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哲学世界首页]·[所有跟帖]·[ 回复本帖 ] ·[热门原创] ·[繁體閱讀]·[坛主管理]

仁爱正义论:情感正义论的儒家版本——儒家情感伦理学再讨论(中)

送交者: wangguotong[☆★★声望品衔12★★☆] 于 2024-10-15 0:43 已读 4617 次 1赞  

wangguotong的个人频道

+关注

黄玉顺:仁爱正义论:情感正义论的儒家版本——儒家情感伦理学再讨论(中)


三、“情”与“知”:博爱或一体之仁与良知或正义感


尽管作为正义问题的触发点的利益冲突正是一种仁爱情感的结果,即差等之爱;然而解决利益冲突问题的情感路径也是一种仁爱情感,即超越差等之爱的一体之仁,亦即博爱情感。上文讲过,从差等之爱向一体之仁的情感跃迁,其情感机制是情感的“推扩”。这里的首要环节是在“情理之思”的体察中形成“良知”,即作为道德情感的正义感,亦即“是非之心”。


(一)作为“情理”的“是非之心”


一体之仁的博爱之所以能够解决利益冲突问题,是因为它是一种颇为特殊的情感,孟子称之为“是非之心”[37]。通常来看,人们会将“是非之心”这样的价值判断归入理性的范畴,而朱熹则明确指出:“恻隐、羞恶、辞让、是非,情也。”[38] 这就是说,“是非之心”乃是一种蕴涵着价值判断的特殊情感。


那么,这种“是非之心”的特殊情感来自哪里?荀子诉诸一种属于认知范畴的先天人性,他说:“凡以知,人之性也;可以知,物之理也”[39];正因为如此,在他看来,之所以“塗之人可以为禹”,是因为“仁义法正有可知可能之理,然而塗之人也皆有可以知仁义法正之质,皆有可以能仁义法正之具”[40]。在荀子那里,这种“性智论”显然比“性恶论”更具有根本意义。


但是,孟子虽然也将其归入先天人性的范畴,即“是非之心,人皆有之”[41],却认为这样的“是非之心”并非认知理性的范畴,而是情感范畴;我们可以称之为“情理”(emotional reason[42],亦即情感本身的内在条理。所以,后来戴震解释《孟子》的字义,就是将“理”解释为“情”“欲”本身的内在条理:“理也者,情之不爽失也,未有情不得而理得者也”;“今以情之不爽失为理,是理者存乎欲者也”。[43] 因此,蒙培元先生曾指出:“儒家的‘情理’之学是一个大题目,能代表儒学的基本精神”[44];“道德情感而具有理性特征,是情理合一的”,“道德情感的理性化即所谓‘情理’”[45]。这无疑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发现。


(二)作为“正义感”的“良知”


显然,仁爱的两个维度之间存在着一种区别:差等之爱只是单纯的“自然情感”,一体之仁则是“理性情感”[46]reasonable emotion)。


这种作为情理的“是非之心”作为情感本身的条理,当然不是什么理性反思的结果,所以孟子又称之为先天的“良知”:“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孩提之童,无不知爱其亲者;及其长也,无不知敬其兄也。”[47] 这就是说,这种“爱”“敬”的情感,内在地蕴含着“知爱”“知敬”的理性。王阳明将“良知”提升为一个本体范畴,这未必是孟子的本意。孟子所列举的“亲”“敬”,分明都是情感性的。而这种情感的特殊性,就在于它兼具“知”的功能;但这种“知”却又并非“理知”,而是“情知”(emotional cognition)。


显然,这种“良知”概念已经蕴含了“正义感”(sense of justice)概念。但是,这种“正义感”虽可以称为“道德情感”,却不是通常所谓“道德情感”,而是前道德的、为道德奠基的情感,因为这里的“感”(sense)虽然是“感知”的范畴,却是一种情感性的感知,亦即作为“情理”的“是非之心”,即更准确的英文表达应当是“sentiment of justice”或“emotion of justice”。


四、“情”与“义”:仁爱与正义原则


儒家正义论的核心结构是“仁→义→礼”,这里的“义”就是正义论之中的正义原则(principles of justice)。儒家正义论有两条正义原则,即源于博爱“情感”的正当性原则和源于生活“情实”的适宜性原则。


这里涉及儒家“情”概念的内涵问题,即“情”(Qing)不仅指“情感”(emotion),亦指“情实”(actuality),即指生活的实情。笔者曾讨论过:在先秦学术、包括孔孟儒学那里,“情”之“情感”与“情实”双重含义往往是难以区分的;事情本来就是如此,本真的生活情感正是一种生活实情。[48] 这是儒家情感正义论隶属于“生活儒学”的一个最典型的体现。


(一)正当性原则的“情感”渊源


所谓正当性原则是说:社会规范建构及其制度安排,必须出自一体之仁的博爱情感的动机,才是正当的。换言之,正当性原则源于一体之仁的博爱“情感”。


这里应注意的是:这条正义原则看起来是理性的,但它却是源于情感的,具体来说,它是前述感性的正义感的理性化;不仅如此,它甚至本身就是情感性的。在这个意义上,这条正义原则同样属于“情理”,也就是说,它仍然是戴震所说的情欲本身的条理,即孔子所说的“我欲仁”[49]


(二)适宜性原则的“情实”渊源


所谓适宜性原则是说:社会规范建构及其制度安排,必须具有适应特定时代的基本的共同生活方式的效果,才是适宜的。换言之,适宜性原则源于生活方式的“情实”。


这里的“适宜性”(adaptability)并非苏格兰学派的“合宜性”(propriety)概念。[50] 儒家正义论的“适宜性”概念,乃是指的面对一个时代的基本共同生活方式的适应性。所以,孔子强调不同时代对“礼”的“损益”: “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51] 三代之礼不同,乃是因为三代的生活方式的“情实”不同,从而实现相同“情感”的方式也就不同。


这就是说,一体之仁的博爱情感乃是抽象的、普遍的,这是“情感”问题;然而,情感的对象、实现方式却是具体的、历史的,这是“情实”问题。因此才会有“适宜性”问题,也才会有社会规范及其制度的历时变革。例如,中国曾有前现代的社会规范(宗族时代的王权封建的社会规范、家族时代的皇权专制的社会规范),而今天则应当建构现代性的社会规范。这就是《礼记》所强调的“礼,时为大”[52]。所以,孔子才会强调礼有“损益”,从而成为“圣之时者”[53]。儒家正义论的进步性就体现在这里。


五、“情”与“智”:仁爱与理智或工具理性


社会规范的建构及其制度安排(“礼”)乃是一项高度专业化、技术性的工作,因此需要运用某种理性或曰理智(“智”)。那么,这种理智与情感之间是什么关系?


(一)作为情感之工具的理智


所谓理智,其实就是通常所谓“工具理性”;这就是说,理智不过是人的工具。然而“人是情感的存在”[54],在这个意义上,理智只是情感的工具:情感导致意欲,而理智不过是实现意欲的理性工具。


所以,孔子曾说:“若臧武仲之知(智),公绰之不欲,卞庄子之勇,冉求之艺,文之以礼乐,亦可以为成人矣。”[55] 朱熹注:“知(智)足以穷理……艺足以泛应,而又节之以礼……”[56] 这里“知”读为“智”,不仅包括“臧武仲之知”,还涉及“冉求之艺”(“制礼”的政治“艺术”同时也是一种政治“技术”,犹如“art”的本义),均先于“文之以礼乐”,这就是说,理智乃是制礼的前提之一。


同样,孟子曾说:“爱人不亲,反其仁;治人不治,反其智;礼人不答,反其敬。”[57] 这里的“智”也是一种理性的政治“艺术”或“技术”,亦先于“礼”。他举例说:“惟智者为能以小事大,故大王事獯鬻,句践事吴。”[58] 这种理智的内容,就是“知务”:“知者无不知也,当务之为急”;“尧舜之知,而不遍物,急先务也”;“不能三年之丧……是之谓不知务”。[59] 这种理智的运用,需要竭尽官能:“圣人既竭目力焉,继之以规矩准绳,以为方员平直,不可胜用也;既竭耳力焉,继之以六律正五音,不可胜用也;既竭心思焉,继之以不忍人之政,而仁覆天下矣。……为政不因先王之道,可谓智乎?”[60] 在这些官能中,首先是“心”的官能,即“心之官则思”[61]:“或劳心,或劳力。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62] 这种理智,终究以仁爱情感为前提:“孔子曰:‘里仁为美。择不处仁,焉得智?’夫仁,天之尊爵也,人之安宅也。莫之御而不仁,是不智也。不仁不智,无礼无义,人役也。”[63] 这就是说,理智不仅是情感的工具,而且首先是仁爱情感的工具。


(二)作为情感之延伸的理智


上述作为工具理性的理智,似乎仍然是在情感之外、而与情感并列。然而按照儒家“情理”思想的传统,理智其实也是情感本身的一种延伸,正如一切工具都不过是“人体”的延伸,即隶属于“人体”。例如手操的工具只是手臂的延伸,而终究隶属于手臂。这里的“人体”,正如孟子所说,包括“小体”与“大体”:“小体”指感官的官能,而“大体”指心灵的官能。有人问道:“钧是人也,或从其大体,或从其小体,何也?”孟子指出:“耳目之官不思,而蔽于物;物交物,则引之而已矣。心之官则思;思则得之,不思则不得也。此天之所与我者。”[64] 而按照儒家的情感哲学,心灵的官能首先是情感能力,尤其是“恻隐之心”的情感能力。


至于作为心灵官能的“思”,当然涉及理性,但是,“思”首先不是理性之思,而是情感之思:汉语“思”的首要意义并不是“思维”,而是“思念”,即是“情思”。[65] 如孔子说:“《诗》三百,一言以蔽之,曰:‘思无邪。’”[66] 朱熹指出:“凡《诗》之言,善者可以感发人之善心,恶者可以惩创人之逸志,其用归于使人得其情性之正而已。”[67] 这就是说,“思”是“情性”的事情,即是“情理”的事情。诚如《诗大序》所言:“在心为志,发言为诗,情动于中,而形于言。”[68] 又如:“‘唐棣之华,偏其反而。岂不尔思?室是远而。’子曰:‘未之思也,夫何遠之有?’”[69] 这是一首逸诗,不见于《诗经》;但《诗经》里屡见“岂不尔思”(哪里是不思念你呢),皆属“情思”“情理”。


孟子也说:“伯夷……推恶恶之心,思与乡人立,其冠不正,望望然去之,若将浼焉”[70],这是好恶情感之思;“夷子思以易天下,岂以为非是而不贵也”[71],“一心以为有鸿鹄将至,思援弓缴而射之”[72],这是情感欲望之思;“禹思天下有溺者,由己溺之也”[73],“思天下之民匹夫匹妇有不被尧舜之泽者,若己推而内之沟中”[74],这是“仁者爱人”的仁爱情感之思。《孟子》又载:“万章问曰:‘孔子在陈……何思鲁之狂士?’孟子曰:‘孔子“不得中道而与之,必也狂狷乎”。狂者进取;狷者有所不为也。孔子岂不欲中道哉?不可必得,故思其次也。’”[75] 这显然同样是“思念”的情感之思。


这些情感之思,都是作为“大体”的心灵情感本身的延展;其延展的结果,乃导出理智之思、理性之思。[76]


六、“情”与“礼”:仁爱与社会规范及其制度


所谓“礼”,最狭义的是指祭祀的礼仪,即许慎讲的“事神致福”[77];而最广义的则指社会规范及其制度,例如《周礼》[78]。正义论的目标,就是建构正义的社会规范及其制度,亦即建构正当并且适宜的“礼”。那么,“礼”与“情”之间是什么关系?


(一)以礼养情:情—礼


作为制度规范,“礼”本身当然不是“情”;但依据儒家正义论,礼源于情而归于情。这就是说,礼制并非情欲的对立面,倒是情欲的持养者,亦即“以礼养情”。


所以,荀子以“养”释“礼”,提出“养生”“养体”“养心”“养情”“养欲”之说:“礼者,养也:刍豢稻粱,五味调香,所以养口也;椒兰芬苾,所以养鼻也;雕琢刻镂,黼黻文章,所以养目也;钟鼓管磬,琴瑟竽笙,所以养耳也;疏房檖貌,越席床笫几筵,所以养体也”[79];“所以养生安乐者,莫大乎礼义”[80];“凡治气养心之术,莫径由礼”[81];“孰知夫礼义文理之所以养情也”[82];“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83];“故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贫富贵贱之等,足以相兼临者,是养天下之本也”,“案然修仁义,伉隆高,正法则,选贤良,养百姓”[84];“儒者法先王,隆礼义……通乎财万物、养百姓之经纪”[85]


同样,《礼记》也是以“养”释“礼”:“夫礼必本于天,动而之地,列而之事,变而从时,协于分艺,其居人也曰养,其行之以货力、辞让:饮食、冠昏、丧祭、射御、朝聘。故礼义也者,人之大端也,所以讲信修睦而固人之肌肤之会、筋骸之束也,所以养生送死、事鬼神之大端也,所以达天道、顺人情之大宝也。”[86] 所谓“顺人情”,也就是荀子所说的“养情”。这样的“情礼”,同样也是儒家“情理”思想的体现。


(二)以仁释礼:仁—礼


儒家不仅“以情释礼”,而且更进一步“以仁释礼”,即以仁爱情感来阐明“礼是何以可能的”。笔者认为:“周公建立了宗法制‘大一统’的世俗权力系统,神圣界的代言人‘巫史’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生命形态,而臣属于这个权力系统,因而实际上并没有话语权,这种话语权是被世俗权力垄断的。……孔子的‘轴心突破’,本质上是要打破这种格局。这主要是通过两种途径进行的:一是通过‘以仁释礼’的方式,将由宗法权力体系垄断的外在的‘礼’收归儒者内在的‘仁’,争取神圣界的话语权……”[87] 孔子实现的“轴心突破”(Axial Breakthrough[88],就是“以仁释礼”,这已经是学界的共识。


因此,孔子指出:“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89] 这就是说,礼并不仅仅是外在的礼仪。然后指出:“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90] 这就是说,如果没有仁爱的情感,那就没有礼乐可言。进而指出:“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91] 这就是说,礼的本质是内在的仁爱情感。所以,孔子将“三年之丧”的礼制建构归结为“三年之爱”[92]。总之,“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93],这是“义→礼”的结构;而儒家正义论的完整理论的核心结构则是“仁→义→礼”,即从仁爱情感出发。


七、“情”与“乐”:仁爱与社会和谐


儒家文化通常被概括为“礼乐文化”;其实,“礼乐”乃是人类文化的普遍追求:既要有社会角色的层级划分(礼),又要有人际关系的情感和谐(乐)。


因此,荀子指出:“乐也者,和之不可变者也;礼也者,理之不可易者也。乐合同,礼别异。礼乐之统,管乎人心矣。”[94]《礼记》也讲:“天高地下,万物散殊,而礼制行矣;流而不息,合同而化,而乐兴焉。……仁近于乐,义近于礼。乐者敦和,率神而从天;礼者别宜,居鬼而从地。……礼乐明备,天地官矣;天尊地卑,君臣定矣;卑高已陈,贵贱位矣;……方以类聚,物以群分,则性命不同矣。”[95] 这就是说,礼的特征是“别异”,乐的特征是“合同”。“别异”的制度安排(礼)的结果是尊卑贵贱的区分,即“异”,必然带来人际角色之间的情感疏离;这就需要以“合同”的艺术形式(“乐”)来消除这种人际情感疏离,从而形成社会群体的情感和谐,即“和”。


(一)乐者乐也:安乐情感


那么,“乐”何以能够“和”?所谓“乐”(yuè),狭义指配合礼仪活动的音乐(包括器乐、歌舞);广义指一切用以配合社会规范的艺术形式。[96] 音乐、艺术的特征,就是和谐,即“乐以和其声”[97]


作为艺术的“乐”,与“诗”一样,是情感的表达。所以孔子说:“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98] 这就是说,乐是对礼的超越,从而复归于诗的本真情感。因此,关于乐的情感性,《乐记》开宗明义:“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是故其哀心感者,其声噍以杀;其乐心感者,其声啴以缓;其喜心感者,其声发以散;其怒心感者,其声粗以厉;其敬心感者,其声直以廉;其爱心感者,其声和以柔。”[99] 这就是说,“乐”(yuè)是涉及所有情感的。


但儒家之“乐”(yuè)的核心,则是“乐”()的情感。所以,《乐记》指出:“比音而乐之,及干戚羽旄,谓之乐”[100];“夫乐者,乐也,人情之所不能免也”[101];“乐者,乐也,君子乐得其道,小人乐得其欲”[102]。这是因为:礼乐所追求的是“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政和”[103];“乐也者,圣人之所乐也,而可以善民心,其感人深,其移风易俗,故先王著其教焉”[104]


(二)乐者和也:和乐情感


由于“乐”(yuè)的情感本质乃是“乐”(),它的情感效应就是“和”:“钟鼓干戚,所以和安乐也”[105]。这里最关键的乃是“爱”的情感,即前引“其爱心感者,其声和以柔”。这就回归了一体之仁的博爱情感。


正因为如此,“乐”与“礼”配合,具有伦理政治教化的社会功能:“礼节民心,乐和民声”[106];“礼义立,则贵贱等矣;乐文同,则上下和矣”[107]。因此,“君子反情以和其志,广乐以成其教,乐行而民乡方”[108];“正声感人,而顺气应之;顺气成象,而和乐兴焉……是故君子反情以和其志,比类以成其行”[109]。由此,正如前引“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政和”,即能够“乐行而伦清,耳目聪明,血气和平,移风易俗,天下皆宁”[110]。其具体表现为:


乐在宗庙之中,君臣上下同听之,则莫不和敬;在族长乡里之中,长幼同听之,则莫不和顺;在闺门之内,父子兄弟同听之,则莫不和亲。故乐者审一以定和,比物以饰节;节奏合以成文,所以合和父子君臣,附亲万民也,是先王立乐之方也。……故乐者,天地之命,中和之纪,人情之所不能免也。[111]


这里的“天地之命”,甚至将“乐”提升到形而上的高度:“大乐与天地同和”;“乐者,天地之和也”[112]。这类似毕达哥拉斯(Pythagoras)音乐理论的宇宙论意义,即“宇宙和谐”。遵循这种“天命”“天道”,“夫敬以和,何事不行?”[113]

喜欢wangguotong朋友的这个贴子的话, 请点这里投票,“赞”助支持!

内容来自网友分享,若违规或者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

所有跟帖:   ( 主贴楼主有权删除不文明回复,拉黑不受欢迎的用户 )


用户名: 密码: [--注册ID--]

标 题:

粗体 斜体 下划线 居中 插入图片插入图片 插入Flash插入Flash动画


     图片上传  Youtube代码器  预览辅助



[ 留园条例 ] [ 广告服务 ] [ 联系我们 ] [ 个人帐户 ] [ 创建您的定制新论坛频道 ] [ Contact u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