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霍芬的《母权制》批判(上)
巴霍芬的《母权制》批判罗玉
巴霍芬·JJ曾任瑞士巴塞尔大学罗马法史教授和巴塞尔的刑庭法官,他的名字在中国知道的人很少,但他写的《母权制》一书,则与每个中国大陆读书人的历史认知有关。在巴霍芬的《母权制》里,他通过古代神话传说、希罗多德和大马士革人尼古拉斯等人的零星记载,推断出人类曾经存在过一个母权制阶段,而且这个阶段是所有民族都必然要经历的普遍过程,他还推断在母权制阶段之前,更存在过一个群婚制阶段。这种说法,影响了后来《古代社会》的作者路易斯·摩尔根和无产阶级革命导师恩格斯,再进一步影响了所谓的“第二波女性主义”以及中国的读书人。
巴霍芬根据希罗多德的记载的“吕底亚人不像希腊人一样给孩子取名时用父亲的姓氏,而完全采用母亲的姓氏。”和大马士革人尼古拉斯说的“在吕基亚民族中,只有女儿拥有继承权”,判断吕底亚人生活在一个母权制社会里。
但是在吕底亚,只有贵族才有姓氏,他们的平民和希腊人以及世界上其他民族一样,都只有名没有姓,而姓氏又是相对较晚才出现的,最初来自区别不同氏族或部落的名称。如果平民都没有姓氏,也就不能说吕底亚贵族采用母系姓氏代表了母权制。中国上古八大姓都带有女字旁,但根据文献记载和考古结果,没有任何证据说明上古华夏族群也是个母权制社会。至于采用母方世系的姓氏,原因多种多样,最主要的:一是因为推行一夫多妻制,一个男子妻子众多,每个妻子的孩子只跟自己的母亲生活,采用母姓便于区分;二是部落男性通常在外征战、打猎和劳作,很少归家,妻子只能长期呆在娘家,娘家人更方便照顾自己和孩子,时间久了,也就形成了母系社会或从妻居习俗,比如中国福建的惠安女,原本已经汉化,但因丈夫常年外出捕鱼,又由于出海打鱼的丈夫经常遭遇海难,女子住在娘家,有人照顾,如不幸丧夫,也免得从夫家再回娘家然后再嫁。
巴霍芬说“在埃及只有女儿富有赡养年迈父母义务的做法,与吕基亚人只有女儿享有继承权的现象如出一辙”。但是埃及的女儿只是和兄弟一样拥有财产继承权,并不是只有女儿才有财产继承权。中国汉代和宋代的女儿,也有部分财产继承权,其他朝代娘家则以嫁妆的形式分配给出嫁女儿的遗产,这些嫁妆,在富贵家庭,也包括不动产和商铺等;中世纪芬兰的自耕农家庭,女儿也有土地等财产继承权。但这些民族,都是父系世袭制度。至于埃及女性可以参与政治,很多父系社会的女性也照样可以参加,这在古代和近代也较普遍:中国商朝的妇好可以挂帅领兵打仗,唐代有武则天称帝,另以临朝称制的方式执政的王后就更多了,俄国和英国都有女王,古代日本和印度也有女王。在4000多年的历史中,古埃及也只有4位女王,其他的国王都是男性。至于古埃及的个体家庭,在古代中国也是普遍状态,因为儿女长大都要分家自立;没有更多的史料证明,古埃及的儿子们不为父母养老,因为儿子们既然继承了父母的财产,就得履行抚养年迈父母的义务,我们从圣经的记载和英文版埃及历朝文件也可以看出,古埃及的儿子也是要抚养父母的。在古代中国,如果父母没有儿子,生的都是女儿,所有遗产也都归女儿继承,并由女儿负责为父母养老。
巴霍芬又举西班牙北部的坎塔布里人为例,因为他们的“姐妹为兄弟提供嫁妆的习俗”,所以必定是母权制时代的遗存。问题是坎塔布里人的兄弟又不出嫁,如何为他们提供嫁妆?即便坎塔布里人是母系社会,在母系社会里,男子也用不着去女方家生活,无所谓嫁给女方;如果是从妻居,根据现代人类学的调查,从妻居的社会,依然是男性在主导,哪怕姐妹为兄弟提供嫁妆,也无法证明那之前就一定会有一个母权制阶段,因为中国和日本的上门女婿也有一份来自父母的嫁妆。
巴霍芬根据希罗多德的记载,把吕底亚国王萨耳帕冬不是把他王位传给的儿子们,而是他传给的女儿拉俄达弥亚这个传说,当做吕底亚曾经存在过母权制的证据, 但同样根据希罗多德的记载,吕底亚的提罗尼德斯王朝国王坎道列斯向自己的亲信侍卫巨吉斯夸耀妻子的美丽,并让他偷看王后的裸体这回事,证明吕底亚完全是一个父权制国家。根据吕底亚从阿提阿德斯王朝的开国君王梅尼斯,经过提罗尼德斯王朝,最后到巨吉斯建立的梅尔姆纳得斯王朝的末代国王克洛伊索斯,一共35个国王中17位已被确证的王位世袭人来看,全部都是男的。希罗多德说的这个国王萨耳帕斯冬,可能是吕底亚王国中期已经缺失的另外那18位国王中的一位,但传位给女儿拉俄达弥亚,只能是不得已,并不能说明吕底亚正处在所谓的母权制社会阶段,因为在他前面和后面的国王,全都是男性,而且拉俄达弥亚还是不得不把王位传给自己的儿子。
巴霍芬将吕基亚和埃及母权制得以保存的原因,归于与世隔绝的地理环境和沙漠气候。但根据我们对吕底亚的了解,这个国王与外界一直都有频繁的积极往来,并影响了周边国家的金币制度;埃及要么经常向外扩张,要么总有外部入侵。他们所谓的母权制,也并不存在。同样的事实是,很多和这两个一样“与世隔绝”的地方,却盛行父权制,比如利比亚、摩洛哥和努比亚。
巴霍芬认为“神话传统和严格的历史传统都为我们描绘了相似的母权制画面。神话传统可以被看做是对远古时代人类生活的忠实反映。神话是人类最初思维的体现,是对远古时代最直接的写照,因此神话也是了解历史高度可靠的材料”。神话不能代替历史事实,这种基于神话和传说的推测,绝不是学术研究,因为同样的神话故事和道听途说,只要先入为主施加进不同的观念,就可以有完全不同的解释。而且巴霍芬引用的这些神话故事中,有更多的反例,作为巴霍芬宣称曾经在全球普遍存在过的“母权制历史阶段”这个结论,他只能根据个人的想象去取舍,而不是依靠实证。
巴霍芬宣扬人类普遍存在过的母权制,最后不得不被父权制所替代:“母亲让道给了父亲,姐妹让道给了兄弟,原本属于母亲和姐妹的位子,现在由父亲和兄弟取而代之,或者两者交替出现”。但事实证明,至今为止我们所知的最原始古老的部落,不管在亚洲还是美洲,在非洲还是在包括澳洲在内的太平洋岛屿,主要还是以父系社会为主,即使那些母系社会比较普遍的地区,父系社会也同时并存,差不多占有一半。
巴霍芬认为:“我们所熟悉的历史阶段家庭组织形式并非其最早的形式,而属于更早历史阶段家庭形式发展的产物“。巴霍芬的从母权制阶段倒推出有一个更早的原始群婚制阶段。这在逻辑上很难成立,因为他首先无法证明人类存在过一个普遍的母权制阶段,而他所举的上述几个例子,又恰恰都是实行父系制的。
巴霍芬认为西方由父权制取代母权制阶段最好的例子,就是古希腊罗马,因为“罗马实行父权制的严厉程度表明在此之前存在遭到打击和压制的其他体系,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雅典作为无母而生的宙斯的女儿雅典娜的城市所实行的父系体系。”古希腊罗马的所谓父权制,根据古希腊罗马作家自己的记载,主要来自他们在城邦原始时代的抢婚习俗,妻子是抢来的,怕她们逃跑,就会把她们当奴隶禁锢起来,而她们确实也是奴隶的一部分,因为古希腊人和古罗马人同样掠夺男性为奴,只是把相貌好看的女奴当妻子,不好看的女奴和所有男奴当做世袭奴隶。
巴霍芬相信“母权制文化所属的阶段是人类精神发展过程中一个单独的阶段,母亲在家庭中的支配地位不应被看做是某一孤立的现象”。然而在很多父系社会中,本来就存在比较普遍的母亲当家做主的习俗。尤其是从狩猎进入农耕时代,女性还扮演着田间和家中的主要角色。
巴霍芬又说:“我们从材料中可以找到姐妹在家庭中享有更高地位的例子,也可找到年幼的孩子在家庭中享有更高地位的例子”,以此说明这个母权制阶段确实存在过。但在绝大多数姐弟和姐妹结构的家庭,姐姐们从小带着弟弟妹妹长大,弟弟必须听话才能跟姐姐们玩,姐姐的地位当然更高。在绝大多数传统家庭,不论是女儿还是儿子,最小的那位都是最受溺爱的,这与性别无关,因为在兄弟结构和兄妹结构的家庭里,也总是最小的弟弟和妹妹最受溺爱。
在有的地方姐妹地位高,正说明父系时代也存在着男女平等,而不是虚构的母权时代的残留。既然巴霍芬的群婚制阶段和母权制阶段并不存在,而这种姐妹和最小的儿女最受溺爱,不正说明所谓的“父权制时代”,女性的地位并不低吗?
巴霍芬以希腊克里特人用“母亲的国度”这样的词表达他们对出生地的热爱,说明母权制在克里特岛上曾经存在过。但我们人类不论男女,都更倾向于爱母亲,很多人遇到逆境,感到委屈和绝望的时候,总是喊“娘”,这是因为每个人从小都是在母亲怀抱的保护下长大的,遇到危险,给于保护的多是母亲,因为父亲要经常外出打猎,打仗,做工和经商,很少在家陪伴自己。这种本能,和什么母系社会无关,因为在所谓“父权制”社会里,母亲对孩童的爱护显得更为重要。这在所有那些生养过孩子的母亲那里,都是基本常识。
巴霍芬认为“在实行母权制的民族中,人类普遍享有自由,人人平等。”而且“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但根据巴霍芬自己提供的母权制代表阿玛宗女战士的例子来看,这种平等根本就不存在,因为在这种人为构思出来的社会里,女性掌握着权力,包括土地和财产分配,包括世系继承,男性都是靠边站。阿玛宗女战士甚至还废除了婚姻制度。在这种虚构的母权制社会里,首先就对男人不能“一视同仁”,其实也是一种和他们所批判的“父权制社会”一样,也存在性别歧视。
巴霍芬相信罗马女性诉求“大母神”恩赐丈夫给她们姐妹的子女而非给自己的子女;波斯人除非为了她们整个民族,否则从不向神祈祷;卡利亚人把对亲人的“同胞情”看做最高美德”,所有这些,都是母权制传统的残留。但是巴霍芬宣扬的阿玛宗女战士,则可以杀光包括自己父亲和兄弟在内的所有男性。上述罗马、波斯和卡利亚人的“母权制文化”,与现实中实行的“父权制”刚好相反。既然女性只为他人和整个民族祈祷,难道男性就只能为自己而祈祷?那么这些民族男性的献身精神又如何解释?如果男性也为他人和同胞祈祷,那最多只能说,这些民族曾经存在过原始公有制阶段,在这个阶段,个人脱离了部落或村社,很难生存下去,所以不论男女,都有一种集体主义精神。而在这种原始公有制时代一直都存在着广泛的父权制。
针对这些神话传说,巴霍芬确信自己是正确的,并指出“当学者歪曲事实,过错在学者,而不在他所使用的材料。尽管他因自己的无知,傲慢和疏忽大意而失败,却将失败归咎于材料”。这段话应该还给巴霍芬自己,还有摩尔根和恩格斯以及后世的一系列追随者。仅仅根据神话和道听途说去推测一个人类的历史阶段,并且宣称它在各个民族中普遍存在过的,完全配得上“傲慢和疏忽大意”,有关批驳母权制社会阶段的书籍也有很多,除了著名的韦斯特马克的《人类婚姻史》,还有由菲利普·戴维斯在1998年所写的《女神揭密》以及蒙特克莱尔州立大学教授辛西娅·埃勒在2000年写的《母权史前时代的神话》,都可予以证伪。
但是巴霍芬对罗马父权制社会的“萨宾女性出现在交战正酣的战场上这样的现象,和普鲁塔克描写的来自瓦罗所记录的母权制形式的萨宾盟约一样”,又感到“令人费解”。罗马人抢劫异族妇女为妻,是后世父权制的根源。根据现有的材料,萨宾人也完全是一个十足的父权制社会。传说中被劫掠到罗马的萨宾女性,反过来劝说双方停战,最多只能说明原始社会普遍盛行的抢亲现象,已为所有女性所认可,从而成为一种习俗。根据孟德斯鸠的转述,萨宾人和南下伯罗奔尼撒征服当地人的拉西代梦人,也就是古典时代的斯巴达人的祖先,是同一个。而拉西代梦人在斯巴达定居下来后,依然保留有抢婚习俗,并且实行极其严苛的父权制。原始社会抢婚既然被当做社会普遍认可的行为,被掠至罗马的萨宾女人前去劝和,只能说明她们对这种父权制的屈服和认同,而不能反过来说那是一种“母权制”的遗留。
巴霍芬还把“汉尼拔和高卢人签订的协议规定,所有争端必须由高卢人中年长的已婚女性来裁定”,视为此前高卢人普遍实行过母权制的证据。但当时的高卢凯尔特人部落也是和古罗马不相上下的父权制社会。只是在父系社会里,并不等于女性总是处于从属地位。同样,在很多原始部落,参加部落集会,都没有男女之别,不但男女平等,男人之间也都是平等的,性别压迫和等级压迫还没有出现,而这些部落,主要还都是父系制。这些记载所反映的,也不过是这种自然状态而已。
巴霍芬认为母权制时代的“女人们因为激励男人们称为男者和侠义之士而让女性达到了新的高度”,还因为亚里士多德也说过“所有好战的民族,都臣服于女人,为女人而战”,所以这是母权制文化传统。但在任何时代,男人都负有保护母亲、妻子和儿女的责任与义务。不管是在原始社会,古典时代,中世纪,还是现代社会,都是如此。国家产生之前,保护女人是部落所有男性的天职,国家产生后,也只有男性才会奔赴抵御侵略的战场。男人为女人而战,也是为自己的族群和后代而战。这和所谓母权制完全无关,因为哪怕在那些母系部落里,打仗冲锋的,主要也是男性。
巴霍芬通过希罗多德发现:“埃及文明完全属于希腊文明尤其是阿提卡文明的对立面”,因而判断出“埃及属于典型的母权制社会”但是埃及一直都是父系社会,根据希罗多德的记载,仅仅是女性拥有参与父母财产的继承权,但她们的兄弟也是父母财产的继承者。埃及女性可以从政,但是政权主要还是掌握在男性手里。雅典女性的地位低,和罗马一样,主要来自他们建立城邦时普遍的抢亲习俗。按照从巴霍芬到马克思主义的历史阶段论,恰恰相反的是,成熟的埃及文明的女性地位,比刚刚走出原始状态的希腊文明的女性地位要高得多,所以得出的结论是相反的。
巴霍芬认为古希腊虽然都是父权制压迫,但毕达哥拉斯学派的神秘主义,则来自远去的母权制时代。“希腊古典主义无法解释毕达哥拉斯学派女性信徒的行为和精神上的追求”。但毕达哥拉斯派生活在古希腊的完全父权制时代,他们不排斥女性,是因为女性独有的温和和宁静,而这种品德所体现的“宗教中的神秘元素,超验性和超感觉元素”,也就是宗教神秘主义,正是在所谓的父权制下才能有的。因为在所谓母权制社会里,女性必须强悍勇猛,杀伐果断,像阿玛宗女战士一样,和男人一样去杀戮,即便在和平环境里,对部落事务也有操不完的心。巴霍芬这也只在主观上猜测曾存在过一种没有战争和压迫的母权制社会,毕达哥拉斯派追求的宁静和神秘,其实就是对这种母权制社会的回归和向往。但他所举的毕达哥拉斯的西雅娜和后面例举的女诗人萨福,又都是主张对偶制或专偶制婚姻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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