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现象学——生活儒学的现象学之维(上)
黄玉顺:生活现象学——生活儒学的现象学之维(上)
【提要】生活儒学当然是儒学,却与现象学之间存在着深刻的内在关联,可谓“生活现象学”,即现象学的一种中国儒学形态。“生活”作为“事情本身”的“现象”,乃是“前存在者”的“存在”观念,即“生活即是存在,生活之外别无存在”。但此“存在”或“生活”并非海德格尔的“存在”与“生存”概念,而是蕴涵于汉语“生”“活”“存”“在”之中的原初观念,即是中国先民的生活感悟。不仅如此,这种“生活”或“存在”观念与儒家的“仁爱”或“爱”的观念之间是“无分别”的,即是前概念、前分析的“浑沌”观念。因此,生活现象学作为“仁学”,乃是“仁爱现象学”。正因为如此,生活现象学毕竟是儒学。
现象学(phenomenology)产生于德国哲学,而发展为世界范围的“现象学运动”,其中包括中国哲学界的现象学。自2004年以来,笔者建构了一个思想系统,命名为“生活儒学”(Life Confucianism),意在表明它是一种“儒学”,即“面向现代生活的儒学”。但不仅如此,事实上,生活儒学与现象学之间存在着深刻的关系。因此,美国哲学家安靖如(Stephen C. Angle)曾经称之为“双重承诺”(dual commitment),即同时既承接儒学传统,又承接现象学传统,因而是“无根的”(rootless);但他后来改变了看法,承认生活儒学毕竟是儒学,因而是“有根的”(rooted)。尽管如此,生活儒学与现象学之间的内在关联却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在这个意义上,生活儒学也可以称为“生活现象学”(Life Phenomenology)。本文旨在说明:生活现象学乃是现象学的一种中国儒儒学形态。
所谓“生活现象学”,顾名思义,就是这样一种现象学,它将“生活”(Life)视为作为“事情本身”(Die Sache selbst)的“存在”(Being)。“现象学”可以在两种意义上理解:一种是“现象学方法”(phenomenological method),这是单数的,其根本态度即“面向事情本身”(zu den Sachen selbt);而另一种则是“现象学哲学” (phenomenological philosophies),这是复数的,即由于不同现象学家对“事情本身”的理解不同,而建构起不同的哲学体系,诸如胡塞尔(Edmund Husserl)的意识现象学、舍勒(Max Scheler)的质料现象学、哈特曼(Nicolai Hartmann)的价值现象学、海德格尔(Martin Heidegger)的此在现象学、马塞尔(Gabriel Marcel)的神学现象学、萨特(Jean-Paul Sartre)的生存现象学、梅洛–庞蒂(Maurice Merleau-Ponty)的知觉现象学、利科(Paul Ricoeur)的解释现象学、列维纳斯(Emmanuel Levinas)的时间现象学,等等。生活儒学是将“生活”视为事情本身,所以是“生活现象学”。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按其“事情本身”的不同,实际上存在着两类现象学:一类是存在者化的现象学,例如胡塞尔的意识现象学,其“纯粹先验意识”仍然是一种存在者化的观念,即海德格尔所批评的“意识的主体性”,它其实并没有真正超越笛卡尔以来的传统理性主义,毋宁说只是理性主义的极端形式;另一类则是(或者说是“趋近”)前存在者(pre-being)观念的现象学,例如海德格尔的现象学,其“存在”就是一种(或者说是“趋近”)前存在者的观念(详后)。
作为生活现象学的生活儒学的整个思想系统,不仅包含了前存在者的“生活存在论”(Theory of Life as Being),而且包含了在这种本源观念上重建的存在者化的形上学(“变易本体论”、“超越本体论”)、形下学(作为“基础伦理学”的“中国正义论”、“儒家知识论”)。鉴于篇幅,本文紧扣“生活”这个主题,着重讨论前存在者的生活存在论的一些基本观念。
一、“生活”与“现象”
生活现象学作为一种现象学,当然首先就涉及“生活”与“现象”之间的关系。
(一)“生活”的观念
这里讨论的不是“生活”的概念(concept),而是“生活”的观念(notion)(并非柏拉图式的“idea”)。显现于意识中的一切(知情意、感性与理性)皆可谓之“观念”,却未必是“概念”。概念总是可以定义的;但是,可定义者总是一个形而下的存在者,因为定义需要给出上位概念和种差(即要与一个并列的存在者加以比较),然而,不仅形而上的存在者(作为大全的本体)没有上位概念和种差,而且作为前存在者的“存在”的“生活”观念根本就不是存在者的观念。
这就是说,生活儒学的“生活”乃是一个“前存在者”的观念。 笔者经常遇到这样的提问:“生活是什么?”或者:“什么是生活?”这种问法本身其实已经预设了“生活”是某种“什么”,即某种“东西”,亦即某种存在者;然而,生活儒学的“生活”所指的并非“什么”“东西”,即并非任何存在者,而是“前存在者”的“存在”(下文将会阐明这并不是海德格尔的“存在”概念)。
笔者必须承认:生活儒学的这种“生活”观念,受到海德格尔提出的“本体论区别”(der ontologische Unterschied,或译“存在论区分”)的启发,即严格区分“存在”与“存在者”。按照这个区分,存在不是存在者;任何存在者都是由存在所给出的;然而轴心时期以来的哲学,所思的都是存在者,而遗忘了存在。不过,下文将会表明:海德格尔自己未能真正贯彻这个思想。所以,笔者提出“生活”的观念,用以表征前存在者的存在。
事实上,生活儒学的“生活”观念主要来自汉语的“生”“活”观念。汉语“生活”这个词语出现很早,例如孟子说:“民非水火不生活。”这个词语由“生”与“活”合成。“生”“活”都是动词,即不是存在者,而是表征存在。
1.“生”的存在论分析
汉字“生”,从“屮”从“土”,本义是指草木之生,即许慎所说的“象艸木生出土上”(许慎解释“屮,艸木初生也,象一出形,有枝茎也”);然而中国早期先民却用“生”来表示包括“人”在内的“万物”之生,例如《周易》古经的“观我生”“观其生”。这就是说,“生”的原初用法,并不区分人与草木、人与万物。这样的人与万物共生共在的生活感悟,即以“生”表征一切存在者的“生出”。
人与草木、万物“无分别”,庄子谓之“浑沌”(注意:不是“混沌”)。唯其“无分别”,老子乃谓之“无物”,即“无”,亦即还没有存在者的观念。所以,老子指出:“天下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这里的“万物”指形而下的众多存在者,“有”指形而上的唯一存在者,而“无”即指前存在者的存在。“有”其实也是一种“物”,故老子说“道之为物”。作为存在者的“物”的观念,乃是“分别”的结果,即是“浑沌之死”。关于“浑沌”,庄子写道:
南海之帝为儵,北海之帝为忽,中央之帝为浑沌。儵与忽时相与遇于浑沌之地,浑沌待之甚善。鯈与忽谋报浑沌之德,曰:“人皆有七窍,以视听食息,此独无有,尝试凿之。”日凿一窍,七日而浑沌死。
这里的“南海之帝”和“北海之帝”就是“分别”,而“浑沌”则是“无分别”;唯其无分别,故而无七窍,即不具有人的主体性,亦即并非存在者;当其被凿七窍、即被赋予主体性,亦即被存在者化,结果就会导致“浑沌之死”。这与“生”不区分人与万物的观念是一致。
不仅“生”的用法,而且“存”“在”等的用法,都是人与万物“无分别”的“浑沌”(详后),即表征前存在者的存在。后来《易传》才将“生”形而上学化,用以指称形而上的绝对存在者的存在方式,叫作“天地之大德曰生”“生生之谓易”。然而就其本义及其原初用法而论,“生”并不是存在者化的观念,而是存在的观念。
2.“活”的存在论分析
汉字“活”,从“水”(“舌”是读音),本义是许慎所说的“水流声”;中国早期先民却用以表征一切人与生物的生活之存在的“消息”。一个典型的例证,见于《诗经》:“河水洋洋,北流活活。” 此“活活”,旧注“流也”、“流貌”,皆误;当以许慎“水流声”之说为是。
唯其如此,后来才可能发展出存在者化的形而上学的“天命”观念,因为“天”之“命”也是一种“声”,从“口”从“令”,所以“‘命’当训‘发号也’”;也才会发展出“聖”的观念,从“耳”,即以“耳”倾听天命,实即倾听生活之“生”的“消息”。然而就其本义及其原初用法而论,“活”也不是存在者化的观念,而是存在的观念,即生活之“生”的“水流声”。
此外还需指出一点:汉语“生活”这个词语,固然可译为英文“life”;然而应注意的是,“life”既指“生活”,亦指人与生物的“生命”(vitality),这就容易使人将“生活儒学”“生活现象学”误解为某种“生命哲学”“生命现象学”。但是,不论是德国近代的“生命哲学”,还是中国现代新儒家的“生命存在”言说,其“生命”无不是存在者化的概念。然而生活儒学及其生活现象学的“生活”并非存在者化的概念,而是一个前存在者的观念。
贴主:wangguotong于2024_07_12 2:16:36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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