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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姨妈妈都在使用辅助加热带热敷减肥?这种网红减肥产品可能并不安全!

送交者: 牛员外[♂☆★★★★湖边健走★★★★☆♂] 于 2023-06-20 2:26 已读 519 次 1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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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各类网红保健品、减肥用品的流行,常会让消费者跌入“智商税”的陷阱,甚至给消费者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例。市民张女士,在使用一款网购的加热腰带减肥过程中,腰带出现自燃。燃烧的腰带让张女士身体多处部位被灼伤,并引发了火灾。

热敷腹部的辅助加热带突然自燃

张女士经过精挑细选,在徐某、王某开设的网店里购买了一套瘦瘦包产品用于热敷腹部,产品包含了一根辅助加热带及两个药包。某日凌晨,张女士在家中使用上述产品时,突然发现辅助加热带冒火星,张女士自行救火不成,身体多个部位被灼伤。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为张女士正在使用的辅助加热带温度过高引燃理疗药包及周边可燃物并扩大成灾。


事发后,张女士将网店店主、产品的生产厂家、监制商及网购平台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张女士认为,辅助加热带未获得3C认证,存在明显的产品缺陷。该产品中的辅助加热带由网店店主徐某、王某实际经营销售;由A公司生产、由B公司监制;C公司作为网购平台,未尽到审核义务,故要求以上五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热敷腰带或为假冒产品

对于张女士的要求,网店店主、涉事的生产公司、监制公司、网购平台均有自己的看法。


网店店主徐某、王某认为,第一,网店注册人为徐某,实际经营者为王某,两人在事发前已经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网店的所有权及经营权归属于王某,故徐某不应承担责任。第二,根据平台规则,两人开设网店无需办理营业执照,且二人对3C标准没有专业知识,认为别人可以卖,自己也就可以卖。第三,本案火灾是张女士使用不当造成,张女士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责任。


生产公司和监制公司认为,原告购买的是假冒伪劣产品,不是被告A公司生产和B公司监制的。两家公司的产品符合安全标准,无需国家3C认证,且都是在线下实体店出售,并未在网上销售,也不允许其他经销商在网上销售,两公司曾多次向法院起诉在C公司的平台上销售的瘦瘦包产品涉及商标侵权。


涉事平台认为,目前并无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存在缺陷,不能排除火灾事故系原告自身操作不当造成。此外,由于平台上存在海量商品,其客观上没有能力对全部商品信息进行事先全面实质性的审查。在本案发生后,平台已联系商家,商家主动下架了涉案商品,平台也冻结了该商家的所有资金,平台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产品存在一定涉及缺陷

经审理,普陀区人民法院认为,张女士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涉案产品温度过高引燃理疗药包及周边可燃物造成火灾事故,说明涉案产品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和安全隐患,客观上亦造成了损害,几方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火灾是原告自己使用不当造成,因此可以判定,涉案产品存在一定的缺陷。


其次,在本案涉事的五方中,网店店主徐某和王某。两人虽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离婚后该店铺归王某所有,但并未在平台内变更登记经营者信息,离婚协议系双方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故两人均应承担责任。


经过比对,张女士所购产品与两公司提供的同款产品标签、使用说明书、产品质量责任保险卡等,与真正的品牌产品存在多处不同,网店店主也未提供从正规渠道购货的相关凭证,故法院认为张女士所起诉的“瘦瘦包”生产公司和监制商不应承担责任。


至于网购平台,虽然生产公司、监制公司均自述其产品均不在网上销售,但从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平台无法禁止其他主体在平台上出售来源合法的产品。本案事发前平台未收到过针对涉案商品及店铺的投诉或诉讼,A、B公司针对平台内其他店铺的诉讼仅涉及商标权的问题,并未提及缺陷产品问题,故法院难以认定A、B公司就“涉案产品存在缺陷”的内容向平台发出过通知。


原告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店铺所出售的产品需要具备相关资质要求。因此,法院难以认定平台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涉案产品系缺陷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平台在接到原告的投诉后采取的措施尚属合理,亦未出现损害扩大的情况。故原告要求平台承担责任,法院未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定,由网店店主徐某和王某对张女士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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