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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后缀学(三七)我自由(3)见与不见

送交者: 仁剑[♂☆★★声望品衔11★★☆♂] 于 2024-09-23 12:26 已读 3737 次 4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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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确认行为下的目标具有哪些模式(状态)?不同的模式具有怎么样的自由度?(既然思维的自由度与目标的自由度等价,因此接下来的内容中,围绕着目标自由度的讨论也就是思维自由度的讨论。)

目标的模式可以通过基本形式逻辑的基础模型“布尔代数”中一些最基本的集合概念来说明。

集合:

如果把“事物”理解为“一堆”包括了人类所能感知的“一切东西”的一个“宇集”,此时思维上相应的自由度可以理解为百分之一百。但百分之一百的自由度与自由绝不等价。因为,不论集合的原始概念“一堆东西”,或刻意人为确定的概念“一堆具有某种相同性质的东西”,“堆”字已经包含了一种具有所属性意义的“是其所是”的约束在内:是“属于”这一“堆”而非属于那一“堆”,此时指者思维的自由度充其量只能达到这一“堆”的最大值。当指者把这个“堆”字,定义为“集”、“族”或“类”时,指者思维的自由度就更加被定义所限制。

集合的定义越精确严谨,即容错性越低,思维的自由度相应地就越小。

以“品酒”这个事物为例:有人喜欢“牛饮”,只要饮进去的液体含有酒精就“痛快”了,这类人往往被晒讽为不懂酒,没有品味;而自命为上流社会的人就十分讲究,指定的酒要某个牌子,某个年份,喝不同的酒要不同的器皿,不同的手法,不同的喝法,餐前餐后等,“搞错了”,就叫做不专业了,就出洋相了。但问题是,同样是把含有酒精的液体倒进嘴里,哪一种品酒行为对人的思维约束大?

子集:

既然有“子”就必定有其“母”。结果就是,子集既受到“子”身份所属的约束,是此“子”而非彼“子”,但彼此又同属于一“母”。例如钉子与水泥都同属于“建筑材料”的“子集”。因此,子集比集合所受到的约束更大,自由度更低。

现实之中,更往往是子集之内还有子集,子子孙孙,自由度是越来越小。现代社会里,分工越来越细。科学的高速发展反而使各学科之间的鸿沟越来越大,以至于不同学科之间越来越难以沟通和理解(越来越不兼容)。这些都是逻辑意义上的自由度越来越小的具体表现。

并集(逻辑和):

集合论里对并集的定义是:由所有属于集合A或属于集合B的元素所组成的集合,称为A,B的并集。以“邻居”这个概念为例:邻居无论是张三还是李四,“邻居”的内涵没有改变。而张三搬出去后,在新的地方与隔壁人家同样也是邻居。这里的“邻居”就是并集的概念,反映的是一种关系。

即并集强调的是关系。这是一种相关联的集合之间因无序性(历时性)而本质上具有包容性的“或是而是”的“功能性共存”的真实关系——事物的性质,通过关系表现出来——真实关系在“是”判断论域里就成为辩证法的一个最根本的要素(本文下卷把并集性质的真实关系命名为“共相等原则”)。

“功能性”,指的是真实关系下所具有的对指者的一种客观实在的影响能力。例如,“美丽”和“香味”组成的“花”的“功能”这个并集里,“美丽”和“香味”分别具有影响指者视觉和嗅觉的功能。“包容性”,意味着并集对形成共存关系的各个功能性对象是谁不会刻意挑剔:来者不拒,去者不追。即这种共存关系是一种没有必然性(逻辑性不强),不在乎所属性的自然而然的真实关系。因此并集用“或属于”表示。“或”的意思就是可兼有但不必一定兼有(可有可无、无可无不可)。例如,无论我们主观认为花是否美丽,是香还是臭:花依然还是花,味道依然还是味道,其内涵并没有改变。又例如,锤子具有钉钉子的功能,但我们不能说正在钉钉子的是锤子而搁在工具箱里之后就不是锤子。同理,一颗钻石,无论附在贵妇人手上或深埋在岩层里面都依然是钻石。

因此,笔者认为:严格而言,并集并不是集合,而是一种“功能性共存”。因为并集只强调关系——在同一惯性系里相并而行因而相对静止(和谐)的(历时性)关系。“并集”一词应理解为某种特定的条件下产生的关联,而不是一般集合所强调的“一堆”。在某种特定条件下,无论这种特定条件是人为的还是自然的,都会产生某种(或者的)“关系”——一种自然而然的、功能性的、包容性的真实关系。这种真实关系在“是”判断论域里表述为“并集”。

真实关系没有值。

为真实关系“定值”,就叫做“自定义真实关系”。

自定义真实关系,所定的值其实与关系无关,实际上是为发生关系的双方的“状态”“自定值”。例如:朋友关系中,两个人之间“发生关系这个事件”本身不存在值。但如果“发生关系这个事件”令双方的状态“增值”,就叫做朋友关系,反之,就叫做“敌我关系”了。

现实之中,任何事物之间都具有共相等原则下的并集关系(例如分子关系组合模式的本质、生物的共生关系、人类社会里各种协同分工、人类历史里不同文明之间的交流皆是“功能性共存”)。由于并集“或属于”的不确定性所产生的活力性,事物才能各自依据自相似原则“运动变化发展”而表现出千变万化的多样性。

即:事物之间“本来”并不存在斗争性,事物各种“关系”之间产生的是“活力性”。

例如:不能近亲结婚,这并非道德上的问题,而是不同血缘之间的结合,新生命才能表现出因并集而带来的活力性;恋爱之初的新鲜感、甜蜜感,同样也是活力性的体现。

但是,并集并不意味着绝对自由,而同样只是具有自由度。因为,一切事物的产生都必须具备种种不同的特定条件。有条件,就不是绝对自由。佛学对此有深刻的认识:并集,可以认为就是佛学中的因缘。条件是因,关系是缘。因缘和合,就“随缘”生出事物。衍生于中国本土的儒学,其“天人观”、“仁义观”、“和谐观”,无不是对事物并集性质的觉悟。

并集的自由度,有两方面的考量:一,滞后性不强,容错性高(严格而言,真实关系中的并集是历时性与共时性完全兼容,因此不存在滞后性及容错性。但发生在自定义生命意义的观察者眼中的并集,滞后性及容错性还是“免不了”的。本文下卷还会就这种“免不了”的滞后性容错性继续讨论),当下里“或属于”哪一个集合,就具有哪一个集合的自由度,但相互之间的关联并没有必然性(下卷称为“非逻辑推定”)。二,“或属于”意味着不作最终确定,含有灵活性意义,指者的思维就不会局限于某一个集合之内,亦随时可“脱离”已经选择的集合。可以说,中国人的“放下”就是一种“并集”的思维,更准确的理解:放下,不是舍弃,只是放在一边。如锤子不用时放在工具箱,需要时又可以拿出来用。

“君子生非异也,善假于物也”——荀子《劝学》。“善假于”,也就是善于借用,借用,即不在乎所属性的“或属于”。

因此:“混合”了真实关系与自定义真实关系的并集的自由度大于“或属于”的集合的自由度,“并”得越多,自由度越大。

作为事物当中“一份子”的我们,如果明白了并集的意义,特别是如果我们的种种有关自我认同的观念能尽可能以“并集”视之,尽管并不意味着绝对自由,我们的思维依然能有脱胎换骨的感觉,我们的生活就会灵活轻松得多,即自由感强得多。例如:我是一个成功人士。如果我把“我”看成一个“并集”,则无论我或属于或不属于成功人士,“我”的内涵不变,我就不必介怀“我”是否成功人士,我的人生道路上的压力确实会少得多。一首流传于中国民间被人津津乐道的诗歌,称得上是对并集有深刻体会的经典之作。这首诗歌的题目叫《见与不见》,相信许多中国人都耳有所闻。这里摘录其中一段,读者可细细品味当中“并集”的奥妙:你见,或者不见我,我就在那里,不悲不喜。进一步“翻译”这段诗歌的意思就是:无论我是否被关在牢笼里,我的自由意志(的性质)并没有失去,“不悲不喜”。

遗憾的是:现实之中,人类的种种观念,我们的所谓“不容侵犯”的“己见”,往往具有的是另一种集合的性质——交集的性质。这是一种相当容易与并集混淆,但本质上完全不同的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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