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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河北男子存两千定期,20年后银行拒不兑付:利息太高不能给

送交者: hgao[♂☆★★★★声望勋衔19★★★★☆♂] 于 2024-05-08 22:34 已读 1742 次 2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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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精神和诚信意识基本上是所有行业发展的基石之一,一纸合同是维护合作双方最有利的依据,只要不违背公序良俗以及法律要求,那么这纸合同,是应该受法律保护。也正是因为合同的这种约束力,才使得本不相熟的双方有了信任感,如果没有契约精神随意毁约,那合同也就变成了一纸空文,这又要双方如何互相信任?


2009年,在河北青县,一个姓骆的先生却因为一个“古早”的存单和银行直接对了起来,事情还得从20年前,也就是1989年说起,在当年,中国农业银行青县支行为了吸引储户,在那年夏天以提前准备未来储备金为宣传点,推出了所谓的“生活基金”储蓄活动,在活动相关的宣传文件中,明确写明只要预存几百块,到期极有可能就可以得到几千块以及几万块。



再加上银行给出的利息确实不低,这种噱头要当时很多人趋之若鹜,骆先生当年也是打着给自己刚出生的儿子存一笔上大学费用的想法,存了2000块钱进去,因为当时银行推出了好几个年限,其中最高的就是20年,存的年限越高利息也越高,骆先生算了一下20年后正好自己的孩子在上大学刚好可以取出来给他交学费,于是直接存了20年,2000块钱存20年,按照利息来看,最后到手应该有9万多元。


这九万块钱在当时来说已经非常多了,骆先生一开始的时候还很期待,随着时间一久,却渐渐忘记了这件事情,直到2009年的9月,骆先生因为在收拾房间的时候,在一个抽屉里面发现了这个存单以及当时相关的宣传册,骆先生一看自己竟然还有这么一笔钱没有取,于是决定去银行取出来,正好给儿子交学费。


于是他来到附近的农业银行,农行的工作人员在看见这么一张存单之后,也是惊讶了一番,因为时间过去太久,银行内部人员也不知道这个存单应该如何处理,于是只能向上级请示,上级很快也反馈回了讯息,


存单是真的,但是钱取不了。


骆先生实在是觉得不能理解,因为既然存单是真的,那么为什么又取不了钱,我给存单证据,你给我钱,这不就是正常的操作吗?对此银行方面也给出了答复,因为骆先生这张存单已经违反了现在国家的规定,银行没有办法兑现,因为法律规定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银行所说的规定是在1989年以后央行颁布的,限定了定期储蓄的最高年限为5年,如果到期未取银行则会帮忙续存五年,也就是说此前的20年的年限到了2009年已经违反了规定,再来,当年为了吸引储户的高利息,到了现在看来也是违反了规则的,因此银行方面根据现在的法律根本就没有办法对其兑现以前的利息,如果真的强行兑现,银行会因为违反规定,而受到央行的处罚。



可骆先生根本就不接受这一理由,因为在他看来,自己存款是在规定颁布之前,即便后来的规定如何严格都没有办法规定到之前签订的合同,应该依旧按照当年的规定来实行,而不是将新规强行套用上去。


如果真的是这样的话,那当年的农行是不是算得上是虚假宣传?而且骆先生从来就没有接到过银行的任何提醒取钱通知,在没有通知储户的基础上,对储户存入资金的利率以及年限私自做了调整,难道这就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吗?


骆先生的一系列问题问得银行管理人员哑口无言,但是他却依旧表示自己只是传达上面的意思,按照规定来办事,没有权利违规操作。骆先生对于银行处理事情的态度很是不满,他满腹怨气。


而同样当地的胡女士也因为这件事情烦恼,当年她的父亲将自己一年半的工资600元存进了银行,就是为了20年后2万元的本息,没想到也取不出来,同是天涯沦落人的两人,干脆一起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骆先生和胡女士向法庭提供了当年的存款单以及当年农行的宣传小册,上面明晃晃地写明了年限以及利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而且该从双方达成存款意愿并且签字盖章之后,这个存款合同就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即便银行如何辩驳,都应该要支付骆先生和胡女士这一笔本息,可最终法院却并没有按照以前的利率来对银行进行判令,而是依靠如今的利率以及年限,按照5年转存的方式,判令银行支付骆先生本息9000多元,而胡女士只有仅仅2000多元。



按照通货膨胀来看,两人之前的钱财不仅没有保值,反而还亏本了不止一点,这要两人根本就没有办法接受,因此随后两人提出上上诉,或许是因为该案件性质复杂,最终并未有结果流出。


公平本应该是相互的,特别是在银行这种金融机构中,储户将自己的钱财存入银行中,是因为相信银行,可最终却没有能够得到一个满意的结果,这叫他人如何信服?笔者既然已经有了合同,就应该按照合同办事,体现契约精神,无论之后的政策如何变化,这笔损失都没有理由来让储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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