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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后缀学(13)我想要(二)

送交者: 仁剑[♂☆★★声望品衔11★★☆♂] 于 2022-02-10 10:49 已读 882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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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逻辑后缀学》认为,除了“前因果关系”外,结论的成立还有一种“关系”在起着作用,这是一种被我们忽略了的但却随时随地都在起作用的因果关系。这种被我们所忽略的关系叫“后因果关系”,“后因果关系”才是结论具有存在(意义)的必要条件。

“后因果关系”中的因即结论(目标)的“补集”。补集是“除了目标以外”所有与目标相关联的众集合的“其余部分”。这个所谓的“其余部分”,通常情况下远远大于目标所占的部分,因此《逻辑后缀学》把其命名为“非”场(背景)。

没有“非”场,“A=1”就没有任何“是其所是”的存在的意义。

“是其所是”没有存在意义,“自身所是”也就没有存在意义。

建立“非”场是本文第一章定义的“是”判断逻辑属性的内涵之二。结论与“非”场之间相关联的关系称为“后因果关系”。后因果关系,是一种把行为发生者(观察者、指者)自身包含在内的对目标(事物)的确认性认识。因此后因果关系一定是主观性的:“非”场的产生必然因指者的“主动参与建立”——后因果关系,皆具有“内因”的内涵。

前因果关系下目标涉及的集合越多,目标的范围反而越来越小,“非”场范围与“是”判断目标范围的差异反而越大。但由于在本质上,任何结论(目标)的“非”场都具有无限的意义,因此以“范围”来描述“非”场并不恰当。“非”场实际上是所有补集的“叠加”,因此《逻辑后缀学》以“厚实”来形容“非”场。必须强调的一点是:“非”场是开放性的,但同样地,在现实中无限意义的“非”场已经被我们人为地以种种公理“有所保留地规限”成为闭合性的带有拓扑(连续下的离散:一种带有谬误的表述)意义的“有限的补集”——补集的有限性的根因是观察者的“确认”必然是有限的确认。

补集和目标有着血缘关系,都属于相关联的“众母体”,两者本质上有着同一性(没有指者的确认,两者是“一体”的),并且是同时生成:目标产生的同时补集就必然存在,因此两者永远是一种“共时性逻辑的关系”。即后因果关系中的因和果是同时产生,相互映射(对应)的。

“非”场的意思是:尽管补集与目标有血缘关系,但指者对于任何目标的确认判断成立的同时却必须把相关的补集给予排斥。并且这种“排斥”的行为一定是(在思维上)主动性的,是“非常必要”的(共时性逻辑中的不可替换原理)。

 因此“非”在这里意味着不相容(与下卷“非”判断中的“非”含义不同。我们常常说:用一根手指指着别人时,别忘了另外四根手指正在指着自己。笔者解读为:这另外的四根手指表示的正是不相容之意)。

不相容产生排斥。确认越明确,相关联补集越多,“非”场越厚实广大,不相容性(分裂性)越强,排斥的牵涉面越大,排斥作用越明显,以至于形成所谓二阶逻辑、高阶逻辑甚至是无穷阶逻辑。

这就是“是”判断逻辑属性第三个外延的意义所在:任何的“是”判断,都会出现悖论。这是因为“是”判断成立后必然与“非”场存在“后因果关系”。后因果关系意味着本来有着同一性的补集与目标之间必须建立一种分裂的、排斥的关系——任何目标(结论)要成立,除了要满足“前因果关系”的前提条件外,指者还必须主动排斥、清除所有对应的“障碍”,即主动对补集中所有元素作出排斥的行为。

我们企图“是之为是”地“自身所是”或“是其所是”,却永远只能“因非而是”。

这种排斥行为是根据集合的一种性质而作出,这种性质叫做“集合中元素的互异性”,即集合中各个性质相同的元素之间是互不相同(一种自相矛盾的表述)、“有所区别”的。

在《自由思想批判》(续三:形式与绝对自由)中笔者介绍了:在共时性形式逻辑的概念结构系统中不存在完全相同概念的形式。形式的成立及其价值肯定,一定因相对的“它证”才能生成,而“它证”要成立必然含有至少一种甚或多种不同的“差异因子”才能成为“有效证物”,即所有形式与形式之间一定表现出差异性。在这样严格的条件下,确实没有任何形式是相同的,任何一个个别形式都是“独一无二的”,因此形式与形式之间的确是“不可替换的”。

也就是说:在时间纵轴上,集合中的元素一定表现出横向比较(共时)上的“互异性”。

集合中元素的互异性反映出后因果关系内在的根本属性之一——排斥性。

这种排斥性是各向同性的,即表现为向四面八方不分亲疏的、离(发)散性的排斥,也可理解为离心力模式的排斥。

真类必然是离(发)散的,因为:真类中目标的确认依据是逻辑等价(根据先前定义的递归),但对“非”场的排斥却必定包含了高阶逻辑(这也是“非”场用“厚实”来形容的原因)。即确认与排斥之间不存在逻辑等价。

因此,“是”判断一定是分化的(离散、发散的)。

排斥性决定了目标,也就是任何形式都一定是孤立的,带有封闭保守性的。

这种保守性是一种相当诡异的性质:任何“是”判断,必须以相同属性却又有所区别的“第三者”为共时性参照物,离开了共时性“有所区别”的参照物,“是”判断的目标就不能显露。但“是”判断的存在却又只能够体现在指者对“第三者”的共时性排斥过程(行为)中——大家都是人,所以我是人,但同时我不是你也不是他;必须排除其它的车才能判断这是“我的车”。但我在排斥其他人、排除其它车的同时,“其他的人”和“其它的车”依然实实在在地、“如蝇附膻”地存在着,明知道挥之不去我仍然不得不无时无刻地挥之,否则就难以体现出“我”或者“我的车”的存在,或者说“我”或者“我的车”就没有了存在的意义。这里的“实实在在”及“存在的意义”本质上不过是真类中“是”判断目标“互为参照”的结果。并且这种互为参照是不可终止的,因为一旦终止就会“茫茫人海中不知谁是你我他”。这就是“是”判断逻辑属性第三个外延中有关“悖论”的本质:有限距离的标的物形成的必要条件是指者对标的物的指向过程(行为)为“无限”这句话的深刻含义——无限的是指向的过程(行为),指向过程即认识上的过程。为什么认识上的过程无限?因为在我们的认识过程中,“标的物”首先与判断者之间产生分裂(自他分别)并根据前因果关系被我们定义为“有限”,但这个有限标的物还必须再通过后因果关系不断地共时性排斥本质为无限的参照物(背景)的过程中才能体现出存在。

也就是说:参照等价于排斥。

排斥意味着“参照物”绝不能是标的物自身,这就形成他他分别——我们永远只能够通过事物自身以外的东西来推断出事物的真实性。

——存在是存在后因果关系的存在。

即认识过程不过是永远的二重分裂性质(自他分别与他他分别)的“排斥异己”的过程(行为)。在这个排斥过程中,我们对那个“己”本身,永远也不可能知道“到底是什么东西”。

或者有人对最后一句话有异议:怎么会不知道那个“己”是什么?那个“己”不是已经由前因果关系推导出来了吗?有这种异议的人不要忘了,根据前因果关系推导的那个“己”所需要的所有前提(海德格尔认为的“前理解、前结构”),不过是共时性的“当下”判断产生的新目标。并且,这些新目标作为被张冠李戴为“曾经”(因此叫“历时性”)的“是”判断的目标,同样“曾经”形成自他分别并有各自的“非”场。即任何前提的有效性,始终要通过二重分裂“排斥(曾经的)异己”才能得到保证。在确认“曾经的排斥”的过程中,我们始终不知道那个“己”是个“什么东西”。寻本溯源地如此类推,就有了之前第三小节所说的:我们永远不知道每一段可确定的理性通道从何而来,我们永远不知道事物的“本来”。

通过“是”判断寻求“本来”(为什么),会产生一种与“真类”震荡方向相反的“逆震荡”(无穷倒退)——这是“是”判断逻辑属性第四个外延的补充。

也就是说,“本来”表面上属于过去,但只要一进行“寻求”,就必然以共时性的“非”场为背景产生震荡与重复。只是“本来”的震荡与重复具有“反向性”(我们在迷宫中“反过来”走,出现在“眼前”的同样是一段具有时效性及区域性的精确的“通道”)。

由于构成“非”场的补集本质上同样具有无限的意义,因此“非”场是开放性的。

只要前因果关系被建立,目标产生,“非”场就同时出现,指者为了“维护目标的纯正性、唯一性”就必须以 “有限过程对付无穷”的模式永不能终止地进行着排斥、清除“障碍”的主动行为——这个行为的依据是后因果关系——他他分别——我们永远只能够通过事物自身以外的东西来推断出事物的真实性。他他分别的过程,就表现为一个“线性的运动”的过程。这是“是”判断逻辑属性的第七个重要外延:

——这个外延在下卷讨论系统学时被称为“自相等原则”——自相等原则:“自我”的属性——自我意识与自主意识不能混为一谈:自我意识,是前因果关系的果,具有外因的内涵;后因果关系,具内因的内涵,让“自我”具有自主意识,从而表现出“主观能动性”。

为什么物体都具有惯性属性?这个困扰着包括爱因斯坦在内的科学家们的问题,也可以用“是”判断逻辑属性的第七外延解答:惯性,是指前因果关系被建立后目标所具有的“保持静止或匀速直线运动”的属性;(惯性)参考系,即“非”场——两个目标如果具有完全相同的前因果关系,其相互间参考的后因果关系就是(同一)惯性系,相互间就“保持静止”——自他分别的两个“我”正是处在“同一惯性系”,故而得出“(镜像)我是我”的结论(不可分辨);如果两个目标各有不同的前因果关系,其相互间的后因果关系就是非(同一)惯性系,相互间就是“匀速直线运动”——运动的定义:观察者必须与背景,即“事物(目标)自身以外的东西”处在“同一惯性系”,当且仅当目标与观察者和背景共同所属的惯性系是“非同一惯性系”;惯性力,并非物理学家所认为的“假想力”,而是对“非我族类”的非同一惯性系的排斥力;牛顿第一运动定律中的合力“为零”,即“所有”的前因果关系(即充分的前提条件)“尘埃落定”。因此,上述解答,也解决了惯性系定义中的逻辑循环问题。
贴主:仁剑于2022_03_02 11:12:23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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