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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法】发生关系过程中,女子主动拥抱,能否认男子行为的不法性?

送交者: wwwyu[♂★★★★声望勋衔17★★★★♂] 于 2021-06-16 15:39 已读 39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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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身边的刑法故事


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受到刑法的严格保护,任何人未经妇女同意,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与之发生关系,均可能构成强奸罪。实践中,在判断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应从客观诸要素入手,看妇女事前或事后的种种表现,而不能以一方的一面之辞来确定其主观内容。本案中,洛某涉嫌强奸罪,应依法予以追究。本文提示:女性出门在外,一定要保护好自已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

女性出门在外,保护好自已的人身安全是首要考量,尤其是住酒店宾馆时,人员成分复杂,进出房间时关好门非常有必要。本案中,达女士因自己一时大意,在男友外出短暂时间内,受到不法侵犯,足以引起人们警醒。


洛某和朋友们一起去酒吧喝酒后回到入住的酒店,在回房间的时候,他发现达女士房间门没有关,于是洛某直接走了进去。达女士隐约看见一个男子的影子,认为是出去买夜宵的男友回来了,也就没有太在意。洛某喝了酒,与达女士发生了关系,事后,达女士发现身边的人根本不是男友,立即打电话叫男友回来,控制住洛某后报警。但是洛某并不认为自己犯了罪,说与达女士发生关系时,她并没有反抗,完全是自愿的,并且在发生关系的过程中还主动抱住了我。


本案中,洛某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强奸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及幼女的身心健康,其内容为: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的决定权。妇女有性的承诺能力,因此妇女放弃自已性的决定权的承诺,为有效的承诺,阻却强奸罪的成立。而幼女没有性的承诺能力,因此,无论幼女是否同意,与其发生关系,均涉嫌强奸罪。


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为强奸罪的手段行为,行为人通过对被害妇女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行为,压制被害妇女反抗,使被害妇女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行为人利用妇女这一状态,与其发生关系,违背了妇女意志,侵犯了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因此,强奸罪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行为与违背妇女意志系表里关系。


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手段具有同质性的行为。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男友、情人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进行强奸;利用迷信强奸妇女;与精神病患者或者程度严重的痴呆者发生性关系等。


根据上述分析,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多样,因此,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在行为人采取其他手段实施强奸行为时,被害妇女处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客观上表现出妇女没有反抗,但在与此状态下的妇女发生关系,仍违背妇女意志,侵犯了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涉嫌强奸罪。

本案中,洛某假冒达女士男友与达女士发生关系,违背了达女士意志,侵犯了达女士性的自己决定权,洛某涉嫌强奸罪。洛某以达女士没有反抗,看似自愿,且过程中还主动抱住了自已的为由进行抗辩的理由不能成立,对于洛某的行为应先从客观上进行判断,从客观上来说,与达女士此时发生关系的应为其男友,但洛某主观上可能没有假冒其男友的意思,或这种意思不明确,因此,应根据客观要素规制洛某的主观故意,洛某具有假冒达女士男友强奸达女士的行为与故意,因此,洛某仍涉嫌强奸罪,其抗辩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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