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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把你卖了,你还帮别人数钱”现实版案例》

送交者: An4dy[♂☆★★★声望勋衔15★★★☆♂] 于 2021-03-24 14:29 已读 28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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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历城区法院审结一起物权保护纠纷。一方合伙人私自将合伙人共有货车折价卖给租赁公司,蒙在鼓里的另一方合伙人,还在继续卖力的当着驾驶员,长途跋涉拉货,为两人的合伙生意拼命赚钱。若不是为了顿早饭钱发生口角,引发打架,最后一人入刑一人重伤,若不是租赁公司上门要车,重伤的一方合伙人还不知真相。租赁公司能否善意取得该货车,不知情的合伙人有无权利扣留货车获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王某和徐某认识多年很投脾气,遂决定合伙买辆大货车从事道路运营,由徐某做驾驶员。2014年5月两人分别出资8万共同购买重型货车一辆,余款由王某在山东某租赁公司处办理融资租赁,并签订认租同意书,王某为承租人,徐某为承租人的担保人,约定分期21个月还清,到期日为2016年2月。同时约定两人共同购买,共同使用,共同收益。


2016年1月,王某与徐某提前履行完毕租赁公司全部还款义务,两人成为实际重型货车车主。1月7日,王某在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涉案车辆以16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租赁公司,另续签租赁合同,租期21个月,每月租金8800元。租赁公司将该车款16万元转入王某银行账户。王某履行该租赁合同5个月后,7月的一天,王某因琐事持铁锤故意击打被告徐某头部致其重伤,被上海市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现一直在服刑。自2016年7月出事后,车辆由被告徐某占有。租赁公司以将涉案车辆租与王某,徐某强行占有为由,将徐某诉至历城法院,要求徐某返还涉案车辆并赔偿损失。


被告徐某辩称,自己将涉案车辆开回是自力救济的方式。2016年7月15日,其与王某发生纠纷,王某将其殴打致重伤,被判刑,王某给其造成人身损害未能赔偿,且自己受伤后不能正常工作。将涉案车辆控制是为保证自己投资的车辆安全,同时也通过自力救济的方式弥补损失。租赁公司所诉涉案车辆并非其所有,王某私自将二人共有的车辆卖掉,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不同意返还租赁公司车辆,不存在非法占有的行为,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王某述称,徐某所述均为事实,其与租赁公司签订的买卖及租赁合同,徐某确实不知情。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徐某及第三人王某已按2014年5月21日所签租赁合同约定付清原告全部租金,按该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租赁期满且支付本合同所有款项后,承租人有权将租赁物所有权过户至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第三者名下,被告徐某及第三人王某付清租金后就已取得涉案车辆的所有权,成为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即实际车主。2016年1月7日,第三人王某在被告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原告租赁公司签订租赁物买卖合同,将涉案车辆卖与原告,但该涉案车辆一直由被告徐某与第三人实际占有使用,并未实际交付原告;原告虽不知涉案车辆系被告徐某与第三人共同出资购买,其与第三人签订该买卖合同无过错;动产善意取得应当以实际交付取得物权,但涉案车辆并未实际交付,原告并未取得涉案车辆的物权。原告主张以占有改定方式取得涉案车辆的物权,因涉案车辆未实际交付原告占有使用,涉案车辆未发生任何实际移转,该物权变动没有任何可以从外部认知的表征,无法达到物权变动公示的效果,作为涉案车辆共有人的被告徐某不能知晓涉案车辆发生物权变动,对被告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原告未取得涉案车辆的物权,现要求被告返还涉案车辆并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所辩涉案车辆不是原告所有,其作为共有人不存在非法占有行为的理由成立,遂做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原告山东某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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