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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北美,我转发一个美国界定举报与告密的帖子

送交者: 刀锋[♂★★★★仁党政治委员★★★★♂] 于 2021-12-26 11:10 已读 38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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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举报对否取决于举报内容。如各国警方悬赏举报罪犯就是对的。 由 逍遥云 于 2021-12-26 11:07

美国对言论和国家安全之间做出了深刻的探索,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创立的“明显而即刻的危险”这一原则,系统性阐释了言论自由和公共安全的关系,他在言论自由和社会安全之间找到一种平衡点。

霍姆斯提出的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界定了两个标准:一个是明显的,一个是当下的。如果一个人在飞机上扬言要劫持飞机在公共场合说买了爆炸物,他们都有可能会造成明显的和即刻的危险,对这种情况你的举报也是正义的。而发表某一学说、讨论私人观点、对某个人品格的质疑,则完全不符合霍姆斯的明显而且可危险的标准,它们是言论自由的范围不应该成为举报的对象。

所以针对违法犯罪的举报是一种终止侵害的正义行为,而真正言论的告密则是践踏了言论自由的权利,这是两种完全不同性质的行为,言论自由会有不妥的地方它是一种道德瑕疵,他会面临民事诉讼有翡谤罪等等,但是只要他不具备明显而即刻的危险这个原则,她都不应该被告密。

那么为什么不能在私人领域用告密的方式去解决问题呢?
因为人和人之间在私人领域的交往,需要遵从私人领域的道德,私人领域最重要的道德就是人和人之间的契约,这种契约建立了人和人之间的信任基础,是司法秩序的一部分。告密泛滥将严重损害私人领域的道德基石,对私人领域的契约关系造成毁灭性摧毁,这带来的结果必将是人人自危社会管理成本高企。私人道德的基础当然如此。私人道德的基础被摧毁对个体和国家都是有百害而无一利,这是任何人都不会想要的结果。

综上所述,举报和告密有这么明确的界限,这个界限的分水岭就是到底是言论还是行动,有没有明显而即刻的危险,除此之外,正常的学术讨论观点言论争论和批评,都不应该被举报,那属于令人不齿的告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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