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革抄家·自愿上缴国家”材料一组
“文革抄家·自愿上缴国家”材料一组
原创 夏河 枯斋漫读 2022-12-03 17:41 发表于安徽“文革抄家·自愿上缴国家”材料一组 这个1194.34元的退款,在5月底办妥,因任祖臣已往外地女儿家度暑,故迟至9月份领取:——上海市“文革”抄家档案资料之一
最高指示
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
兹缴上解放前我结婚时父母给我的首饰,戒指二只,锁片一只,别针一只,手镯一只(已兑存银行,XX及存折一并附上)。因我父亲(任东渐)是地主(在1960年病亡),这些首饰是剥削所得,应予上缴国家。 此致财会科革命小组
任祖臣 5/18
这是上海市服装进出口公司职工任祖臣,于1968年5月18日所写上缴金器的一份声明书或曰保证书。1970年3月16日,上海市服装进出口公司革命委员会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黄浦区办申请取出任祖臣所兑现金66.88元,理由如下:
该员在文化大革命中,上交了他地主父亲(任渐东,已死)所馈赠的少量金器,经做工作后,本人写了报告自愿上缴国家,为此需要取出现钞,上缴国库。
任祖臣原声明书上,所写是“上缴”,但到了“革委会”口中,已成“自愿上缴”。其间区别,自是明显。
“革委会”在申请现金的报告里,有“做工作”一语,那么,这工作是怎么“做”的呢?有没有做不通的可能呢?
1990年4月25日,任祖臣给单位写有要求退还上交财物的一份申请报告,全文如下:
报 告
兹因我在文革期间的客观形势压力被迫下,曾于1968年5月18日上缴我父亲给的金戒2只、金别针一枚、金锁片一件及银行存款138.34元(金手镯兑现),并出具收据。今因家境困难,上有九九高龄老母,并有无业而又有精神不正常的妻子,再则本人长期在乡养病,今回沪后,特请按照党的政策赐与落实为感。 此致敬礼 申请人任祖臣敬上 1990.4.25
看到这份报告,我们已经明白,当初所谓“做工作”,即是一种强迫、一种压迫。没有“做不通”工作的可能。
1990年5月17日,上海市服装进出口公司吴友义向上海市财政局为任祖臣申请退款,并差额补偿金:
申请发还“文革”中上交款报告
我公司职工(现已退休)任祖臣同志,在“文革”期间,由于社会形势压力下,于1968年5月18日上交金戒二只、金锁片一只、金别针一只;于70年3月16日,上交人行黄浦区办,共计现金计66.88元。及本人67年3月31日,售给中国人民银行金镯一只的存折138.34元。以上二项金额计205.22元。于1970年7月30日上交财政局,(交款见通字第81814号)。现本人于1990年4月25日,提出要求申请发还。据市府1978年84号文件精神,拟同意退还原上交205.22元及按市府规定费金补差989.12元,共计1194.34元。请准予发还。 此致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服装进出口公司 联系人 吴友义 1990年5月17日
非常时期的混乱和罪过,是毋庸讳言的;走上正轨的政府“拨乱反正”的认识和措施,对受害者来说,固然远远不及,但也是差可告慰的。单位已经承认任祖臣当初“上交”金银财物,是迫不得已的;按照政府规定,积极落实退还公民被抄财物并补偿相应差价的政策,也算及时,因为前后也就20天左右。
领款通知
兹有任祖臣同志前来领取补退查抄金银差价款989.12元,及原上交款205.22元,共计1194.34元,请予照付。 此致财会科 公司落政小组 经办 吴友义 90.9.19 签收:任祖臣
从任祖臣被抄家,到返还其财物,补偿其损失,历二十二年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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