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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黎智英申終止聆訊 批港府阻聘海外律師屬「迫害」

送交者: Haisen2023[♂☆★★學翥吉奥★★☆♂] 于 2023-05-03 14:44 已读 9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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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庭】黎智英申終止聆訊批港府阻聘海外律師屬「迫害」

【rfa】2023.05.02

雖然黎智英是今次聆訊中的被告及申請方,但他早前曾去信法庭,最後獲准無需出席今次聆訊,故周二(2日)未有出庭應訊。

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黎智英一方表明擬就案件不設陪審團申請「永久終止聆訊」,相關聆訊程序周二(2日)開庭審理。3名負責案件的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聽畢陳詞後押後裁決,料月內將頒下書面判詞。 

黎智英獲法庭批准無需到庭應訊 

雖然黎智英是今次聆訊中的被告及申請方,但他早前曾去信法庭,最後獲准無需出席今次聆訊,故周二(2日)未有出庭應訊。至於控辯雙方代表,律政司由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周天行、高級檢控官李庭偉及署理高級檢控官陳穎琛任代表;而黎智英一方則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及大律師關文渭代表,3間《蘋果》公司的代表則為大律師王國豪,另清盤人代表「David Lau」獲授權代表3間公司應訊。 

黎智英早前曾入稟要求法庭聲明,釋法不影響他委聘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另同時提出司法覆核,質疑國安委越權,案件上周在高院審理,同樣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代表黎智英。而彭耀鴻周二向法庭申請把案件永久終止聆訊,提出的理據主要有兩方面,包括現時《國安法》指定法官任命機制實施上並不透明,或予公眾觀感認為法庭存有偏見,未能達致公平審訊;另外,提出政府行政機關包括律政司,惡意阻攔黎智英選擇Tim Owen任其法律代表,彭耀鴻形容做法實看來是「迫害」(persecution)而不是「檢控」(prosecution)。 

公眾或認為法官存有偏見 

彭耀鴻續陳詞,明言非挑戰指定法官的機制,亦不是質疑處理本案的3名法官之公正性,惟爭議機制在實行上予大眾之觀感,力陳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4條,《國安法》指定法官由行政長官直接任命,任期為1年,惟機制實行時不具透明度,公眾無從得悉成為指定法官的條件、委任或續任的過程等資訊,會予公眾有關法官存有偏見的觀感。 

彭耀鴻並援引外國案例,指《國安法》指定法官任期只是1年,可能令法官存在動機為爭取續任而影響裁決。不過法官杜麗冰就質疑,高等法院國安法官均屬原訟庭常任法官,除處理《國安法》案件,同時亦要處理其他刑事案;法官李運騰亦認為,任命國安法官只屬擴闊職權,指派他們處理某一類案件,不存在爭取續任的問題,因他們本就是常任法官。 

或擔心被標籤為「頑皮的法官」 

法官李運騰其後再追問,辯方有否證據,行政長官在任命《國安法》指定法官前,沒有諮詢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彭回應沒有相關證據,惟強調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4條,當中沒有規定不得公開《國安法》指定法官的任命條件,但現時不透明做法,卻會予公眾產生法庭有所偏頗的觀感。 

李官就笑言,自己正是曾批准黎智英保釋外出的法官,彭一面感激法庭當時作出的決定,但同時指出公眾或會認為,指定法官處理案件時不欲「惹事生非」(rock the boat)。李官就直言,此乃大膽假設。 

彭續指,現時指定法官的任命及續任過程均屬秘密進行,而且只有1年任期,公眾有機會認為法官存有某些動機,為獲續任,或擔心被標籤為「頑皮的法官」(naughty judges),有損公眾對司法程序的信心,強調由於公眾無法得知法官獲任命或不獲任命的原因,或認為指定法官不受任何問責,從而得出黎智英無法獲公平審訊的結論。 

黎一方陳詞指控行政機關「不懷好意」 

對於彭耀鴻指行政長官有機會只考慮任命某一類法官,法官杜麗冰就指說法全屬揣測;彭澄清非指特首曾如此做,但按現行做法,特首擁有如此空間,而且負責任命指定法官的現任特首李家超,過去更曾在黎智英正式受審前,形容他是威脅國家安全的「罪犯」。不過,杜麗冰再次質疑,指專業法官處理刑事案件時,只會考慮庭上證據而非傳媒報道或特首言論,又指陪審團案件不會提供裁決理由,而就本案而言,法官會在書面判詞中列出所有裁決理據,公眾閱讀判詞便能釋除疑慮。彭同意判詞可增加透明度,但重申如刑事案陪審團是由特首任命,公眾亦會認為審訊並不公正。 

至於黎一方的另一理據,認為行政機關包括律政司、入境處、香港國安委等部門,在處理Tim Owen的簽證續期時,嘗試阻止Owen加入辯護,屬「惡意行事」。法官李運騰就向彭問及,是否指控行政機關「不懷好意」(bad faith)?彭回應稱「of necessity, yes(一定要答的話,是的)」,重申控方是在「迫害」而非「檢控」。他又重整事件發生的時序,指人大常委會於2022年12月通過釋法,香港國安委翌年1月開會建議入境處拒批Owen簽證,其間黎一方曾去信律政司查詢Owen的執業資格,但律政司沒有給予明確回應。黎一方因而投訴,如律政司長真誠行事,應向法律團隊主動告知國安委的決定,惟現時在處理Owen代表黎智英的申請時,政府一方一直沒有清楚指出該申請如何牽涉國家安全,以及Owen代表黎智英為何會引起國安問題的關注。 

另一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有決定後或需補充陳詞 

對於黎智英一方上周五(4月29日)曾就國安委拒批Tim Owen來港簽證的決定申請司法覆核許可,李官認為在該案未有決定,不能假設國安委的決定越權及不合法,彭耀鴻就解釋,控方在該案的立場,是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挑戰,惟現時申請永久終止聆訊的理據,焦點在處理Tim Owen在港代表黎智英的申請所發生的一連串事件(chain of events),不涉國安委決定是否合法問題。李官最後指,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有決定後,如有需要,會要求各方作進一步陳詞。 

控方就回應,指根據「唐英傑案」,雖然特首負責委任《國安法》指定法官,但個別法官審理甚麼案件,仍屬司法機構權限內,非由港府決定,而李家超於2021年6月就壹傳媒被搜查的行動開腔發言,只重申任何人透過新聞工作危害國安,港府會依法嚴厲打擊,並非直接批評黎智英。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後,宣布押後裁決,並會於1個月內頒下判詞。 

案件編號:HCCC51/2022 

記者:吳婷康/程文責編:李世民網編:江復


贴主:Haisen2023于2023_05_03 14:46:32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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