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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鹏被控欠债4000万,有新进展!

送交者: 狂心中[♂☆★★★★如狂★★★★☆♂] 于 2020-11-24 23:02 已读 28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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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该案再审于11月25日上午9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

知名艺人李亚鹏被控“欠债4000万”案又有新进展。红星新闻记者获悉,该案再审于11月25日上午9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


红星新闻记者从原告方、北京泰和友联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泰和友联公司”)代理律师聂敏处获悉,原告方已提交“丽江雪山公司”的审计报告作为新的证据。


聂敏还指出,李亚鹏在一审应诉前,就已注销内地身份证,成为香港居民,而李亚鹏在一审、二审时,皆是以已注销的内地身份证应诉并委托律师,“存在严重的司法不诚信行为。”


红星新闻记者致电李亚鹏方核实此事,对方未接受红星新闻记者的采访。


根据此前该案一审判决材料显示,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泰和友联公司与李亚鹏持股的丽江雪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雪山公司”)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完成“雪山文苑”项目。泰和友联公司为雪山公司注资6000万元,获得雪山公司10%的股份。


雪山公司承诺这笔注资只用于与项目有关的用途,未经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决议通过,不得挪作其他用途。双方还约定,项目开发周期为3年,开发周期届满时,由泰和友联公司先行收回约定的固定权益收益4000万元。随后,泰和友联公司在2012年1月至7月间分4次汇完了约定的6000万元。


2015年4月,李亚鹏和哥哥李亚炜、北京中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中书公司”)向泰和友联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函》显示,雪山公司及原股东(李亚鹏、李亚炜、李一兵)就股东李亚鹏及李一兵股权转让给阳光集团和与泰和友联公司的到期债权保证事宜作出承诺:最晚于2015年12月25日前支付4000万元的到期债权,李亚鹏及中书公司以其在雪山公司的全部股权为该债权提供股权担保。


此后,李亚鹏一方一直未支付相关款项。泰和友联公司在催款无果后,将李亚鹏、李亚炜和中书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欠款4000万元和利息等费用。此后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该案,由李亚鹏、李亚炜向泰和友联公司支付4000万元及利息。


因不服该判决,李亚鹏、李亚炜于2018年3月提起上诉。2018年3月23日,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该案,驳回李亚鹏方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018年4月9日,李亚鹏因为一直未履行判决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案件二审结束后,李亚鹏、李亚炜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高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京民申4445号民事裁定,指令北京三中院再审本案。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2019)京03民再5号判决书显示,李亚鹏为香港居民。2019年9月,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裁定撤销原判决,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因进入重审阶段,李亚鹏亦被移除出“失信被执行人”。

栏目主编:顾万全文字编辑:程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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