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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则皆自定义:

送交者: 仁剑[♂☆★★声望品衔11★★☆♂] 于 2022-03-24 21:11 已读 579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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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所谓原则和规律其实是 由 divingsnake 于 2022-03-24 20:58

以下是日后文章内容的节选:根本识一旦分别出存在(外在着、有着),就意味着孕育出“有”法则,然后根本识就被自己创造的“有”法则及所衍生的一切自然法则所约束,表现出的行为或形式就一定是“有”法则约束下的行为或形式。
《圣经》曰:“上帝说:有光,就有了光;上帝看光是好的,就把光暗分开了”。
上帝“本来”确实是万能的。
——但是:
——当产生“有光”的识之时,就有了分别心,就“坍缩”了,就叫做“有识”。有识,就有判断,就产生“有”法则:“有”法则,就是:“是什么就不能是什么”、“做什么就不能做什么”、“因为什么就所以什么而不能所以什么”,就叫做悖论属性的约束——有光之前,首先要定义什么是光,而什么是光,确实可以是上帝自己“说了算的”(“万能的”绝对自由:感性与理性、是与非绝对无分别——对称性)。如果是“别神”定义了光,再由上帝创造光,上帝就只不过是一个按图索骥的工匠(只有自由度);如果在上帝创造光之前,就已经有了光,就不叫上帝创造光,而叫做上帝山寨了光(还是只有自由度)。因此,光是上帝“绝对自由”地自定义的。但是——上帝自定义了什么是光之后,光之外的其它东西就不能是光,即上帝创造光的同时,亦等价于创造“有”法则,这光、暗、好、坏就是上帝自己的分别心创造的“有”法则。当然,上帝也可以自定义说:有暗,就有了暗;上帝也可以认为暗是好的,就把暗光分开了。但无论光好还是暗好,都改变不了上帝自己的分别心创造“有”法则的事实。
有了“有”法则,上帝就不能随心所欲了。尽管这“有”法则是上帝创造的,尽管光,是“上帝的”光,暗,也是“上帝的”暗,但上帝创造光的时候,就不能用暗顶替光,亦不能用“坏的”这个识顶替“好的”这个识。因此不论是有光也好,有暗也好,上帝一旦作出了确定判断就一定是理性的判断,理性的判断一定被“有”法则所局限,上帝的判断行为就一定是理性的判断行为,理性的判断行为就必然受“有”法则所约束(依然只有自由度)。
假如:上帝创造光的“同时”,“万能地”随心所欲地用暗顶替光,这个上帝,就是“精神分裂”的上帝,而不是理性的上帝。
即上帝创造光的同时创造“有”法则并同时被自己创造的“有”法则所约束(万能的上帝造一块上帝自己搬不动的石头:全能悖论)——上帝也就“跌落神坛”——不再万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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