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哲学世界首页]·[所有跟帖]·[ 回复本帖 ] ·[热门原创] ·[繁體閱讀]·[坛主管理]

人类心灵与文明本性 5 现代化 2

送交者: 袁学锋[♂★品衔R6★♂] 于 2024-10-27 21:27 已读 3235 次  

袁学锋的个人频道

+关注

8.社会的认可和自生自发的秩序

      自生自发的秩序,是哈耶克社会理论的核心。它的范围和意义之所以模糊不清,是因为这个理论没有建立在一个明确的思维方式上。自由和一般规则的相辅相成,只能用知性来解释。

      人类的任何知识,起初都来源于社会的少数人。无论是社会秩序还是自然科学的理论,都是一个人或少数人首先发现的。这些智慧是以悟性、理性或者凭经验得到的,这并不是重要的。重要的在于它是如何成为社会的,即社会中的人如何选择了它。这只可能是知性的思维方式。自我不能凭空产生,所以人必须选择某个标准,作为自己的出发点。一个社会中的大多数人选择同一个标准,这个标准就成为这个社会的一般规则(共用本体)。比如朋友结婚,我们会打听目前一般的送礼标准,这个标准就成为对我们的约束。具体送多少,则取决于个人对双方关系和个人财力的判断。这种选择是自由状态下的自然认可,可以产生,当然也可以改变、消失。所以一般规则,也是随社会的变迁而变化的。

      社会整体利益的增加主要依赖于人的利己动机。一个纯粹的利他行为,如果不考虑个人道德和情感的满足,一般只会有利一方。而两个出于自利动机的人,在自由的状态下达成一致,就构成互利。因为自利是普遍的自然人性,所以这个互利原则是社会发展的真正动力。这个一致性,就可以成为一个双赢的公共标准。如果每个人为自己的利益考虑,那么一个公共标准认可度越高,随时间变化越小,它就是一个社会中越多的人,认为是符合自身利益的选择。保持这个公共标准,也就是保证大多数人的利益。从这就可以看出英国习惯法的精髓。个人自由和一般规则,对社会大众的利益的保障是缺一不可的。个人自由不仅保证一般规则的产生、认可,也保证它的变化、消失。一般规则则限制个人的自由在社会大众共同认可的范围内。所以,自由主义者反对集权专制,也必然反对无政府主义。自由主义者相信,只有这些才可以保证大多数人的利益。而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这也是唯一成功的方式。

       一个问题是,如果大多数人作了错误的选择怎么办?自由主义者不否认这种情况可能发生,但并不担心人犯错误。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变选择就可以了。自由主义者最担心的是,多数人丧失了选择的权利,这将无法改变错误。无论出于何种道德理想,都是通向奴役之路。哈维尔【7】所说的后集权社会就是这样一种情况。对某种社会理想的认可已经消失了。为这种理想而建立的国家机器,却不允许人民改变选择。谎言和暴力成了维持统治的手段。哈维尔所指出的是:依赖于谎言和暴力的社会稳定,是会突然垮掉的。

个人主义体制赖于存在的最一般的原则是:它把一般原则的广泛接受性,看成是在社会事务中创造秩序的手段。知性就是社会一般原则产生、被接受和改变的心灵依据。

      

9.知性价值论

      在形形色色的价值理论中,如何判断真、伪?理解价值这个概念最好的办法,是思考一下我们自己是如何判断价值的。如果你想出售你现在拥有的某个物品,你如何知道它应该卖多少钱?你当然是去打听相同或相似的物品在市场上的价格。如果幸运的话,你还可以知道这个物品的价格,在市场上是处于上涨还是下降的趋势。另外,你当然知道自己的个人需求和它是否急迫。如果要卖,你有现金的需求;如果要买,你有消费或牟利的需求。所以,在通常的价值判断中,至少包括三个因素:已知的价格,市场的环境,个人的需求程度。你根据这些因素得出你的价值。如果市场并没有上涨或下降的趋势,个人的需求也不是那么强烈的话,人接受的就是已知的价格。因此,市场环境和个人需求,是使一个人的价值判断偏离已知价格的原因。

      你用这个价格作判断,别人也可以用这个价格做他的判断。不同的人可以通过一个共同的价格作出价值判断,而不必在这之前参与过这种交易。这里,价格是共用本体,价值是个人获得的本体。不同的人观察到的环境不一样,个人需求不一样,作出的价值判断很可能是不一样的。我们说某个东西价值多少,是说我认为现在它在市场上,价格可以是多少。说它应值多少,是说我认为它在某种市场条件下,价格应当是多少。因此,价值其实是个人的价格判断。这时,价格是价值的共同来源。

      你作出了你的价值判断,但并不意味着能以你想要的价格,出售你现在拥有的这个物品。这还取决于想买这个物品的人,他也有他的价值判断。能否成交就取决于双方的价值判断,是否在同一个范围。一个完成的交换才能实现个人的价值判断。成交的价格就是双方共同认可的价值。这时,个人的价值判断是价格的来源。因为个人的价值判断包括了一个人对市场环境和个人需求的判断,一个成交的价格也包括了这些信息,因此价格的变化能最快反映交易环境的变化。市场的效率就在于它对这些信息的集成和简化。成交的价格又成为人下一次价值判断的基础。这正是亚当·斯密所相信的:交换是价值的基础。因为经济活动中的人主要是知性的,所以价值是知性的。这可以理解为什么西方的现代经济学理论,有越来越多的心理学方面的解释。

       

10.知性道德论

      讨论道德,我们先思考一下人的行为。简单而言,人在行为的时候要做两个判断:利益的判断和道德的判断。考虑这样一个状况,与我们自己利益无关,并且没有某个现存的道德原则为依据时,我们仍然可以判断一个行为可以接受或不可以接受。我们的判断标准是从哪里来的?很明显,我们依赖的是情感。所以,个人情感是道德的来源。当人的情感判断被大多数人认同时,它就成为社会道德;当它被强制执行时,它就成为法律。我们所遵循的社会习俗、道德原则实际上都是社会公认的情感标准,从而是我们个人行为判断的共同来源。违背这些社会习俗、道德原则,会被社会认为是缺少情感或不道德。

      儒家的成功和失败的地方都显而易见。它提供了个人到社会、情感到道德的解释,但没有思考社会道德原则的建立和保障,是如何限制个人行为的。因此它只有个人的自我约束(私德的作用),而没有社会对个人的约束(公德的作用)。儒家的伦理只是半个道德理论。儒家的政治理想:内圣外王也是立足于这种单向道德论。绝对的权力必然使人腐败。外王内圣不成立内圣外王就无意义。不论哪一代儒家,都没有突破这个局限。实际上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是若公德不立,则私德不倡。只有公德得到保障,才能维持一个社会基本的道德水准,因为它限制大部分人的行为在社会大众道德要求的范围内。这个保障保证了大多数人的情感和利益不受伤害,同时有效维护了私德的应有价值。私德能和正在实行的公德比较,才能衡量出它的价值。如果朋友结婚一般的送礼标准是500元,而你送了2000元,双方都能明白这是在肯定一种超出一般的关系。这个保障的另一个好处是大大降低了社会交往的成本。大家不必判断行为中个人情感的真伪,而只用看这些公德是否被破坏。因此在一个良好的制度下,道德不仅是个人的品质,也会是社会的财富。中国人在交往中,总是喜欢强调双方的关系。在文化心理上,我们认为这个关系是对双方行为的约束。对应的中国社会现实,就是公共约束制度的缺乏或无效。西方人会认为这个强调很奇怪,也无必要。社会道德的缺失就是公权力的缺失,或者说是政府的缺失。你要是相信普通大众和你一样有人的基本情感,那么就应该相信:只有不道德的制度,没有不道德的人。对于老人摔倒要不要扶的问题,中国社会依然停留在讨论个人是不是应该扶,如何保护自己;而不敢或不能讨论,允许伤害个人情感行为存在的制度本身才是问题所在。

      对比一下西方的道德观。Morality这个词起源于拉丁文的Mores,意思是风俗和习惯。社会性是不言而喻的。个人的自我约束则较少存在于一般西方人的道德要求里。中国人对下一代的道德教育是偏向个人操守,而西方人是偏向社会行为规范。一个不受社会规则限制的利益诉求,西方人一般认为没有道德约束的要求,而中国人认为道德约束永远存在。没有社会规则,仍然有人的情感作为标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8】就是这样一个诉之自身情感的道德判断。这个道德要求当然很崇高。但利益和道德都是人的自然需求,不可能要求每个人在任何时候都以道德压制利益。社会本身会寻找一个道德和利益的平衡点,以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情感,这是一般规则(公德)存在的依据。中国社会的道德问题就是私德要求和公德保障之间的巨大落差。中国的社会现实始终是和儒家的道德理想完全脱节的。

      当我们认为一个人道德高尚时,依据的是社会标准。对他个人来说,就是即使利益受损,依然选择情感。一个马斯洛所说的“自我实现的人”【9】,平时尊重公认的社会准则。但当他意识到这些准则,破坏了真正的情感时,转而选择情感。因为他知道,情感才是这些准则的灵魂。当依据一个法律原则作出的判决,不被社会上大多数人的情感所接受,就是不道德的。这样的情况即使在司法独立的民主国家也会发生。一个例子是美国的斯科特诉桑福德案,它成为南北战争爆发的原因之一。这个判决对于当时许多的美国北方人来讲,奴隶制不再是和自己利益无关的事,也不再因它不在自己身边发生而不用关心,这些人开始需要对此做道德判断。而判决本身对于社会大众而言,不单纯是一个法律条文和司法程序的问题,而是追溯到法律本身的来源和立足点:人性。这时,人们直接诉诸自己的情感判断,不道德就是反对这个判决的充分理由。

      对一个社会道德水准的判断,并不用看这个社会宣扬什么道德原则,而只要看它对个人情感的态度。一个社会鼓励个人牺牲、大义灭亲、不奔丧,那就是道德沦丧的标志,因为这破坏了道德大厦的基石:情感。这样一个伪道德的社会,无论是在东方还是在西方,都会大力宣扬这样的英雄榜样,并要求其他人效仿。而一个道德的社会,一定是尊重和保护个人情感的。当一个人的情感能够自由表达,当一个人能够追求自己的利益,这个社会就会自然形成它所需要的社会原则和道德秩序。传统所说的孝子忠臣,就是说明家庭和个人的情感,是社会道德的来源。儒家所有的道德教条,也许都会被时代抛弃,但儒家的这个认识,无法被人类心灵所抛弃。自由和民主的制度,正好可以补上儒家的缺失,从而是实现儒家这个认识的最好方式。告别专制,才能发现儒家思想的灵魂,才能实现传统价值的最大化。

 

11.社会道德对个人所有的最低要求

      我们讨论一个人在不受生命和安全威胁下的行为(免于恐惧的自由)。当一个人做一个利益判断时,他是否受利益驱使,就取决于他对自己所拥有的判断及这个利益的大小。一般而言,一个人拥有的越多,可以拒绝的也越多;拥有的越少,受利益驱使的可能性越大。从知性而言,当这种利益的自我获得被弱化,人自然放弃了利益判断,趋向了道德判断,或者说人拒绝某种利诱而选择个人的尊严。那么,社会道德的最低物质保障,就是这个社会下一个人的最低拥有。这个最低拥有,应该是一个人对自己劳动能力与劳动所得的自由支配。这是保持一个人独立人格的最低要求,也是保证一个有尊严社会的最低要求。因此,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就是一个社会的道德的最低保障。对一个社会制度最低的道德要求,就是对个人生命、自由、财产的保障。这种保障,是通过对剥夺行为的程序要求获得保证的,即所谓的程序正义。美国宪法第五条和第十四条修正案有相同的一句话:非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财产。这就禁止任何人、组织、团体、立法机构、司法机构、行政机构以任何名义剥夺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包括以国家和大多数人利益的名义。专制政府是不肯提供这种公开的程序的。这不是出于任何道德信仰,而是这种程序使他们不能
取之于民,用之于己。我们没有看到,一个不保护私有财产的制度,能够保护公有财产;也没有看到一个这样的制度,可以被称为是道德的;也没有看到有这样制度的国家,人民不在想法逃离。

      

12.有限条件下的道德平等性:司法制度的个人道德基础

      一个自由主义者所接受的制度,不是建立在由少数聪明和善良的人操纵上,也不建立在人会变得比现在更有道德上,它是建立在人性多样化的基础上。人时好时坏,时而聪明时而愚蠢。当我们需要仲裁的时候,不假设仲裁者必然是善良的,我们就需要知道人在什么时候是善良的。

      当不同的人,在同一环境使用共用的本体,他们就有相同的主体。我们认为这些人在这时是相同的。就我们所观察到的,任何社会都有公认的道德原则,它为这个社会所有的人提供了一般的善、恶判断。我们依此两点推出人的道德平等性原则:如果人们在不牵涉到自己利益时,依据公认的道德原则做判断,他们在道德上就是平等的。人不一定按善、恶判断行为,人可能按自己的利益判断行为。但人知道什么是善,什么是恶。被认为有不道德行为的人,并不丧失对别人道德判断的能力。一个人判断别人“走后门”是不道德的,并不妨碍他为了自己走后门。一个社会被认为道德沦丧,并不是那些公认的道德原则消失了,而是这些道德原则的社会约束力不存在了。从这一点上说,一个社会缺少道德,并不是因为这个社会里的人缺少道德,而是这个社会的制度,纵容某些人对道德原则的破坏。把任何社会的道德化建立在个人道德的提升上,都是为制度的不合理寻找借口,也违背道德平等性原则。

      下面以此原则讨论司法制度的个人道德基础。显然,每个人的道德水平不同。我们做出这样判断的依据,是人在利益判断时表现不同。当一个人处于和自己利益无关的状态时,他就不必做利益判断。道德平等性这个原则,也就是司法制度和陪审员制度的人性的原则:一个人在不涉及到自己利益时,往往是公正的,一个人在涉及到自己利益时,往往是不公正的10】。所以,司法公正不依赖于任何道德原则,而只是利益回避。司法独立、陪审员制、独立法官都是贯彻这个原则。合理的司法制度,并不以任何道德原则和信仰为前提。由利益无关的人去审判,这些人就是公正的,审判就是公正的,这个审判制度就是公正的。因为人总会犯错误,这个审判制度不能保证每一个审判的结果都是公正的。但它不会按照某些人的意愿有意识地制造不公正,所以,它不会大规模地制造出冤假错案,也不会因某个错误的判决而丧失社会大众的信任和本身的权威。

       以道德平等性用于讨论司法制度,这是符合理性的,因为它认可人是平等的。但这个一般原则本身并不能从理性推导出来,因为这些道德原则的形成和使用是知性的方式。  

  

13.有限条件下的判断力平等性:司法制度的个人判断力基础

罗伯斯皮尔在《革命的法制与审判》里提出,一个人应当受和他平等的人审判才是公平的。这规定司法中的审判权归于普通民众,奠定了陪审员制的原则。美国宪法规定了所有刑事诉讼的被告有权要求实行陪审团制度对于一个陪审员,自然要求他公正和明智。而普通民众的道德、智力、知识水平千差万别,如何确定一个普通民众能够满足作为一个陪审员的要求?

公正的问题在前面已讨论过了,只要和他利益无关就行了。这里讨论明智的问题。一个人根据提供的证据做判断,对于智力、知识没有特别要求,或者说民众这时在判断力上是平等的。判断力平等性本身要求证据在审判中的决定性地位。它的合理性可以用儒家思想说明。中国社会从古代到民国一直承认“亲亲相隐”【11】原则。在民国的民法里,亲亲相隐从传统的义务改成了权利。既保护了传统道德的基础:情感,又避免了因为义务而带来的道德绑架和伪善。虽然西方的司法传统和中国完全不一样,这个原则在法治程度很高的现代西方国家也同样存在。比如英美法中,夫妻享有拒绝透露只有夫妻之间知道的情报和信息的权利。不能强迫夫妻对其配偶做不利的陈述。其中的中外古今不同不在这里讨论。如果“亲亲相隐”是合理的,那么自隐必然是合理的,因为一个人自我保护的权利当然优先于保护任何一个其他人的权利。一个人无权拒绝做不利自己的陈述,却有权拒绝做不利其亲人的陈述,这显然违背人的本性。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不能强迫一个人提供于己不利的证词(被迫自证其罪),就是规定了自隐的权利。一个被告有权保持沉默,司法机关就没有了逼供的理由,证据而不是被告的口供就成为审判的主要依据。一个道德的法律制度必然在根本上符合人的情感。儒家的政治思想随时代的变化而丧失了存在的社会基础与合理性,但它理解的人性并不和西方现代司法制度冲突。亲亲相隐可以被视为自隐的合理延伸。名教亦是自然,伦理也是人性。首先肯定作为伦理出发点的个人,是儒家现代化的唯一出路。

 

14.公共意志与主权在民:合理性与危险性

      约翰·洛克在《政府论》里分析了人的自然权利和政治社会的契约性,提出了法制和分权的主张。国家必须根据正式颁布过的、长期有效的法律来统治,而不能依靠临时的专断命令来进行统治。由于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因此立法权和执行权应该是分立的。

孟德斯鸠【12】提出了三权分立,认为决定法的精神和法的内容是每个国家至关重要的。保证法治的手段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属于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三者相互制约、权力均衡。

      卢梭【13】在《社会契约论》里提出,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这奠定了主权在民的的原则。卢梭声称,一个完美的社会是为人民的公共意志所控制的。他建议由公民团体组成的代议机构作为立法者,通过讨论来产生公共意志。如果每个人为自己的利益考虑,那么公共意志就会是当时一个社会中大多数人的利益诉求。

      为什么一个理想的政治制度不能以任何道德原则为前提?如果我们以某个道德原则为前提,必然认定这个社会中,有些人是满足这个标准的,有些人是不满足这个标准的。并且要预先挑选一些人,这些人有权力判断哪些人满足这个标准。于是,这些被挑选出的人就有了道德特权。这就对这个社会中的人作了道德分级。这和人的平等性是根本冲突的。人知道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人也知道自己的利益。人并不需要别人帮他判断,人需要的只是自由表达他的判断的权利。一个道德的政治制度,就是规定这种权利,是如何给予这个制度下的人民的。美国宪法只规定了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的组成,执行者,及这些权力的授予和剥夺方式。而没有在这些方式之外,另加入任何道德标准。因为任何这些道德标准,都是对人类平等的否定。这个讨论也适合以任何政治主张或宗教信仰为前提的制度。

     如果一个理想的制度不能以道德原则为前提,那么我们就要承认一个代表多数人利益的制度显然要比一个代表少数人利益的制度更合理。在这个前提下,要认识到公共意志本身很危险。因为允许每个人为自己的利益考虑,公共意志就不具有必然的道德性,而且很可能放大人性的弱点。如何界定公共意志的适用范围始终是民主制度面临的一大挑战。我们先考虑公共意志要受到的一般限制。洛克认为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但它不高于人的自然权利(生命和财产等)。美国宪法最初的10个修正案主要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对政府的限制,因此被统称为权利法案。权利法案保护一个社会中的所有人,而不只是其中的大多数人。一个可怕的想法是:如果公共意志代表多数人的利益,那么那些少数人消失了,公共意志不就代表所有人的利益了吗?人类社会已多次试验过这个想法。从儒家的思想来讲,人的社会性是个人对外在环境的投影(外化)。既取决于个人,也取决于外部环境。外化不可能永远对所有人都保持不变,不存在一种理性的社会一致性。即使原来的少数人不存在了,无论这些多数人在某个时候曾经多么一致,都会自然发生分化。多数和少数对一个社会永远存在。一旦允许某些人有权破坏个人的自然权利,这些人只要宣称他们要消灭的人是少数或一小撮就行了。而这些人自己也可能被宣布为少数人,他们为了自保,会抢先消灭任何可能的对手。所以,无论以多么崇高的名义,比如国家、人民、自由,都会使这个社会最终变成绞肉机,相互残杀,人人自危。失败的都是人民公敌和卖国贼,那个成功的人民领袖必然是最残酷无情的专制者。那些在权力阶层的人都无保障,无权的大多数就更无保障了。所以,保障大多数人利益的前提是首先保障每一个人的自然权利,这就是现代社会的人权概念。人权是民主制度国家里公民权的延伸。同样在自由和人民的口号下,选择知性的一致走向民主,选择理性的一致走向专制。儒家的思想还表明,因为社会的自然分化,在民主社会里,政党政治是人性的必然,完全松散的公民社会是不可能存在的。

喜欢袁学锋朋友的这个贴子的话, 请点这里投票,“赞”助支持!

已标注为袁学锋的原创内容,若需转载授权请联系网友本人。若违规侵权,请联系我们

所有跟帖:   ( 主贴楼主有权删除不文明回复,拉黑不受欢迎的用户 )


用户名: 密码: [--注册ID--]

标 题:

粗体 斜体 下划线 居中 插入图片插入图片 插入Flash插入Flash动画


     图片上传  Youtube代码器  预览辅助



[ 留园条例 ] [ 广告服务 ] [ 联系我们 ] [ 个人帐户 ] [ 创建您的定制新论坛频道 ] [ Contact u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