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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理由中的知识与理解(上)

送交者: wangguotong[☆★★声望品衔12★★☆] 于 2024-10-09 3:41 已读 3734 次 1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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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竹】行动理由中的知识与理解(上)


人们总是为着某些理由而行动,根据自己所知道的事实来行动,通过理由来理解行动。对行动的哲学阐释,离不开从概念上澄清何谓“理由”、何谓“对理由的知识与理解”这样的问题。而正是在这些最根本的问题上,存在着彼此缠绕、纠缠不清的哲学困惑。


先谈理由。通常人们是在两种不同的意义上谈论行动的“理由”的,例如:“汪精卫投敌的理由是他相信日本占领了大半个中国,但这并不是做汉奸的理由。”简化一下,“汪精卫投敌的理由不是理由”。但这里并不感到有任何悖谬,因为我们已经习惯于把其中的“理由”归为不同的类型。一方面,我们是解释他为什么会如此这般地行动,特别是他的动机与信念;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求对行动作出价值评判,所谓“理由”指的是那些能够为行动提供辩护的依据。因此,上述看似悖谬的表述,实则不过是说,尽管汪精卫有其自认为的投敌“理由”,但这些都不能为他泯灭政治伦理的行为作辩护,也就是说,不存在那种能够证明投敌行为是合理的“理由”。


当代行动哲学把这一区分刻画为“动机性理由”与“规范性理由”、“解释性理由”与“辩护性理由”,抑或是“一般理由”与“好的理由”,都是在表达大致相同的涵义。关于何谓“理由”的争论也就围绕这些区分展开:究竟是只有提供辩护的规范性理由才算“理由”呢,还是用于解释行动的已经是“理由”?抑或只是同一类理由的不同功能?其中,洪恩斯比(Jennifer Hornsby)提出的“事实型理由”与“信念型理由”的区分格外引人注目①。


按照被广为接受的“愿望/信念”模型(Desire-Belief model),在预设行动者具有某些愿望的前提下,用来解释和辩护行动的理由只能是行动者所持有的信念。例如,汪精卫投敌的理由是他关于“日本占领了大半个中国”的信念;车站外我们看到某人一路狂奔,是因为他相信“火车马上开动了,而自己可能要迟到”。所以,在“愿望/信念”模型的支持者看来,理由只能是行动者的某些意向状态。然而,在很多情况下,我们还会援引事实本身来作为行动的理由,而并非行动者的信念。为行动提供辩护的是“他所相信的那个命题为真”②,而并不是他所持有的命题态度。之所以不存在做汉奸的“理由”,也是因为不存在任何能够为汉奸行为辩护的道德“事实”③,并不取决于汪精卫本人所持有的信念。


“以事实作理由”是“愿望/信念”模型的反例,也是本文论述的重点。为了真正廓清“以事实作理由”的涵义,需首先界定何谓“知识”与“理解”。当然,这里并无意介入当代知识论相关的复杂争论,而只是试图清理出相关的要点以作为进一步论述的前提。 


知识需要以某种可靠的、并非仅凭运气的方式满足事实性要求。这是知识相对于一般信念的本质区别。一方面,断定“哥伦布相信西印度群岛就是印度”并不意味着“西印度群岛就是印度”为真;但这显然不是知识:哥伦布仅仅相信但并不真的知道“西印度群岛就是印度”,尽管他可能“自以为知道”。另一方面,偶然地、碰运气地持有真信念也不等于具有知识。假设哥伦布当年有一个批评者叫托马斯,他坚持“天圆地方”的宗教观念,认为哥伦布向西方的航行不可能到达印度。那么,托马斯由此也持有“西印度群岛不是印度”的真信念,但这完全是出于某种“知识论上的运气”(epistemic luck):尽管在这个例子上托马斯碰巧获得了真信念,但“天圆地方”的观念在大多数情况下所引向的都是假信念,因而它并不能被看作真正的知识。


与知识相比,理解未必满足事实性要求④。但理解必须有对错,某些判定是否达到理解的标准总已经被默认是存在的。当然,这些标准可能是多元的、相对于具体情境而言的,但必须是公共客观的,而不能是“私人性”的。理解还常有深浅之分。深浅不等于对错,生活中我们常有很多虽然正确但却肤浅的理解。因此与知识之有待于验证、辩护不同,理解总是有待于深化。我们通常会认为,那些阅历较多、生活经验更丰富的人,对他人的意图与行动意义往往会有着比我们更深的理解。 


如果作为行动理由的不只是信念,而还可以直接是事实,那么事实型理由是否也要求有关于该事实的知识?基于信念型与事实型的理由,我们分别在什么意义上“理解”了行动?这些问题正处于当代争论的核心。 


一、共有成分论证 


先考虑信念型理由的情况:“愿望/信念”模型究竟会对行动提供怎样的理解?按照戴维森(Donald Davidson)的观点,这种理解就是对行动的“合理化”(rationalization):“如果某人为某个理由而做某事,那么他就可以以如下方式得到刻画:(a)他对于某一确定类型的行动具有某种亲和态度(pro attitude),并且(b)相信(或知道、感知到、注意到、记起来)他的行动属于那个确定的类型”⑤。 


在戴维森这里,“愿望/信念”模型本身并不排斥具体的信念型理由可以是知识。如果作为理由的行动者信念的确以某种可靠的方式满足事实性要求,那么它很可能就是知识;但关键在于,它之所以能够成为行动理由的那个本质,并不取决于它是知识,而是源自于它是行动者持有的信念:行动者的“相信”已经具备了理由的功能,而不必再考察它是否为知识。行动者的假信念也同样可以是理由。这大体上符合直观。行动者的确常常出于某些“信以为真”的假信念而行动。例如,相信“火车马上开动了而自己可能会迟到”的旅客认为自己有了一路狂奔的理由。然而,狂奔到站台的旅客也可能发现,他要赶的那班火车因为晚点实际上尚未到站。但即便它们是假信念,并不会削弱其所担负的理由角色。


因此,决定信念之所以是理由的依据并不在于所相信的命题是否为真,是否满足事实性要求,而在于行动者的“相信”。由此,即便是真信念作行动理由的情况,该信念之成为理由的根据也并非就是其所相信的事实,而仍是基于行动者的“相信”。假设狂奔到站台的旅客发现,他之前所相信的事情是真的,那班火车的确正要驶出站台,而他差一点就没赶上,那么他一路狂奔的理由就是真信念了。但真信念与假信念作为理由的功能有什么差别吗?这种差别至少对于那个一路狂奔中的旅客而言是不存在的:他无法分辨自己的信念究竟是真还是假,而这丝毫也不影响他以此为理由一路狂奔,只要这的确是他的信念。假设你和这位旅客是同行的朋友,而你对火车是否正点缺乏信心,于是你可能反问他:“你真的确定火车就要开动了吗?”而他也完全可以回答说,“至少我相信是这样”,然后继续狂奔。这表明,即便行动者从知识主张退回到信念主张上,他也依然拥有如此这般行动的理由,而并不必要求所持有的一定是真信念甚或知识。


因此,按照“愿望/信念”模型,不存在所谓事实型与信念型理由的区分。理由只能是信念,因为即便所相信的是事实,它也并非就其是事实这一点而成为行动者理由的,而仍是因为它是行动者的信念,在这一点上与假信念作理由的情况无异。既然行动者持有的真信念或假信念都可以作为理由,那么我们就要从两者之间的“共有成分”上,而非差别上来确认其作为理由的决定要素。这一“共有成分”就是行动者在两种情况下都“相信事情是这样的”,并且基于这一信念作出了行动。这就是“共有成分论证”⑥。 


如果“共有成分论证”成立,理由仅要求是行动者的信念,而不必满足事实性要求,那么当然也就不要求理由蕴涵知识;但显然理由必须包含对行动的理解。从真假信念之间的共有成分上确认决定理由的因素,意味着重构从行动者角度的理解。信念之是否满足事实性要求,处于行动中的主体所能把握的范围之外;信念的真假对于行动者来说不可分辨,即意味着它们不可能是决定理由的因素,至少不会是决定行动者视角下的理由的因素。从行动者角度理解行动,重要的是行动者实际上的“相信”,而不是他所相信的究竟是不是事实。而戴维森所主张的合理化重构就是要说明,在某些愿望存在的前提下,基于行动者关于如何实现愿望目标的信念,为什么如此这般的行动是“合理的”。这无疑也是行动者视角中的合理性。 


二、“事实型理由”的丹西观点 


“愿望/信念”模型一度成为占主导地位的行动理论。然而,它所受到的批评和质疑也越来越有力:那些真正的好理由是根据行动者所相信的事实来解释或辩护行动,而真正基于行动者的“相信”态度的理由,却往往不是“愿望/信念”模型所设想的意义。下面的例子可以明确这里的差异:


假设罗杰相信他正被安全部门追捕,那么有很多事情他都可以做。例如,他可能会逃到巴西,烧掉信件,抑或是向他的选区议员投诉。但假设他所做的只是去看心理医生。如果我们解释说,罗杰看医生的行动是由于他相信自己正被安全部门追捕,那么在这个意义上所设想的信念与行动的关系,就会不同于以此理由解释他烧掉信件的行动的情况。粗略地说,我们可以这样来解释这种差异:罗杰并不是基于他被安全部门追捕这一事实——至少是假设中的事实——而作出看医生的行动的;因为促使罗杰作出决定并指导其行动的,并不是他所相信的那个事实,而是“他相信”这个事实。⑦


不难看出,这里所提出的问题是,到底行动者信念之能够作为理由的依据是什么:是就其所相信的内容,还是仅仅根据“相信”的态度本身?罗杰的例子表明,这两种意义实质上分歧巨大。严格说来,所谓“信念是理由”就应该是基于行动者的“相信”态度本身而是理由;但问题恰恰在于,信念在大多数情况下却是根据“所相信的内容是事实”而作理由的。那么,行动者的“相信”态度在承担理由的功能方面并没有什么实质的贡献,而真正的贡献者反倒是所相信的对象,即事实本身。 


“以事实作理由”并不是难以设想的事情,日常生活中大量成功的行动都在援引事实而非信念作理由。例如,那个旅客为什么一路狂奔进火车站?共有成分论证要求摈除信念真假的考虑,仅就其“相信”这一点来评价行动的合理性。但这是成问题的:即便在行动者视角的理解中,这个旅客也只是基于他所认定的事实才如此这般地行动的。例如,我们说“他一路狂奔是因为火车就要开了”,就是援引事实而非信念作理由的情况。 


如果理由也可以是事实,那么也许理由也要满足事实性要求,甚至可能包含知识。但让我们先来考虑一种居间立场的可能性:一方面拒斥“愿望/信念”模型,主张在多数情况下承担理由功能的是事实而非信念;另一方面又拒绝对理由作更严格的限定,认为理由毋需满足事实性要求,也不必包含知识。这似乎听起来有些悖谬:“毋需满足事实性要求”,意思就是用作理由的命题内容不必为真;既然可以不是真命题,如何又是以事实作理由呢? 


这正是当代行动哲学家丹西(Jonathan Dancy)试图辩护的立场。丹西一方面论证说,在这一模型所讲的大多数情况下,信念更多地只是充当行动的“能使条件”(enabling condition)而非理由,实质上作理由的仍旧是事实⑧;而另一方面又指出,行动者基于对事实的考量而行动,并不意味着要求事实正如理由所考量的那个样子⑨,即不必满足事实性要求,当然也就更无所谓知识了。在丹西看来,以事实作理由有以下三种不同的情况:


A以事实p为行动的理由,当且仅当: 


或者,p是事实,且pA做的理由,且A是根据事实p而做的; 


或者,p不是事实,但A认为p是做的理由,且A是根据信念p而做的; 


又或者,p是事实,但p不是做的理由,而A认为p是做的理由,且A是根据事实p而做的。⑩ 


显然,丹西观点的要害就是第二个析取支:即便p不是事实,即便A作行动的考虑只不过是信念p,行动的理由也仍然是事实p。在这种情况下,“以事实作理由”就不要求理由的命题为真。但这如何可能?这就要看这个意义上的理由究竟能提供什么理解。 


“愿望/信念”模型试图提供行动者视角的理解,但它把信念当作行动的理由;但实质承担理由功能的东西不是信念,而是行动者所认为的那个“事实”本身——即便这个被假定的“事实”实际上并不是事实。还以那个狂奔的旅客为例,不是由于他的“相信”态度,而是由于他所相信的“事实”是“火车正要驶出车站”,他才付诸行动的。假设最后他发现自己所相信的并非事实,那么我们会说他原来狂奔的行动理由就不是“事实”了吗?如果说“他一路狂奔是因为火车快要开了,但其实那时火车还没进站”,会有任何悖谬吗?丹西认为并没有:以事实作理由对行动的解释,不会因为理由命题不为真,而使解释关系也失效(11) 


那么,丹西意义上那种不受事实性影响的解释关系究竟是什么?一言以蔽之,这就是立足于行动者视角对行动之适当理由的“理解”。“理解”在这里扮演特别重要的角色,在没有知识、不满足事实性要求的地方也可以存在理解。而理解是有对错的,这在上面第三个析取支中体现得最明显:即便“A认为p是做的理由”,但p究竟是不是“做的理由”,是有客观的规范性标准来评判的。这里的关键在于,理由之适当性的评判无论如何也不取决于、更不等同于理由命题真假的判定。一个行动者所认为的“事实”,即便它没有实际发生,也可以是行动的好理由;反之,即便某个行动者视角中的理由确是事实,从客观公共的适当性评判来看,也可能未必就真的是好理由。这就是丹西用第二和第三个析取支所表达的意思。前者如那个狂奔至车站却发现火车晚点的旅客,恐怕没人会否认,尽管他所担心的事实并未成真,但它的确是一路狂奔行动的“好理由”。在这个意义上,他的狂奔是理性的选择。后者如汪精卫以“日本占领了大半个中国”的事实作投敌的理由,尽管这的确是汪精卫时代的事实,但按照适当性的评判,它并非真的理由。 


“以事实作理由”可以不满足事实性要求,而满足事实性要求且被行动者认为是理由的东西也未必真的是理由。归根到底,丹西试图捍卫的是,理由的适当性评判与理由命题的真假判定之间存在相对独立性。进一步地,这也是理由中的理解相对于知识的独立性:知识一定要以可靠的方式满足事实性要求,但即便理由命题不为真、不蕴涵知识,我们也仍然可以拥有关于理由适当性的理解。丹西的思路极其重要,但需与理由包含知识的情况相比较,才会有更深切的体认和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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