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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来源问题:一种意志主义解决方案(上)

送交者: wangguotong[★★★声望勋衔13★★★] 于 2024-03-27 3:12 已读 3932 次 1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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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来源问题:一种意志主义解决方案(


作者:文贤庆


摘要: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规范性要求无处不在。然而,这种规范性要求来源于哪里?如果我们相信规范性来源问题是为了说明一个东西或一种考虑如何为人的行动提供合法的理由权威,那么,任何一种有关人类行动的规范性来源的说明都应该首先关联于人的自我意识和人的自由意志。意志主义者强调规范性来源于人的自我意识和自由意志,凸显了人创造价值和意义的过程。那么,意志主义是如何在人的自我意识和自由意志中呈现价值和意义,并给出规范性来源的呢?通过分析科斯嘉提出的反思性认可和张美璐提出的混合意志主义,我们会发现,拥有自我意识和自由意志的行动主体自身就是规范性的来源。但如果要把这种规范性的来源同时也看作主体间性的理由权威,我们就必须从一种关系性立场进一步审视自由意志,从规范性走向道德责任。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规范性要求无处不在。然而,这种规范性要求来源于哪里?研究者们众说纷纭,大致形成了三个阵营:规范性的外在主义、规范性的内在主义和规范性的意志主义。(see Chang, 2009, pp.244-245)外在主义认为,规范性来源于不可还原的规范性事实,有关这些事实的考虑为我们提供了行动理由;内在主义认为,规范性来源于我们内在的消极精神状态(比如欲求),这种心理状态与相关对象的关系为我们提供了行动理由;意志主义认为,规范性来源于我们积极的意愿(willing)活动,意愿的自主性能力为我们提供了行动理由。然而,外在主义面临的主要问题在于,它无法表明外在的事实恰好是看起来需要的那种解释,张美璐(R.Chang)称之为说明性不足的问题”(the problem of explanatory shortfall)(see Chang, 2013a, pp.170-173)内在主义面临的主要问题则在于,加诸欲求之上的纯形式限制无法确保我们拥有的理由是正当的实质性结果,张美璐称之为正当理由问题”(right reasons problem)(see ibid., pp.173-175)意志主义同样面临着自身的困境,它既有可能因为随意的意愿行动导致正当理由问题”,也有可能无法解释我们有什么理由必须遵守结构性的合理性要求,张美璐称之为倒退问题”(the regress problem)(see Chang, 2013a, pp.175-176; Chang, 2013b, pp.108-110)


在本文中,笔者试图捍卫一种意志主义观点。一个根本出发点在于,就规范性来源问题而言,首先不是考虑规范性的本质是什么或它的承担者是什么,而是要说明一个东西或一种考虑如何为人的行动提供合法的权威或实践的理由1,这要求我们从人作为行动者的角度考虑如何主动地把规范性或价值赋值于事物。在这个意义上,人的行动必须首先关联于人作为行动者具有自我意识和自由意志的本质。外在主义提供的规范性事实和内在主义提供的关联于欲求概念的做法都是把规范性限制被动地给予我们2,并不能充分说明我们作为自由主体与规范性之间的关系。只有意志主义强调规范性来源于作为行动主体的人的积极意愿能力,体现了人的自我意识和自由意志,凸显了人创造价值和意义的过程,进而能够充分说明规范性的来源。


按照意志主义的观点,规范性来源于我们自身内在的积极意愿态度或反思性认可,通过意愿某个东西,也即积极地使用意志力,我们可以主动地给予某种考虑一种规范性。那么,意志主义如何在人的自我意识和自由意志中呈现价值和意义?又是如何给出规范性来源的呢?意志主义能够回应说明性不足的问题”“正当理由问题倒退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在第一部分,本文将通过克里斯汀·科斯嘉(C.Korsgaard)的工作来呈现意志主义如何通过自我意识和自由意志的反思性认可来回答规范性来源的问题;在第二部分,本文将通过分析张美璐的混合意志主义,阐明自由意志不但在慎思中选择,而且会自主创造理由。在第三部分,本文试图通过提出一种关系式意志主义表明,我们不但可以解决规范性问题在主体身上的理由权威问题,而且可以解决规范性问题的主体间性问题。


一、自由意志的反思性认可


人类生活中充斥着道德义务,道德义务就是一种规范性。这种规范性不仅描述我们在实际生活中调节行动的方式,而且还向我们提出了要求,它们能够命令我们、强迫我们,或建议我们、引导我们”(Korsgaard, 1996a, p.8)。问题在于,这些道德义务为什么不但能够调节我们的行动,而且能够要求我们呢?按照科斯嘉的说法,我们需要追问是什么东西确证了道德对我们的要求”(ibid.,pp.9-10),她称之为规范性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本文所谓的规范性主要指道德规范性。


科斯嘉对规范性问题的探讨从对道德经验的怀疑论的回应开始。在实际生活中,一方面,我们依照自然的欲求和兴趣生活;但另一方面,我们总是被道德强制要求放弃某些欲求和兴趣,甚至牺牲我们的生命。这二者之间构成了一种冲突性的道德现象,即使得一个行动正确的解释能否足够确证那个行动可能包含的牺牲。这里的焦点在于确证与行动者其他利益相冲突的特殊道德义务,这需要我们解释是什么使得道德的要求合法,我们为什么要接受道德强制的权威。科斯嘉认为我们需要采取第一人称视角来回答。她明确说道,规范性问题是第一人称问题,它是对那个必须实际地做道德要求他做的事情的道德行动者提出的问题”(ibid., p.16)。第一人称强调作为行动者的从实践的角度有义务做什么”,而并非仅仅从理论的角度知道做什么。对道德义务的真正确证只能从行动者自己宣称认可”(avow or endorse)的角度去说明,对道德义务的确证必须是基于第一人称立场的反思承认”(reflective acknowledge),而反思承认被认为是具有自由意志的心灵结构天生具有的能力。因此,规范性被认为来自具有自由意志的人类心灵。


在《规范性的来源》的第3讲,科斯嘉说道,人类心灵在其本质是反思的意义上是自我意识的”(ibid., p.92)。心灵结构具有的反思特质允许我们思考自身的精神活动,使得我们能够将注意转向我们的知觉和欲求自身,转向自己的心理活动,我们能够对它们有意识”(ibid., p.93)。心灵的反思能力使我们表现为具有自我意识和自由意志,要求我们在作出自由选择行动时要给出理由。“‘理由意味着反思的成功。”(ibid., p.97)我们何以判定一个理由是反思的成功”?科斯嘉认为,如果我们不能发现一个选择或选择的内容是内在规范的,那么我们就会面临无限追溯规范性来源的问题。因此,我们必然会遭遇这样一个问题:是什么东西使得这样一个反思的过程成功地终结?”(ibid., p.97)


在这里,科斯嘉接受了康德的观点,认为只有通过自由意志才能回答上述问题。在康德看来,自由意志是一种因果性,而一个因果性概念包含了法则的概念……由此得出,自由绝非毫无法度的”(Kant, 4: 446)3。这就意味着,自由意志能够给出理由就在于它必然要遵循某个法则。然而,意志是自由的,任何外在法则的强加都会破坏意志的自由。因此,自由意志要遵循的法则只能是内部给予的,意志必须自己给自己立法,亦即自律。那么,自律的法则是什么?科斯嘉分析认为,自由意志一方面必须有一个法则,一方面又必须是自由的,由之,这个法则就只能是它自身的法则。同样,绝对命令告诉我们要选择一个法则,而它对我们选择的唯一限制就是要具有法则的形式。没有什么东西能够决定这个法则是什么,它不得不是的所有一切就是一条法则。(see Korsgaard, 1996a, p.98)因此,自由意志的法则就是绝对命令,绝对命令就是自由意志必须做的事情,自由意志出于本性而选择的就是绝对命令这个法则。


绝对命令是什么?绝对命令是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法则的准则去行动”(Kant, 4: 421)。康德认为,通过考察一个主观意志在意愿一个准则成为所有理性存在者都会把它看作普遍的行动根据的时候是否会自相矛盾,我们就可以检测一个准则能否充当道德法则。因此,自由意志通过绝对命令进行的行动检测,就是对一个行动是不是道德的检测。然而,从黑格尔开始,很多批评者认为康德提供的绝对命令和道德法则只是没有内容的空洞形式主义。为了避免遭受空洞形式主义的指控,科斯嘉不像康德那样认为绝对命令就是道德法则,而是把二者区分开来。科斯嘉认为,在康德那里,自由意志让我们受制于绝对命令,也就是让我们受制于道德法则;但实际上,康德的工作只确证了绝对命令是自由意志的法则,却没有确证道德法则就是自由意志的法则。因此,绝对命令虽然提供了普遍的法则,但并没有解决自由意志法则在什么范围内有效的问题。科斯嘉认为,通过绝对命令的法则既可能依据欲求而行动,也可能依据理性而行动,但只有依据普遍理性的道德法则而行动的绝对命令才能为自由意志给出确定范围。这显然需要康德结合了形式和质料的目的王国公式,因为只有它才真正告诉我们,应该按照在有效的合作系统内所有的理性存在者都能认可的准则而行动”(Korsgaard, 1996a, p.99)。为此,我们需要一个实践同一性的观念。


什么是实践同一性?科斯嘉认为,你在慎思的时候,似乎有什么东西凌驾于你所有的欲求之上,这个东西就是’,而且这个东西选择了你将据以行动的那个欲求。这表明你用来决定行动的原则或法则,是你把它看作自我表达的那个原则”(ibid., p.100)。很显然,在科斯嘉看来,基于实践情境给出价值选择以确证道德规范性的那个自由行动者,就是那个被称为实践同一性的东西。它是我们作为有自我意识的反思行动者自然而然具有的特征,是一种自然的现象,它在普通人身上总是局域性地和偶然性地(local and contingent)呈现出来,表现为一个目的王国的公民或一个利己主义者、一个男人或女人、一个信徒或无神论者,等等。科斯嘉认为,最好把它理解成一种描述,在这种描述之下,你赋予自身以价值,你发现你的生活值得一过,你的行动值得采纳”(ibid., p.101)。也就是说,实践同一性是你如何看待自己的问题。


那么,实践同一性如何回应了规范性问题?在科斯嘉看来,人类的自我意识在反思时需要理由,这种需要命令行动者用某种规范性东西来掌控自己的选择,这种命令只能通过采取实践同一性的形式才能完成。在行动者的反思心灵中,实践同一性的要求给予行动者加诸自身的权威,行动者因此必须是自律的。实践同一性通过自律不但提供了给出理由的肯定性的规范性,而且给出了禁止伤害同一性的否定性的规范性,我们因此有了对自己的义务。然而,有关道德义务的确证不仅在于表明义务对我们自己是真的,而且要表明这种义务对所有人而言都是真的。正是在这里,科斯嘉遭遇了柯亨(G.A.Cohen)著名的批评,即一个理想化的黑手党成员对自己权力和荣誉法则的义务坚守,完全可以符合自律的实践同一性。(see ibid., pp.183-184)这意味着实践同一性其实是一个很中性的检测条件,它将导致意愿理由变得十分随意,亦即张美璐所说的正当理由问题(see Chang, 2013a, p.175)


为了回应这类问题,科斯嘉区分了一般义务和道德义务。一般义务是对反思意识结构的解释,它是对具有自我意识的心灵结构的描述。在这个意义上,道德义务与一般义务一样。但当我们质疑一般义务是否无愧于我们偶然的实践同一性时,我们追求的不是那个偶然角色要求的必要性,而是我们对这个偶然角色是否无愧于我们的某一角色之要求的必要性,是否无愧于维系某种作为人类存在的完整性的必要性”(Korsgaard, 1996a, p.256)。道德义务在这个意义上关注的是人性问题,实践同一性在这里不再是偶然的,而是来源于你的人性自身,来源于你仅仅作为一个人,作为一种需要理由去生活和行动的反思性动物的同一性”(ibid., p.121)


在这里,实践同一性虽然同样是基于人的反思性心灵,但它不是强调第一人称立场的自律,而是强调对所有人都普遍有效的人性结构。作为人,我们的反思心灵需要理由行动,而选择成为自己的立法者正是给出这样的理由,而这无非就是我们的人性。人性成为自我约束的规范性限制,成为一种更深层次的实践同一性,科斯嘉认为这就是道德同一性。把道德同一性加诸某个行动者身上,也就意味着同时把对他人人性承诺的义务加诸自身,道德义务由此得到确证。由于行动者通过不同的偶然的实践同一性为行动给出的理由之间可能发生冲突,那么唯一能够协调或解决这些冲突的就只能是道德同一性。因为偶然的实践同一性可能出于欲求,而道德同一性则必然出于普遍的人性。因此,道德同一性构成了其他偶然实践同一性的规范。在这个意义上,针对柯亨提出的理想化的黑手党,科斯嘉认为只要反思到关注普遍人性的道德同一性,它就可以瓦解黑手党成员对自身黑手党身份的界定。由此科斯嘉通过对具有意志的理性行动者的实践建构表明,意志主义主要是通过自我反思的实践建构方式呈现出来的。


然而,这里可能存在四个问题。第一,在科斯嘉从偶然的实践同一性过渡到必然的道德同一性的必要性需求中,必要性需求其实表达了某种心理无能。(see Williams, chapter 4)在这里,必要性需求只是一种实践必要性,而根本没牵涉到义务。实践必要性因此只是一种结构合理性,但结构合理性需要诉诸进一步的理由才能证明道德义务,如此我们就面临需要进一步理由的倒退问题。(see Chang, 2013a, pp.175-176; Enoch, pp.169-198; Fitzpatrick, pp.651-691;Railton, pp.176-201; Scanlon, 2003, pp.7-22)尽管后来科斯嘉试图通过行动本身是能动性构成的来证明实践必要性(see Korsgaard, 2009, pp.1-26),但这种行动的实践必要性依然无法为道德义务的说明提供无需倒退的理由。第二,来自心灵的反思看起来存在某种张力。一方面,科斯嘉提出人是有价值的源于我们在实践中反思到我们的实践同一性和道德同一性,如此才能给出一个有价值的自我观念;但另一方面,来自心灵的反思并不能接受非反思的冲动和欲求,但又不得不与它们一起构成一个整体的人性。反思的心灵似乎在实践慎思与自然事实之间存在解释的困境。与这种张力相关,第三,科斯嘉赋予价值的人性到底是包含动物性的整体人性,还是仅仅是人性中反思的结构。如果是前者,那么人性就不必然是具有反思结构的自由的自我;如果是后者,那么反思结构依然面临填充内容的倒退问题。(see Crowell, pp.323-330)第四,具有反思性特征的心灵是如何从个体的反思跨越到对普遍人性的认可的,史密斯(W.H.Smith)称之为主体间性问题”(the problem of intersubjectivity)(see Smith, pp.34-39)我们能够回应这些问题吗?


二、自由意志创造意志主义理由


为了避免规范性问题面临的倒退问题和有关心灵反思的张力问题,张美璐提供了一套完全不同于科斯嘉的解决方案,她称之为混合意志主义”(hybrid voluntarism)。在张美璐看来,尽管对规范性来源的内在主义和外在主义回答一直占据着这个领域的主流,但在这个争论中,最深刻和最有意思的划分并不在于那些认为规范性源于规范性事实的人(外在主义者)和那些认为规范性源于我们的欲求关系的人(内在主义者)之间;而在于那些认为规范性是给予我们的人——或者通过规范性事实,或者通过与诸如欲求一样的消极状态的关系(外在主义者和内在主义者)——和那些认为我们能够创造规范性的人(意志主义者)之间”(Chang, 2013a, p.177)。张美璐相信,规范性来源问题的关键在于理由是被给予我们的,还是由我们创造的。通过划分给予理由与基于意志(或意志主义)的理由,混合意志主义既可以容纳外在主义者和内在主义者为真的部分,又可避免它们可能面临的问题。


什么是给予理由?张美璐说,给予理由是由那些不是我们自己制作的东西的考虑构成的理由。它们是被给予我们的,而不是由我们创造的,因而是一件认识或发现独立于我们自己的意志或能动性的事情”(ibid., p.177)。外在主义者和内在主义者给出的理由都是给予理由,它们或者是基于价值的规范性事实,或者是基于与欲求的关系。相比较而言,基于意志的理由是那些由意志行动的考虑构成的理由;它们是我们创造的东西。”(ibid., p.177)一般的意志主义者给出的理由是基于意志的理由。然而,因为张美璐认为每一种理由都有单独的规范性来源结构,所以混合意志主义接受两种给出理由的方式,即理由的给出有时是被给予我们的,有时是我们自己创造的。但对于张美璐而言,所有的考虑最终成为理由都是因为具有自我意识和自由意志的理性行动者能够进行选择。


在张美璐看来,给予理由的存在十分重要。因为给予理由要么基于规范性事实,要么处在与我们欲求的关系中,是一种基于人与世界关系的客观描述,而并非基于主观意愿的行动,它对基于意志的理由构成一种客观的限制,从而可以防止纯粹的意志主义者要么像康德那样走向空洞的纯形式,要么像科斯嘉那样允许一个理性的黑手党为自己提供做坏事的理由。在这个意义上,张美璐认为她的混合意志主义可以规避纯粹意志主义必然具有的随意意愿理由的问题。因为除非我们的给予理由完全不能决定我们应该做什么,否则我们不能把基于意志的理由带入场。我们只能在给予理由耗尽时才能创造基于意志的理由。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张美璐也把她的混合意志主义称为分级意志主义” (hierarchical voluntarism)


按照混合意志主义的观点,通过意愿某种考虑成为一个理由,我们作为行动者就有了一个规范性理由。这种考虑的规范性承担者既可以是给予的规范性事实,也可以是行动者创造理由的意志行动本身。在有些实践的选择情境中,即使充分考虑给予的规范性事实,亦即耗尽我们的给予理由,我们可能仍然没有充分的理由决定一个行动应该怎么做。这样的情境会在以下两种意义上出现:“(1)一个人没有更多、更少或等量的理由去做一件事而不是另一件事——我们可以称之为一种平衡’,或者(2)一个人有更多的理由去做一件事代替另一件事,但它在量的多少上是不确定的——我们可以称之为不确定地定价”(Chang, 2013b, p.105)平衡的情况下,这意味着不同理由之间是不可比较的(incomparable)或者是相当的(on a par);不确定地定价的情况下,这意味着不同理由的规范性差异是不确定的。尽管如此,作为一个有理性的人,你依然需要在理由耗尽的情况下进行挑选”(pick),我们该怎么办呢?4按照分级意志主义,上述理由耗尽的情况只是耗尽了给予理由,但我们作为自由的理性行动者还可以基于自由意志创造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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