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人私信我,我得澄清一下,这个事情和“追诉时效期限”不一样
回答: 谢谢ku版主的斡旋 由 取个笔名真难 于 2022-08-15 20:47
“追诉时效期限”是已经立法,但是没有执法。是冤案。而这个是没有立法,处于混沌状态中出现的错误。并非知法犯法。是2回事。“追诉时效期限”不是我说的。往上面看就知道。我说的是不能 不教而诛。
必须先立规矩,后惩罚犯错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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