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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后缀学(十九)我想要(5)形式定律

送交者: 仁剑[♂☆★★声望品衔11★★☆♂] 于 2024-07-10 12:52 已读 7009 次 1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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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是人心的表现。人心的表现是否正常,反映在人性是否真实,人性是否真实,则取决于人格的二重性能否如同一般事物般,具有浑然天成的兼容性的真实关系。

由于前、后因果关系围绕着同一个目标分别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或者说起着不同的作用。“是”判断所具有的悖论性质,通过对目标的辩证性映射,反映在人身上就令每一个人的人性表现出“人格的二重性”。

人格,是人性在社会学和心理学上的概括。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人格是多重的、是多样复杂的。但在《逻辑后缀学》中,人格只分为两种:前因果关系下的本征人格和后因果关系下的表征人格。

前因果关系,是目标和与之相关联的一切集合之间的关系。一个人之所以是(成为)“这个人”,是与之相关联的一切物质性、精神性、社会性的集合历时性所“塑造”的结果。由此而产生的本征人格,被前因果关系所具有的关联性、逻辑性及必然性三种内在的根本属性所决定,具有一种潜在的被动依赖性,及顽固的确定性附属关系,所谓“江山易改本性难移”就是“惯性的”本征人格的写照。

但“这个人”的存在意义,又必须在根据后因果关系对所附属的集合中的“补集”,即对“非”场的共时性排斥(“画靶”)过程中才能够产生,只有排斥过程才能使每一个人都因为“有所区别”而具有“特立独行”的表征人格。

因此,每个人的人性,都被前、后因果关系所决定而具有人格的二重性。而人格二重性的兼容性则取决于人在主观意识上对前、后因果关系所侧重的比重大小。

百分之百兼容的人格二重性,具有如同实实在在的大自然一般,没有孰轻孰重、不涉及任何意义的真实关系。中国人常说“该来的总会来”、“顺其自然”、“随遇而安”,以及中华传统哲学思想中的“返璞归真”,皆是对百分之百兼容的人格二重性的领悟之后的“自适应”。

当人性中出现了“我需要”及“我想要”的因素时,人格二重性就不能取得兼容。由于人类是社会性群体,当人格二重性不能兼容时,就会产生许多社会学意义上的人性问题。对这些问题,我们往往习惯性先从社会因素去寻求答案,但这就忽略了其根源是人格中的缺陷。我们常说“人无完人”,即每个社会人多多少少都带着“缺陷”。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厘清。第一个问题是:由有缺陷的社会人所组成的社会必然是有缺陷的社会,因此人类社会一定是有缺陷的,而不是有缺陷的社会造就有缺陷的社会人。这当中的本与末必须搞清楚;第二个问题是:并没有多少人明白什么才叫做“缺陷”。通常会把缺陷与缺点相混淆,但缺陷不是缺点。缺点是与“期望值”不符;缺陷指的是人格二重性的兼容度不能达到百分之百。每一个社会人,因着利益的取舍,更因着卫道士们种种眼花缭乱的导引,其思维上的倒错造成人格二重性总难以达至真正的兼容,这才是对“人无完人”的准确诠释。有关“缺陷”的根本原理,将在下卷指出。

这里先讨论:什么叫“思维上的倒错”?

通过对现实社会的观察可知,社会人的表征人格远比本征人格更重要,这意味着社会人都侧重于“后因果关系”。即我们的主观意识中为了确认而运用的逻辑,“非”场的“后因果关系”逻辑所占的比重相当之大。

在个人主义思潮泛滥的现代社会中,这种比重甚至走向了极端化(不停地“画靶”成为不容置疑的必然)。

人对事物的认识,人与人之间的了解,表面上是因为观察研究对象的“是”,实质是因为观察研究对象的“非”。离开了“非”场,“是”(这个人)本身其实没有什么意义(不能显示出价值)。但这就形成了“是”不但必须靠“非”场维持,而且还必须靠“非”决定——因为“非”,所以“是”。因为非nX,所以A。进而终极的“纯正唯一”的“因为非nX,所以必须A”的“后因果关系”逻辑——背书过程的逻辑。

这类似源自于法律中的无罪推定,为了维持“是”,必须“非”这样,“非”那样,否则“是”就“不是”了,就可以“无罪释放”了。如果有某一个“非”的元素缺失,或变成了“是”,都会导致“前因果关系”的机制发生作用,原来的“是”就不再是原来的“是”,即“这个人”就不再是“这个人”了。例如某位德高望重的名人,因做了一件与其形象不符的事并被大众所知晓,就“有缺点”了甚至是“人设崩塌”了,也就“社死”了。

建立在无罪推定的现代法律里,为了达至越来越准确的效果,“非这样,非那样”的法律条文已经浩如烟海,个人穷一生精力都难以贯通,最终什么是有罪什么是无罪反而越来越难以分辨清楚,正应了中国一句古词所言:剪不断,理还乱。

但这种因为“非”,所以“是”的“后因果关系”逻辑下的“存在意义”,反映的是社会人思维中的“倒错”的认识论:把前因果关系作为果,把后因果关系作为因的、有后才有先的、因非而是的因果倒错——笔者称其为“浅层思维倒错”:

——因非而是的浅层思维倒错,亦叫做“浅层内因”。

浅层思维倒错:因非而是——“自身所是”的背书逻辑——一种在大众中具有普遍性的、“肤浅”的“是其所是”的思维倒错——没有“自身所是”,“是其所是”没有意义。但“是其所是”又必须由没有意义的“自身所是”背书才有意义——即我们始终“搞不清楚”“自身所是(什么)”——“搞不清楚”“自身所是(什么)”,“是其所是(什么)”的意义其实并没有意义。

识的前提是知,但我们往往是识而不知。就如同我们都“识”用智能手机,但真正“知”智能手机工作原理的人只是极少数;习惯了用GPS导航的司机,对自己走过的路线及至当时所处位置根本就“无知”。这种“倒错”忽略了或者说掩饰了前因果关系是后因果关系产生的必要条件,甚至是否认前因果关系对后因果关系的主导作用,即人为地弱化甚至割裂了前、后因果关系之间那种浑然天成的、历时性与共时性完全同一的“兼容性”的真实关系,而把共时性的“存在意义”作为“是”判断的必然——因价值观而产生的——自定义的必然。

我们常常说“某某人的价值观出了问题”,实际上价值观本身就是“问题”:事物皆各有其价值——笔者称其为“事物的标签化”。

“因价值观而产生的自定义的必然”,典型的例证可参考西方国家冠冕堂皇的道德理由下各种“逆权侵占法”。而“逆权侵占法”的道德理由则以康德定言命令中的普遍法则作为背书:1,地球上没有人有权拥有。2,因此地球上所有东西都是没有主人的。3,因此作为理性的存有——人,定言命令不会发出:“你不能拥有东西”这类实质性的命令。4,因此如果我的守则说:“我可以拥有东西”就不会违反理性,即拥有东西是理性上所容许的。5,因此根据普遍律程式就可以得出:“人人都可以拥有东西”。

这个所谓的“普遍法则”兜兜转转,转弯抹角,说白了就是为人类的贪念找遮羞布,为贪念赋予了高大上的价值观内涵——自己为自己制造了道德大旗后,就可以堂而皇之地“以上帝的名义”成为“新大陆”的主人(哦哦,更有甚者,居然还可以名正言顺地把太阳注册为自己的私有财产更受到“法律”的保护——2010年一位西班牙女士的作为,就“居然真的”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同”了)。

自定义必然,也就是传统哲学概念里的“客观存在”。但笔者从这里开始,这个“客观存在”在《逻辑后缀学》里称为“主观存在”。

因此之前的一个表述需要改一改:

——存在是存在后因果关系的主观存在。

主观存在的本质是:不承认前因果关系对后因果关系的主导性,通过后因果关系逻辑把“自定义”的存在意义强化为果之因。

如此一来,自定义必然(主观存在)又产生另一种倒错——中层思维倒错(注:还有一种“深层思维倒错”,将放在下卷里讨论):

——中层思维倒错,亦叫做“中层内因”。

由于带有价值观的存在意义成为了必然,这个“必然”必须有“是之为是”的根据,也就是必须得到“实证”,实证的“方法论”是:集合的无序性中的“无序”,就被强行设定为有序,即“纽带发生断裂(无序被主观屏蔽)”,原来带有或然性、模糊性的排斥行为就变成了有选择性的排斥行为,“纯正唯一性”就被赋予了实质的,“真值”的意义。

因此,集合中元素在纵轴上的“互异性”,是自定义性质的——自定义了互异性之后,有选择性的排斥行为才能“有效”——也就有可能“带着结论找证据”。

浅层思维倒错是类似于无罪推定的排他性的认识论;

中层思维倒错是类似于有罪推定的选择性的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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