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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神级”证券大佬“栽”了

送交者: 桂花酒[♂★★★和气生财★★★♂] 于 2024-02-20 17:07 已读 1473 次 1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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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神级”证券大佬“栽”了 

2024-02-20 09:51 发布于:上海市

作者佳尔 编辑袁畅


农历除夕前,曾任深圳一线券商总裁的熊剑涛被作出终身证券市场禁入的处罚措施。


他是当年该家龙头券商“全球招聘”后被聘为公司总裁的,年薪酬一度高达500万元以上。


他在行业内有非常资深的从业资历,上个世纪就进入了证券行业,参加过接管问题券商,从一线电脑部经理开始做起,日积月累直至成为执掌证券公司业务的“扛把子”。


最新消息显示,他还有一手投资股票的绝活,个人“掌控”股票账户在十多年期间盈利超过3300万元。


但这样的“多才多艺”最终“害了他”。


2021年10月,他突然公告离职;2024年2月,对他的处分被公布,他被处以“终身禁入”。


满55岁的熊剑涛,看来要“提前退休”了。



(图片来自网络)


节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公告


节前最后一个工作日,证券监管机构发文,坚持“零容忍”执法,集中处理多名从业人员违法炒股。


文中提到,监管机构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坚持监管“长牙带刺”,近日组织稽查执法、日常监管力量集中查办了多名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等违法违规行为


而熊剑涛是这批人中罚没金额最高的,合计罚没6600万元以上,且被作出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参与涉案账户交易股票行为

导致熊剑涛被重罚的起因,是他长期的“炒股爱好”。


相关文告显示, 熊剑涛违反证券法规要求,深度参与部分股票账户的股票交易。


其中,“熊剑涛”证券账户,1993年6月24日开立于深圳某保险公司蛇口证券营业部。


“任某礼”证券账户,2007年8月3日开立于招商证券深圳东门南路证券营业部。


“崔某利”证券账户,2007年9月20日开立于招商证券深圳东门南路证券营业部。


另外,2007年至2019年期间,“任某礼”账户外部转入资金2177万元,其中1796万元直接来自熊剑涛及其父母证券账户,占比82.50%。


2007年至2019年期间,“崔某利”账户外部转入资金1536万元,均来源于熊剑涛,其中1328万元直接来自熊剑涛及其父母证券账户,占比86.46%。


从熊剑涛处调取到“任某礼”账户和“崔某利”账户委托下单使用的手机号。“任某礼”“崔某利”账户与熊剑涛本人证券账户存在相同设备交叉登录的情况,,涉案账户的网银账户存在相同设备交叉登录的情况。


自2009年至今,“任某礼”“崔某利”账户合计有32个交易日出现有广东省以外的IP地址登录、下单的情况,其中有21个交易日的IP地址归属地与熊剑涛的出差地相同,占比65.63%。


综上,相关机构认定“熊剑涛”利用其本人账户交易股票,综合考虑其身份、出差与账户交易重合度,认定“任某礼”“崔某利”账户所涉交易的65.63%为其交易决策的。


大赚3356万


进一步的投资成交记录显示,熊剑涛的炒股业绩堪称一流。


罚单显示,熊剑涛作为证券从业人员,交易股票总成交金额5.19亿元,盈利3356.6万元,


以此计算,他平均每次出手交易(一买一卖)就要盈利13%。


具体来说,1995年6月21日至2009年5月27日,“熊剑涛”证券账户交易股票总成交金额接近297万元,亏损超过2.6万元。


2007年8月3日至2021年7月28日,“任某礼”证券账户交易股票总成交金额3.5亿元,盈利近1095万元。截至2021年7月28日,账户持有余股1601952股。


2007年9月20日至2021年7月28日,“崔某利”证券账户交易股票总成交金额超4.3亿元,盈利4023万元以上。截至2021年7月28日,账户持有余股1961300股。


根据前述熊剑涛对各账户交易决策的比例划分,认定其交易股票总成交金额5.1亿元,盈利3356.6万元。


证监会认为,熊剑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不过,在调查过程中,熊剑涛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第一“李某珍”“熊某清”两账户为其父母自己控制使用。


第二“任某礼”“崔某利”两账户为其妻子借用,主要由其妻子本人决策交易,当事人仅参与少量交易,应剔除非当事人决策交易部分,依照当事人自认或者按比例估算涉案交易金额和违法所得。


第三申请按照区分后的违法事实,减少罚款金额,取消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不过监管机构经复核认为:


第一采纳当事人部分参与“任某礼”“崔某利”账户的申辩意见,但不采纳其上述账户主要由其妻子决策交易的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承认其夫妻均有决策交易行为,但无法提供明确区分二人各自决策交易的证据,综合考虑熊剑涛的身份、其本人曾承认主要由其作出交易决策、交易IP地址归属地与其出差地相同占比较高等多方面证据,认定熊剑涛对两账户所涉交易承担65.63%责任,已在决定书事实部分予以区分。


第二采纳当事人对其余账户的申辩意见,已对相应数据进行了扣除。


第三当事人时任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交易金额和获利金额均较大,情节特别严重,对其取消终身市场禁入措施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监管机构决定,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决定:对熊剑涛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代资深人士,终于“谢幕”。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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