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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历史的再认识

送交者: oee2013[☆★★君士坦丁之鹰★★☆] 于 2021-05-01 1:36 已读 128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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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歷史之再認識——淺談其統治實況
范永聰博士
有元一代(公元1271—1368年),往往在傳統歷史認識及一般教科書中被形容為異族統治中原的漢人黑暗時代。考其原因,或許有三:其一、蒙元入主中原,其統治政策確有偏向維護蒙古族人及色目族人(西域人士)之處,漢人地位處於下風,當為史實;其二、在傳統大漢族主義史觀下,蒙古人以人口較少的「夷狄」身份入主中土,自然為人口眾多的「華夏族民」不屑;其三、蒙元入主中原,享國不足百年而亡。以其南下前三次西征之龐大軍勢觀之,其帝國理應十分鞏固;然元代統治中國不足一個世紀,自然容易令人聯想其統治政策差劣,被詬病為「馬上得天下,馬上治天下」的說法也就不脛(音︰徑)而走。然而,若果細心考證史實,復加閱覽近年推陳出新的元史研究成果,可以得出嶄新結論:元代統治中國的政策固然有其弊端,但元朝時代的中國,不但並非黑暗時代,其政治、經濟、文化與器物等各方面的發展,也有值得稱許之處。


以往談及元代的統治狀況,有兩項至為傳統歷史觀點詬病。第一,元朝以蒙古外族入主中原,為了維護自己作為統治者的絕對利益,乃實施「民分四等」的方式來進行管治。一般認為,元世祖忽必烈(公元1215—1294年;公元1260—1294年在位)統治時期,下令把全國人民分為「四等」:蒙古人、色目人、漢人(金朝[公元1122—1234年]統治下的漢人)及南人(南宋[公元1127—1279年]統治下的漢人)。元代「四等人」制,是元代政治和社會制度的一個重要特徵,對元代歷史影響深遠。這四等人在政治上的待遇、法律上的地位和經濟上的負擔等等,都有不同規定。筆者就讀中學時,「民分四等」可說是學習元代歷史的首要重點;在看過歷史課本的解說之後,一眾同學對此均深信不疑。


不過,所謂「民分四等」之說,只有一個明確出處——清末民初學者屠寄(公元1856—1921年)所撰《蒙兀(音︰迄)兒史記》一書。該書卷六〈忽必烈可汗〉中載:「於時大別人類,······為四等。曰蒙兀人,曰色目人,曰漢人,曰南人。」元代官修政書《元典章》中,也沒有關於「民分四等」的任何記錄;甚至「正史」《元史》,以及明代重要一手材料《明太祖實錄》,均未提及元代曾有明令推行「四等人制」。部分學者指出,按照常理,如果元代真的存在這種明文法令,到了元末反元群雄並起,定當以其大做文章;但據各種文獻記錄,亦未見群雄提及所謂「民分四等」之說。
近年不少學者注意「民分四等」此一問題,研究成果屢出,真相似乎愈辯愈明。學者普遍認同,元朝統治中國期間,蒙古貴族享有特權,以及針對漢族人民的民族壓迫,的確存在。元朝政府顯然沒有就「民分四等」頒布專門法令,但終元一代,帝國內不同民族待遇有異的情況卻是事實。這種歷史實況反映在元代不同種族人民在政治、法律地位,以及其他權利等等諸多不公平的規定之中。惟學者白翠琴於其論文〈略論元朝法律文化特色〉中提及:「元朝的法律雖然為蒙古、色目人規定了許多特權,但是真正利用法律到處橫行不法的只是蒙古、色目貴族。廣大蒙古、色目勞動人民與漢族勞動人民一樣,過著受壓迫剝削的生活。貧苦的蒙古人甚至有被販賣到異鄉和海外當奴隸的,這在《通制條格》和《元典章》中也屢見不鮮。」可見即使存在「民分四等」的統治理念,也不見得所有蒙古族人均享有特權。由是,元朝大概沒有頒布把各個民族明確分為四等的專門法令,但是在諸多政策與法規之中,蒙古人與色目人作為主要統治階層,終元一代,一直享有特權;這種事實恐怕是催生「民分四等」這一說法的重要來源。著名元史研究專家蕭啟慶教授在其著作《元代的族群文化與科舉》中作出量化統計研究,他得出一個重要結論:有元一代,丞相、平章此兩等屬於宰執品階的最高等文官,一直為蒙古人與色目人兩個民族階層壟斷。在元代統治中國近一百年間,共有四百七十三位宰執,當中七成為蒙古人或色目人;漢人與南人合共只佔三成。他指出:「南人始終遭受嚴重排斥。在蒙古、色目族群中,蒙古人與色目人分享政權,元廷因需借重色目人的統治能力,色目宰執的任用人數超越蒙古人。但丞相之任用,始終以蒙古人為主,而平章則以色目人為主。中期以後,略有改變。總之,由宰執的任用看來,元廷對征服族群的區隔始終未曾減少。」這個研究成果,證明元代九十年間,漢人與南人確實受到欺壓;雖然「民分四等」一說,並非朝廷明文法令,但據蕭教授的研究成果可以得知,此非明文法令的觀念,何以根深柢固,甚至影響近人對蒙元統治的看法。


第二,過往有一種說法,認為蒙元停辦科舉,中斷中國傳統文化發展,並且對中國傳統儒家思想欠缺尊重。正如「民分四等」一說,這種觀點不能說完全錯誤,但也絕不準確。關於科舉制度,元仁宗(愛育黎拔力八達,公元1285—1320年;公元1311—1320年在位)統治時期已經恢復舉辦;元順帝(元惠宗;妥懽(音︰歡)貼睦爾,公元1320—1370年;公元1333—1370年在位)即位之初,權臣伯顏(公元1280—1340年)專權時曾一度中斷,然伯顏被順帝治罪降官以後,科舉又再恢復。考元一代,科舉制度雖然終非定制,但妄言元代未曾舉辦科舉,確實不合史實。《元史》〈選舉志〉中載:「太宗(窩闊台汗,公元1186—1241年;公元1229—1241年在位)始取中原,中書令耶律楚材(公元1190—1244年)請用儒術選士,從之。九年(公元1237年)秋八月,下詔令斷事官術忽斛(音︰酷)與山西東路課稅所長官劉中歷諸路考試。以論及經義、詞賦,分為三科,作三日程,專治一科,能兼者聽,但以不失文義為中選。其中選者復其賦役,令與各處長官同署公事。得東平楊奐等凡若干人,皆一時名士。」可見蒙元立國之初,尚未入主中原,太宗已聽從名儒耶律楚材建議,開科取士。


《元史》〈選舉志〉又載:「[元世祖]至元四年(公元1267年)九月,翰林學士承旨王鶚(音︰岳)等請行選舉法。遠述周制,次及漢、隋、唐取士科目。近舉遼、金選舉用人與本朝太宗得人之效。以為負舉法廢,士無入仕之階,或習刀筆以為吏胥(音︰須),或執僕役以事官僚,或作技巧販鬻(音︰育)以為工匠、商賈。以今論之,惟科舉取士最為切務。……帝曰:『此良法也,其行之!』中書左三部與翰林學士設立程式,又請依前代立國學,選蒙古人諸職官子孫百人,專命師儒教習經書,俟(音︰自)其藝成,然後試用。」到了元世祖至元二十一年(公元1284年)九月,當時的丞相火魯火孫、留夢炎等人又一次重新建議開科取士,雖然也因故未果,但科舉取士的方略卻被確定。及至元仁宗在位期間,終於復行科舉。皇慶二年(公元1313年)十一月,仁宗下詔復行科舉,以南宋巨儒朱熹(公元1130—1200年)所注《四書》為法定考試用書。此後六百年間,中國科舉考試內容以程朱理學為宗,朱子學說因而成為官方正統之學,影響中國至為深遠。由此可見,元代雖不如宋代般定期舉辦科舉考試,然漠視史實,指責蒙元徹底停辦科舉,確實有誤。尤有甚者,近有學者楊冉(音︰染)撰〈論元代統治對雲南科舉的推進〉一文,指出雲南地區參與中國科舉考試,始於元代。元代舉辦科舉,促使儒學思想文化開始在雲南地區內蓬勃發展;而元代以前,雲南未屬中國統制,先後為南詔及大理統治;元朝建立以後,雲南始為中國國境。科舉考試的推行,實在有助雲南地區融入中原文化體系之內,對於加速該區的開發,實在大有裨益。


至於詬病蒙古人不認識漢族文化、不尊重中國傳統儒學思想,也屬於不完全準確的指控。元仁宗正是熟讀儒學經籍、禮賢下士的君主。他曾下令把《貞觀政要》、《帝範》、《資治通鑒》、《尚書》、《大學衍義》等書翻譯成蒙古文,刊行天下,令蒙古人、色目人誦習。終元一代,蒙古族或色目族名儒亦見重於朝廷,除上文提及的耶律楚材外,制定《大元通制》的拜住(公元1298—1323年),以及《宋史》、《遼史》與《金史》的編撰脫脫(公元1314—1355年),均為政績卓越的蒙古族儒臣。由是觀之,蒙元也不至於完全漠視漢族儒學傳統。


誠然,蒙元統治中國期間,不乏高壓政策。例如「斡脫」[ 斡脫︰也作「窩脫」,突厥語,元代突厥商人所組成的商業團體;政府為其設置「斡脫所」,通
過「斡脫所」所放的高利貸即為「斡脫銀」。]——高利貸官商盛行,對百姓為害極大。同時,奴婢買賣也一度盛行;元代將奴婢通稱為「驅口」,本來主要來源是戰爭俘虜,後來發展成蒙古貴族經常將平民拘掠為「驅口」。部分農民因無力向「斡脫」還債,又或生活窘(音︰困)迫,其子女或自身也最終淪為「驅口」。由於元代法律規定,「驅口」等同主人財物,辦妥一定手續即可自由轉賣,所以當時「驅口」買賣之風極盛。在兩都——大都和上都均有「人市」,只要經官府檢查給據,就可買賣交易。由是人口販子處處,百姓深受其害。


農業方面,元代各級軍政皆立屯田,以資軍餉。屯田大規模鋪開,本來對恢復發展農業,能起積極作用。但由於管理屯田的官員貪污經費,復加天災連年,所以自元成宗(鐵穆耳,公元1265—1307年;公元1294—1307年在位)一朝起,屯田廢弛情況十分嚴重。及至元朝後期,大多數屯田已經名存實亡。


在蒙元統治下,中國的經濟與社會固然有其弊端,但若因此輕率指責元代乃中國社經史上的黑暗時期,也是於理不合。有元一代,經濟發展絕非停滯不前;相反,蒙元帝國領土空前遼闊,國內交通與貿易發展頗為興旺。其時,除了貫通西域的陸上「絲綢之路」十分發達之外,海上「絲綢之路」也相當繁榮,促成一些東南商港如泉州等興起,與其相連的海上航線可以直達世界各地。交通發達與商貿興旺的同時,中外文化的緊密交往也得以促成。


元代統治中國期間,至少還有兩點貢獻,值得在此補充說明:其一、元代行省制度是自秦(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7年)、漢(公元前202年—公元220年)兩代以來,中國中央集權制度的一個重大發展。行省制度既加強元朝的中央集權統治,促進國家統一和民族融合,又有效防止地方分裂,對後世地方行政制度產生深遠影響。其二、元朝經濟雖然仍以農業生產為主,但其生產技術、墾田面積、糧食產量、水利興修,以至棉花種植等各方面都超過前代規模。特別是作為重要經濟作物的棉花,其種植得到不斷推廣;江南一帶的棉花種植和運銷量,都遠勝南宋統治時期。同時,隨著龐大帝國內商貿發展蓬勃,元朝首都大都也成為當時聞名世界的商業中心。商品交流也促進了元代交通的發展,無論是陸路交通、漕運、內河,以至遠洋海路交通,都得到空前發展。


蒙古征服、代替漢族的宋朝,是鐵一般的歷史事實,這點無法改變。蒙元朝廷對中國的統治,固然有出於維護自身民族利益的不公平政策,但其統治期間,絕非不斷推行暴政,其統治政策尚有值得稱道之處。元代歷史的相關研究,尚有不少值得開發的空間;公允、持平和客觀地看待蒙元歷史,相信是相關學術研究範疇內重中之重的議題。




參考資料:
1. 白翠琴:〈略論元朝法律文化特色〉,載《民族研究》,1998年第1期,1998年1月,頁50-61。
2. 李治安著:《元代政治制度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
3. 蒙思明著:《元代社會階級制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
4. 蕭啟慶著:《元代的族群文化與科舉》,臺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2008年。
5. 烏雲高娃:〈元代行省制度之現代價值〉,載《西部蒙古論壇》,2011年第1期,2011年1月,頁40-44。
6. 蕭啟慶著:《九州四海風雅同:元代多族士人圈的形成與發展》,臺北:聯
經出版事業公司,2012年。
7. 楊冉:〈論元代統治對雲南科舉的推進〉,載《中國考試》,2016年第6期,2016年6月,頁60-64。
8. 闕新銘:〈輕刑薄賦:元代統治的另一面〉,載《文史博覽》,2016年第11期,2016年11月,頁55-56。


延伸思考:
1. 關於元朝對中國的統治,尚有一名為「九儒十丐」的說法。試查考並評論有關說法。
2. 元、清兩代,均為異族入主中原時代,因而兩朝對於中國的統治政策,慣常用作比較。何以後人對於清朝的統治,評價往往較元朝為高?試加分析。
3. 蒙元統治中國,過去每每為人詬病。然而考究諸史,旁及近人研究成果,可
以發現真相與約定俗成的看法頗有出入。這說明了我們修讀歷史時應該抱持
一種怎樣的態度?試分享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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