会出现:特殊主义陈述“跃迁”为普遍主义或绝对主义陈述——也就是:范畴谬误。

为什么企图绕开自相矛盾的陈述,会产生范畴谬误?

笔者在《逻辑后缀学》指出:凡“是”判断,都是共时性主观判断,都会出现悖论。

这里有两个概念,也有厘清的必要:逻辑自洽、悖谬。

逻辑自洽,是指【语言的本身在陈述上不矛盾,而并非指陈述的命题不能有矛盾】。相反:承认任何事物、任何命题都具有矛盾性,反而能够达到逻辑自洽。

悖谬,正是因为不承认事物或命题具有矛盾性而产生的谬误。因此,悖谬不等价于悖论。

笔者不承认有纯粹的客观判断,只承认【确认性判断具有一定的“客观性”】。意思是:特殊主义、相对主义、普遍主义、绝对主义,这四种主义都是主观判断,但具有【表现不一】的客观性。

而衡量客观性的“权重”,就是对“自相矛盾”的【认知含量】。“认知含量”的意思是:不是指某个命题的陈述语义越是自相矛盾就越具客观性,而是指陈述时对自相矛盾的【认知度】(也可以理解为:不会逃避陈述命题具有自相矛盾的另一面)。

认知度越高,客观性权重越高。

例如:“大象部分像绳子”这个命题对自相矛盾的认知度就高于“大象部分是绳子”;“大象像绳子”对自相矛盾的认知度就高于“大象是绳子”。

康德指出四种经典二律背反之时,对自相矛盾的认知度就非常之高,因此其对理性批判的客观性权重就非常之高。

老子的“道可道,非常道”达到了对自相矛盾最高的认知度,因此具有最高的客观性权重。

为什么对自相矛盾的认知度越高,客观性的权重就越高?

因为,理性不可能规范超越理性自身的客观存在。但理性可以认识客观存在的一个,并且是理性唯一可以认识的一个:客观存在的特性——自相矛盾。当且仅当:理性企图规范超越理性自身的客观存在。

自相矛盾,也即是悖论。客观存在,在观察者眼中都具有悖论的特性——我们一般称其为事物的矛盾性。

事物的矛盾性,表现为客观规律。

规律,意味着制约性。

即理性企图规范超越理性自身的客观存在时,必然被(客观规律)制约。

相对性和普遍性,是归纳客观规律之后有关制约性的“抽象化”表述。

特殊主义、相对主义、普遍主义、绝对主义,是理性的不同的规范企图,因此分别受到相对性或普遍性的不同制约。

从范畴的维度分析:特殊主义、相对主义、普遍主义及绝对主义本来皆是因【人为的意义公设】而“允许无交(亚里士多德语,意思是互不相关)”的不同的“主观认知”下的不同范畴(有点像设定了什么是井水什么是河水之后,中国人就有了“井水不犯河水”的认知)。但范畴的“允许无交”永远是一厢情愿的——因相对性与普遍性的特性,范畴之间必然相交。而理性所能够做到的,是通过“验证”范畴相交时的矛盾性,避免在范畴之间发生“滑转”或“跃迁”。

验证范畴相交时的矛盾性,就是验证范畴相交时的相对性或普遍性是否【完备】。

相悖性,是因为相对性或普遍性在【从中作怪】。

因此,相对性和普遍性是否完备,是衡量一个命题是否跨范畴认知命题的标准。

也可以表达为:对命题的相对性或普遍性认知度越高,对命题的自相矛盾特性的认知度就越高,命题的客观性权重就越高。

对范畴相交时的矛盾性的验证,也叫做【后验】。

这种依据相对性或普遍性所设立的【后验】,能够解释哲学上还没有得到真正解决,亦不可能真正解决的,关于实然与应然的“休谟问题”;亦能够解释当德国哲学家康德区别命题的四种分类后,为什么会引起以美国哲学家蒯因为代表的各种质疑,及康德的命题分类为什么有被美国哲学家克里普克重新诠释的必要;亦能够弥补蒯因在质疑分析-综合二分法时关于意义公设或基本定义的约定性时出现的缺陷;以及修正克里普克关于偶然必然关系的绝对化错误。

当德国哲学家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一文中,使用“分析-综合二分法”来区别命题类型时,他得出了四种类型:1,分析先验;2,综合先验;3,分析后验;4综合后验。

康德认为,第三种类型【分析后验】是【自相矛盾】的:分析命题具有逻辑学上“A=A”的重言式的“同义反复”,因此是不需(后验)经验验证的“不言自明”——“爸爸是爸爸”的命题不必后验证明。

因此康德只把1、2、4三种类型,来作为他的认识论架构的组成部分。

但是,缺失了第三种类型的认识论架构,就真的只是一个“纯粹理性”的【空想模型】。这个模型由于其“纯粹性”,不但不能解决现实中认识上发生的具体问题,更有可能进一步激化种种的社会矛盾。

因为,现实中大量的问题,正是由于“不后验”特别是分析命题的“不能后验”而得不到解决。

不能后验,意味着不承认相悖性。不承认相悖性,则“相对主义具有普遍性;普遍主义具有相对性”这两个【简言之】的命题就有了“玩弄于股掌之间”的“可操作性”。这两个可操作的“简言之”就显得绝不简单——懂得“操作”的话,在实际运用时就变成了:相对主义具有“某种程度”的普遍性;普遍主义具有“某种程度”的相对性——注:【某种程度】与【适用范围】的指属不同,两者亦绝不等价。

这里的“某种程度”,会显得“神秘莫测”。

这个“某种程度”的神秘之处在于:能够“视具体情况【调节】”各自的普遍性或相对性,甚至令其消失,也就模糊了范畴的界限,某个范畴命题的陈述就能够“静悄悄地不知不觉地”进入另一个范畴,也就:终于能够【跨范畴】去论述某个对象(本体),而当中的范畴谬误“看起来”已不成为谬误,甚至华丽转身成为“真理”。

跨范畴认知谬误,往往从综合后验命题开始:

相对主义的客观性权重最高。但由于陈述相对主义观点时,往往会显得“有气无力”(因为相对主义观点必然含有“不一定对”的意思),不能够“振聋发聩”。因此许多“高傲的”学者往往耻于承认自己的观点是相对主义观点,而刻意重复、强调自己的观点具有“某种程度”的权威。但这个“某种程度的权威”一旦成立,意味着相对主义的普遍性在“某种程度”上就减弱了,相对主义观点就“滑转”成为特殊主义观点。“然而”(这个“然而”很关键),特殊主义观点又往往会给人以诡辩、狭隘、固执的“恶评”,而留下“不好”的负面印象。为了消除负面印象,学者需要不断地重复、强调其观点的权威性——读者不妨留意:特殊主义者总是比相对主义者“显得自信满满”,其发言总是特别地“言之凿凿”。久而久之的重复、强调之后,“某种程度”的普遍性会被彻底无视甚至会被删除(注:实际上删除不了,只是被隐藏),特殊主义观点会“跃迁”成为普遍主义观点甚至是绝对主义观点,即形成绝对权威甚至是信仰而容不得半点反驳(普遍主义者或绝对主义者比特殊主义者“显得更加自信满满”及“更加言之凿凿”)——终于变成不能后验的分析先验命题。

这实在是时代的悲哀:特别是以民主为噱头的现代政治环境里,不能“一语惊人”、“振聋发聩”的命题或陈述都得不到什么受众的响应。但一语惊人振聋发聩的命题或陈述,往往是有范畴谬误的假(伪)命题。

对于分析命题,所谓“某种程度的相对性”能够“视具体情况调节”是指:命题里的【主词概念】及【谓词概念】的“(公设)定义”,其“必然为真”的【真】,是可以【自定义】地调节的!定义可调节,则定义中的相对性也“顺理成章”地可以调节了。

例如:有关康德的分析命题的讨论,学者常引用一个命题为例子(源于蒯因在《经验论的两个教条》中列举的命题):所有的单身汉都没有结婚——这是一个“标准”的分析命题。但在政治正确成为潮流因此据说有“97种性别”的当今美国(欧洲的丹麦、西班牙、德国也纷纷通过了所谓性别自由的《性别自决法》),“单身汉”如何定义?有多少种定义(蒯因质疑康德命题分类时所指出的经验的无穷倒退)?在政治正确的氛围下,既然“所有的单身汉都没有结婚”、“爸爸是爸爸”此类分析命题都不能后验,那么“如此类推”:97种性别;爸爸是妈妈;男性(但心理认同“调节”为女性)可以大模大样进女性洗手间亦不能“后验”而“必然正确”。

例如(相信“理性”的读者都能读懂这个“例如”):“国家安全法是国家安全重要保障”是一个分析先验命题(谓词概念包含在主词概念中),按康德的说法是“不能后验”的——因此,“如此类推”地,冲击国会大厦是“犯罪行为”自然是不能后验的分析命题;再“如此类推”地,抓捕冲击国会大厦的罪犯并判罪的做法就是理所当然的“必然正确”;再“如此类推”地,国内法大于国际法长臂管辖同样是理所当然的“必然正确”。

但是——“悄悄地”调节了【国家安全重要保障】定义的公设后——把民主自由人权这些【不包含在“国家安全法”这个主词概念里的】理念硬塞进【“国家安全重要保障”这个谓词概念里】。如此一来,“国家安全”的【内涵】就发生改变——【爸爸是妈妈也就等价于爸爸是爸爸】——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民主自由人权理念的定义,还是“只有”调节者才有“我说了算”的最终解释权的“公设”定义】!——一番操作之下:“不承认爸爸是妈妈”的国家安全法就是【恶法、强权】——一个同样【不能后验】的分析命题终于【成立】——终于:口诛笔伐、制裁【恶法】亦是理所当然的“必然正确”!

综上所述,【跨范畴认知】是:“恰当”地调节定义之后,能够减弱普遍性而令相对主义“进入”特殊主义(大象部分像绳子变成大象部分是绳子);当相对主义的普遍性彻底消失,能够把解释本体的相对主义的综合或分析后验命题“跃迁”为解释绝对经验的综合先验命题的普遍主义(大象就像绳子);当普遍主义的相对性彻底消失,普遍主义则会进一步“跃迁升级”为一切经验的绝对始释者(分析先验命题的绝对主义:大象是绳子)。

最后,这个普遍主义加强版的分析先验命题的绝对主义始释者的释始对象,已经不是综合后验命题的本体——变成了面目全非的假命题。

由此可见,后验,特别是分析命题的后验【绝对有必要】。

【大象部分像绳子】:具有完备普遍性的相对主义真命题。

【大象部分是绳子】:普遍性不完备的特殊主义假命题。

【大象就像绳子】:相对性不完备的普遍主义假命题。

【大象是绳子】:缺失相对性的绝对主义假命题。

后验,特别是自相矛盾的【分析后验】,应该成为认识方法上的“常态”:正是因为【分析后验】必然的自相矛盾,才能够让我们客观面对理性的自相矛盾,才能反复检验理性,让我们真正认识理性的先天不足,让我们在面对现实问题时能真正表现出【有理性(真正的客观性)】(注:这最后一个理性的“涵义”与通常的理性涵义不同)——笔者解读理性的涵义是:【为了确定,反而不确定;因为不确定,所以确定】——【道,可道,非恒道;道,不可道,亦非恒道也(摘自笔者《道德新经》终版)】。

后验,验的不仅仅是“同义性先在经验事实(蒯因语)”,也必须包括——【检验命题中的相对性或普遍性是否完备:如果一个特殊主义观点或相对主义观点具有完备的普遍性,则这个观点为真;如果一个普遍主义观点具有完备的相对性,则这个观点为真。反之皆假。绝对主义观点必然缺失相对性,所以必然为假(伪)。例如:绝对真理就是一个完全缺失相对性因此不能判断真假的伪命题】。

休谟问题并非因果关联或归纳法而产生的逻辑谬误,而是【从真命题跃迁到假命题】的范畴谬误(通俗解释就是:我摸到的大象部分像绳子因此我“希望”大象“应该”像绳子甚至应该是绳子):实然属于具有完备普遍性的相对主义或特殊主义真命题;应然属于相对性不完备或缺失的普遍主义假命题(当我们认为“应该如此”时已经否定了或某种程度上否定了相对性)。

同样地,民主、自由、人权、平等这些命题本来都属于实然性质的具有完备普遍性的相对主义真命题,但加上了“普世价值”这个公设定义后,就跃迁为应然性质的相对性不完备或缺失的普遍主义假命题。

以假命题作为人类社会规范性的“指导方针”甚至是唯一的衡量标准,自然就天下大乱。
——待续

贴主:仁剑于2024_04_15 2:46:59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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