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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心灵与文明本性 7

送交者: 袁学锋[♂★品衔R6★♂] 于 2024-10-27 20:54 已读 4750 次 1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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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理性及相关讨论

    

1.理性和非理性

      作为对立存在的要求,人的理性思维的特征,必然会反映出非理性思维的特征。原因很简单:如果要在思维这个范围定义理性,那么确认理性思维方式的要素,一定要使理性和那些非理性的思维方式区别开来。否则,这些要素即是不完全的,不足于定义理性。因此,每一个理性思维的要素,都对应着一种非理性。反过来当然也成立,有几种非理性的思维方式,那么理性思维的要素也必然需要几个。我在前面只定义了两种和理性不同的思维方式:知性和悟性。这意味着理性思维方式的要素,实际上只有两个。因为这三种思维方式,都是从二元对立这个基本模式来的,那么,这些思维方式的要素的最简约表述,应该都建立在二元对立的基础上。这些推论中的理性部分,可以由西方的相关知识来验证;而非理性的部分,则可以和中国、印度文化相对照。当我们澄清了理性思维的原则,其实也澄清了非理性思维的原则,所以在这里同时讨论它们。

      这一章主要是从西方文明的观点,也就是本体的角度,分析人的思维。和第三章论述智性时从主体出发不同,这里试图从从本体论的意义上,再讨论理性、知性和悟性,并澄清它们各自的本体特征。把握了不同思维的本体特征和它们的符号表示,就可以像理性那样,建立知性和悟性的可操作模式,为它们在人工智能上的应用做好理论准备。下面的结论可以和第三章的内容做对照。

 

2.理性的要素和形式逻辑及主体定义的理性证明

  
对于那些理性的要素,人在理性思维时当然要遵守。那么我们实际上是如何判断一个人的思维过程是否符合理性的?亚里士多德早就给出了方法:形式逻辑。因此,形式逻辑即必须包含理性的所有要素,否则它就不足以作为标准,用于判断思维是否符合理性。在下面的讨论里,我假设它是理性判断的充分条件。请注意,符合理性不等于结论正确。

      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有三个: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它们虽然简单,却是人类理性大厦的基石。下面我将二元对立论中的彼、此引入,并作简单解释。

      同一律的基本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所使用的思想概念,必须是同一的。公式是:AA。符号表述为:A=A。也就是说此是此。

      不矛盾律的基本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相互矛盾的判断,不能同时都是真的。公式是:并非(A而且非A)。符号表述为:A≠-A。也就是说不能亦此亦彼。

      排中律的基本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相互矛盾的判断,不能同时都是假的,必有一真。公式是:A或者非A。符号表述为:=A=-A。也就是说非此即彼,非彼即此。

      容易发现,只有同一律不是以二元对立的方式定义的。

形式逻辑的定义,只使用了对立概念A-A。如果我们可以在A-A之外定义逻辑思维的主体,就要引入第三种本体的存在,这和理性思维直接冲突。如果非理性思维的主体定义包含第三种本体,它和理性思维的主体就有不同的性质,而不只是相反的性质,它们就不是对立的。人在思维时,理性和非理性之间也不可能相互自由转换。形式逻辑即可证明,思维主体不可能在对立本体以外存在。主体当然又不是A-A。因此主体只能定义为非A-A,不离A-A 

 

3.非理性的要素和反逻辑的思维规律

      我把这些形式逻辑的规律,全部反过来去寻找反逻辑的思维规律。反过来的方法,是把符号变成相反的形式:把“=≠”或把“≠=”;把“A-A”;把变成并且。这里只用奇数次的变换,因为偶数次的相反变换不会产生反逻辑的结果。

      同一律就产生两个不同一律:不同一律1A≠A;不同一律2A=-A

      不矛盾律就产生两个矛盾律:矛盾律1A=-A;矛盾律2A≠A

      排中律比较复杂,可以推出多种结果。它产生两个中间律:中间律1≠A并且≠-A;中间律2=A并且=-A

      排中律还可推出:≠A=-A=A≠-A等。这些都不反逻辑,在这里不需要。

      如果没有A-A以外的判断(在同一对立性内),不同一律1和矛盾律2是相同的;矛盾律1和不同一律2,中间律2是相同的。去掉重复的,我们就得到不同一律:A≠A;矛盾律:A=-A;中间律:≠A并且≠-A。它们构成反逻辑思维的所有规律。矛盾律:A=-A和中间律:≠A并且≠-A是冲突的,不能放在一起。这三个反逻辑的思维规律就分成两组:

      第一组:不同一律:A≠A;矛盾律:A=-A

      第二组:不同一律:A≠A;中间律:≠A并且≠-A

      每一组对应一种可能的非理性思维方式。既然我们以颠覆理性的方式来讨论非理性,不如干脆放弃逻辑这个招牌。这些思维方式,不是逻辑的一部分或者逻辑的发展,而是和逻辑对立和并存的。前面我已定义过知性和悟性的思维方式,第一组就是知性的思维规律,第二组就是悟性的思维规律。理性本身即可证明,有且只有知性和悟性这两种非理性思维方式。

  

4.同一律和不同一律

      从上面的推导过程中可以发现,同一律的反面,都可以由不矛盾律和排中律的反面推出。这说明,同一律指出了不矛盾律和排中律要做什么,也说明,不矛盾律和排中律可以完全保证同一律。第一点按逻辑学家的话说,同一律是基础,它高于不矛盾律和排中律。第二点则表示同一律不是必需的。因为同一律不是以二元对立的方式定义的,所以从认识论而言,它是不能说明自身的,需要靠不矛盾律和排中律来说明。即同一律可视为理性的一般原则,不矛盾律和排中律才是理性的要素。从哲学的观点,同一律可以看成理念这个概念的逻辑表述。

      同一律指出了理性要什么:存在的一致性。不同一律则指出非理性要什么:存在的不一致性。我按习惯,把它们留在思维规律里。但没有它们,也完全没有问题。这两个原则,由和它同组的其它规律说明。这些其它规律对思维方式做了区分。

      可以看出,不矛盾律使理性和知性区别开来;排中律使理性和悟性区别开来。换言之,知性、悟性的特征与理性的特征是相对立的。知性的特征符合矛盾律:亦此亦彼;悟性的特征符合中间律:非此非彼。矛盾律和中间律又使知性和悟性相互区别开来。如果确实存在着知性和悟性以外的非理性思维方式,形式逻辑的三个规律就是不够的,我们必须加入其它的逻辑规律来确认理性。

  

5.反逻辑的思维规律和非理性两个模式对于理性的意义

      不同一律可以由矛盾律或中间律说明,这是不一致性的两种可能。

第一种是矛盾律:A=-A。矛盾律指出存在可以是它的反面。按主体的定义,主体的位置将决定存在的属性。当主体随环境的变化而变化时,在不同环境,一个存在可以属于同一组对立性的不同面。如果我们考虑到存在的不同层次。这个矛盾可以是不同对立性之间的对立和同一对立性之间的对立。不同对立性之间的变化,一般视为自我选择;同一对立性之间的变化,一般视为自我调整。其实它们是同一种方法,用在不同层次,使人具有充分的灵活性。注意,这个选择和调整,是让人可以达到某个特定条件下的不矛盾。如果不能达到这个不矛盾,就无所谓认识。因为知性是在原有的对立性内选择,所以不超出人已有的知识。在人工智能上,我们可以把和某个应用有关的知识都综合到一个专家系统。这个系统在这个具体的应用上,可以超过个人的判断能力。但它并没有人的自我定位(自知),不能和人一样,自然处理未知的情况。

      第二种是中间律:≠A并且≠-A。中间律指出,存在可以既不是它原来的样子,也不是原来样子的对立面。这样,这个存在就退出了原有的对立性。它的对立面也一样。考虑到主体的定义是非此非彼,不离彼此。定义中的非此非彼就是中间律。此时这个存在,其实是和一个主体一致。因为主体本身只能存在于对立本体中。这时的结构,可视为三个本体同时存在。只是中间的本体不可见(离相)。因为这个结构包含原有的本体,它所含的主体,在认识层次上,高于旧的主体。这就超越了原有的对立性,而又包含原有的对立存在。原有对立性的边界,在这个更高的层面就被确定了。这是我们的认识不断进步的方式。这个超越让人达到更高一层的不矛盾,是更深刻的普遍性。在自然科学里,可以构成一个更广泛理论的基础。悟性超出原有的知识,和理性、知性的过程是相反的。这是现在的人工智能无法做的部分。

 

6.非理性思维的基本模式和人工智能的应用

本节讨论如何在人工智能上实现非理性的两个思维模式。

      1)区间定义:主体在人工智能上的定义。把逻辑电路的01扩展到-11的区间。[-

10)为-A0,(01]A1。在-A区间和A区间之间的0就是主体。这个区间定义,不仅包含逻辑电路的01所表示的对立关系,还表示了这个对立区间和主体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没有主体,不存在对立区间;没有对立区间,也不存在主体。

      上面定义的,是对立区间最简单的情况。按主体的定义,主体可以是指任何两个相关变量之间的关系量。这个不同的关系量,可以定义不同的对立区间。

      当一组对立区间,表示大小、长短这样的对立关系时,我们把这样有具体意义的对立区间,称为意义组。一个意义组可以投影到一个空间上。这个空间称之为这个意义组的可投影空间。如果这个投影空间是有范围限制的,这个有限的投影空间,就是这个意义组的有效可投影空间。不同意义组对应的有效可投影空间,可能存在于同一个空间上。在同一个空间上的这些不同投影空间,可能有重叠部分。一个具体的存在,可以由不同意义组的投影组合表示出来。这个组合里的一个投影,表示这个存在的一种性质。意义组本身是固定的,它的投影是可变的。人在投影空间实现动态多值和组合,而不是预先准备无限种可能性。

      2) 单投影和矛盾律:自定位

      假设-A表示小;A表示大。如果有直径5厘米和直径10厘米的球,我们是把大、小区间和主体同时投影到510之间。根据两个球在投影空间的不同区间,从而知道5厘米的球是小球,10厘米的球是大球。因为如果再放入一个直径在5厘米和10厘米之间的第三个球要判断大小,我们是看它位于哪一个区间。而放入7.5厘米的球时,就无法判断它的大小。这正好是主体的位置。如果直径10厘米的球是和直径20厘米的球在一起,投影是在1020 之间。这时直径10厘米的球就是小球。这是同一个存在在不同环境下的矛盾律。如果只有一个球,我们是和记忆中的一个标准球比较。这个标准球的大小来自于个人的经验积累和学习。每个人的标准球的大小很可能是不同的。有人视为大球,另一人可能视为小球。这是不同人看同一存在引起的矛盾律。   在投影时,大小区间和主体都在投影空间上,这就包括了主体定位。主体并不存在于大、小判断之外。

      3)双投影和中间律:自组织   假设有原来认为不相关的意义组12AB是意义组1在一个空间上的投影区间,BC
是意义组2在同一个空间上的投影区间,意义组1和意义组2的投影空间即有重叠部分。A
BC可以构成连续的投影空间。以|表示投影空间上的主体,这个连续的结构是A|B|C。其中包含两个不同的主体。如果意义组12同时投影,一个意义组的投影空间上的主体和另一个意义组的投影空间上的B区间就可能位置重叠。人这时有物我合一的感觉。同时人突然意识到AC可以直接对立。禅宗对此时的认识状态有一个很好的说明:旧念已过,新念未生。如果人发现AC可以构成一个新的意义组3的投影,就是新念已生。意义组1定义的主体和意义组2定义的主体此时变成了同一个主体。这个不同主体的融合是人的自我简化。在意义组3的投影空间上,ABC将不再对立,而被重新分区。原来被视为对立或无关的存在现在是同一类存在。即新的普遍性的获得,使人对存在重新作了分类。意义组3的投影空间至少包括了意义组12的投影空间之和。意义组3是认识范围的扩大。从自组织讲,意义组3 是更高的新层次。因为人以后判断时可以先选择意义组3的投影,再缩小范围选择意义组1 或意义组2的投影。

 

7.理性的共用性对知性、悟性的要求

从第五节可以看出,不同一律是达到同一律的途径。符合同一律,才是理性认识,但同一律自己并没有脚。理性所要的前提本身,不能由逻辑得到。没有非理性,理性寸步难行。我们通过知性或悟性,直接得到的判断,只是个人的判断,还不是逻辑意义上的同一律。从理念的概念来讲,西方的理性有一个重要的特征:语言的共用性。在自然科学里,我们必须把判断由概念表述出来,并遵守形式逻辑的规律,这个判断才符合通常意义上的理性。可以看到,各门学科,都在发展出自己的一套概念体系。文学艺术很多时候并不遵守理性的法则,非理性的方式,往往使人立即得到直观的强烈印象。

      知性所达到的认识,被理性表述时,一般是一定范围内的可靠知识;悟性所达到的认识,被理性表述时,一般是包含普遍性的理论。它们构成西方学术的两大优良传统。不矛盾律决定了它们是通用的、可重复的、不能任意解释的,是所有人的知识,而不只是某个人的知识。这两个部分,也是实验和理论的相互促进。在自然科学里,科学家也常常通过类比的办法(知性)去猜测相似的普遍性的形式。

      一般人会觉得,建立理论总是高级一些。但理论的出现,需要某个范围的知识积累到一定程度才会发生,这些局部知识的可靠性就很重要。认识局部不一定认识整体,但不认识局部不可能真的认识整体。如果有所谓认识,也只是对整体的猜测。强调整体性的思维,而不重视细节的可靠性,是中国人的通病。前面差一点,后面差很多。后人不能用前人的知识,知识就无法积累和扩展。理性正好可以弥补传统的这个缺失。 

 

8.悟性和归纳推理:中间律

悟性的西方替代办法是归纳推理。归纳推理,要么按西方一些逻辑学家所证明的,也是演绎推理;要么它就应当从推理中清除出去。获得普遍性,不是理性所能做的。我们过去总是把自然现象和人类行为联系在一起,无法建立独立的自然科学。其实文明本性对西方有同样的误导作用,他们试图把一切思维方式,加上逻辑或推理的名称。悟性的主体化倾向,和西方的本体化倾向背道而驰,使西方人很难理解悟性。西方以矛盾律为基础的至少有辩证法,以中间律为基础的认识论就不曾真正产生过。虽然西方对印度社会和文化的了解与研究多于中国,但西方近现代的学术思潮的主要进展,还是在知性上,远超过对悟性的认识。不过西方在很多方面已经重视无的意义了。

      和形式逻辑的排中律相反,悟性的特征是中间律:非此非彼。从哲学传统讲,可以把中间律称为空律,把矛盾律称为阴阳律。佛家典集,禅门公案,可以说处处都是在讲中间律。禅师们喜欢所答非所问。说似一物既不中【1】。就是要强调不一致性。在前面讨论阿拉伯数字时,我已给出悟性发生的条件:人突然认识到,原来被认为是不同存在之间的相互依存性,和它们中某一存在的空性。所以悟性的中间律,就是一个本体主体化的情况。

      悟性似乎充满东方神秘主义的色彩。其实神秘只是因为不了解。有很多的直观例子,可以说明中间律的意义。这个意义也是二元对立结构的本质:主体使对立本体联系在一起。我们很多实际使用的对立概念,仍然是认知结构意义上的矛盾,而不是理性意义上的矛盾。即存在着不属于对立双方的中间部分。比如正数、负数,零。大于零的是正数;小于零的是负数;零不是正数,也不是负数。零在这里是符合中间律的。这里应当注意,零不但是判断正数、负数的条件,它还使正数、负数联系在一起。我们要想获得普遍性,自然需要将原来分离的存在先联系起来。中间律既可以帮助我们建立对立,也最终可以帮助我们消除对立。

  

9.知性和辩证法:矛盾律

      和知性一样,承认矛盾律的西方观点是辩证法。它如此容易被国人接受,就是因为它和我们的传统思维方式很相似。但辩证法仍然表现出西方思维的本体倾向和时间特征。对立统一和变化发展,都是指存在本身的。而矛盾的发生,就只能是存在的变化产生的:存在自身走向它的反面。矛盾又不可能无中生有,所以只好让矛盾同时存在于一个存在。传统则注重的是主体和空间。主体性是指认知模式的不同。在中国智慧里,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2】。这在辩证法里是看不到的。空间性则指存在本身不必变化,只要存在所处的环境发生了变化,人的认识即会变化,如所谓尺有所短,寸有所长。不要低估了这些传统思想的价值。弗洛伊德的潜意识,结构主义者的社会或语言的基本结构,语言转换-生成学派发现的深、表层结构,爱因斯坦所说的理论决定了我们能观察到的东西,所谓的认知模式决定人的认识,这些令人眼花缭乱的思潮和观点,其实指向同一个思维方式。理解整个西方的文化和哲学,我们需要理解理念和理性。理解近、现代西方的学术思潮,我们需要在人性的层面,理解自己的传统文化。从儒家的忠孝观点看,孝正是忠的潜意识(弗洛伊德),正是社会投影下的亲属关系(结构主义),正是忠的深层结构(语言的转换生成)。理解传统,才能理解近、现代西方学术思潮的大方向,以及不同思潮之间的关联。同理,一个印度人去看禅宗,如果他不能发现其中的印度文化的部分,他就无法理解禅宗和禅宗的发展史。

      西方的理性并不是传统思维的敌人,辩证法才是传统思维的敌人。辩证法会曲解传统思维,理性却可以补传统思维之不足。易有三义:简易、不易、变易。以不矛盾律确定特定条

件下的不易,把个人的不易变成共同的不易,是我们需要多做的。

 

10.矛盾律和中间律的相互转换:理性的去主体化和悖论的形成原因

      矛盾律是A=-A,同时肯定A-A。中间律是≠A并且≠-A,同时否定A-A

      转换1:如果矛盾律存在的时候,使用不矛盾律(不能同时都是真的),A-A有任何一个被否定,从逻辑上都会推出中间律。因为这时A=-A,否定A会同时否定-A,否定-A会同时否定A

转换2:如果中间律存在的时候,使用排中律(不能同时都是假的),A-A有任何一个被肯定,从逻辑上都会推出矛盾律。因为既否定A,也否定-A在逻辑上要求,肯定A会导致肯定-A,肯定-A会导致肯定A

上面推导出矛盾律和中间律在逻辑上互为因果关系,这两个推论是后面所有讨论的依据。前面已分析非理性为理性提供了前提,这里则证明理性是两种非理性之间的桥梁。人工智能不仅需要模拟人的理性和非理性,还需要模拟理性和非理性之间的合作。这可能对应人的两个脑半球和它们之间的合作。

按照二元对立论的定义,对立本体和主体存在着同时依存性。为讨论下面的问题,我把它们分为对立本体之间的同时依存性,和主体与本体之间的同时依存性。这两个依存性其实是一体的。形式逻辑的排中律要求非此即彼,正好是要排除主体状态的,即理性思维要求去主体化。去主体化对于本体的影响是:在理性思维时,一组语言上的对立概念虽然指向一组二元对立的本体,但对立概念之间没有对立本体之间的同时依存性。这组对立概念实际上被视为相互独立的。也只有这样,一个概念才能有理念所谓超时空的特性。反过来讲,如果某个自我的定义和一组对立概念同时相关,那么这组对立概念就是认知结构上的对立本体,这个自我就是认知结构上的主体。这个自我依存于这组对立概念,这时,中间律就存在,那么排中律就不成立。对于理性思维,这是逻辑失效的情况。下面讨论两种情况。第一种像前面提到的正数、负数、零。零保留主体的状态。对于人的认识,这并没有问题,但对于形式逻辑是有问题的。不是正数,不是负数这两个判断,就不是相互矛盾的判断。这两个判断合在一起,得出零。第二种是逻辑上的悖论【3】。如果一个自我指涉的命题“我是A”是-A。符号表述为:=A”=-A,可推A=-A。这个命题即含矛盾律。如果我是A”是一个自我否定的判断,那么A-A至少有一个被否定。根据转换1,这个在逻辑上满足中间律,这个就和作为思维主体的自我的存在方式相同。根据转换2,中间律导致矛盾律。这时,肯定A会导致肯定-A,肯定-A会导致肯定A。按上面的讨论,一个导致悖论的命题必然要满足两个条件,1)是一个直接或间接的自我指涉的判断。2)这个判断实际上是自我否定的,并且导入一组矛盾命题。

如果觉得不好理解,我结合悖论的例子来说明一下。按照转换2,如果自我追溯的命题中的“自我”和思维的自我一致,因为思维的自我定义包含中间律,就会导致悖论。按照转换1,仅仅矛盾是不够的,自我追溯的命题必须是直接或间接自我否定的。比如最简单的说谎者悖论我在说谎。如果我所说是真(我在说谎),我就不在说谎。如果我所说是假(我不在说谎),我就是在说谎。不包含否定的自我追溯命题,比如我说的是真的。如果这个命题是假的,构成矛盾,却不构成悖论,因为没有自我否定,不产生中间律。非自我追溯的命题,比如你在说谎他在说谎,命题的陈述者是与这个你或他不同的人。无论命题真伪,即使构成矛盾,也不会产生中间律。其它一些悖论,如理发师悖论小城里的理发师只为城里所有不为自己理发的人理发,上帝悖论万能的上帝能不能造出一个自己也举不起的石头,都包含自我否定。这是悖论存在的逻辑要求。悖论可以让我们认识到人类理性存在边界。对于悖论感兴趣又有数学基础的可以参考一下哥德尔的不完备定理【4】。

中间律会导致矛盾律还可以解释印度文化为什么如此复杂和矛盾,也可以解释近代西方为何从印度思想出发却得到中国思想。

矛盾律会导致中间律可以解释为什么中国人经常有意、无意地表现出无立场。

对于中、印文明,矛盾的总是陷于虚无,虚无的到处都有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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