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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之后,又自愿发生6次性关系,那第一次能定强奸吗?

送交者: An4dy[♂☆★★★声望勋衔15★★★☆♂] 于 2021-04-08 12:47 已读 74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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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是强奸迫使女孩发生关系。如果在第一次发生关系,并且自愿多次发生关系之后,你还能报警第一次的强奸吗?


小李(化名)在网上认识了网友张某。他们同意线下见面。不幸的是,小李被张某强奸。后来,张某向小李坦言,希望小李能成为自己的女朋友。小李同意了,他们以女朋友和女朋友的名义交流。



在此期间,小丽和张某自愿发生了5次性关系。然而,小丽意外怀孕。那时,小李还是个大学生。小李的父母得知后,对小李进行了询问。小丽向父母承认,她是在同意与张某交往前被张某强奸的。


小李的父母报警,要求警方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在第一次强奸之后,又发生五次自愿关系。这算强奸吗?从法律角度看,只要侵权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侵害妇女,就构成强奸罪。因此,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张某首次强奸,强奸罪也成立。但在本案中,小李在被强奸后选择与张某交往,并没有第一时间保留证据,因此强奸罪难以成立。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女童的,以强奸论处,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强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十年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有两人以上被轮奸的;或者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由此可知,只要主观上有通奸的目的,客观上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侵害妇女意志的性侵犯就构成强奸罪。即使事后有自愿关系,只要证据充分,第一次强奸也应成立。如发生此类刑事纠纷,警方将对罪犯予以拘留,公诉机关将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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