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理由中的知识与理解(下)
【徐竹】行动理由中的知识与理解(下)
三、“事实型理由”的析取主义观点
丹西的批评者如洪恩斯比、海曼(John Hyman)和麦克道威尔(John McDowell)等人都主张,“以事实作理由”的必要条件是,理由不仅需满足事实性要求,而且它本身就包含知识。行动者只有“真的知道”事实p,他才是以事实p作理由。如前所述,“真的知道”的意思就是要以可靠的、并非仅凭运气的方式满足事实性要求。当代知识论以著名的盖梯尔(Edmand Gettier)类型反例(12)来检验知识对运气性因素的排除,同样地,在行动哲学中,类似反例也可以用于论证为何那些满足了事实性要求的理由也仍然不是事实。
艾德有一位通常是可靠的朋友告知他,池塘中央的冰层很薄因而危险,从而他也相信这一点。但艾德的朋友之所以这么说,只是因为他不想让艾德在池塘中央滑冰(不用管是为什么),而并没有去关注池塘中央的冰层到底是不是很薄。这样,艾德始终只在池塘边缘滑冰,并不是因为‘中央的冰层很薄’这一事实。现在假设池塘中央的冰层碰巧的确是很薄,情况也没有任何改变……冰层很薄这个事实并不解释艾德的行动,即便艾德的确相信这一点,且这个事实也的确是要待在池塘边缘的理由。(13)
艾德的例子是典型的盖梯尔反例。艾德关于“池塘中央的冰层很薄”的信念为真,且得到通常是可靠证言的辩护,但这仍不是知识。由于证言的来源并非对冰层厚薄度的可靠认知,因而艾德信念之所以能够满足事实性要求,也是仅凭运气:碰巧事实的确如此。但如果艾德并不拥有关于事实的知识,那么该事实也就不能是他在池塘边缘滑冰的理由。当然,这并不是否认,根据某个公共客观的理由适当性评判,“冰层很薄”的事实的确是此类行为的好理由;但用来解释或辩护艾德的行为的并不能是这个事实,因为艾德作为行动者并不真的知道这一事实,尽管他可能自以为知道。
譬如那位一路狂奔的旅客,如果他真的知道而非仅仅相信“火车即将驶出站台”,他就能够以该事实为理由。这要求事实正如旅客所认为的那样,且旅客并非仅凭运气获得的真信念——他可能看过列车时刻表。假如事实并不如他所认为的,火车实际上晚点了还没进站;或者干脆把这个例子“盖梯尔化”:那位旅客根据某个列车时刻表判断“火车即将开动”,这是个真信念,但他不知道自己看到的那份时刻表是印刷错误的版本,其中碰巧只有这般列车的出发时刻符合事实——在这两类情况下,旅客行动的理由就都不是该事实。
盖梯尔反例揭示出,知识与事实之间需具有可靠的认知过程,但这一点并不在认知者本人的理性反思中。艾德可以拿朋友的证言为自己的信念辩护,但他无法分辨这一次他所用的证言是否可靠;那位旅客也可以以列车时刻表作为信念的合理依据,但时刻表本身是否正确仍处于他所能辨别的范围之外。然而,即便如此,可靠与不可靠的证言的差异,正确与错误的时刻表的差异,仍然是事实上存在的,它们决定了认知者究竟是否持有知识。这当然是知识论上的外部论观点(epistemic externalism),现在则要求把这一思路延伸至对事实型理由的界定上:类似证言与时刻表上的外部论差异进一步决定了行动的理由是不是事实。只有在可靠证言、正确时刻表这样的非偶然联系的保证下,理由才是事实;否则就仅仅是行动者的信念。这里的差异同样处于行动者反思所能分辨的范围之外。
如果X因为他相信p而做Φ,那么,
要么X做Φ是因为他知道p,从而也就是由于事实p而做Φ;
要么他做Φ就是因为X仅仅相信(merely believed)p。(14)
“事实型理由必须蕴涵知识”就是行动理由上的析取主义(disjunctivism)观点(15)。析取主义主张,尽管我们无法区分行动理由中哪些是事实而哪些又不是,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差异不存在:对于那些包含“真正知道”的理由,就是以事实作理由,否则就只是行动者的“仅仅相信”而非事实。之所以无法分辨,是因为理性反思通常也无法分辨“真正知道”与“仅仅相信”,但这丝毫不妨碍我们承认上述外部论差异的存在。
首先,析取主义是对“愿望/信念”模型的拒斥。它不仅承认有事实型理由的情况,而且主张事实型理由与信念型理由是没有任何交集的两个析取支,我们日常行动的理由非此即彼。在这个意义上,析取主义进而也否定了所谓“共有成分论证”。如前所述,对“理由只能是信念”的论证,立足于行动者视角对真假信念的无从分辨,因而只能以两者的共有成分作为其之所以成为理由的根据。一旦引入知识论意义上的外部论差异,则真正有意义的区分不在于信念的真与假,而在于真正的知识与仅仅是信念(无论真假)的情况之间:前者能够与事实有非偶然的、非仅凭运气的联系,而后者则不具备。就作为行动的理由而言,两者再无任何有意义的“共有成分”,即必须承认两种情况的“非对称性”:当行动者基于对事实的真正知识而行动时,其理由就直接是事实本身,而非保持在与“仅仅相信”的情况相对称的水平上。相反地,共有成分论证则要求真假信念作理由的情况须是完全对称的。
其次,在析取主义的框架下,事实型理由相对于信念型理由具有逻辑上的优先性。一路狂奔的旅客所具有的理由或是事实,或仅是他的信念。理想的情况当然是前者,他真的知道火车即将开动的事实,因此一路狂奔,这是基于好理由的理性行动;但是,即便他只是相信这一点而没有知识,他也仍然会以同样的方式一路狂奔(16)。若按丹西的思路,这里本没有什么有意义的优先性关系;但析取主义者坚持认为,这里的优先性不仅存在而且极其重要:单纯的信念型理由不可能是行动的“好理由”。
四、事实型理由的行动理解
析取主义要求事实型理由蕴涵关于该事实的知识,因而主张了一种有别于丹西的事实型理由的意义。那么这种意义是否合理?是否优于丹西的思路?这就要看这种意义上的事实型理由能够提供怎样的行动理解。为了凸显与丹西的差异,我们需要着重考虑在“真正知道”与“仅仅相信”之间作切换的情况。
假设道德知识会因时代的不同而发生变化,譬如男尊女卑、“夫为妻纲”是封建时代的道德准则,而不被现代社会承认。假设有一位生活在明代的女性F,她原来按照男尊女卑的道德知识而行动;突然由于某个偶然的机缘,F穿越到了现代,又渐渐知道了现代的道德要求。那么在F的身上,会有以下三种“为理由而行动”的情况:
(1)F完全服从男性的意志,因为她知道明代“男尊女卑”的道德事实;
(2)F完全服从男性的意志,因为她相信现代如明代一样“男尊女卑”;
(3)F不再完全服从于男性,因为她知道现代“男女平等”的道德事实。
显然,无论是丹西还是析取主义者都会赞同,在(1)和(3)的情况下,事实是F行动的理由。区别在于,丹西仅仅要求“男尊女卑”在明代为真且“男女平等”在现代为真;析取主义还要求F“真正知道”这些,意味着她不能偶然地碰运气地相信这些道德事实。但(1)和(3)也满足析取主义这一更严格的标准。所以也可以说,F完全服从于男性的理由是明代男尊女卑的事实,而后来不再完全服从的理由则是现代男女平等的事实。
最大的分歧在于(2):若按丹西的定义,F完全服从的行动理由依然是她所以为的“男尊女卑”的“事实”,尽管实际上这在现代根本不是事实;而在析取主义那里,如果“男尊女卑”在现代不为真,那么F就根本不可能真正知道它,因而她行动的理由也就不可能是这个事实,而只能是她的“仅仅相信”。丹西会说,如果在(2)中F的确以(她所假定的)事实作理由,那么这仍然可以是她行动的“好理由”:尽管“男尊女卑”在现代已满足事实性要求,但这并不妨碍它——作为F所假定的事实——的确是“完全服从男性”的行动的适当理由;但在析取主义看来,如果F的理由只是她的“仅仅相信”而非事实,那么它就不可能具有任何理由的适当性,即便只是对于“完全服从男性”的行动来说。
如前所述,丹西思路的核心在于,理由的适当性评判相对独立于、而不取决于理由命题的真假判定。我们还说,这也是理由所提供的理解相对于知识的独立性:即便F的理由不包含道德知识,也还是可以提供对她行动的某种理解。而在析取主义的框架下,理由的适当性实际上取决于它是不是事实,这又进一步依赖于行动者是否真正拥有知识。因此,评价某个理由是否适当,不仅不能独立于理由命题的真假判定,而且也不能独立于知识论上的外部论差异:知识要求以可靠的而非碰运气的方式满足事实性要求。毋宁说,析取主义在这里鼓励某种不能独立于知识的行动理解,甚或某种只有当理由包含知识时才能提供的理解。
这种只有蕴涵知识的理由才能提供的理解,就是行动应当追随事实——“行动能被理解为对事实的理性回应”(17)。事实之所以要决定理由的适当性评判,正是因为我们期待能够以行动去回应它。这种理解对于我们并不陌生,在为诸如“电车难题”这类伦理困境中的道德准则的合理性争辩时,我们实际上已经预设了这种理解:有关道德事实——道德命题是否为真——的争辩之所以重要,正是因为我们假定这是行动所应该去追随的东西。因此,析取主义的理解主张,确定什么是——道德的或自然的——事实如此之关键,关系到我们每个人,因为只有事实才是行动的适当理由,决定了行动的合理性。
对于丹西而言,关于什么是事实的争辩并没有如此重要的意义,因为即便确定了行动者所假定的“事实”并非实际的事实,理由也依然可以具有某种“适当性”,行动也依然可以是“合理的”。这似乎更接近于文化人类学意义上的“理解”。设想人类学家面对F的行动,他所关心的并不是“男尊女卑是不是道德事实”,反倒是在F所假定的道德准则前提下的理由适当性与行动合理性。实际上,我们完全不必用穿越之类幻想的例子。当人类学家进入某个陌生的文化价值系统做田野调查,他要去解释陌生共同体成员的行为意义,要从行动者视角作合理重构,就已经类似于面对F的行动所发生的理解。的确,行动者是根据其所认为的“事实”作出行动的,因此说“理由只能是信念”是不成立的;但是,行动者所假定的“事实”特别是在道德与价值层面上,也不必须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事实——毋宁说,正是由于它不是我们习以为常的事实,所以人类学理解才有特殊的意义:理解文化上陌生的“他者”。
然而,这究竟是一种实践理性的理解,还是理论理性的建构?如果是以实践为目的,那么我们必须以参与者的态度面对关于事实的争论;我们必须知道,哪些是事实,哪些不是事实,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取得行动的好理由,才能让行动可靠地追随事实而取得成功。这是析取主义所主张的理解。但如果我们的目标是构建对行动的理论解释,那么我们实际上是以旁观者的态度对待不同事实认定上的差异;我们会承认,在明代“男尊女卑”是事实,尽管这不同于现在的事实,但在某个理论图景中,假定这一“事实”的行动者依然可以以此为理由而有“合理的”行动。正如麦克道威尔所评论的,一旦把对事实的知识关切抽离掉,实践理性就失去了其特殊性而彻底从属于理论理性(18)。毋庸赘言,这正是在丹西的思路中所发生的情况。
最后,如何比较两种理解孰深孰浅,就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了。理解的深浅总是相对于某个具体标准而言的。如果上述论证是正确的,如果关于行动理由的争论试图提供的是关于人类行动的哲学,而不是解释学人类学的方法论理论,那么它就必然以实践理性为指归。如果这也可以被看作是评判理解深浅的标准,那么相对而言,析取主义的行动理由概念应该是对行动的更为深入的理解。
【注释】
①当代规范性理由与动机性理由的范畴划分来自于帕菲特,参见Derek Parfit,"Reasons and Motivation",in 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Supplementary Volumes 1997,71,p.99。较有代表性的一种观点是,同一个理由既可以是规范性的,也可以是动机性的,参见Maria Alvarez,Kinds of Reasons:An essay in the philosophy of action,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p.37。关于洪恩斯比所作的这个区分,参见Jennifer Hornsby,"A Disjunctive Conception of Acting for Reasons",in Disjunctivism:Perception,Action,Knowledge,A.Haddock and F.Macpherson(ed.).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pp.244-261。
②在这里,“事实”就是指“陈述为真时所陈述的东西”。参见Peter Strawson,"Truth",in Logico-Linguistic Papers.London:Methuen & Co,1971,p.196。事实性(factivity)意味着命题内容为真。
③当然这里需预设“道德命题有真值”的认知主义立场。
④譬如说主张“理解与命题之真的联系只是间接的”.参见Linda Zagzebski,"Recovering Understanding",in Knowledge,Truth.and Duty,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p.245;但反对的意见是·只有当命题为真即满足事实性要求时,才谈得上真正“理解”了对象。参见Jonathan Kvanvig,The Value of Knowledge and the Pursuit of Understanding,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p.190。
⑤Donald Davidson,Essays on Actions and Events.Oxford:Clarendon Press.1980,pp.3-4.
⑥与“共有成分论证”密切相关的是,受戴维森影响,“愿望/信念”模型的支持者大多也赞同行动的因果理论:作为理由的愿望和信念也是行动的原因。主张理由与行动之间是因果关系,必然也会主张共有成分论证成立:那个“共有成分”正是因果地造成了行动的心理状态,即行动者的信念;但主张理由是真假信念之间的“共有成分”,却仍可以在“理由是否是原因”的问题上保持中立。
⑦John Hyman,"How Knowledge Works",Philosophical Quarterly,1999,49(197),p.444.
⑧Jonathan Dancy,Practical Reality,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pp.128-129.
⑨Jonathan Dancy,Practical Reality,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p.132.
⑩Jonathan Dancy,Practical Reality,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p.140.
(11)Jonathan Dancy,"Acting in Ignorance",Frontiers of Philosophy in China,2011,6(3),pp.349-350.
(12)Edmund Gettier,"Is Justified True Belief Knowledge?",Analysis,1963,23(6):121-123.
(13)Jennifer Hornsby,"A Disjunctive Conception of Acting for Reasons",in Disjunctivism:Perception,Action,Knowledge.A.Haddock and F.Macpherson(ed.).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p.251.
(14)Jennifer Hornsby,"A Disjunctive Conception of Acting for Reasons",in Disjunctivism:Perception,Action,Knowledge.A.Haddock and F.Macpherson(ed.).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p.252.
(15)尽管丹西对事实型理由的定义也具有析取表达的形式,但一般仅把洪恩斯比等人这种主张事实型理由必须满足知识要求的观点称作“析取主义”。不仅如此,丹西一直对析取主义观点多有批评。参见Jonathan Dancy,Practical Reality,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pp.142-145; Jonathan Dancy,"On How to Act-Disjunctively",in Disjunctivism:Perception,Action,Knowledge.A.Haddock and F.Macpherson(ed.).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pp.262-279。
(16)John Hyman,"How Knowledge Works",Philosophical Quarterly,1999,49(197),p.445.
(17)John McDowell,"Acting in the Light of a Fact",in Thinking About Reasons:Themes from the Philosophy of Jonathan Dancy.D.Bakhurst,B.Hooker and M.O.Little(ed.).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3,p.19.
(18)John McDowell,"Acting in the Light of a Fact",in Thinking About Reasons:Themes from the Philosophy of Jonathan Dancy.D.Bakhurst,B.Hooker and M.O.Little(ed.).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3,p.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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