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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仁剑[♂☆★★声望品衔11★★☆♂] 于 2024-06-08 14:47 已读 3068 次 1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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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思辨】简评【三重思维倒错】与“因果律” 由 jefferson23 于 2024-06-08 7:38

我这篇文章对“三重思维倒错”只重复了结论,没有论述过程,因此确实容易误解为“人的思维行为就是终极因(宇宙因、根本因)”。
但如果有全面阅读《逻辑后缀学》,就会理解我的意思其实是:我们认识的宇宙,是【因】我们的认识而存在着的宇宙。
《逻辑后缀学》下卷最后一章有论述:宇宙间的规则秩序等具有“自执性”,即“自己为自己立法”(不是康德的“人为自然立法”)。
因果律,正是起因于“行为”,《逻辑后缀学》最后一章扩展论述为【根本识】。因果律是根本识为自己设立的“法”。
从事物表象的层面理解三阶大法则,存在是二元的。
因为二元,三阶大法则才能成立,然后,通过三阶大法则,二元更进变为多元,世界由此而多姿多彩。这个结论,我们“很容易”就能够接受,因为这符合我们的直观印象。但这个“很容易”,却令到我们对世界的认识从此变成“不容易”,而且是越来越不容易,甚至是“不可知(识)”。
但由于我们的思维在根本上的倒错,即使是不容易,即使是不可知(识),我们依然顽固地“二元着”,顽固地“对立统一着”,甚至不屑于统一而越来越“以左右手互搏中的对立为乐”。
人类啊,手足自残何时了?!
——存在的本质是一元的。
——为什么我们“不能违反”客观规律?为什么我们不能创造“新的”客观规律?为什么我们不能在客观规律“之外”?
正因为:我们(识分维的集合)都源自于非分别的、同一非一的根本识。而三阶大法则,皆是根本识的“自执”之法。
存在着,也就“有(着)”。
有,等价于“分别(识)”。
识或者说分别一定是一个判断的行为,判断就一定具备关联性、逻辑性及必然性的内在属性(内禀性)——这是“分别”必然具有的法则“三要素”。
——否则,就“无法分别”。
因此,具备关联性、逻辑性及必然性三要素的法则可称为:分别法则——也叫做“有”法则。
即识会产生“有”法则效应。
最源始的分别叫“根本识(参考佛学的阿赖耶识)”。
根本识一旦“有(着)”,马上就被因识而生的“有”法则自我约束,就有了局限性,有了封闭性,也就缺失了绝对自由。或者说,绝对自由就有了“度”——自由度。
距离、空间、时间、无限这些概念都是根本识的自我约束。有了约束,就注定了根本识的局限性。我们难以想象宇宙的无限、时间的无限,正因为我们的心识因根本识的局限而被局限,就导致了本末倒置的因果:因为局限(有),就有“无限”共轭相悖,才有无限的概念。没有局限,无限只是“咫尺”;或,无限就是与实在同构的本我:(时空)起点即是终点。
实在,没有有限无限之分,而叫作——无度。
无限,是一种“障眼法”。障眼法,是根本识“有”法则的“自执之法”——自迷。时空,不过是根本识“自迷”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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