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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来源问题:一种意志主义解决方案(下)

送交者: wangguotong[★★★声望勋衔13★★★] 于 2024-03-27 3:13 已读 3918 次 1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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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来源问题:一种意志主义解决方案(下)


作者:文贤庆下


如何创造理由?我们可以通过自由的能动性创造理由,并在这个过程中创造我们理想的理性自我。张美璐认为,规范性奠基于我们的意志的直接功能就是呈现出理由平衡不确定地定价的范围。这意味着,对给予理由的考虑是我们作为自由的行动者的慎思考虑。然而,我们的给予理由不仅确定意志主义的理由什么时候可以被创造,而且确定在我们应该做什么时此类理由扮演什么角色。”(see Chang, 2013a, p.179)对张美璐而言,分级意志主义试图表明,尽管对给予理由和意志主义理由的考虑都是我们作为自由行动者的慎思考虑,但给予理由对意志主义理由是有限制和规范性的。我们创造的理由就是在面对给予理由耗尽时我们依然要理性地进行挑选而给出的意志主义理由。


这个过程分为两步。第一步,给予理由耗尽了,但我们仍然不能确定如何选择;第二步,我们的自由意志创造意志主义的理由理性地完成挑选。在第一步中,给予理由包含了所有那些可以比较的和不可比较的理由,即那些同类型但被赋价不同大小的理由和那些被赋价不同类型的理由。在第二步中,意愿做某事给予了我们额外的规范性力量去做事情。这里并不是说把在第一步中已经考虑过的要素再给予一次赋价,而是说意愿行动本身创造出了一种新的规范性力量,从而创造了新的理由。意志在这里扮演了某种不同于它在第一阶段仅仅进行权衡慎思的角色。(see Raz, 1997, pp.110-128; Raz, 1999, chapter 4-5)那么,这个角色是什么?它又是如何扮演的?


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很简单:意志扮演了行动理由的角色。作为一个自由的理性行动者,在给予理由耗尽之后,行动者依然可以合适地进行挑选。然而关联到第二个问题(它如何扮演),则不太容易回答。按照张美璐的看法,当给予理由耗尽之后,通过一个意愿行动,行动者可以把任意的考虑当作与行动相关的考虑要素,使得它或它们成为理由。在这里,创造的意志主义理由在内容上是任意的,甚至可以是在考虑给予理由阶段的那些内容。这种情形之所以可能,就在于分级意志主义对慎思两阶段的划分。第一阶段是对给予理由的思考,这种规范性来自规范性事实或者来自我们的欲求;第二阶段的思考是在第一阶段的理由耗尽之后由意志创造的理由,这个意志主义理由在内容上尽管可以是任意的,甚至与第一阶段给予理由的内容重合,但这种创造出来的意志主义理由的规范性力量来自意志。换言之,在为行动给出行动理由的说明中,给予理由和意志主义理由是两种完全不同类型的理由,行动的理由因此有两种不同的规范性来源。


在张美璐看来,意志之所以能够创造理由,在根本上是因为意愿一个考虑成为一个理由是使得一个人成为一个独特的规范性能动者的过程,也就是创造一个人自己的理性同一性’(rational identity)的过程”(Chang, 2009, p.259)。这意味着,创造一个理由根本不是让意志主义理由变成一个给予理由,然后再返回第一阶段慎思给予行动者的某个选择更多权重,而是通过它继续第一阶段未完成的挑选”,进而呈现自己所具有的理性同一性。在这里,张美璐试图告诉我们,很多时候,我们仅仅从传统意义上来看待我们的慎思和能动者身份,认为慎思是一件发现、认识、调查、领会和从事既有理由的事情”(ibid., p.259);但实际上,只要我们承认慎思也可以创造出于意愿的意志主义理由,我们就会超越仅仅作为一个消极回应规范性事实的被动者,而在形成理想的理性自我时成为一个积极的行动者。这里让人困惑的问题在于,我们何以既是回应给予理由的行动者,同时又是具有理性同一性的行动者?


这里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理性同一性概念。张美璐认为,你的理性同一性是你的理想的理性自我。它是确定你在实际和假设的选择情境中有最大理由去做事情的理由的功能”(ibid., p.260)。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性同一性,每个人的理性同一性都是基于你自己想成为的那个完美理性的你。不同于科斯嘉提出的实践同一性要关注一个人的实践身份,张美璐认为理性同一性不需要考虑一个人怎么构想自己,它可能与一个人的实践身份不匹配,它只是一种理解如何确证一个行动者有最大理由去做事情的方法。因此,理性同一性并不像科斯嘉界定的那样是一种人格或品格,而是由你客观拥有的能合理地确定你应该做什么的理由所构成。理性同一性并不是你主观地把自己接受为理性能动者的东西,而仅仅是理想的理性能动者与之相随的东西。在这个意义上,理性同一性其实主要是对人的理性能动性的运用。不过,这种对理性能动性的运用与布莱特曼(M.Bratman)等人把理性同一性等同为自治不同,它们关注的是我们如何在人格实际上有弱点和非理性影响下让自己成为创造者(see Bratman, 2007, pp.162-186);而张美璐认为理性同一性通过能动性的运用关注的是我们如何通过理想的理性同一性让存在不足的我们成为创造者。在这里,理想的理性同一性作为一个整体的似乎总在指引我们运用能动性,但这个实际就是通过能动性作为一种精神状态的合适功能实现出来的。基于此,张美璐认为我们成为创造者不仅是针对我们的实际生活,也是针对我们的理想生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张美璐回应了前面的问题,我们不仅用理性同一性的理性能动性回应给予理由,与此同时,我们也是在练习自己的理性能动性成为理想的理性能动者,追求理想的生活。我们自己创造理由体现生活的意义,这也就回应了科斯嘉可能面临的倒退问题


然而,张美璐在强调我们对自由意志和理性能动性的运用时,一方面,她太过于相信自由意志对我们产生的正面价值,而忽视了它会因为生活本身的复杂性而导致的无力感。例如电车难题,面临压死一个人还是五个人的困境,你在耗尽给定理由的前提下创造一个意志主义理由,无论选择压死一个人还是压死五个人,我们都很难说自己通过创造意志主义理由而为自己的行动赋予了好的道德价值。另一方面,对于张美璐而言,来自规范性事实或关联行动者欲求的给定理由一开始就限制着意志主义理由的发挥。上述两点都充分表明,即使我们可以利用自由意志和理性能动性创造意志主义理由成为自己的道德权威,但这种权威也受限于我们生活的世界和交往的他人。而且,在张美璐看来,自由意志和理性能动性仅仅是一种能力的实践,这种实践必然受到行动者与自然世界和人类社会的关系的制约。因此,行动者即使用自由意志和理性能动性创造意志主义理由,也必然是基于各种关系之上采取行动,并使得行动有意义。基于此,即使自由意志和理性能动性创造了意志主义理由,也绝不意味着有关它们的规范性就是自成一体的。毋宁说,我们必须进入一种人与世界和社会关系的角度去理解人的行动和道德生活。这种对道德奠基于关系的理解表明,虽然我们通过自由意志和理性能动性对自身行动构建起道德权威,但这种权威的树立并不完全取决于个人意志的选择,因为我们任何的选择都表明,一旦我们做出了选择,也就是说,一旦我们已经决定进入某个特定状况,我们就受到了某些与之相联系,具有实践必然性的规范的制约”(徐向东,第274)。这种制约来自客观的自然界和人类社会。


如果上述有关人类道德行动和道德现象的描述是合理的,那么我们对理性能动性的理解就不仅不应该停留在对规范性事实的消极回应上,也不能自满于我们可以在给予理由耗尽的情况下创造意志主义理由,我们还需要把对给予理由和创造意志主义理由的思考置于一种关系中去探寻道德规范性的来源。


三、自由意志在关系中承担道德责任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现在可以得到一个暂时的结论:对于意志主义者而言,科斯嘉和张美璐通过聚焦于自由意志,令人信服地解决了有关规范性问题的个体理由权威问题;然而,在涉及主体间性的道德规范性问题上,她们要么没有成功,要么直接回避了问题。那么,意志主义能不能回应主体间的道德规范性问题呢?在这里,笔者提出一种关系式意志主义(relational voluntarism)进行回应。关系式意志主义持这样一种观点:在经验世界中,每个具有自由意志和理性能动性的有限存在者都与他人生活在世界和社会的关系当中,个人具有的自由意志和理性能动性以及社会关系属性共同构成了加诸自身和他人的道德规范性。这个观点至少包含以下三个要点:第一,自由意志和理性能动性保证道德规范性问题是行动者自身的权威来源;第二,具有自由意志和理性能动性的行动者彼此之间负有义务;第三,具有自由意志和理性能动性的行动者在经验世界中共同承担着道德规范性的责任。


关于第一个要点,关系式意志主义与第一人称观点一致,我们首先需要从自由意志和理性能动性入手。无论像科斯嘉一样认为自由意志是一种心灵反思的力量,还是像张美璐一样认为自由意志是给出行动理由的规范性力量,自由意志作为一种能力在根本上都可以被理解为一种第一人称的实践规范性力量。这种规范性力量来自自由意志本身,并把这种力量加诸自身。在这个意义上,自由意志在根本上是对自己作为行动主体的承诺(commitment)。科斯嘉称之为实践同一性”,张美璐称之为意志的内在承诺。我们因为这种承诺而具有特殊的行动理由和归责于自己的责任(responsibility as attributability),具有自由意志和理性能动性的行动者是自身道德规范性的权威来源。然而,表明一个拥有自由意志和理性能动性的行动者具有对自身的承诺和归责于自己的责任,这只解决了道德规范性的个体理由权威问题,主体间的道德规范性问题却没有得到解决。为了解决主体间性问题,我们就必须超越第一人称观点,走向第二人称观点。这也是关系式意志主义第二个要点要揭示的内容。


关系式意志主义的第二个要点指出,道德规范性必须回应行动者彼此之间的义务,亦即道德规范性的主体间性问题。为什么第二人称观点可以回应道德规范性的主体间性问题?达沃尔(S.Darwall)说:当我们向彼此的行动和意志提出要求和认可这些要求时,你我采取的视角被称作第二人称观点。”(Darwall, p.3)很显然,第二人称观点的实质就是对主体间关系进行的规范,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其一,道德规范性是在具有自由意志和理性能动性的行动者之间提出的,是主体间性的。达沃尔援引科斯嘉的观点说,它们(道德义务所包含的理由)完全取决于彼此交往的人们之间的关系。它们是主体间的理由”(Korsgaard, 1996b, p.298)。其二,道德规范性是行动者针对彼此表达的要求,这些要求依赖于行动主体自身具有的自由意志和理性能动性。达沃尔说:为了可理解地进入第二人称立场,并且向彼此提出主张和要求,你我都必须预设我们单纯作为自由和理性的行动者所分享的共同的第二人称的权威、能力和责任。”(Darwall, p.5)在这里,第二人称观点共享第一人称观点为道德规范性给出理由权威的解释。其三,道德规范性的要求是被彼此认可的。对要求的认可是为一个人提供规范性行动理由的一种传达形式,达沃尔称之为第二人称理由”,这种理由建立在传达者认为他与被传达者之间具有(法理的)权威关系之上”(ibid., p.3)第二人称理由不是主观唯我的,而是具有普遍客观性。其四,道德规范性作为行动者彼此要求和认可的东西,在行动者身上通过责任(responsibility)概念表现出来。达沃尔说道:提出要求的权威不仅蕴含了一个传达者服从要求的理由,也暗示了他有责任这么做。”(ibid., pp.11-12)只有当一个人接受你具有(第二人称)向他提出要求的权威时,他才可能作出某些寻求责任的回应。(see ibid., p.8)彼此负有责任的思想在根本上解释了第二人称观点用于解释道德规范性的主体间性问题的适宜性。


很显然,第二人称观点既解释了规范性的理由权威,又解释了道德规范性的主体间性特征。按照达沃尔的说法,当康德把通过意识到我们受道德法则约束而意识到我们的自由当作一个理性事实时,因为意识到自身的自由受到道德法则的约束,所以我们必须承认,这些约束来自其他有自由意志和理性能动性的行动者的要求。这些要求表明,我们和他们都因为自由意志和理性能动性而享有平等的人格尊严,这种尊严来自具有自由意志和理性能动性的行动者能够按照独立于我们的欲求约束而遵照普遍的绝对命令行事的能力。这种能力是一种第二人称能力,它必须由某种类似从第二人称视角向自己提出要求的能力构成,即只有当某件事与我们(或任何人)从作为相互负责的人们分享的观点出发,对每个人(因而一个人也会对自己)提出的要求一致时,才会选择做这件事”(ibid., p.35)。在达沃尔看来,通过第二人称观点,拥有自由意志和理性能动性的行动者,因为能独立于欲求的结果而具有自主行动的理由,因为能够自主行动而使得自身成为规范性的来源。基于此,我们可以合理地认为,因为这种理由和规范性是从道德共同体成员共享的视角对所有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所以它们也是主体间性的。


如果说在科斯嘉和张美璐持有的第一人称观点那里,通过自由意志和理性能动性对自己的承诺只能证成行动者对自己归责的责任,那么借助达沃尔持有的第二人称观点,通过自由意志和理性能动性对道德共同体成员的相互承认,我们认为第二人称观点可以证成行动者彼此担责的责任(responsibility as accountability)。在第二人称观点视域下,第二人称立场总是涉及实践导向,它在指导实践时总是已经站在第一人称立场传达了我们的想法或语言,同时也认可了来自其他具有自由意志和理性能动性的行动者的主张或要求,道德规范性的主体间性一开始就蕴含在作为具有自由意志和理性能动性的行动者之间,道德强制的东西就是我们对彼此负有的责任所要做的”(ibid., p.35)。在这个意义上,达沃尔的第二人称观点本质上就是在承认主体间关系的基础上提出的意志主义。


然而,从达沃尔的第二人称观点来解读关系式意志主义面临着两个问题。一是第二人称观点虽然通过一种-关系提出了行动者彼此之间的道德权威,从而具有一种主体间性,但因为它是通过有关道德意识的理性事实证成的,这使得第二人称观点面临一种唯我论的指责——第二人称观点其实只是第一人称主体在自身反思中虚构的有关他人的认知。二是第二人称观点给出的关系性立场在何种意义上是道德规范性必然立足其上的立场依然不够明朗。为了回应这两个问题,我们需要深入到关系式意志主义的第三个要点寻找答案。


按照关系式意志主义内涵的第三个要点,正是因为行动者在经验世界中共同生活,具有自由意志和理性能动性的行动者才承担着道德规范性的责任。理解这个要点有三个关键点需要把握。第一个关键点在于,具有自由意志和理性能动性的行动者都是在经验世界中生活的实际生存者,他们因此具有实际的道德地位。这可以回应第二人称观点面临的唯我论指责。


然而,这种承认在某种意义上与达沃尔第二人称观点的另一主张存在张力。在达沃尔看来,第二人称权威的树立是通过致辞者和受辞者这种特殊的-关系证成的。问题在于,一个行动者必须意愿的原则是不是他面对道德规范性的主体间性问题所需要的答案。换言之,第二人称立场提出的理由对所有行动者来说是普遍必然的吗?从关系式意志主义的立场来说,因为行动者在经验世界中共同生活,所以接受第二人称关系要确立的就是行动者彼此在实际生活中的平等立场。只有基于实际的平等立场,我们才能构建非暴力的生活方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达沃尔才说:我们感兴趣的第二人称理由从始至终都是关系性的。它们最终来自相互承认的人们假定存在于他们之间的规范性关系。”(ibid., p.60)从这里可以看出,第二人称立场被证成的关键不在于对行动者之间对话方式的认可,而在于对实际生活中行动者平等人格关系的承认。正是通过对具有自由意志和理性能动性的行动者彼此具有的人格尊严的相互承认,我们才能理解达沃尔何以基于第二人称立场来回答道德规范性的主体间性问题。这也是理解关系式意志主义第三个要点的第二个关键点。


第三个关键点在于,拥有平等人格的行动者所具有的实际道德地位不仅受制于彼此之间的关系,而且受制于行动者与经验世界的关系。就行动者是经验世界的实际存在者而言,行动者总是有限的理性存在者,行动者的自由意志并不总是按照普遍的理性原则行动,也有可能按照个人偶然的主观感性欲求行动。由此,感性对我们的自由意志和理性能动性就构成一种实践限制。这种限制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人是具有感性的有限理性存在者,这是人类的基本存在事实,它在根本上被经验世界所限制;另一方面,我们的感性实际上是我们对经验世界的欲求,经验世界的边界对行动者的欲求构成了一种实践限制。无论哪个方面,经验世界都在存在论意义上构成了任何人谈论道德规范性的普遍限制。


事实上,正是经验世界的具体内容构成了行动者的行动对象和道德生活。行动者在处理自身感性与自由意志和理性能动性的关系中呈现出了实际的道德规范性,在处理与他人关系的过程中呈现出了实际的道德规范性,在处理自身与世界关系的过程中呈现出了实际的道德规范性。毫无疑问,在实际道德生活中,行动者会因为身处不同关系而具有不同的具体的道德规范性。但不论这些具体的道德规范性有怎样的差异,就它们的来源而言,都是来自具有自由意志和理性能动性的有限理性存在者共同生活在经验世界这个基本事实。


结合关系式意志主义的三个要点,我们可以看到,道德规范性的实质是具有自由意志 和理性能动性的有限理性存在者如何运用自由意志和理性能动性在经验世界为彼此的平等人格负责的问题。人因为有限理性而共同生活在经验世界的事实表明,道德在本质上就 人们是如何彼此相处的”(Kumar, p.284),刻画的就是与他人相互承认的特定关系(see Scalon, 1998, p.162)一种对于人格平等关系的强调是体现道德的对称与平等的关键。5(see Wallace, 2007, p.33)然而,道德为什么对我们是一种强迫和命令?因为我们作为人不仅具有自由意志和理性能动性,而且具有感性。这种感性不仅会影响我们的自由意志,而且感性欲求的客观世界中的对象也会对我们构成实践限制。因此,每个人都与他人生活在经验世界的这种关系本质,以及人自身具有自由意志和理性能动性的自主特质,共同构成了探讨道德规范性问题的两个面相。


统合上述对关系式意志主义的说明,我们其实给出了一幅具有自由意志和理性能动性的行动者如何通过自身、通过与他人以及世界的关系进行生活的图谱。就人类生活中无处不在的道德规范性问题而言,它在根本上源于我们作为具有自由意志和理性能动性的存在者与同样的他者共同生活在一个世界。通过自由意志和理性能动性,我们意识到自我可以独立于感性欲求选择按照理性为自己立法,向自己作出承诺;面对我们与他人一起生活在经验世界的事实,我们意识到我们必须平等地尊重他人的人格,我们必须在客观世界的限制下对彼此负责。我们虽然在自由意志和理性能动性中为自己给出权威,但这种权威在彼此打交道的过程中会相互制约,我们即是在相互制约下共同生活在客观世界中,道德规范性就在这些关系中向我们揭示出人类生活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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