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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时期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形成和发展(上)

送交者: wangguotong[★★★声望勋衔13★★★] 于 2024-04-26 1:07 已读 4157 次 1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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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乃社】延安时期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形成和发展

(上)


      延安时期是中国现当代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从哲学发展历史看,党的领袖、重要学者做出重大贡献的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中国道路的哲学包括法哲学表达。在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局部执政的理论和实践中,廉政与监察思想和制度建设,新民主主义民主和法治思想和建设,有丰富的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内容。国内相关研究取得丰硕成果,比如延安精神、延安道路、新民主主义民主和法治研究,延安时期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等。国外有关研究也有借鉴意义,对我们开展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包括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提供了参考。从整体上梳理延安时期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尤其关注其思想和制度所饱含的学科、学术与话语体系建构,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作。今天我们从建构中国哲学知识体系的角度看,中国特色是逐渐发展起来的,中国特色的学科、学术、话语体系,是在领袖和学者,党和国家、政府以及人民大众的共同努力下,经过长时间发展逐渐形成的。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包括法哲学当中,中国概念也是在历史发展中逐渐形成和丰富的。


 


一、延安道路与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形成


 


延安时期(1935年10月至1948年3月)是世界共产主义运动在中国发展的重要时期,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重要时期,也是抗日战争的重要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学界提出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问题,这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重要时期,这是探讨中国道路问题的重要方面。这个时期是国民党统治区和陕甘宁边区相互影响凸显的时期,是中国社会发生剧烈变化的时期,是中国共产党从局部执政走向全国执政的时期。这个时期,也有学界社会历史论战、社会性质论战,对中国社会的阶段性质、历史发展特性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对新民主主义社会的特征也有深入探讨。


国外关于延安的研究,在研究的问题意识、在延安道路理论方面,也取得了值得重视的成果。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一些西方学者开始深入思考中国共产党取得政权的原因,其中大部分认为延安时期是中国革命成功的关键时期,掀起了“延安研究”“陕甘宁边区研究”的世界性热潮,美国学者马克·塞尔登的《革命中的中国:延安道路》是代表性的著作。塞尔登认为,“作为一个整体纲领,‘延安道路’是关于经济发展、社会改造和人民战争的别具一格的方式。其特色包括民众参与、简政放权、社区自治等。”[1]202这种概括富有启发: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延安道路理论和实践,是中国共产党人为探索中国发展道路做出的重要努力。中国道路的哲学探讨是我们今天进行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立足点。延安时期,在新民主主义视野中,民众广泛参与、政府精简和人民监督政府机关、在民众基层自治基础上形成整个社会制度。中国道路从革命、建设、改革开放到新时代,不断注入新的内容,路越走越宽,创造了很多辉煌的成就。在今天,我们对中国道路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道路自信。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中国式现代化,中国道路是其重要的内容。延安时期的延安道路,是当代中国道路的历史形态之一,弥足珍贵,值得我们做各个方面的深入探讨。


延安时期的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我们提供了延安道路为基础的哲学思考。该时期毛泽东哲学思想是重要的代表性组成部分,比如毛泽东的《实践论》《矛盾论》,有很多以中国道路的哲学探讨为主的政治哲学和法哲学的内容。在中国共产党局部执政的实践中,法哲学思想也非常丰富。


从历史上看,延安时期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继承了中国共产党历史上丰富内容。中国共产党诞生前的社会主义思想宣传家,比如陈独秀、李大钊等人有丰富的法哲学思想。五四运动后马克思主义在中国成为重要的社会思潮。1927年大革命失败前,中国共产党领袖接受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律观念,把法律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主要是理解、宣传,还没有运用到中国的实际中,未能形成符合中国实际的法哲学思想。1927年到1937年的苏维埃政权建设阶段,中国共产党领袖虽然继承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念,接受了苏联所理解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但更多的是在现实的法制实践中,结合当时的革命实际,接受和运用中国传统法律观念,对革命法制实践进行概括和总结。这个时期中国共产党受苏联和共产国际的影响,法律思想方面强调法律的阶级性、工具性和镇压性。


延安时期可以视为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的形成时期,主要是因为,苏维埃时期的法律制度建设和法律理论包括法哲学理论借鉴苏联的比较多。而在延安时期,从学理的角度看来,中国共产党明确提出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体现了中国意识和针对中国问题提出解决办法的独立自主的取向。这样,中国马克思主义才凸显出来,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和法哲学才凸显出来。中国化是中国意识的突出,并在延安时期到达一个重要阶段。新民主主义理论是一个标志性的思想体系,是我们探讨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发展和形成的理论标志。


20世纪30年代末到50年代初,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有比较丰富的阐释和发展。这个历史阶段的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具有中国自己的特点,不同于当时守旧派的回归传统,也不同于西化派的言必称西学;不同于苏联传统的社会主义,也不同于资本主义。当时国内学界的有关争议中这一点更加清楚。如何处理中国传统和西方文化甚至文明的关系,这是中国近代所有文化问题的一个大背景。除了西化派和守旧派两个极端,很多人意识到要寻求第三条道路。当时有比较公允的学者指出,“中国文明和文化的出路,除原状复古论和全盘西化论外,理论上容有第三种情形存在之可能。”[2]3-4但是第三条道路只有中国共产党走出来了,而且成功了。延安时期的法律实践和理论,往往具有区别于中国传统和西方、区别于资本主义和苏联传统社会主义的特征。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社会法律实践中,对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形成和发展进行了很多创造,取得了很大成就。主要有:在廉政和监察方面,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法制,形成了对公权进行特别约束的思想和制度;以中国革命的新民主主义阶段为基础,形成了新的民主思想;尤其是在实践基础上形成了内容丰富的法治思想。这些制度建设背后是马克思主义法律理念和思想,是中国特色的充分体现,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中国发展,对今天我们建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建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哲学,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价值。习近平法治思想有深厚的历史依据,其中总结了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年来新民主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和实践[3]8。新时代的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也是延安时期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具有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的创造性发展。


 


二、廉政和监察制度建设与思想理念


 


在当代法哲学思想中,制约公权的思想是重要的内容。简单来说,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来自权利。广大民众如何能够对权力进行约束和制约,这是政党和国家、政权建设中的第一要义。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廉政和监察制度建设包含了丰富的思想理念,是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延安时期的制度设置和基本理念,包括官民平等,反对贪污腐化等都得到认可、实施和制度化。尤其是对公职人员和党员的贪腐近乎零容忍,这是富有中国特点的制度建设和理念。当然,这也是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法律观念的重要内容。


1937年2月,中国共产党在《致中国国民党三中全会电》中,做出了以下几项声明:将中华工农苏维埃政府改名为中华民国特区政府,停止武力推翻国民党政府之方针;工农红军改名为国民革命军,直接受国民党南京政府和军事委员会的指导;在特区政府区域内实施普选的彻底的民主制度;停止没收地主之土地政策;坚决执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共同纲领。随后,陕甘宁革命根据地改名为陕甘宁边区。1937年5月,《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陕甘宁边区选举委员会工作细则》等通过并颁行,奠定了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政治的基础。1937年10月12日,国民党政府行政院举行第333次行政会议,承认了陕甘宁边区为国民政府行政院的一个直属行政区,陕甘宁边区的合法地位得到了确认。按照边区议会及行政组织纲要和选举法条例的规定,从1937年7月开始,陕甘宁边区进行了乡、区、县议会议员的民主选举,11月进行了边区议会议员的民主选举,在普遍民主选举的基础上正式成立了陕甘宁边区政府,继而于1938年11月将边区议会改为边区参议会,从而完成了由工农苏维埃代表大会到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过渡。


工农苏维埃政权性质与陕甘宁边区政权性质是不相同的,陕甘宁边区政权性质是新民主主义的地方性的抗日民主联合政府。工农苏维埃政权与陕甘宁边区政权虽然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的人民政权,但陕甘宁边区政权较之工农苏维埃政权的社会政治基础更为深广,人民参政议政的范围更广泛。陕甘宁边区政权的建立,是中国共产党在政权建设上的创新和发展,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为后来人民民主专政的全国政权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延安时期是中国共产党从局部执政到全国执政过渡的重要时期,是从新民主主义革命转向建设的重要时期。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更大程度上、更广范围内获得重视和发展。这个时期中国共产党形成了相对系统的法律思想。这些法律思想基本上包括对于法律基本性质、功能等的认识,还包括一些部门法律的认识。重要的是,经过当时关于中国社会性质论战等,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社会进行了明确的定性,即中国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进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陕甘宁边区和其他根据地法制建设的基本特征与国民党统治区域有根本的区别。这一时期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的一个重要的历史阶段。作为一种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廉政和监察思想及建设成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中国化与创造性继承和发展传统的重要内容。


(一)肃清贪污腐化、坚持官民平等


在延安时期以前,中国共产党就开始了廉政建设,并取得了显著成就,获得了丰富经验。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初,随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成立,中央苏区建立起了一套新型的工农民主政权的监察制度。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时,就设立了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这是第一个工农大众实施民主监督权力的制度,是中国监察制度历史上的新时代[4]273。苏维埃检察机构监督政府行政机关和各级干部正确执行党和政府的各种法令、法规和指示,及时检举查处党内和政府机关中的官僚主义,贪污腐化现象。这保证了政府和干部为政清廉,推动了苏区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当时的制度建设包括三个方面:严明纪律,加强反腐,支持控告。和这个时期比较,延安时期的廉政思想和建设有了很大进展。延安时期边区政府在廉政建设方面有一些主要理念,制定了一系列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而且能够严格执行,这些理念和制度建设都有力推进了廉政建设。


延安时期知识界广为流传着一句话,“解放区的天,是蓝蓝的天”,这不仅是对解放区自然特征的描写,而且是对解放区政通人和、廉洁奉公的社会的描写。在马克思法哲学思想中,新社会政权如何保持廉洁高效、充分体现人们意志,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廉政是指一个政府的清正廉洁,高效公平。廉政建设的主要内容是政府公共管理中的制度建设,还涉及社会舆论导向、社会价值观的提倡等问题。当然,对“政”有政府、政党、行政、政治几种理解,但是以狭义的理解,政即行政。廉政同社会经济制度、文化舆论等很多因素有关,也和党风有密切的关系。在中国现代和当代的历史上,中国共产党从局部执政、夺取政权,一直到全国胜利,在廉政建设方面取得重大成果。边区政府为此制定了很多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


1. 制定系列法律、法规和纪律


1937年边区政府成立了法令起草委员会,专门进行各种法令、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1938年8月,边区政府成立了由高岗为主任,雷经天为副主任的地方法规起草委员会,进一步加强了边区法规制定和修订工作。1939年又组建了法令审查委员会。在大约10年时间中,边区政府共制定和颁行64个类别、数量达千余件的法律法规。其中有宪法性法律《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还有行政性的法律法规《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任免暂行条例》《陕甘宁边区政纪总则草案》,还有一些民事、经济、刑事等法律法规。其中涉及廉政建设的法律法规也比较多。


为建设廉洁政府,惩治贪污行为,1939年,《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草案)中更加明确了量刑定罪:“(一)贪污数目在一千元以上者,处死刑。(二)贪污数目五百元以上者,处五年以上之有期徒刑或死刑。(三)贪污数目在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者,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四)贪污数目在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者,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有期徒刑。(五)贪污数目在一百元以下者,处以一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或苦役。”[5]6401939年陕甘宁边区委员会重新颁布中国共产党历史上最早反对贪污腐败的文件,即1926年8月4日中共中央局《关于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对于反对腐败提出了明确的同时又很严格的要求。


1939年第一届边区参政会议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提出,发扬艰苦奋斗作风,厉行廉洁政治,肃清贪污腐化,铲除鸦片赌博。1941年5月1日由中共边区中央局提出,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颁行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其中有一条:“厉行廉洁政治,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禁止任何公务人员假公济私之行为,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同时实行俸以养廉原则,保障一切公务人员及其家属必需的物质生活及充分的文化娱乐生活。”[6]26这为廉政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考察当时的生活,公务人员的生活水平略高于一般居民,但是有限。虽然这个薪水以津贴等形式发放,还有过中断,但是基本上一直坚持发给,不是绝对的平均主义,保证了公务人员的正常生活和公务系统的运转。


1943年5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中规定,政务人员要公正廉洁,本分守法。并就此解释说,这是政务人员应有的品格,要在品行道德上成为模范,为民表率。要知法守法,不滥用职权,不假公济私,不贪污,不受贿,不赌博,不腐化,不堕落。这些法律和法规的制定,为边区的廉政建设奠定了基础和框架,有力促进了廉政建设。


2.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纪律


延安时期的廉政建设,在边区政府成立之初就提出来了。党和政府的有关人员,严格执行政策和法律。当时有一个中共严格执法的典型事例,包含着重要的执政理念。


1937年10月,抗日军政大学第六队队长黄克功,向陕北公学女学生刘茜求婚未遂,竟开枪将其打死。案主黄克功是一个参加过井冈山斗争和长征的红军干部,为革命建树过功勋。时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副院长的雷经天写信给毛泽东征询意见。毛泽东致信雷经天,认为其罪不容赦,对于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较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毛泽东还请雷经天在公审会上宣读这封信,以向广大人民群众表明中国共产党的态度。黄克功被绳之以法,在延安地区以及国民党统治区引起强烈反响。


延安时期,所有的干部、党员、民众都遵循政府法律、法规和纪律,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没有任何特权,上下一致。1941年到1942年边区出现了很大的困难,当时军民生活非常艰苦,党的领袖同普通工作人员和战士的生活条件差别小,带头自己动手进行生产。当时的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有一首诗写到:“待客开水不装烟,领得衣被用三年。”他坚持自己种地,三年不要政府供给的衣服和床单、被子,当时传为佳话。1941年边区财政极端困难,边区各级政府工作人员,每月少量的津贴也全部取消,实行供给制,从边区政府主席到各乡乡长,待遇都基本一样。这是严格执行边区有关规定和纪律的重要表现,也是共产党的力量所在。


(二)强化党员与公职人员的管理和惩处


在廉政建设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对公权的约束和治理,需要专门的制度对特定公职人员及其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即历史上所谓的“治官”。这种制度就是监察制度。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苏维埃政权建设、延安时期边区政府治理的有关监察思想和制度,主要是对党员和公职人员的活动进行管理和奖惩。


从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史上看,中国共产党和苏维埃政府的纪检监察思想及相关制度形成于大革命后期。1927年4月,在中国共产党的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了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首次设立的党的监察机构。1927年6月1日,中央政治局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议案》中,专门增加了监察委员会一章。1931年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工农检察处问题的决议案》,随即成立了工农检察部,后又改为工农检察委员会。1932年颁布了《工农检察部组织条例》拟定在省、县、区苏维埃政府机关内设立工农检察部,后改为工农检察委员会[4]2781932年11月7日,在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设立了由何叔衡任人民委员的工农检察委员会。1933年初,中共中央机关由上海迁至中央苏区。8月8日,中共中央决定设立“中央党务委员会”,代行监察委员会职责。同年9月17日,根据共产国际指示,中共中央决定在中央苏区成立党的监察机构,并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成立党务委员会及中央苏区省县监察委员会的决议》。1934年,中共六届五中全会成立了以李维汉为书记的中央党务委员会。1934年以后,地方各级政府的监察组织系统逐步建立健全起来。以党的监察组织和苏区政府监察机构为主体的监察组织系统在中央苏区基本形成。各级苏维埃较为严密的监察制度的建立,保证了中国共产党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比较有效地防止和处置了官僚主义和腐化堕落现象。各级监察部门严格纪律,对苏维埃政府工作人员中的消极怠工、玩忽职守、贪污浪费等现象做了坚决斗争,极大地提高了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和工作效率。


监察制度是现代法治社会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马克思在论及巴黎公社的制度建设中,曾经对这个制度系统的高效廉洁给予了高度评价。在后来列宁和斯大林时期的苏维埃政权建设中,有关制度建设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腐败问题一直困扰着共产党的领袖。历史上的洗党、肃反、整党与这个问题有一定的关联,有时会将扩大化的方式当作党纯洁自身的方法,带来很多问题。监察制度建设是马克思法哲学思想中的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1945年党的七大修订的党章第八章为“党的监察机关”,其五十六条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成立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央监察委员会,由中央全体会议选举之。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由各该地方党委全体会议选举,并由上级组织批准之。”第五十八条规定:“中央及地方监察委员会的任务与职权,是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第五十九条规定:“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该级党的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工作。”[7]2基本明确了监察机关的形成、职能、机制。同时,在陕甘宁边区政府机构内还设立专门的监督机关——边区审计处,主要审核边区行政机关预决算以及收入、支出、征税、拥有财产多少等事项,尤其是对“贪污、舞弊及浪费事件”重点审计检查。


监察制度不仅仅是共产主义运动和新民主主义革命条件下中国共产党政权建设的要求,更是中国传统文化和历史的精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随封建制的产生而萌芽,伴随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建立而诞生,又随着封建君主专制的逐步强化而发展和完备起来。秦设御史大夫,协助丞相处理全国政务,并负责监察群臣,一直到晚清,都延续了这种制度。孙中山曾经提出“五权制度”的宪法原则,即“五权分立”的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种治权分别由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院独立行使。孙中山认为,五权宪法是五权制度的宪法原则,可以补救三权宪法的三权制度宪法原则的不完备之处,从而使五权宪法成为实行民治的根本大法[8]。作为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宪法有其局限,但它结合中国历史实际做出了一些探索,其监察思想和制度也值得重视。


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苏维埃首先设立监察制度。延安时期党的纪律监察制度以及当代监察制度,都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产物。总的来看,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的司法理念、制度设置,是同中国实际密切结合,同中国传统文化密切结合,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的典范,明显表达了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思想和理念。


2018年1月19日,习近平在《深刻认识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讲话中指出,“观时而制法,因时而治礼”。2018年宪法修正案中,确立监察体制是最为核心的内容之一,“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决策和推进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9]198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章总则之第三条明确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第四条: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10]369可见,从党的内部监察制度到国家监察制度形成了重要的进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哲学思想是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开放时期的集大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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