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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任之:舍勒对于苏格拉底问题的回答(一)

送交者: 细雨如烟[☆。空谷幽兰。☆] 于 2021-09-21 15:55 已读 67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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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格”与作为称呼形式的“我”


在舍勒的这段自我反思中,“我”和“应当”这两个概念都被加上了引号,这就意味着,他在提示读者或者指引读者去注意这两个概念,关于“应当”的问题,我们放在下一节来说,这里首先把目光集中在“我”上。也就是说,这里首先要思考的是,由“人应该如何生活”之中的“人”到“‘我’应该如何生活”之中的“我”的转变究竟意味着什么?


其实问题也很简单,因为舍勒的指引足够清楚。在《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质料的价值伦理学》(下文简作《形式主义》)这部“现象学”著作中,舍勒并没有放弃使用“语言”的分析。在讨论人格的问题时,舍勒明确地说:“对‘人格’一词的语言运用已经表明,我们在这里所看到的统一形式与内感知的‘意识’-对象的统一形式没有关系,并且因此也与‘自我[Ich]’(并且既与那个与‘你[Du]’相对立的‘自我’,也与那个与‘外部世界’相对立的‘自我’)没有关系”(II, 389)。在这里,舍勒明确将人格(Person)与“自我”区别开来,因为无论哪一种意义上的“自我”在他看来都还只是内感知的对象,而人格则永远不能被对象化。但问题还不仅只是如此。舍勒接着举例,“如果我说,‘我感知到我’,那么第一个‘我’(Ich)不是心理的体验-自我,而是称呼形式。但第二个‘我’(mich)也不意味着‘我的我’(mein Ich),而毋宁说,这里置而不论我(ich)究竟是外部地还是内部地感知到‘我’(mich)”(Ebd.)。只有在我们说“我感知到我的自我(mein Ich)”的时候,第二个自我(Ich)才意味着体验活动的心理自我、内感知的对象(II, 95, 389)。


撇开这两个表达(“我感知到我”和“我感知到我的自我”)中的差异不谈,在这两个表达中的第一个“我”,即作为主项的“我”,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它都是一种称呼的语言形式,它是一个“机遇性的表达”,而它所用以指称的根本上是“人格”。因为这两个表达和例如“我行动”、“我散步”等等表达一样,“我”只是称呼的形式,但根本上只有人格才是行为进行的施行者,我们绝不会说一个“自我”去行动、去散步,而只有人格才会去进行行为,才是行为进行的统一。只有人格才能感知到我或者我的自我。


从舍勒这里的“语言分析”例子可以看出,他实际上以他自己的方式“延迟了”或者“重述了”传统自身意识理论的循环困境。传统的自身意识(Selbstbewusstsein)在他这里就不意味一个“主我”对“宾我”的把握,而是“人格”对内感知的对象“自我”的把握。但他又以“我的自我”(mein Ich)这一表达来指称内感知的对象,那么问题实际上还是出现了,这个“自我”(Ich)如何是“我的”(mein),这恰恰是传统自身意识理论中的“自身归化”(Selbstzuschreiben)问题。因此在此意义上可以说舍勒只是“延迟了”自身意识的到来。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我们也可以认为,舍勒更清楚地表述了自身意识的问题,“人格”对“我的自我”的感知或把握,这实际上就是传统自身意识所说的“主我”对“客我”的把握,舍勒将之归为内感知,也就是说借此他将这一层次界定为弗兰克(Manfred Frank)所说的“自身认识”(Selbsterkenntnis)的层次。而另一方面,在舍勒看来,人格的体验流本身原初是无“你-我”之分的,这一分化或者说“自身归化”是在体验流的“漩涡”之中形成的(VII, 240),换言之,这一“自身归化”本身或者弗兰克所说的狭义的“自身意识”(Frank, S. 6f.)恰恰是在人格的体验流之内完成的,一种非对象性的完成。简单说,舍勒以“我感知到我的自我”这个表达包含了非对象性的“自身意识”和对象性的“自身认识”两个层次,而这里的“主体”或“主项”被他归为“人格”。


那么我们也就可以理解,“我应当如何存在和生活?”这个问题实际上要问的是“人格应该如何存在和生活?”的问题。换言之,舍勒对苏格拉底问题的可能回答就会是:人应该作为一个人格去生活。那紧接着的问题自然就是:何谓作为人格地去生活呢?在这之前还要追问的是:什么是一个伦常意义上的人格?哈默(F. Hammer)曾经非常允当地将伦常意义上的人格规定为一个过程,即 “个体人格的自身聚合(Sammlung)”(Hammer, S. 226-248)。所谓“聚合”,指的是“集中的在自身中存在——仿佛是‘深深地活在自身中’,在这里就像是我们的整个心灵生活、包括过去的心灵生活,都被总括为一,并且是作为一体而起作用”(II, 417),通过这种聚合,所有亲历过的生活都以某种方式“在此”并且是“起作用的”,因此我们在这里就不会是空乏的,而是完全“充足的”和“丰富的”。


这样一种“自身聚合”指的就是对“自身拥有自身”(Sichselbsthaben)的现象学进行扩建(Ebd.),或者如舍勒在别处所谈论的“自身认同化”(Selbstidentifizierung)(VII, 219f.):在任一行为进行的同时,都发生着一种“自身认同化”,即将此行为进行归属于或“自身归化”给一个“行为进行者”(人格),这个“行为进行者”生活在它的每一个行为之中,并且用它的特性完全贯穿着每一个行为。在任一当下的行为进行上,实际上还留存着由滞留而沉下来的“生活过的生活”,尽管人格并非“生活过的生活”,但它却也在每一个当下的行为进行中一并将这种沉下来的“生活过的生活”归化给自身。因此,在根本上“自身聚合”或“自身认同化”无非意味着,人格自身在当下的行为进行的同时,对它生活于其间并贯穿于其间的这一行为进行之“晕圈”(含有滞留和前摄)的“分有”或“参与”(参阅VII, 219f.; II, 384f.)。当然,在《形式主义》中,这种“聚合”更多是在“自我”的语境下来谈论的,但是在后来的《人在宇宙中的位置》中,这种“自身聚合”主要被用来谈论人格(例如参阅IX, 34)。


一般而言,“自身”、“自身意识”或“自身感受”在舍勒这里有两个用法,一方面它们是与“自我性”紧紧联系在一起的[2],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更为根本地讨论人格自身。正是在后面这个意义上,舍勒说,“我们把这个行为[精神行为——引者]称为‘聚合’,把这个行为以及它的目标,即‘自身聚合’的目标称作总括性的、‘精神行为中心对自身的意识’或‘自身意识’”(IX, 34)。这个所谓的“精神行为中心”指的就是人格,那么很清楚,舍勒在这里谈论的便是人格的自身聚合或自身意识。


在此意义上,一个伦常意义上的人格作为主体性就绝然不会是相对于客体的、静态的固存实体,而是体现为“有意识的生活”的动态性。人格在根本上就意味着一种非置身于传统主-客体模式中的、非对象化的主体性,一种作为具体行为进行之统一的、不可退避的(unhintergehbar)主体性。就此而言,人格之为人格本身就是一个“自身聚合着”的“晕”,而绝非一个单一、干瘪的点。“人”或者“我”恰恰就“应该”作为“人格”以这样一个“晕”的形态而非以一个“点”的形态去存在和生活。


贴主:细雨如烟于2021_09_21 15:56:47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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