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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时期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形成和发展(下)

送交者: wangguotong[★★★声望勋衔13★★★] 于 2024-04-26 1:07 已读 4331 次 1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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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乃社】延安时期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形成和发展

(下)



 


三、新民主主义的民主思想


 


民主是法哲学的重要内容。延安时期的民主建设在历史上留下了很多印记。廉政建设和监察制度建设都有民主的重要取向。如果就民主思想的直接探索而言,从马克思法哲学的当代发展这个角度来看,延安时期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的重要内容即民主思想,包括:为人民服务、权力的适度集中、以民主找到了跳出历史周期率的第一个答案。


(一)为人民服务思想


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党的作风中明确提出了需要密切联系群众的问题。“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和重要原则。1944年9月8日,毛泽东在为战士张思德举行的追悼大会上演讲的题目就是《为人民服务》。在这里毛泽东第一次从理论上深刻阐明了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这是共产主义道德特征和行为规范,也是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法定义务。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党风建设上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的所有活动以此为出发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点,经过广泛传播和学习教育,贯穿到党的全部工作和广大党员的一切行动中。


党在延安时期,特别注意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理论的学习和宣传,包括阶级斗争理论、无产阶级革命理论、社会发展过程理论等。帮助党员系统梳理和提升世界观、历史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些系统的理论和知识是在对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的理解上形成的,很具有说服力,能够深刻理解党的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形成原因、实施途径等。


以今天的法律和政治哲学术语言之,为人民服务是历史发展中的一个本体性的问题,是社会历史自身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运行的一个基本条件。中国历史上的一些民本思想,比如孟子的“民为贵,君为轻”,《贞观政要》中唐太宗的“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还有一些思想家对于民心的重视,都是对这个规律性问题的认识。政策和法纪的立足点是为大多数人利益服务,一个政权只有这样,其政治和法律上的正当性才能够得到保证,法律中规定的政权和党的地位、权威和权力才能够得到维护。在社会权力基础和来源问题上,必须获得民心支持,才能够为这个社会形成良好秩序的基础,人们才能够服从一定秩序所要求的各种规范。这就是所谓的“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


在延安时期,国民党在这个问题上就是典型的反面教材。国民党在思想观念、活动方式、制度设置、执政理念上与共产党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在思想观念上,国民党在执掌全国政权后,基本沿袭广州、武汉时期的党治体制。1935年,按照原来的设计,应该结束训政而进入宪政时期,但是国民党内一部分人对此问题认识模糊,时任国民党中央组织部部长的张厉生竟然说,“为开放政权之说者,实未加深思,本党未从民众手里夺取政权……本党之政权乃从满清及北洋军阀手里取得,换言之,则人民已失去政权,本党从而收回之。”[11]153把政权与人民分离,人民亦被排斥于政权之外。可以说,国民党就是在民众问题上犯了颠覆性的根本错误。


在新时代,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提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是对中国共产党为人民服务宗旨内涵的丰富和发展,是对延安精神的发扬光大,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重大成果。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必须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时刻同人民保持血肉关系;人民的利益就是党的最高利益。我们的政权是以人民为基础的,中国共产党的神圣使命就是为人民服务。


(二)加强权力的适度制约


富有中国特色、中国智慧的人民民主,存在着丰富的内容和形式。延安时期民主制度相当成功,一个重要方面,不是实行简单多数决定的投票制度,而是民主集中制下对权力适度制约:要民主,也要集中;要有集中的一元化领导,也要有对集中的适度限制。今天我们翻检延安时期的历史,也能够理解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所包含的全过程民主的深厚历史底蕴。


如果说,一个政党执政权力的来源和基础解决了,那么,这个权力如何能够持久地拥有,使党能够长期执政,这就需要分析权力的运行、维护问题。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权力运行、维护上,主要有两个原则:一个主要是在党内一定组织系统中处理权力的机制上,一定层次党的组织内部关系中,坚持民主集中制度;一个主要针对党与外部社会组织和人员的关系,针对党的不同级别组织之间的关系,党坚持将权力适度集中。这两个原则的一个核心思想就是权力适度集中,适度制约权力。


第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人民把权力交给党,党需要在民主基础上进行集中,在集中指导下实行民主。把人民意志和党的意志内在统一起来,把党员的意志和党的整体意志统一起来。要反对自由主义和极端民主,又必须反对过分集中。所以,一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不能偏废任何一个方面。


第二,坚持权力适度集中原则。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党政关系比较协调,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很融洽,党自身的各种机制运转顺畅。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明确提出“一元化”领导,主要在同级党、政、军、民等组织的相互关系上,党的组织领导一切。这种领导模式,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可以集中和动员社会全部力量、资源,战胜敌人。同时,在党的内部,要“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党员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组织。党的基层组织、地方组织“对上级及中央之决议、决定、命令、指示”必须“坚决执行”,党内所有成员包括高级领导必须服从中央集体的决定。共产党的一元化领导,使边区政权在多党多派合作的条件下,仍然能够保持统一和高效。


中国共产党的一元化领导本质上是民主的。其一,就领导主体而言,从中共中央到边区党的中央局都坚持党的集体领导而非个人专断;其二,就决策程序而言,内部决定重大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个人(包括党的最高领袖人物)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其三,就体制而言,是在“三三制”基础上的共产党领导的几个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这个内容十分丰富,也是我们考察这个时期民主思想的重要思考材料。《谢觉哉日记》1945年1月22日关于一元化问题的记载,先后补记几次,篇幅很大,几乎涉及古今中外,对法律、行政、党务各方面、各层次意义上的一元化问题做了探讨[12]735-760


实行一元化领导,需要处理好几个问题,主要是一些党组织不够尊重政权组织,少数党员领导干部不够尊重党外人士,以及党内上下级之间发扬民主不够等。这种一元化领导的特征是权力相当集中。如果这种集中不适当,可能会带来问题,甚至严重的问题,比如用人治或者党治代替法治,没有很好结合二者。邓小平在当时对这个问题有深入分析。1941年他在《党与抗日民主政权》一文中指出:“党的领导责任是放在政治原则上,而不是包办,不是遇事干涉,不是党权高于一切。”[13]8这就是说党对国家,党对政府,不是行政领导的关系,而是一种政治领导的关系;党对政府的权力,是一种政治(领导)权力,而不是行政(管理)权力。在“三三制”实行的过程中,党如何领导政府,这个问题处理得比较好。


(三)历史周期率难题破解的第一个答案:民主


在中国历史上,政权更替现象是普遍的。其中,以腐败而丧失政权者占据大多数。1945年毛泽东和民主人士黄炎培在延安窑洞谈论历史周期率时明确提出,跳出中国历史上各代政权“执政——腐败——垮台”周期率的基本途径,就是民主,让人民监督政府。只有民主,才能够保证一个政权的清正廉明。这个时期所进行的民主政治建设理念和措施主要有推行民主选举,在政权建设上重视“三三制”的实行。新时代党提出跳出中国历史上治乱兴衰的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就是党的自我革命。这是在延安时期破解历史周期率的思想基础上提出来的。延安时期的探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1937年至1946年,边区进行了三次大规模的民主选举活动。这些选举,都是广泛、平等、不记名和纪律严明的、制度化的民主选举活动。在选举过程中有很多创举,比如有些选民不识字和不会书写,就用投豆子、烧香洞等方法来表达自己的意愿。选举出来的代表有广泛的代表性,比如有农民、女性等。这种方式是中国历史上的创举,边区具有如此的活力,应该说这种制度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民主是活力、凝聚力的源泉。


“三三制”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三三制”的主要特点是:其一,建立的是抗日民主政权,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的对汉奸和反动派的专政。其二,在政府人员的构成上,共产党员占1/3,他们代表无产阶级和贫农;“左派”进步分子1/3,他们代表小资产阶级;中间分子占1/3,他们代表中等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其三,抗日民主政权经民主集中制下的民主选举产生。其四,共产党在政权中占据领导地位[14]124-127。这些制度的实行,对于联合各个阶级参与抗日,对于吸纳更多人参与到政治中,对于协调社会各个阶级和阶层之间关系,对于各个党派之间的合作,都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对于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是一次比较好的梳理。党政关系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当代政治哲学和法哲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一个创举,“三三制”中包含的基本理念值得我们反思。


延安时期的中国,边区和国统区有“两个天”,两者在法律、民主这些制度的设置和实质上都不同。边区真正实施了民主法律制度,最后赢得全国胜利。这个胜利的过程及其背后的制度、理念值得深入探讨,从而让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所内蕴的历史内容和逻辑必然更加充分表达出来。


 


四、新民主主义法治思想


 


把握新民主主义法治理论的关键点,在于我们要理解当时中国社会的发展阶段和道路。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中国共产党认为当时社会革命是由共产党领导的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自由和民主的民主革命,但是这种民主革命和其他国家的民主革命是不同的,是新型的民主革命。其他国家民主革命的领导者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结果是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成功以后建立的是新民主主义政权,这种政权不是社会主义的,也不是资本主义的,是一种新的民主主义的政权,这种政权在经过一定的历史时期以后,将转变为社会主义政权。这种政权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国家具有普遍意义。这样,新民主主义的法治理论就定位在:其一,不同于资本主义;其二,不同于社会主义。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对于这个问题有明确说明。这种民主理论对于我们理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富有中国特色,是中国问题的中国解决方案,是中国理论的重要内容。


(一)新民主主义法治的基本理念:依宪执政


法治的关键就是按照宪法来执政和治理国家。宪法是根本大法,作为所有法律的基础和母本。这是法律理论、法律哲学的关键问题。


理解宪法在延安时期的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重要性,有两个背景问题需要理解。一个是20世纪三四十年代在国民党统治区域进行的宪政运动,这场运动以实现民主政治为目标,以中间势力和民主人士为代表,要求国民党结束训政,实行宪政。在国民党统治区,其宪法当然不是为中国大多数民众服务的,而主要是代表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一个是中国共产党在边区普遍实行新民主主义的政策和法律,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宪法政治,尤其在政权建设中实行“三三制”。边区的实践具有在全国示范的意义,具有争取中间派、激发人民群众抗战的策略的意义。


新民主主义宪法制度的形成,一般认为是在1940年,结束的时间为1954年。1919—1940年为新民主主义宪法思想及其制度的探索、萌芽、雏形阶段。新民主主义宪法思想是1940年2月毛泽东在延安宪政促进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的。新民主主义宪法政治思想形成的标志,是1940年3月毛泽东在《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中系统完整地提出“三三制”政权思想。但这个时候还没有完善的宪法,仅仅有一些纲领。抗日战争胜利后,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是重要的宪法性文件。宪法制度完善的标志是1949年通过的《共同纲领》。延安时期的宪法制度和思想,体现了在中国社会道路基础上建立新民主主义政权,形成一个民主社会的事实,并用新民主主义的宪法来认可、保护和固定这个事实。新民主主义的宪法,不同于资产阶级的宪法,不同于当时苏联的无产阶级专政宪法。这个时期的社会建设是一种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建设,其宪法理念是新民主主义社会理论。


新民主主义法治和宪法思想的提出和完善,延安时期法学界做出了很大贡献。在这个时期,参与其中的一些法学家,如鲁佛民、李木庵、张曙时等对新民主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有重要的贡献和影响。一些领导人如谢觉哉等也有很大的贡献。新法学会在一定意义上奠定了中国新的历史时期法学研究的基础和方向。


1941年1月6日,一群对未来新中国法制和法学抱有强烈责任感的法学家们在延安发起成立了新法学会。新法学会的宣言,对我们理解延安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第一,法学会的任务是要推进法治运动。其途径为研究法学史的演进及其适合客观现实的理论,借鉴法学史,探讨社会与思想之间的关系,形成完备的法律制度,为新民主主义及其法制建设作出贡献。“本会的任务就要推进新民主主义的法治运动,首先应当研究法学史的演进及适合客观现实的理论,来配合新民主主义的政治经济与文化。”[15]


第二,法律是人民中心的,法治成为工具,同时也是各阶级之间调整利益关系的准绳,还是人民的精神财产,能够形成新民主主义的法学和法律制度。“新民主主义法治必须成为人民自己真正了解与运用以保卫民族保卫切身利益的工具,倘人民真能了解与运用,而抗日各阶级的人民之间才有自动调整并真正调整其利害关系之可能,有优良法制而人民不能活泼运用,那优良也是徒然,法治也成问题,新民主主义法学与法制,必须是人民日常运用的精神财产,本身才真正成为新民主主义的法学与法制。”[15]


第三,法学会的形成,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大众化,对法律知识、法律制度、法律措辞的大众化,也有积极的意义和价值。新法学会重要人物谢觉哉还特别指出,在法律文告用语上要经过工农群众了解或者改造,要在大众中吸收一些、创造一些新语,有些旧语要洗炼后再用,要把长词、大众不喜欢的词切短[15]。惟有经过如此的过程和方法,新的法学才会具有中国问题意识,才能形成具有中国的风格和气派。延安时期新法学会就是这样做的。这对形成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建构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有重要意义。


(二)新民主主义的人民司法思想


新民主主义时期的司法主要镇压敌人,保护人民。在保护人民方面,主要特点是方便群众,尊重民间习俗,这种司法是为了完成党的政策和方针而设,很有中国特色。这种司法的制度和宗旨是为群众服务,不强调现代法治的程序性、中立性等。这些体现在对马锡五审判方式推广中,也体现在边区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党性和专业性的结合中。这种司法思想和制度是对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很大贡献。


1. 马锡五审判方式与司法人民化


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指导制定的法律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念下的法律。在这种状况下,政权如果想利用传统资源而在乡村社会取得合法性,国家法就应当与民间习惯相互沟通、相互适应、相互交涉以至相互塑造。民间调解的引入就不可避免。不仅民间调解的范围相当广泛,而且案件处在侦查、审判、上诉、执行程序中,均可以调解解决。不仅群众自己调解,群众团体亦主持调解,政府也出面调解,就连法院正式审判也与调解联系在一起,由此产生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审判与调解结合”的方式,就是在调解的过程中,利用习惯法即民间的舆论和人情的压力而使国家法得到有效实施。


1943年,马锡五担任陕甘宁边区陇东专员公署的专员,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厅的厅长,期间做了大量工作。1946年4月,在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上,马锡五被选为边区高等法院院长(1949年2月边区高等法院改为边区人民法院)。简言之,“人们把这种贯彻群众路线,实现审判和调节相结合的办案方法,亲切地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16]24。调解在这种审判方式中占据重要地位。这种审判方式在当时也有很多的总结,1945年5月,马锡五在延安大学回答学生提问时候,将马锡五审判方式归结为:“就地审判,不拘形式,深入调查研究,联系群众,解决问题。”[16]41


对这种审判方式可以有很多的解释,但是其中一种重要的解释,就是法律的合法性问题,包括法律执行的合法性、有效性如何认识的问题。这依然是当代法哲学的重大问题。在马锡五审判方式推广以前,边区政府有很多来自国民党统治区的法律专家;同时,边区作为国民政府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域,依然施行很多国民党区域的法律。但是这种法律重视程序性、专业性,而倾向性不是很明显,对于新社会的主体即广大人民来说,并没有什么好处,也没有获得他们的认可。当时条件下,党动员群众进行革命,需要群众的认可和参与。在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群众路线得到重视。这种司法方式在理念上更加重视合情,一些地方性习惯与做法经常被引入来解决问题,以争取更多民众的理解和认同。


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法律的社会治理工具的理解,形成了中国法律的新传统。这种法律传统既不是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简单继承,也不是对苏联马克思主义法律传统的简单模仿,也不是对西方的法律传统的简单抛弃,而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对中国传统的、苏联的乃至西方的法律传统的全面改造和重新组合,对各种不同的法律技术的重新组装,包括对中国古代调解技术、苏联的组织技术和西方的程序化技术等进行改造,由此构成国家治理机器[17]。这可以理解为马克思主义法律文化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种结合。这种结合是成功的。


2. 司法的人民性、党性和专业性结合


一定意义上,近年来对于延安时期司法思想的研究具有实质性的突破。人们开始反思原来并没有意识或者意识不很明确的问题。司法问题涉及党和法律的关系问题,涉及党自身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的地位问题,涉及司法、立法和行政的关系问题,涉及司法改革的方向问题。法律规范体系、法律制度建设和法治建设,首先遭遇的困难不是立法层面的,而是司法层面的。司法方面问题体现在实施法律过程中遭遇困难,这对于法律的合法性问题也具有提醒作用。法律不能实施,有可能是实施机关的问题,也可能是法律自身的合理性、合法性问题。


在对延安时期司法成绩的探索和教训的研究中,有两个方面的研究比较深入:一个是关于司法与党的政策工具的关系。当时司法活动为了实现政权的巩固与发展,司法倾向于人民化、群众化,马锡五审判方式是这种思想的代表。一个是边区审判制度改革。1943年前后,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曾进行过一次以强调司法审判的规范化和人员的专业化为主要内容的司法改革。由于反对势力过于强大,法律知识和法律人才积累不足以及时机选择等种种原因,改革以失败告终[18]。当时主张改革的人多有旧法的根基,但是新民主主义是一个新事物,用旧规难以范新事。这种不规范可能是突破原来范式的一种表现,是一种法律范式变迁的表现。但是,在近代以来的法治思想中,特别强调法律的形式性。延安时期新民主主义司法强调的是司法中党的领导,强调司法的人民性,强调实质性,而对于法律的形式性、司法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没有给予重视。


从专业性上看,法律自身也有一个延续性的问题,传统的法律如何同新的时代要求契合,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新民主主义的法制,与旧的法制具有根本区别。在离开延安以后逐步取得全国胜利的过程中,对国民党法律体系的存废问题存在着争论。从形式上说,六法全书没有什么根本的问题,这种法律的部门的划分没有多大的问题,这是近代和现代法律体系的一种形式而已。但是从法律的精神来说,六法全书必须废除,这种法律表达的精神和我们的革命、建设精神有根本的不同。


总的看来,今天我们回顾延安时期的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的形成和发展,更加体会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守正创新,取得了原创性的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和中国实际相结合、和中国传统文化相结合的最新成果,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发展[19]1,也是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当代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主要内容。延安时期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是比较丰富的,值得在大历史观、历史唯物主义指导下,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给予高度关注和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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