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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论》3.1 关于或然推断与因果观念的论述

送交者: 雨地[♀★★*空谷幽兰*★★♀] 于 2020-11-25 9:01 已读 16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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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作为科学基础的那四类关系,我觉得一定要解释的也就只限于此。至于其余那三种关系,即因果关系、同一关系与时空中间的位置却并非决定于观念,即便在那个观念保持同一的时候,这些关系可以存在,也可以不存在;对于这些关系,我们应该详加说明。

一切推理都只是用来发现和比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对象之间存在的那些恒常或不恒常的那种关系。无论两个对象是否处于完全呈现在感官之前的状态,或者只有其中的一个呈现出来的时候,我们都能予以这种比较。当两个对象以及它们的关系呈现在我们感官之前的时候,我们称其为知觉,而不是推理。确切地说,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只是利用了感觉器官被动地接受了那些印象,而并没有进行任何的思想活动。按照这一思维方式,我们便不应该将同一关系,抑或是时间与空间关系得出的任何观察活动看作一种推理,因为对于这两种关系的任何一种,心灵都没法超越那些以直接方式呈现在我们感官面前的对象,去发现对象的关系或者真实存在。只有因果关系才能导致这样一种联系,即使我们仅凭一个对象的活动与存在就相信了在这之前或以后有任何其他的存在或者活动;另外那两种关系能够在推理中得以应用,也仅限于它们为这种关系所影响或者它们影响这种关系的范围以内。任何一些对象中的东西都不能取得我们的信任,因为它们永远处于一种远隔或者接近的状态;当凭借着我们的经验和观察知道了它们在此方面的关系不会发生改变的时候,我们就总是在说,一定有一种秘密原因在促使它们分离或结合。这种推理还能被拓展到同一关系。虽然一个对象在我们感官之前若隐若现了好多次,我们往往假设它的个体仍然是同一不变的,虽然知觉产生了间断,但我们还是承认它的同一性;我们可以这么说,假使我们的眼睛一刻不停地盯着它,我们的手也在不停地触摸它,它传来的就会是一个不间断的、保持不变的知觉。但是对于超越了我们感官印象以外的这个结论,它建立的唯一基础只能是因果联系,除这之外,我们就没有任何保证能使我们的对象保持不变,不管这个新出现的对象多么类似于原来呈现在感官前的那个对象。每当产生了那样一种绝对的相似关系时,我们通常都会探究这一关系究竟是否为那一类对象所共同拥有;有没有可能或者有很大可能存在某种原因在发挥作用,从而发生了那种变化和相似关系;通过我们对这些原因与结果的确定,就得出了有关那个对象同一性的判断。

由此得知,在并非完全取决于观念的第三种关系当中,因果关系是唯一可以拓展到我们的感官之外,同时将我们看不见、触不到的存在及对象展示给我们的。因此,在关于知识的这个题目即将结束之前,我们应当尽量清晰地阐明这种关系。

依据程序,我们把因果关系的观念作为最初的考察对象,还要考察它出自何处。我们如果还未曾彻底明白我们即将进行推理的那些观念,那我们便无法得到准确的推理过程;假如我们没有追溯到一个观念根源以及考察产生这个观念的原始印象,也就无法做到对那个观念的完全理解。考察印象,能让观念变得清晰起来;考察观念,亦能使我们的所有推理变得清晰。

因此,我们能够对被我们叫作原因和结果的任何两个对象加以观察,反复检查它们的每一方面,以使我们找出产生极其重要观念的那一印象。一看我就能够感觉到,在对象的所有特定性质中我是绝对找不到这个印象的;因为我无论选定这些性质中的哪一种,还是能够找到某种即使不具备那种性质,但依然被归在原因或结果的行列之下的对象。的确,无论是存在于外界还是内心的任何东西,都被看成了一个原因或结果,虽然我们都知道,任何性质不可能完全地寓于所有的存在,为它们取得那个应该得到名称。

因此,因果关系的观念必定来自对象之间的某种关系;我们现在的任务便是尽力找到那种关系。第一,我发现了,被看作原因或者结果的那部分对象总是相互接近的;对于它存在的时间或者地点以外的任何其他时间或地点,只要有些许的离开,任何东西便都无法发挥作用。虽然有时相互远隔的对象好像是相互产生的,但是只要一经考察就会发现,它们其实是用一系列的原因联系起来的,这些原因自身是相互接近的,即便是对那些远隔的对象来说,也是相互接近的;而当我们在特殊例子中找不出这种联系时,我们同样假设存在这种联系。所以,我们能够将相近关系看作因果关系的一个必要条件。至少我们能凭借一般的观点来假设它的确如此;我们会在以后的章节中寻找合适的机会,借以考察和澄清哪些对象可以并列、结合,哪些对象不能如此。

在我看来,原因和结果必要条件的第二种关系,并没有得到一致地认可,反而有可能会招致某种争议。那便是时间上的因先于果的关系。有的人提议,原因并不一定先于它的结果;任何对象或者活动在其出现的最初的瞬间,是能够运用它的产生性质,产生和它绝对同一时刻的另一对象或者活动。然而,经验好像在大多数的例子中,对这种观点采取了反对的态度;此外,我们还可以通过一种推论或推理来确立与巩固因先于果的关系。在自然哲学与精神哲学当中,有这样一个已经确立的原理:假如一个对象在十分完善的条件下存在了一个时期,结果并未产生另外一个对象,那么我们就可以说,它不是另外那个对象产生的唯一原因;此时就要有其他的协助原则,让它从不活跃的状态中带动起来,以达到令其展露出它所含有的那种秘密能力。不过,要是有任何原因能够和它的结果产生在同一时间的话,那么参照了这一原理我们就能够肯定一切原因和结果都将是这样;因为只要它们中间的任何一个,只要在片刻之间延迟了它的作用,那么在原来这一活动的那个片刻它并没有发挥它的作用,因而就算不上一个合适的原因。由它引起的结果无疑是彻底摧毁了我们在这个世界上所发现的原因的那种一系列的接续,不但这样,时间也被彻底消灭了。因为,一个原因如果与它的结果发生在同一时候,这个结果又与它的结果发生在同一时候,依此类推。如果是这种情况,显然就不存在接续的现象了,也就意味着全部对象都是在同一时候存在的了。

如果这个论证可以使人们的要求得到满足的话,那就再好不过了。假使情况并非如此,那么我恳请读者同意在之前那种情况之下我所常用的那种自由,也就是假设它暂时如此。因为他将会明白,这件事情实际上无足轻重。

在找到或是假设了接续和接近两种关系是原因与结果的必要条件之后,我就意识到了我会突然中止,无法进一步深入地考究任何单一的因果例子了。在产生碰撞的过程中,一个物体的运动通常被认为是引起另一个物体发生运动的原因。当我们用全神贯注分析这些对象的时候,我们发现的结果只是一个物体向另一个物体的接近,并且前者的运动早于另一个物体的运动,但运动过程中并未发现任何可以感知的时间上的间断。在这个主题上,即便我们挖空心思去考究,也是不会再有任何结果的。所以在对这一个特殊的例子进行考究时,我们就不能再向前进行了。

如果有谁想无视这一例子,就妄自为原因下一个定义说,原因是可以产生其他物体的一种物体,显然,这种定义相当于什么也没说。因为他所称的产生又是什么含义呢?他规定的这个产生的定义能够不同于原因作用的定义吗?如果可以,我期待他描述出他的定义。如果不行,那我只能说他是在原地踏步,并没有一个真正的定义出来,只不过是提出了一个同义词而已。

那么我们是不是应该仅仅满足于停留在接近与接续这两种关系的层面上,觉得它们有能力给出一个全面准确的原因作用的观念呢?事实并非如此。一个对象接近于另一个对象、同时这个对象又是首先存在的,却并没有被看作另一个对象的原因。我们应该考虑存在于这里的一种必然的联系。较上述两种关系,这种关系更为重要。

这是我又对这一对象的每个方面多次加以观察,以便能从中找到这种必然联系的本性所在,并且找出这个联系观念得以产生的某个印象或某些印象。在针对对象的已知性质研究的过程中得知,实际上因果关系根本也没有依赖它们。当我在对它们的关系加以考察时,发现的也只是被认为是不满意、不全面的相近关系和接续关系,既然我没有希望取得胜利,那我是否可以说,在此我有一个没有任何类似印象出现在它之前的观念呢?显而易见,这就斩钉截铁地说明了我的轻率和善变;因为已经那么不可动摇地建立起一个与它相反的原则,就不再允许我们有所怀疑了;至少是处于我们充分考察目前这个困难以前,那个原因是不容置疑的。

有些人在他们预料的地方找不出那种隐藏起来的东西时,就漫无目的地提出观点或者制订计划,搜索的地点也仅限于附近各处,但愿他们的好运气最终可以带领他们找到隐藏的东西。现在我们也不得不向这些人学习了。我们要力争在因果观念中的那一必然联系的本质当中找寻其他问题,对其进行考察,考察的结果是有可能提供一个线索的,有利于现在的困难的解决。这些问题共有两个,我将逐一考察。但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应该舍弃直接形式的观察。

第一,我们为什么说,每一个存在的东西有它的开始部分的,那也必定会有一个原因呢?

第二,为什么我们说,某些的特定原因必定要有某些的特定结果呢?因果互推的这种推论的本性怎么样,对这种推论我们抱有的信念的本性又将怎样?

在进行下一步的研究工作之前,我想说的是,原因与结果的观念不仅来自感觉印象,还有可能来自反省印象,但是为了简单行事,我通常提到充当这些观念的来源只是感觉印象;但我希望我所讲的与感觉印象的相关话题都能够运用到反省印象中。正如外界物体之间是相互联系着的那样,各种情感之间、各种情感与其对象之间都存在一种联系。所以,包含在感觉印象内的关系也一定为感觉印象与反省印象两者所共同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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