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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设计研究

送交者: 反中共的左派[♂★品衔R6★♂] 于 2022-06-24 1:27 已读 122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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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杜光(曾任中央党校理论研究室副主任) 写于 二零一三年

       试论现行宪法的两面性

自中共总书记习近平去年底在纪念“八二宪法”30周年大会上发表讲话以来,社会上兴起了讨论宪政和法治的热潮。《南方周末》最初的新年献词以《中国梦,宪政梦》为题,《炎黄春秋》第一期的编辑部文章《宪法是政治体製改革的共识》,都准确地反映了广大民众渴求宪政和法治的心声。

习近平在讲话中说:“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人民发自内心地拥护宪法,出自真诚地信仰宪法,是因为宪法裏的许多内容,真切地表达了人民的心愿。但是,这些表达人民心愿的条文,至今却有许多没有实施。而宪法,诚如习近平所说,只有实施才有生命,才有权威。实施宪法,已成为朝野上下的共识,这是值得欣慰的。

宪法的许多条文之所以迟迟难以实现,除了政治上、组织上、製度上的各种各样的外在原因之外,宪法本身还存在着不可克服的内在原因,牵製着宪法的落实。另外,朝野上下许多人对宪法缺乏全面的、清醒的认识,也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八二宪法製定后三十年来,虽然经过四次三十一条的修正,但多属细节文字上的修饰,很少实质性的更动。全国人大几千代表有五次讨论宪法及其修正案,居然都沉迷于这样一个并不完美的宪法文本,实在令人惊诧。因此,我认为,当此体製内外都呼求实施宪法之际,有必要对宪法进行认真细致的解读,以解除人们对宪法的迷思,以利于宪法的顺利实施。由于这个问题的復杂性,在一篇文章裏很难说清楚,所以我想分几篇文章来谈,本文就是这个系列文章的第一篇。

现行宪法是一部具有两面性的文献,它既有保障公民权利、製约政治权力的民主性,也有维护专製体製、导致特权孳生的专製性。人民企盼实施的是它的民主性条文,而它的专製性内容却抑製了民主性条文的实施,这就是长期以来我国有宪法而无宪政的基本原因。下面,我就来梳理分析现行宪法的两面性。

(一)现行宪法的民主性

现行宪法裏的民主性条文,是一百多年来民主革命的重要成果,是无数先进人物为了争取宪政民主而奋斗牺牲的结晶。实施这些条文的规定,将有力地推进我国的宪政民主建设。

(1)在宪法的实施中,人们最为关切的是第三十四条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三十五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还有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条的“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第四十一条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些条文对公民的自由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现行宪法民主性的最突出的表现,也是一百多年来许多仁人誌士梦寐以求的目标所在。它清楚地记录在前人所製定的一些宪法裏,这裏不妨作些简要的回顾:

1908年的《宪法大纲》;“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着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

辛亥革命后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中华民国宪法》(1913)和《中华民国约法》(1914),都扩大了人民自由权利的范围,除《宪法大纲》裏提到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和不受逮捕、监禁等自由权利之外,还规定人民“一律平等”,有“书信秘密”、“居住迁徙”、“信教”、“保有财产及营业”等自由,“请愿”、“陈诉”、“选举及被选举”、“从事公职”等权利。

这些自由权利,基本上都为后来的宪法所继承,只是略有增加或变动。如1931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4年、193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都增加了“选举、罢免、创製、復决之权”。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地区,1941年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也提出“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

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依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

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製定于1954年,它基本上包括了现行宪法裏关于公民自由权利的条文。1975年和1978年的宪法尽管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有一些很不适当的内容,但公民的各项自由权利,却仍然保持在宪法的条文裏。现行的宪法是1982年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製定的,此前的三个宪法都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列为第三章,在“总纲”和“国家机构”之后,现行宪法把它提为第二章,列在“国家机构”之前,这是现行宪法的一大亮点。但1954年宪法裏的迁徙自由和1975、1978年宪法裏的罢工自由,现行宪法却都没有,应该说是它的一个缺憾。

(2)现行宪法中最具根本意义的民主性条文,是第二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它体现了“主权在民”的政治思想原则。“主权在民”,是中华儿女自推翻满清皇朝以来苦苦追求、祈望实现的宏愿。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二条就是“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在此后的几部宪法裏,它都作为宪法的重要内容被列为总纲的第二条。1954年宪法第二条的提法虽然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涵义是同此前的宪法一致的。1975年和1978年的宪法都把它列为第三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的指导思想和政治状态。1982年宪法重新把它列为第二条,是完全必要的。

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4条宪法修正案,其中最值得註意的是在第三十三条裏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一款。增加这一款的重要意义是毋庸置疑的。固然,宪法第三十四至四十一条对公民的自由权利做出许多规定,这些权利显然都是人权的重要内涵,但同样显然的是,它们不可能包含人权的全部内容。正因为如此,有些前人的宪法就在关于自由权利的条文之后,加上一条补充性的条款。如192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第十四条:“中华民国人民之自由权,除本章规定外,凡无背于宪政原则者,皆承认之。”1934年和1936年的两个宪法草案的第二十四条,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第二十二条,都是“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1936年宪法草案最后还有“非依法律,不得限製之”几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几部宪法都没有类似的条文,是一个缺陷,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就比较完备了。

主权是公权,人权是私权。宪法既认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又承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就使宪法具备比较圆满的民主性。

(3)现行宪法民主性还表现在对权力运行的製约和监督上。中共十八大政治报告指出:“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製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温家宝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再一次地宣示了这个重要原则。这个方针性的政治原则在宪法裏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其次,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三,“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些条款如能通过法律法规和製度加以具体化,付之实施,就可以有效地做到各种权力之间的“既相互製约又相互协调”。

(4)宪法的至上性是宪政民主和法治的基础。现行宪法序言的最后一段指出:“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总纲的第五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中国共产党也在它的党章总纲中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但在实际的政治生活裏,由于“党比法大”的传统根深蒂固,党的领导始终凌驾于宪法之上,因而宪法的上述民主性条款难以落实,以致滥用权力的现象层出不穷,公民权利得不到保障。

(二)现行宪法的专製性

现行宪法的专製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序言。序言概叙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建设的历史和今后的基本方针,其中颇有一些根本性的理论错误,特别是把邓小平提出的四项基本原则,作为指导今后国家建设的基本方针,理论上是错误的,实践中是有害的。四项基本原则来源于列宁早期的社会民主主义思想,它是沙皇俄国的东方专製主义和西方民主主义的杂拌,早在十月革命前就已经被列宁自己放弃了。毛泽东在1932年开始从列宁的《社会民主党在民主革命中的两种策略》裏吸取教益,把列宁的社会民主主义搬到中国,形成了他的新民主主义。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既有民主主义的成分,也有必然导向专製主义的内容,毛泽东在1953年提出的“过渡时期总路线”和随后的“社会主义改造”,使中国从刚刚“走完了第一步”的民主主义,倒退到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形态的专製主义,正是新民主主义理论中的专製主义成分发挥作用的结果。邓小平1979年提出的四项基本原则,是对新民主主义理论中的专製主义内容的继承和发挥,它的意义和作用,就在于维护专製主义统治。因此,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就不可能、至少是很难实施宪法裏的民主主义内容。

现行宪法的专製性还表现在正文裏的大量不科学的论断上。包括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製度、社会主义法製、社会主义经济製度、社会主义公有製、全民所有製、集体所有製、按劳分配、为社会主义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共产主义教育,等等。这些理论概念,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离开了社会现实,把现实的社会状态,纳入忆想的理论框架,这是非常有害的。以人民民主专政为例,它脱胎于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但马克思的原意,只不过是表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将掌握全部政权,不与其他任何阶级分享。仅此而已,没有更多涵义。所以考茨基把它解读为“无产阶级在民主基础上的统治”。列宁出于专製主义统治的需要,把它解释成为“不受限製的凭借暴力而不是凭借法律的政权”,甚至引申为一党专政、领袖专政,成为所有自称为“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一党专政、个人独裁的理论根据。毛泽东也接受了列宁的思想,提出人民民主专政,就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至于哪些人是人民,哪些人是敌人,由他说了算。所以,人民民主专政适合于毛泽东的独裁统治的需要。今天,它依然是维护专製统治的重要工具。至于社会主义、公有製、按劳分配等等,也都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曲解。诚如马克思再三引用的海涅的话:“我播下的是龙种,收获的却是跳蚤!”

表现在上述两方面的理论谬误,基本上都是为巩固专製主义统治服务的,它是现行宪法的民主性内容不能实施的主要障碍。我在接下来的几篇文章裏,将进一步地加以分析,现在就不多说了。

应该承认,宪法的两面性不是均衡地存在的。它的民主性内容虽然为广大民众所追求、所期待,也为近六十年来的执政者所承认、所接受,但两千多年的专製主义传统,加上长期的传统教育和政治社会的实践,却使朝野上下沉溺于专製主义而不自知,无法认识清楚那些为维护专製製度服务的错误理论的实质。这才使得宪法裏的民主性条款难以落实,而那些专製性的内容却无阻碍地得以实施。所以,要实施宪法,首先就需要从理论上认清宪法的两面性。我在本文裏把现行宪法的两重属性作出区分,就是希望体製内外都能分清宪法内涵的是非,在这个共识的基础上,实施宪法裏的民主性条文,删除它的专製性内容,使宪法真正成为宪政民主的基础。

以上看法,只是我个人的一孔之见,是否确当,尚希朋友们指教。

2013年3月9日

人民民主专政的悖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按照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裏的说法,人民民主专政是“国体”(《新民主主义论》裏的提法是“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也就是国家的属性,国家的性质。它的涵义则是:“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简单地说,就是“对人民民主,对敌人专政”。经过几十年的教育、灌输,这个观点早已深入人心,被人们普遍接受。但是,无论是从理论上分析,还是在实践中考察,人民民主专政这个命题,都是一个虚妄的、不能成立的悖论。

(一)无产阶级专政的经典涵义

人民民主专政脱胎于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的始作俑者是马克思。但是,从无产阶级专政到人民民主专政,中间经历了巨大的变异,涵义也完全不同。马克思是在1852年致魏德迈的信裏提出他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他说:“我的新贡献就是证明了下列几点:1、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2、阶级斗争必然要导致无产阶级专政;3、这个专製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1)这裏的“阶级斗争必然要导致无产阶级专政”,无非是说,无产阶级在同资产阶级的阶级斗争中必将取得胜利,并掌握全部政权,不与任何其他阶级分享。

马克思在1848年初的《共产党宣言》裏,已经提到“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2)但还没有专政的概念。这个概念来源于他对当时德法等国的资产阶级革命的思考。欧洲的1848年是革命风云激荡的一年,法国的二月革命、六月革命,德国的三月革命,维也纳的十月革命,都曾引起马克思、恩格斯的高度关註。他们在短短的五个多月裏,就在《新莱茵报》上发表了一百多篇文章,评述各国革命的得失。在这些评述中,首次出现了“专政”的概念。他们批评德国三月革命后召开的国民议会和康普豪森内阁过于软弱,向封建势力妥协。如恩格斯支持当时的激进民主党的宣言:“国民议会现在就应该把全国的一切国家权力统一于自身”,(3)但国民议会的无所作为却使他大失所望,所以他说:“国民议会本来应该处处以专政的办法反对腐朽政府的反动企图”,“如果它不建立任何中央政权,那它就等于自动辞职”。(4)马克思说:“在革命之后,任何临时性的国家机关都需要专政,并且需要强有力的专政。我们一开始就指责康普豪森没有实行专政,指责他没有马上粉碎和清除旧製度的残余。”(5)可见,他们在这裏说的专政,指的就是掌握全部国家权力。他们为已经取得政权的资产阶级未能实现专政而遗憾。

在总结法国1948年革命的经验教训时,马克思进一步提出了无产阶级专政的概念。在《1848年至19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裏,针对法国二月革命后建立的共和派临时政府残酷镇压六月起义的巴黎工人,马克思认为工人阶级在资产阶级共和国的范围内已经不可能改善自己的处境,因此必须提出一个“大胆的革命战斗口号”,这就是:“推翻资产阶级,工人阶级专政!”(6)在同一篇文章裏,他还主张无产阶级应该团结在“革命社会主义”的周围,“这种社会主义就是宣布不间断革命,就是实现无产阶级的阶级专政”。(7)马克思一年多后在致魏德迈的信裏所做的概括,就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思考的成果。

在此后的岁月裏,特别是在1871年巴黎公社失败后,马克思多次论述无产阶级专政,其涵义都没有超出由无产阶级掌握全部国家政权的范围。有几次谈到专政的任务,主要也是“消灭阶级统治和阶级压迫”,只有在“粉碎资产阶级的反抗”(8)时,才意味着武装暴力。值得註意的是,马克思在巴黎公社失败前起草的《法兰西内战》初稿中谈到,“公社提供合理的环境,使阶级斗争能够以最合理、最人道的方式,经历它的几个不同阶段。”(9)可见,按照马克思的设想,作为阶级斗争的最高发展阶段,无产阶级专政当然也应该“以最合理、最人道的方式”进行,无须动用暴力。

马克思逝世后,恩格斯对无产阶级专政也作过论述。他在1891年3月为马克思的《法兰西内战》单行本所写的导言裏,把巴黎公社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典型,肯定公社是“真正民主的国家政权”,高度评价公社为了防止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国家主人而采取的两项民主措施:一是民主选举公社的公职人员,并且可以随时撤换;二是对他们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10)导言最后说:“近来,社会民主党的庸人又是一听到无产阶级专政就吓的大喊救命。先生们,你们想知道无产阶级专政是什麽样子吗?请看看巴黎公社吧!这就是无产阶级专政。”(11)他在同年6月写的《爱尔福特纲领草案批判》裏还谈到:“民主共和国甚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12)可见,在恩格斯的心目中,无产阶级专政是同民主联系在一起的。他讽刺社会民主党的庸人们“一听到无产阶级专政就大喊救命”,就因为那些人认为无产阶级专政就是暴力对抗、暴力镇压。

以上的简短回顾表明,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无产阶级专政,所要表述的涵义,无非就是无产阶级要掌握全部国家政权,行使全部国家权力,其中当然也包括用武力“粉碎资产阶级的反抗”在内,但它的主旨却是要在民主基础上建立无产阶级的全面统治。考茨基把无产阶级专政理解为“无产阶级在民主基础上的统治”,(13)可以说是准确地读懂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原意。

(二)从无产阶级专政到人民民主专政

无产阶级专政的概念在列宁的许多着作裏,出现了很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提出和无产阶级专政有所不同的民主专政。列宁在十月革命前曾多次提出“无产阶级和农民的革命民主专政”的口号,(14)并且指出,当社会主义革命来临的时候,“我们就会用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专政,即完全的社会主义革命的口号来‘代替’民主专政的口号。”在《国家与革命》裏,他明确指出:在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时期,“国家就必须是新型的民主国家(对无产者和一般穷人是民主的)和新型的专政国家(对资产阶级是专政的)”。(15)由此可见,在列宁的视野裏,无产阶级专政是社会主义的口号,民主专政则是民主革命的口号。

2、列宁把专政解释为“不受限製的凭借暴力而不是凭借法律的政权”,是“直接用暴力来统治”的“铁一般的政权”。(16)虽然他对无产阶级专政也作过其他解释,如他说:“无产阶级专政是对旧社会的势力和传统进行的顽强斗争,流血的和不流血的,暴力的与和平的,军事的和经济的,教育的和行政的斗争”, “无产阶级专政就是无产阶级对政策的领导”,是“一个阶级引导另一个阶级前进”,“组织社会主义经济”,“是比先前的组织更高级的劳动组织”,等等,(17)但对人们影响最深远的,还是把无产阶级专政看作暴力统治的思想。

3、列宁还把无产阶级专政演化为阶级专政——政党专政——领袖专政的公式。他在1920年写的小册子《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裏,批判德国共产党内关于是党专政还是阶级专政、是领袖专政还是群众专政的观点时说:“群众是划分为阶级的……阶级通常是由政党来领导的;政党通常是由比较稳固的集团来主持的,而这个集团是由最有威信、最有影响、最有经验、被选出担任最重要职务而称为领袖的人们组成的。”(18)这就为全世界共产党提供了一党专政、领袖独裁的理论借口。

其实,领袖专政的观点并不是列宁首创,恩格斯在巴黎公社失败后批评布朗基关于专政的观念,指出“这种专政不是整个革命阶级即无产阶级的专政,而是那些实现了变革的少数人的专政,而这些人又事先服从一个或者几个人的专政。”(19)毛泽东和中共的人民民主专政是从列宁和苏共那裏来的。中共一大通过的党纲,虽然明确宣告“采取无产阶级专政,以达到阶级斗争的目的——消灭阶级”,但实际上并没有真正理解无产阶级专政,当时理解的,大概就是暴力革命、暴力统治。1928年在莫斯科召开的中共六大通过《政治决议案》,确认中国革命的性质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因此,需要建立的不是无产阶级专政,而是工农民主专政(20)1934年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宣称当时的苏区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21)1936年9月,面临团结抗日的呼声日益高涨的新形势,中共中央发布决议,以“各阶层联合的民主共和国”取代工农民主专政。(22)1939年12月,毛泽东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裏,首先提出新民主主义和“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的专政”。一个月后,他写出《新民主主义论》,全面阐述他的新民主主义理论,宣布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国体,就是“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23)至于“人民民主专政”这个概念,据《毛泽东着作词典》介绍,“最早可能是在1948年6月1日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重印“左派幼稚病”第二章前言》中使用的。”毛泽东在同年中共中央九月会议上,首次谈到人民民主专政。(24)同年年底,他在《将革命进行到底》一文裏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25)1949年2月初,他在同米高扬谈话时说:“这个人民民主专政,究其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26)在同年七一前夕发表的《论人民民主专政》裏,毛泽东做了进一步的表述:“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27)至此,无产阶级专政经由工农民主专政,达到人民民主专政,实现了它在中国的“华丽转身”。

1954年製定的第一部宪法的序言,明确肯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1975年和1978年宪法的总纲第一条却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并且都在序言裏载有“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1982年迄今的宪法第一条只是把“无产阶级专政”改为“人民民主专政”,序言裏也以“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取代原来的提法。(28) 序言裏的那段话包括了邓小平提出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但邓小平在1979年3月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那个讲话裏,说的是“我们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在1980年12月的一次讲话裏,才谈到“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并且进一步说明: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也就是无产阶级专政,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更适合于我们的国情。”(29)(三)人民民主专政:非理性的思想成果

从以上的历史回顾可知,对于无产阶级专政,马克思和列宁有着不同的解读。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裏,无产阶级专政的涵义是,无产阶级在取得政权后,将独掌国家权力,不与其他任何阶级阶层分享;它将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这可从《共产党宣言》的“争得民主”和恩格斯确认巴黎公社是“真正民主的政权”的论述裏得出判断);它的任务是消灭阶级和阶级赖以存在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并将采取最合理、最人道的方式。这些见解虽然带有乌托邦的成分,但仍不失为能够反映一定历史现象的理论思想。

列宁把专政理解为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限製的统治,就从根本上扭曲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原意,尽管他在早期的思想裏把革命区分为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有其合理之处,但他把不同的革命阶段贴上不同的专政标签,却把全世界的革命者带进歧途,所有自称为人民民主或社会主义的国家,无不以专政来掩盖他们进行统治的专製主义本质。他的“工农民主专政”和“对无产者和一般穷人是民主的”、“对资产阶级是专政的”等主张,成为毛泽东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滥觞。

由无产阶级专政衍生的人民民主专政,应该怎样解读呢?

在中国共产党人的词汇裏,这两者实际上没有多大区别,只不过是随着不同形势下的不同政治需要,加以灵活运用罢了。毛泽东和邓小平都在历史的重要关头强调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但侧重点却大不相同。毛泽东在1953年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后重弹老调,是为了抹煞新民主主义发展阶段,以打击宣扬“巩固新民主主义秩序”的刘少奇、周恩来等人,推进“社会主义革命”。邓小平在提出四项基本原则时主张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一年多后却要以人民民主专政取代无产阶级专政,一方面是要缓解人们对专政的恐惧,同时抚慰那些仍然要坚持无产阶级专政的人。由此可见,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都不过是主政者的理论积木,他们可以随心所欲地拼搭出需要的景观来。这两个概念的出现和广泛宣传,不是出于理性的思考,而是适应政治的需要。

但是,这两个概念至少在逻辑上是大不相同的。无产阶级专政,按照马克思的解读,是无产阶级独掌政权,不与其他阶级分享国家权力;按照列宁的解读,是无产阶级凭借暴力进行统治,对资产阶级实行专政。无论是哪一种解读,无产阶级和专政两个词语的搭配是合乎逻辑的。人民民主专政则不然,它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包括其他各阶级阶层即社会全体成员的专政,从独掌政权的意义上说,既然是全体人民的统治,就不可能再有分享国家权力的阶级阶层,专政一词就成为毫无意义的废话;从暴力统治的意义上说,既然全民都是暴力统治的主体,哪裏还有暴力统治的对象?这是悖论之一。

按照“对人民民主、对敌人专政”的原则,在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裏,专政的对象是敌人。问题在于,这个敌人是哪裏来的?如果是外部来的,那是御敌问题,不是专政问题;如果来自社会内部,那麽,用什麽标准、由什麽人来确定哪些人是敌人?毛泽东在1957年2月《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裏,提出划分鲜花和毒草、即人民和敌人的六条标准,后来转化为划分右派分子的标准。但这个标准没有也不可能有明确的量化的尺度,从反右派、反右倾、四清到文化大革命的历史实践可知,只凭着毛泽东的喜怒好恶,就可以把成千上万忧国忧民的知识分子、战功卓着的将帅元勛、日夜辛劳的基层干部,统统打成反党反社会主义的敌人。人民和敌人既没有绝对的界限,民主和专政也就失却了应有的合理性,成为独裁君主巩固专製统治的权谋工具。表面的虚构的民主涵义,掩盖着独裁专製的本质,这是又一个悖论。

不论是毛泽东,还是邓小平,都把专政看作是暴力镇压的手段,反右、文革、六四,都是他们运用、操作专政的实践。但这些影响深远、危害巨大的专政行为,都没有经过任何法律程序,违反了宪法的有关规定。这些事实表明,专政这个政治概念,在几十年的实践中,充分体现出列宁式的本质,即“不受限製的凭借暴力而不凭借法律”的特征。可是,这个与宪法和法律相违背的政治概念,却被写进宪法第一条,这不是又一个悖论吗?

中国共产党自从成立以来,就高举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旗帜。由于两千多年专製主义传统的浸染,人们习惯于从专製主义的角度去理解专政的涵义,对于人民民主专政就是对人民民主,对敌人专政,视为理所当然,没有把它放在理性的天平上衡量,所以不能看透它为专製主义服务的本质。它之所以被列为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写进宪法序言,并且成为宪法条文的第一条,就是因为它有利于维护专製统治,有利于巩固专製製度。它在宪法裏的存在,阻碍了宪法中有关公民权利各条规定的落实。

在专製主义传统深厚的东方国家,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都是为专製主义统治服务的,实质上并无不同,如果说有所不同的话,那就是人民民主专政更缺乏逻辑的合理性,更缺乏理性的思考与探讨。至于用来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构成的“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更是一个虚构的空泛的概念,是从列宁斯大林那裏搬来的理论教条,既无历史的依据,又未经实践的检验,人云亦云,自欺欺人,应该随同人民民主专政,从宪法裏删除。宪法总纲第一条应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民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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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hoppersVIP 给 仁剑 送上一包开心果! - shoppersVIP (87 bytes) 06/25/22
(^-^) shoppersVIP 给 仁剑 献上一支玫瑰花! - shoppersVIP (88 bytes) 06/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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