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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13岁女生被15岁男孩性侵,自称喝下迷药遭对方持刀威胁,她

送交者: 汀艺[♂☆★声望品衔8★☆♂] 于 2021-02-10 5:35 已读 77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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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报警,检方:系情侣,不起诉。

湖南一名13岁女生在15岁男孩家中玩耍时遭到性侵,她自称事前喝下他母亲递来的迷药,还被他持刀威胁就范。事发后,她家人立即报警求助,警方立案侦查,当地检方称两人系情侣关系,是自愿行为,决定对该男孩不起诉。2月8日,记者采访获悉,湖南省检察院接到他们申诉后日前认为,他们的申诉理由不成立,决定不予支持。

刘柳。受访者 供图

这名女生叫刘柳(化名),出生于2005年5月,家住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某镇。


养母邓女士告诉记者,刘柳是她家当年捡来抚养的,对养女遭遇的不幸,他们很痛心,也一直在替她申诉,希望坏人得到严惩。


她回忆说,早在2005年的一天,住在祁东县某镇农村的母亲对她说,他们当地有人生了个小孩不想要,“我妈问我要不要抱来抚养,当时我正在广东佛山打工,我给丈夫商量后同意了。”


邓女士说,母亲把那名刚出生3天的女婴抱回家抚养了半年,随后她回到老家把那名女婴接到佛山一起居住,给她取名刘柳(化名),当孩子快读幼儿园时,他们才回到祁东县老家。


她告诉记者,2019年2月12日晚上,养女刘柳接到新认识不久的朋友刘某的电话,对方约她次日出去玩,“次日清晨6时左右,刘柳早早起床,给奶奶打了招呼,说要出去玩耍。”


当晚天黑时,刘柳还没有回家,这可急坏了家人,他们四处寻找未果,“我们认为她可能在别的同学家玩去了,当晚没有报警。”


2月14日,邓女士一家继续寻找,后来有人称曾在邻村一名姓匡的男孩家中看到过她。


2月15日下午,邓女士辗转找到匡家,看到刘柳头发有些蓬乱,眼睛红肿,当时匡家有七八名男女聚在一起,“我走到她身边叫她回家,哪知她突然说我无权管她。”


正在这时,男孩匡某把刘柳拉进屋里,将邓女士关在门外,邓女士边哭边敲门,后来门打开了,刘柳走了出来,邓女士要拉她回家,匡某又把她拉进屋里。


邓女士回到家不久,匡某的父亲把刘柳送了回来。


邓女士的姐姐告诉记者,事发当晚,匡父打电话告诉她说,刘柳在匡家住了两天,“他说他儿子把刘柳睡了,他俩同居了。”“匡父的意思是,希望我作为中间人主持两家和解。”


“天啦,她只有13岁,还是学生啊?”邓女士的姐姐称,随即她问了刘柳,得到证实。


刘柳后来回忆称,事发当天,她和朋友一起到匡某家玩,那名朋友离开后,她遭到匡某母亲阻拦,被迫单独留下住宿,当晚匡某母亲把房间布置成新房模样,要求她与儿子同房,遭到她拒绝,后来匡母递给她一杯水,她喝下后感到迷迷糊糊,自称遭对方下了迷药,正在这时,匡某突然闯进她的房间,掏出一把刀架在她脖子上,逼她发生性关系,她反抗无果遭到匡某性侵。


她还说,2月14日,她趁匡某与朋友玩牌时,用他手机联系那名朋友刘某,发了带伤的照片给她并告知遭到匡某性侵,然而匡某母亲则一直不让她回家,当晚她在匡某的胁迫下再次遭到性侵,直到2月15日下午养母辗转找到她,当晚她才回到家。


事发后,邓女士的姐姐打电话将情况告诉了当地派出所负责人,对方建议他们马上报警。


2月16日上午,刘柳在家人陪伴下来到当地派出所报警,民警对刘柳作了笔录,并立案侦查,当天匡某被传唤到派出所。


警方调查发现,匡某出生于2003年8月,农民。


他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2月17日被祁东警方刑拘,同年3月1日被监视居住,8月30日被祁东县法院决定监视居住。


祁东县法院的一份法律文书显示,同年7月24日,祁东县公安局以匡某涉嫌强奸罪向该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分别于9月6日和11月22日两次退侦。


同年11月28日,公安机关补侦完毕后移送该院审查起诉,该院分别于8月23日、11月8日和1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祁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匡某与刘柳通过QQ相识,于2019年2月8日第一次在当地某镇上相约见面,双方认识数日之后,匡某于同年2月13日和14日将她带回家中留宿,并在两个晚上与刘柳发生数次性行为。


祁东县法院认为,祁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主要是,两人是否系恋爱关系,匡某与刘柳发生关系时是否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2020年1月,祁东县法院认为,这些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相关规定,该院决定对匡某不起诉。


对此,刘柳不服,通过养父母于2020年2月21日向湖南衡阳市检察院提起申诉,要求撤销原不起诉决定,追究匡某的刑责。


2020年8月6日,湖南衡阳市检察院的一份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称,该院进行了复查,此案当初发生时,刘柳年仅13周岁,学生,匡某15周岁。2019年2月19日,经衡阳市洪城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柳会阴部挫伤符合钝性暴力所致,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同年3月15日,该所鉴定称,刘柳家人提供的伤情照片显示她的右肩部软组织挫伤。


7月9日,经湘雅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柳目前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整个纠纷事件与该病有直接因果关系。


该院复查认为,匡某案发时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他与刘柳系男女朋友关系,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匡某未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刘柳意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祁东县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匡某与刘柳是否存在恋爱关系以及发生性关系时是否使用暴力手段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符合当时证据的客观情况,但该案中匡某的行为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的鉴定意见,无法确定刘柳的身体、精神损伤与匡某的性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匡某是否对刘柳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祁东县检察院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刘柳的申诉理由不成立。


该院决定维持祁东县检察院当初作出的那份不起诉决定。


刘柳的养父母对此仍不服,以匡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为由,向湖南省检察院提出申诉,他们称匡某明知刘柳未满14周岁,还采取暴力、威胁和引诱等手段,违背刘柳真实意愿与他发生性关系,该行为构成强奸罪。


经查,相关证据证实,匡某与刘柳是情侣关系,双方系自愿发生性行为,同时根据相关规定,认定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要看其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但根据现有的鉴定意见,无法确定刘柳的身体、精神损伤与匡某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匡某是否对刘柳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20年12月29日,湖南省检察院认为,刘柳养父母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


记者采访获悉,此案发生后的2019年10月20日下午,刘柳因与家人和老师发生矛盾独自离开学校,自称遭人引诱哄骗,被带至当地宾馆与多人发生关系。


案发后,当地祁东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委书记第一时间作出批示,要求县委政法委牵头,协调督促政法机关依法公正办理该案,衡阳市检察院成立工作组,指导祁东县检察院主动加强同公安机关沟通,引导公安机关搜集完善证据,依法公正处理。当地警方随即成立专案组,全力展开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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