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1945年谈人民自由,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自由
毛泽东在中共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说:“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这几项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在1945年重庆谈判期间,毛泽东告诉路透社记者甘贝尔:“自由民主的中国”将是这样的一个国家,它的各级政府直至中央政府都由普遍、平等、无记名的选举所产生,并向选举它的人民负责。它将实现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的原则与罗斯福的四大自由。它将保证国家的独立、团结、统一及与各民主强国的合作。上述这段话,出自中央文献研究室编的《毛泽东文集》第四卷的第27、28页。这部书由人民出版社于1996年出版。
罗斯福的四大自由,指美国总统罗斯福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提出的“言论和表达的自由”、“信仰上帝的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后来,思想和言论自由的条款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国大纲《共同纲领》中,也被中国1954年的《五四宪法》,1975年的《七五宪法》,1978年的《七八宪法》和1982年的《八二宪法》所继承。我检索发现,中国现在的《八二宪法》中13次提到“自由”一词,含有“自由”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下列3条: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但是,毛泽东遵守宪法吗?他发动和领导的历次整人运动,特别是反右和文革,都是扩大化的,都有违宪成分,也都违背了他在夺取全国政权之前为了争取民心而许诺的自由。1958年8月21日,毛泽东在北戴河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表示:“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不行,但我们有我们的一套,……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多数人要养成习惯。民法、刑法那样多条文谁记得住?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了。我们的规章制度,大多数、百分之九十是司局搞的,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贴主:Weiggg于2024_12_03 20:25:02编辑
贴主:Weiggg于2024_12_04 1:18:55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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