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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一)自然法则与道德法则

送交者: 雨地[♀★★*空谷幽兰*★★♀] 于 2021-05-18 9:00 已读 33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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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康德来说,人是有限的理性存在,他既是一种自然存在,又是一种理性存在。人的这种两重性就决定了他同时是两个世界--自然界和理性界--的成员,因而受两种法则--自然法则和理性法则--的支配。如果人只是自然存在物,那么他就只服从自然界的法则。如果人是纯粹的理性存在,那么他就只遵从理性的法则而活动。但是人却介于这两者之间,因而这两种法则都对他发生着作用,只不过它们发挥作用的方式不同罢了。 人首先是自然界中的一员,而自然法则是必然的法则,所以他终其一生都始终在自然法则的限制之下。理性法则就不同了。理性法则只对人的理性发生作用,只有当人遵从理性法则而行动的时候,他才算得上是有理性的存在。所以自然法则是人不得不服从的法则,而理性法则则是人应该遵从但却不一定遵从的法则。理论理性是必然的领域。虽然知性为自然立法,但是作为一种自然存在,我们自己也在知性法则的限制之下,换言之,作为现象界中的一员,我们也必须服从必然的自然法则,因而是不自由的。

实践理性的理性法则就不同了。如前所述,人是有限的理性存在。作为一种自然存在,人与自然万物一样不得不服从自然法则的统治,而作为一种理性存在,他又可以遵从理性自身的法则行动。由于人终其一生都生活在自然界之中,所以他始终都不得不服从必然的自然法则的制约,而只有当他克服了感觉欲望的限制,完全按照理性的法则行动的时候,理性法则才能发生作用。

因此自然法则是人必须服从的法则,而理性法则不是人必须服从而只是他应该遵守的法则。这并不是说理性法则弱于自然法则,而是说它们发挥作用的领域和方式是不同的。自然法则支配的是人的自然性的一面,而理性法则影响的则是人的理性。因此,理性法则作为人应该遵守的法则其表现方式与自然法则不同:自然法则体现为以“是”为系词的叙述式,而理性法则乃是由“应该”联结起来的命令式。换言之,理性法则对人表现为命令他“应该做什么”的道德法则。 康德的伦理学是典型的动机论。在他看来,一个行为是否具有道德意义是不能从结果或者行为本身来判断的,它只能以动机作为评判的标准。因为同一个行为可以有许多种不同的动机,而这些动机并不都是良善的。例如诚实而不说谎这个行为,我可能因为害怕失去信誉而不说谎,我可能迫于外在的强力而不说谎,我可能因为诚实会给我带来利益而不说谎,我也可能仅仅因为不应该说谎而不说谎。显然,只有最后一种行为是有道德意义的。商人经常标榜自己“货真价实,童叟无欺”,他虽然是诚实的,但是他这样做的目的却不是为了诚实而是为了给自己带来利益。所以他这种行为虽然不错,却不能算是道德行为。
贴主:雨地于2021_05_18 9:51:09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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