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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嫖娼时间太长,48岁女子报警,律师认为第21分钟起算强奸

送交者: 你好毒[♀☆★★★ヾ毒来毒往ヾ★★★☆♀] 于 2021-06-02 15:06 已读 182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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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1岁的大学生朱某半夜在火车站附近被女子领到住宿的地方,该女子问朱某是否需要泄火,价格便宜。

朱某同意后,交了50元与48岁的卖淫女牛某达成嫖娼协议。

但是,因为年少气盛,朱某20分钟还没有与牛某完成性行为。

牛某为接下一单生意,催促朱某快一点,并说一般人都是5分钟就结束了,有这时间她都做5单了。

朱某正在兴致头上依然不紧不慢,牛某于是拒绝继续发生性关系。

朱某大怒,对牛某殴打几拳后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又过20分钟后朱某完成。

牛某觉得委屈立即报警,经过鉴定其被打成轻伤。

朱某和牛某卖淫嫖娼的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朱某以金钱交换性行为的机会,而牛某为了50元钱出卖身体,两人的行为属于卖淫和嫖娼,根据治安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应当对两人进行行政拘留并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朱某殴打牛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朱某因不满牛某不愿意发生性关系而实施殴打行为,其殴打行为直接导致牛某受伤,经过法医鉴定朱某为轻伤,达到了故意伤害罪刑事立案标准。

朱某已满16周岁,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其依法应当对故意伤害罪负刑事责任。

朱某强行与牛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方式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牛某同意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意思表示可以随时改变。

朱某和牛某前20分钟发生性关系属于两人自愿的行为,这属于卖淫和嫖娼的违法行为。

但是当牛某提出不愿意发生性关系的时候,朱某已经失去了继续与牛某发生性关系的正当理由。

朱某使用暴力强行与牛某发生性关系,其属于典型的侵犯妇女性的自主决定权的行为。

尽管牛某为48岁的卖淫女,但是其性自由和性权利依然应当受到刑法的保护。

因此朱某犯强奸罪,可以判处3年-10年有期徒刑。

但是因为本案因两人嫖娼而起,牛某对案件强奸案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对朱某从轻处罚。

结语:

朱某作为一名大学生,本应该好好学习,天天向上,把有限的时候投入到无限的理想之中,其禁不住诱惑实施嫖娼行为,本来只是一个违法行为,但是后面实施殴打并强奸的行为彻底葬送了前途,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两罪并罚最低也要判个四五年,大学对于判刑的学生也要开除,这真是一个性冲动引发的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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