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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以數據說服 何苦要革香港的命?

送交者: Amnyes[品衔R2☆] 于 2019-12-08 20:16 已读 40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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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条例》修订的后续冲突,完全没有因为特首宣布「正式撤回」修例而有任何缓和的迹象。相反,抗争者的暴力行径继续升级。


如今的示威活动中,拆去路边铁栏、堵路、掟砖、纵火,似乎已是「最低消费」。最近,尤其是「831」之后,则加入了「破坏港铁站放题」,轮着把一个又一个港铁站的设施「煎皮拆骨」式地肆意破坏,由闸机、售票机、扶手的玻璃;甚至闯入控制室、围堵刚下班的站长……等。


港自由指数全球第3 美排17


刚过去的周末更是令人叹为观止:香港反修例人士组织集会,要求美国国会通过《香港人权及民主法案》。背后的想法似乎是,若法案通过,则美国可以「惩罚」侵害香港自治、法治和自由的人士(相信是相关的本港高级官员),包括冻结资产、禁止入境等;希望有关手段可以威胁特区以至中央政府,迫使其让步。


笔者赞成立法会前主席曾钰成先生的说法,指若有人「将香港福祉寄望于美国通过法案『完全是发梦』」,又指不相信「中国会因美国通过法案,就改变对港政策」,只会徒然令香港成为中美两国博弈的筹码而已。回望本栏写修例风波已达第4次,与其「无限轮回」于暴徒的行为、泛民议员的反应等,笔者想检视一些相关的客观事实和数据,供读者反思细味。


以近日发起的「《香港人权及民主法案》集会」为例,有外国人在社交媒体发帖指「一个在人类自由指数(Human Freedom Index)中全球排名第3(即香港)的地方,如今在争取更多自由,而方法居然是向全球排名第17(即美国)的国家求助。更尤甚者,某些狂妄的蠢材(delusional moron)竟然回应:『我们美国人听到你的诉求』。真是荒天下之大谬。」(笔者译)


香港有多烂? 何解要推倒一切?


有关帖文实是「旁观者清」的最佳演示,对笔者启发甚大。上述的「自由指数」出自著名的加拿大公共政策研究机构「费沙研究所」(Fraser Institute),该指数涵盖全球162个地区,根据两大范畴「个人自由」和「经济自由」评分,牵涉共130多个小分项。不难理解,考虑到美国的高税率、相对繁复的营商法制和规例,香港的经济自由得分当然比美国高。但值得留意,本港在「法治」(包括民事和刑事)和「个人安全」等分项,评分亦高于美国。


像友栏林奋强先生曾为文指:「香港今天就真的那么烂,差到必须『革命』把一切推倒重来吗?」周日在中环挥舞美国国旗的示威者,真的知道自己在向一个甚么样的国度「求救」吗?2017年,美国共有1.51万宗凶杀案,当中1.10万为枪杀案。美国人口是香港的44倍,各位会猜香港的数字是多少?300100?答案是24宗。以每10万人口计,美国凶杀案率是香港的14.3倍。而根据《华盛顿邮报》的追踪数据库,2017年美国共有986人死于警察枪下,占整体枪杀案近1成。


把数字再「钻深」一点:当我们「极力怀疑」警方在港铁站打死示威者时(政府、警方、医管局都已分别发稿及在记者会公开否认),在美国(假设美国人口和香港一样,把枪杀案数字相应调整至每年250宗、其中22宗为警察击毙)平均每过1天半,便有一人死于别人枪下;而当中每半个月,更有一人是死于警察枪下。换言之,粗略平均来说,每当香港出现一宗凶杀案,美国便有10人死于别人枪下,其中1人更是被警察击毙!


民主人权 有多少要向美国学?


事实上,编制「自由指数」的费沙研究所也评析结果,指「自由度与选举民主程度在统计学上有显著相关性。香港则是例外(Hong Kong is an outlier in this regard)」。换言之,一般而言,民主选举的地方自由度较高——但香港正好证明:即使没有民主选举制度,自由度依然可以在全球名列前茅。


在此背景下,《人权与民主法案》的名称实在讽刺:香港人权方面,有多少地方需要向美国学习?至于民主,美国的「选举人票」制度长期也被人诟病:单是过去5任总统,便有2位其实只是胜出选举人票,而整体选票(popular vote)根本是落败的。如2000年戈尔取得整体票数较乔治布殊多55万,2016年特朗普更是落后希拉莉近300万票!


示威者不讳「勾结外国势力」,为的当然是「缺一不可」的「五大诉求」。但到底这些诉求实际上所为何事?就以「五大诉求」之首的「撤回修例」为例,近日有建制阵营的法律界人士提出一个没太多人讨论的观点,值得注意。以下为笔者作为非法律界的行外人解读:据普通法的「合理期望」(legitimate expectation),自特首615日宣布「暂缓修例」,并指「没有时间表重推」起,其实已可以被视为特区政府向社会正式承诺,在本个立法年度,甚至本届政府任期内,不会再推动修例。加上其后「寿终正寝」的表述,若政府日后「出尔反尔」,例如居然在二读时强行投票表决,那么这个决定几可肯定会成功被司法覆核挑战,理由是违背社会对政府行为的「合理期望」,属于「滥权」(abuse of power)。


修例原因有力 为何焦头烂额?


换言之,无论是否真的由特首口中说出「撤回」二字,其实已和撤回没有分别,因为现实上,政府根本不可能继续推动修例。


最后多看一组数字:在现行的《逃犯条例》(即没有修订)之下,香港只能与20个已签订长期协议的国家进行逃犯移交。而回归以来,港府共收到200多个移交申请,最终成功移交109名逃犯,当中涉及一些严重罪案如毒品罪、行劫罪、诈骗罪、凶杀案及强奸案,部分案件则因证据不足而未能成功移交。换言之,香港的法庭实际上是有能力「把关」的。


笔者想说的是,特首推动修例的初心源自「台湾杀人案」,相信社会没有人反对应为死者讨回公道;加上如此简洁有力、清楚易明的数据,政府也可以弄得焦头烂额,落得「撤回修例」的下场,当中是要多么低下的政治敏感度、多么拙劣的公关手法、多么「离地」的为官态度才能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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