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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后缀学(十五)我想要(1)

送交者: 仁剑[♂☆★★声望品衔11★★☆♂] 于 2024-06-30 12:58 已读 2802 次 1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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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我想要
(注:这一节内容相当之长,也非常重要。当中首次提出了:前后因果关系、后因果关系逻辑及生命公式等新概念,从全新的角度论述人类的思维与行为。)

人类社会里一切的社会问题,皆源自于“我想要”。

本文开篇提到:辩证逻辑揭示了事物统一体内部都存在着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这个矛盾关系具有斗争性和同一性两个基本属性。但辩证逻辑并没有进一步深究:为什么事物内部都是矛盾的统一体?矛盾关系为什么具有斗争性和同一性?斗争性和同一性的本质又是什么?

这是因为:辩证逻辑所揭示的,仅仅是现象学层面所面对的事物属性。现象学层面的理论,回答不了上述的三个问题。以现象学范畴的事物属性为依据来面对客观世界,我们永远是处于被动之中——一切行为都不能违背客观规律(法网)。所谓的主观能动性,所谓的改造世界,实在是一厢情愿之举。因为,我们改变不了客观规律,我们所能够做的,始终不过是“模仿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继而绕过、平衡、掩盖悖论”而已。悖论不能解决,则由此而产生的事物中的矛盾关系永远存在,更因为“创造力”因素而产生的扩张性,我们的“能够”还不断地把事物中的斗争性予以激化及复杂化。

(注:现象学“剥离现象寻求本质”的企图,依然具有“是”判断的属性,故现象学依然解决不了悖论的问题,这个“本质”永远是诸如康德那个可望而不可及的物自体。《逻辑后缀学》尝试用一种不同的思路去突破这一困局,只是在论述过程中免不了还是会运用现象学语境——例如“本质”这个词。)

事物的本质是什么?接下来的讨论尝试用新的理念来予以深化分析。

首先,“悖论”、“对立统一”、“矛盾”这些不同概念之间的关系,有重新调整的必要。

逻辑中的悖论问题,不是“对立统一”的表现。这是一个最容易混淆的误区:悖论,仅仅是反映了“是”判断的内在特性——“是”判断逻辑属性中因“自他分别”这个内涵所产生的外延之一。

根据逻辑属性的第三个外延可知:任何的“是”判断,都会出现悖论。这个外延也可以相异表述为:悖论,是“是”判断的基因。这里有两重含义:一,悖论,是“是”判断的存在形式的最基本特征。没有悖论这个最基本特征,不能称为“是”判断;二,基因,即决定事物内在属性的基本因素。尽管悖论可以有种种不同的外在表现形式,但其相同基因的信息性属性决定了任何悖论都具有“有限距离的标的物形成的必要条件是指者对标的物的指向过程(行为)为‘无限’”这种因自他分别的内在属性而形成的性质。

而对立统一,则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局面的表述。这种局面,产生于企图以“是”判断解决悖论的过程中。即:

当我们企图以“是”判断解决悖论问题时,悖论中“有限距离的标的物形成的必要条件是指者对标的物的指向过程(行为)为‘无限’”这种因自他分别的内涵而形成的性质决定了对立统一这种局面必然出现。

矛盾,则是我们对“对立统一”这种局面在现象学层面上的直观性认知。因此可以表述为:对立统一这种局面在现象学层面上一定表现出矛盾性。

所谓事物的统一体,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由此而产生的俗称上的“内部矛盾”和“外部矛盾”是一种范畴谬误。矛盾反映的是对“对立统一”这一种局面的认知,对此局面可以有深度上的认知,但并不涉及范围的划分,也不应刻意分类为不同的性质而造成复杂化,因此不应有什么“内部”或“外部”之分。此种“内外”之分类,既令我们对矛盾的本质不能真正认识,亦往往是产生新的“矛盾”对立的主要原因(双引号中的“矛盾”作为习惯性用语放在“对立”之前表示这亦是一种不正确的表述。只有产生新的对立统一局面而不会有新的“矛盾”。矛盾不等价于对立)。因此当我们说“敌我矛盾”与“人民内部矛盾”时,不过是把问题表面化及“笼统化”后所得出的结论,属于以“是”判断判断“是”判断模式,即“是”判断逻辑属性第四个外延“形成一个无休止震荡与重复的纠缠共生的真类”,从而产生了多此一举的“外部”与“内部”的“新矛盾”。因此,我们可以认知到:任何事物都是对立统一这种局面的矛盾体;可以认知到:对立统一这种局面有不同的倾向性;可以认知到:“人民内部”存在着既对立又统一这一种矛盾局面,这一局面在“人民内部”倾向于同一,但不应把这一种局面定性为“人民内部矛盾”。同样地,“敌我”之间也是对立统一的矛盾局面,但此时的局面倾向于斗争。

什么是“事物”?在《逻辑后缀学》中,任何“事物”都是“标的物”,即目标(这里的“事物”只是约定俗成的一种说法,实际上“事”与“物”不能混为一谈,随着文章是展开,会深入讨论两者的关系)。本文第一章分析“是”判断逻辑属性的内涵时指出:任何目标都必定是一个所有格,即任何目标都是“有所属的集合”。

“有所属的集合”意味着一定是具有自他分别的对立性但又绝不是独立的。

对立,意味着目标与目标(参照物)之间是不相容的,是界限分明、不可替换的共时性逻辑关系。当指者确认某个目标时,必须符合确认律,即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这就造成目标与目标之间一定是相互“拒不接受”(共时性逻辑中的不可替换原理:共时性逻辑中的“共时性”含有结构性,属于语言学范畴的概念,不同于心理学家荣格讨论的某同类事件同时发生的“共时性”,后者应该称为“同时性”比较贴切)相关众集合中其他元素加入自身领域的“相对而立”,这就产生事物之间的对立性。

非独立,是因为当指者确认目标时,“是”判断成立。“是”判断成立,即产生悖论。而悖论都具有“有限距离的标的物形成的必要条件是指者对标的物的指向过程(行为)为‘无限’”这种性质。这意味着:任何有限的目标都只能够是以无限作为背景辩证性地存在——这也是对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的一种诠释。但这个无限意义上的背景被我们以种种公理“有所保留地规限”以后形成“有限的”、与目标相关的众集合,即“母体”的形式而体现出来。任何目标都摆脱不了、都必定从属于“众母体”,这就是事物的统一性。

在现象学层面,事物的对立性与统一性共存局面,就给予我们“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的认知。

 “是”判断所具有的悖论性质,通过对目标的辩证性映射,反映在现象学层面上就是对立统一这种局面的矛盾关系。这是“是”判断逻辑属性的第六个重要外延。

接下来对“是”判断逻辑属性的第六个重要外延进行逐层深入的讨论。


一,对传统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的修正(这里的“修正”是对辩证法中有关内因与外因的“修正”。在“修正”之后所产生的新思维下,接下来的文章会产生大量原创性的新概念。本文笔者认为:通过这种新思维,人类社会的一切言行及现象都可以解释得“通透”)。

在人的思维中,任何的“是”判断,都是依据某些已知前提,通过演绎或归纳后得出(确认)结论(结论等价于结果、目标)。这个“由前提得出结论”的过程(确认行为),叫做“推理”。

推理过程(行为)能够成立,是因为前提和结论之间,一定存在着一种人们普遍认同的关系,这种关系叫做“因果关系”。前提是因,结论是果。尽管现实里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即使我们企图以自认为最科学的手段去研究,我们也没法获得绝对全面可靠的因果关系。但这并不会减低我们对万事万物都事出有因,即使是没有父母的孙悟空也有天地孵化的因,也即是“没有因也要创造因”这种信念。

因此,在人类认识世界的过程中,因果关系是毋庸置疑的铁律。

《逻辑后缀学》认为,前提与结论之间必然的因果关系这个传统上的铁律,属于一种线性的逻辑关系。这种线性的逻辑关系,仅仅是认识到结论产生的充分条件,而没有认识到结论产生的必要条件(注:传统逻辑推理中往往先找出某一前提作为结论产生的必要条件而把其它前提看作充分条件。《逻辑后缀学》则把所有前提都归类到充分条件里,而必要条件则“另有所指”。其理由,在完整地阅读及理解了本节之后,自然就有了答案)。

《逻辑后缀学》把这种前提与结论之间的因果关系,定义为“前因果关系”。

前因果关系,是一种试图把行为发生者(观察者、指者)自己排除后,对目标(事物)进行确认性判断时所认识的关系。因此前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的表象(确认性判断一定是共时性主观判断,《逻辑后缀学》下卷会探讨真正的客观性)。

唯物辩证法企图以客观的、“上帝的”视角,把事物发展的“动因”作区分的内因与外因,在《逻辑后缀学》中皆属于前因果关系。

前因果关系的原理,从集合论的角度理解,是一个目标和与之相关联的一切集合之间的关系,因此并不存在“一因多果”的可能,而永远只能是“一果多因”的模式。

即任何“是”判断能够成立,设目标为A,其目标都必然是这样一个等式: A=1——是其所是——亚里士多德解释为“因自身而存在”的——“自身所是”的实体。

笔者则认为,“是其所是”或“自身所是”皆为前因果关系的“果”。

但两者的“角色扮演”不同。

“自身所是”为“是其所是”背书。接下来讨论“形式第一定律的社会学意义”时,会讨论如何“背书”。

“1”是指:只能是一个结果。“1”是人类衡量标准的基本单位(巴门尼德说“存在是一”)。

目标是果,与之相关联的一切集合是因。这种关系必定是先有其因,然后才能有其果,通过历时性逻辑在语言表达上能够以“因为n(个条件具备)…所以A”的格式表达两者的关系,因此叫做“前因果关系”。

哲学上,任何存在,都是以某种“可描述”的形式表现。而前提与结论之间的前因果关系,就造成存在在结构及表现上一定含有关联性、逻辑性及必然性三个要素(因此前因果关系也就是传统哲学里的“结构主义”)。三个要素决定了形式一定是非独立、非自足、非自决及非自存的。即现实世界里任何形式一定与外力的左右及干涉共存而没有自(主)性。即任何形式,都不能无拘无束,都没有绝对意义上的自由。在现象学中,形式表现为种种事物。在《逻辑后缀学》中,事物则被定义为标的物。结合集合论的概念及其性质,标的物作为“有所属的集合”,与其相关联的一切集合之间,存在着确定性的前因果关系,这种确定性由关联性、逻辑性及必然性三个要素所组成。因此,关联性、逻辑性及必然性是前因果关系内在的根本属性。

前因果关系是我们的逻辑思维的内在依据,它的属性决定了形式一定是非独立、非自足、非自决及非自存的。前因果关系不允许“创造条件”(因此具有客观的表象),由前提得出结论的过程(行为)永远是被动式的——前因果关系,皆具有“外因”的“内涵”。

前因果关系的前提,也就是我们一般认为的“经验”。

被动式的“前因果关系”中,每一个因和果的关系是线性的、唯一的,不同的集合相交或相联部分所组成(指向)的目标,是必然的、闭合的、有限的、“一次性的”。

如果前提条件固定不变,带来的结论一定是僵化的循环,或“一成不变”的“有序”(下卷会给予“有序”新的涵义)格式。

这样的前因果关系不能解释“事物都是运动发展变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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