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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了,我的意见在此

送交者: 等边直角三角形[♂★★★★三儿★★★★♂] 于 2019-10-01 10:42 已读 2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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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三儿请进 由 银河小将军 于 2019-09-25 7:59

我觉得你的版本已经够资格当作提案发起了。我可以帮你发。

但我还是坚持那两点:

[初步调解]作为流程中的“第零步”比较好。投诉人与受理人的接触,好比参选人与提名人的接触,是不单独列出来写作一步的,毕竟其他董事没有监管他人提名、立案的权责。立案流程减为四步,也可和提案、提名的流程统一,有助大家理解。

如果上一点我们有共识的话,那么对版主和对网友的投诉受理,四步流程是一样的,我觉得可以合并。不同的地方主要在初步调解的手段和处理方式。于“注1”、“注2”中分别列出即可。

另外,董事干涉内政,我觉得定义为“在栏目内”会更清晰,利于执行。

“诉状(Pleading)”一词,比“处罚要求”更加正规、简练。

我的最新七八合并版,见下一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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