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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法自然”:本原的两重分化及其统一(下)

送交者: wangguotong[☆★★声望品衔12★★☆] 于 2024-10-08 2:32 已读 4158 次 2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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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益鑫:“道法自然”:本原的两重分化及其统一(下)


四、“德之贵”:本原之在物


前面三条的讨论,印证了“万物之自然”的合理性,凸显了“物”的存在论地位。实际上,第二点在第(3)条中,得到了更为明确的表达,它解释了要以万物之自然为准则、为价值的原因:


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成之。是以万物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爵而恒自然。故道生之畜之,长之育之,亭之熟之,养之覆之。故生而弗有,为而弗持,长而弗宰,是谓玄德。(《北京大学藏西汉竹书》第2册,第129页)


“道生之畜之”,今本多作“道生之,德畜之”,与首句同。但帛书、汉简皆作“道生之畜之”,可见两处应是有意区分的,今本是后来所改。[刘笑敢以此作为“文本趋同”之一例。(参见刘笑敢,2006年,第44页)]


此处,主要看“道之尊,德之贵”一句。今人有两种主要理解,一是说“道”“德”之所以尊贵,不是谁下了赐命,它们自身如此;一是说“道”“德”之所以尊贵,是因为它们不命令万物,而使万物自发活动,顺任自然。[叶树勋又给出了一种有意思的解释:“道、德之所以受到万物的尊贵,并没有谁命令万物,而是万物自发地这样做。在此,‘然’指代的是万物‘尊道而贵德’这一行为。”(叶树勋,2020年,第27页)对“然”的理解,与范应元、吴澄相似。但这样一来,似对“自然”的意义作了窄化的理解。]前者在道德之外假设了一个“莫之爵(命)”的主语,显得怪异;后者与老子思想更为接近,学者多主之。但两说对“道”“徳”的理解是一致的:“德”是“道”之“德”,对应于下文的“玄德”。这一点并非理所当然。


王弼的解释,与以上说法不同:道者,物之所由也;德者,物之所得也。由之乃得,故不得不尊;失之则害,故不得不贵也。(王弼,第141页)很显然,王弼是从物的角度解“德”。“道”是物的存在根据,故曰“物之所由也”;“德”是物所得于道者,故曰“物之所得也”。道作为万物之所由,故“不得不尊”。德是物之所得,用后世概念说之,即物的本性。它是物的存在与活动的直接依据,物不可失性,故曰“不得不贵”。对此章,张岱年有一个解释:“一物由道而生,由德而育,由已有之物而受形,由环境之情势而铸成。道与德乃一物之发生与发展之基本根据。《庄子·外篇》说:‘物得以生谓之德。’《天地》形非道不生,生非德不明(同上)德是一物所得于道者。德是分,道是全。一物所得于道以成其体者为德。德实即是一物之本性。”(《张岱年全集》第2卷,第57页)又说:“‘道’是万物由以生成的究竟所以,而德则是一物由以生成之所以。”(同上)此处,“道”与“德”的区分,实即自在的道与禀赋于物的道的区分。甚是。


回到原文,若“德”为道之德,则“万物尊道而贵德”,实即尊贵道而已。而“道之尊,德之贵”的表述,也只能理解为一种修辞上的强调。且下一句“莫之爵而恒自然”,本是用来解释道德之贵的,但其所言又即下文“生而弗有,为而弗持,长而弗宰”的玄德。语义上颇嫌重复。但若“德”指物的本性,则这几句的意义就颇为丰富了。“道之尊”是毫无疑问的,老子以“德之贵”与之并举,为的是拔高“德”的尊贵。何以知“德之贵”呢?即在“夫莫之爵而恒自然”。“爵”,或作“命”,意思是臣使、命使。“之”接着“德”来,也作“自然”的主语;而“莫之爵”的潜在主语,是前面的“道”。此句表现的是“道”与“德”的关系:“道”虽尊贵,“德”亦尊贵,“道”不命使“德”,而恒顺“德”之自然。道与德的关系,实即道与物的关系。


可以与之互证的是第三十二章:“道恒无名。朴虽细,天地弗敢臣。侯王如能守之,万物将自宾。天地相合也,以逾甘露,民莫之命而自均安。”(《楚地出土战国简册合集》第1册,第2页)此章有诸多歧解。若置于道物关系中理解,其思路是很清楚的。“朴”不是道朴,而是物朴。“朴虽细(小),天地弗敢臣”,是以天地之不敢臣,推尊朴(物朴)本身之高贵。既然天地都不敢臣,比天地低一级的侯王又当如何?自然不当臣。故下一句:“侯王如能守之,万物将自宾。”在此,从“道”到“天地”,再到“侯王”,呈现了“四大”的下降序列。侯王应当效法天地之不敢臣物,天地之不敢臣物又后于道之“弗为主”(“无名”)。故侯王之所守,既可说是守“朴”,亦可说是守“不臣”,最终乃是守道之“无名”。此中的辗转关系,或可作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之一证。


两者比较,本章“莫之爵”,即不以万物为臣,即三十二章的“弗臣”;而不臣万物,亦即不为万物之主,即“弗为主”。若第三十二章“朴虽细(小),天地弗敢臣”,是说天地“不敢”臣使万物;那么,本章“德之贵,夫莫之爵而恒自然”,则是道“不为”臣使万物。所谓“朴”“德”,都指万物的性德。天地的“不敢”,不如道的“不为”。道的“不为”,又即道之“玄德”。故下文说“生而弗有,为而弗持,长而弗宰,是谓玄德”,此“玄德”,就是道的“无名”之德,“道恒无名”是也。两章义理之对应,可谓枝叶相当。本章所论,诚可视为“道恒无名”之环节的展开。


至此,再看“道生之,德畜之”与“道生之、畜之”的差别,就清楚了。后者是从道的角度讲的,描绘了道生成作育万物之作用及方式,体现了道的“玄德”。前者则是从万物的角度说,万物之生成的究竟原因在“道”,其存在的直接根据在“德”,其赋形的来源是既有之“物”(物生物),其最终的完成有待于万物构成之“势”(物及其关系)。正因为“道”与“德”是最终的根据和个体的根本,故“万物尊道而贵德”。但所谓“尊道而贵德”,又不是出于万物之自觉的意识(否则与道的“玄德”或“太上,下知有之”矛盾),而更像是一种事实上的本然与理性上的应然。就此而言,前后两处虽然都讲“生之”“畜之”的问题,但语脉有别,不可等同观之。


“德”为物之所得于道,相当于后世的本性概念。[郑开指出:“《老子》和《庄子》内篇中虽然没有‘性’字,却不乏相当于后来的‘性’的概念,例如《老子》中的‘德’与‘命’,还有比较具象的‘朴’‘素’‘赤子’‘婴儿’,《庄子》中的‘德’‘真’‘性命之情’等,都是‘性’的概念的来源,相当于‘性’。”(郑开,第229页)]这种理解在道家后学是很常见的。如《管子·心术上》云:“德者,道之舍,物得以生生,知得以职道之精。故德者,得也,得也者,其谓所得以然也。”德是道之所寄于物,也即物之所得于道而为物之根据者。从究竟处说,此“德”,乃是自在之道的“在物化”,也可说是道的一种分化。故《庄子·徐无鬼》云:“德总乎道之所一……道之所一者,德不能同也。”德是道在万物的分化,又摄于道之一。德既然是万物对道的分有,则又涉及到如何分有的问题。《庄子·天地》云:“泰初有无,无有无名;一之所起,有一而未形,物得以生谓之德;未形者有分,且然无间谓之命;留动而生物,物成生理谓之形;形体保神,各有仪则谓之性。”这段话从生成论的角度,探讨了物对道的分有。所谓“物得以生谓之德”,是就物之存在根据而言的,“德”是物之存在的原初条件。此“德”在“未形”“有分”之前,故与泰初的本原最近,而先于个体之生成的“命”“形”“性”。


在《老子》中,此用法的“德”字虽不多见,但其意思却已蕴含在“自X”的表述中了。万物何以能“自然”?“自然”何以必是理想状态?其背后是物出于内在的自发性和充足性。当用于物的述谓时,“朴”的意义与“德”相近。物朴与道的一致性,决定了物依其自身之朴而获得的生存,即是合乎道的理想生存。所谓“我无欲而民自朴”,侯王无欲,而百姓自己获得素朴的生存;这个“朴”的状态,是百姓自发达到的“然”,也是侯王最当保守的理想,故曰“视素保朴”。


此外,还有一些说法也可佐证老子对物之德或朴的肯定。如第二十八章“恒德不离,复归于婴儿”,“恒德乃足,复归于朴”,“恒德不忒,复归于无极”(《北京大学藏西汉竹书》第2册,第158页)。朴与无极即是道,婴儿是其象征。又第五十五章:“含德之厚,比于赤子。”赤子、婴儿之所以会成为道的象征,是因为它们未经社会化的习染,最能体现天生禀赋之恒德。又第三十九章:“昔之得一者:天得一以清;地得一以宁;神得一以灵;谷得一以盈;万物得一以生;侯王得一以为天下贞。”对于天、地、神、谷、万物而言,“得一”乃是一个事实,它们正是因此而获得其现实的存在,成为它们自己。故“万物得一以生”,意即万物因为分有了道而获得其存在,所得之“一”即禀赋之德。


综上,物之德之所以贵,是因为它是道在物中,是道的一种在物化的表达形式,故“德之贵”得以与“道之尊”并举,而“天地弗敢臣”。如此,也可以明白,顺物之自然为何就可以合道了。因为万物之自然,本质乃是在物之道在不受干扰下的自身呈现。它与自在之道,乃是二而一的关系。


五、“道法自然”:本原的两重分化、存有及其统一


在《老子》中,“道”的概念比较复杂,宽泛地讲,它可以指称终极的本原;但作为现实世界中的存续与活动者,又与终极本原有所区分。故首章云“道可道也,非恒道也;名可名也,非恒名也”,可以言说出来的道,不是那个作为终极本原的“恒道”;可以叫得上来的名,不是那个作为终极本原的“名”。本原是不可名的,故曰“未知其名”;现实世界中的那个存续与作用者却是可以说的,故曰“字之曰道”。这个终极的本原,在老子的描述中,乃是“有状混成,先天地生,寂寥、独立、不改”(《楚地出土战国简册合集》第1册,第3页),它是在宇宙存有之先,比现存显现的那个“道”更为根本、更为久远的东西。如此,我们方可以理解“域中有四大焉”,何以在道之大外还有一个“域”。这个“域”,实是意指(或从属于)那个终极的本原,老子所谓“强为之名曰大”者。王弼区分了“混成”与“道”,又以“混成”为“无称之大”,以“道”为“称中之大”,其义不可谓不精切。[王弼注“字之曰道”云:“言道取于无物而不由也,是混成之中,可言之称最大也。”(王弼,第65页)王弼对“道”与“混成”作了区分,“混成”即本原。注“域中有四大”云:“然则(是道)[道是]称中之大也。不若无称之大也。无称不可得而名,[故]曰域也。”(同上,第66页)以“无称之大”解“域”,与“是混成之中,可言之称最大也”,构成了直接的对应。所谓“域”,即“混成”的本原,即“无称之大”。]


此混成之本原的分化,在现存世界中表达为两种存续样态:一是作为超越的、自在存在的道,一是落于万物之中的德或朴。如在第五十一章,除了“生之畜之,长之育之,亭之熟之,养之覆之”的道——其作用贯穿于万物之始终之外——尚有作为万物自身存续之直接根据的德(德畜之)。以内外言,德的“畜之”,出于万物内在的根据;道的“生之”“畜之”,则是个体之外给予个体的存在与活动的条件。万物虽然从本性上分有了本原作为其内在的本质、根据与目的,但德的本质与现实的生存不是自在的同一,其生存的展开也包含了离朴的可能性。故在《老子》,道与物的关系是两方面的:就万物之德或朴而言,它与自在的道是一致的,出于同一本原;而作为现实世界中的个体,万物不尽是德朴的自我呈现,与自在的道又是相分的。前者体现了道与物朴的本然的一致性;而在后者的意义上,道相对于个体存在而言则呈现为一种应然性。


在此思想视域中,“道法自然”以道物之分为条件(否则不构成“法”的关系);但所谓的分,首先是终极本原在创生宇宙的过程中分化为自在的道与万物的德,而成两重存有的结构。惟其如此,“道法自然”才能得到恰当的了解。王弼的处理可谓意味深长。他一方面说,“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于自然无所违也”,是说道对万物之差异本性的不违,此处的“自然”是物的自然。一方面又说,“自然者,无称之言、穷极之称也”,又以“自然”意指混成的本原。两者看似矛盾,而实际上,本原之自因性固然可称“自然”(符合“自然”的语义);但更重要的是,本原之自然见于万物之自然,万物之自然亦即万物之本然或应然(存在性及其存在方式),它是本原之在物的表现。顺此,所谓“道法自然”,第一层意义是道对万物之自然的不违;第二层意义是道对万物分有于本原而有的朴与德的尊贵;究极之义,乃是道与万物在本原层面上的一致性。王弼从物的层面解释之后,又把自然提到本原层面讲,为物之自然指示了终极的依据,这正是《老子指略》所谓“论太始之原以明自然之性”(王弼,第203页),可谓善解。


老子对万物之自然的肯定,与其“无为”的政治主张是息息相关的。但从逻辑上说,物的自身活动原则的确立,难免弱化或虚化了道的存在。故在道家的后续发展中,物的存在(差异性及其价值)得到了进一步的肯定,道的存在则进一步虚化了。在《庄子》内篇,道除了作为最初的本原之外,更多的是作为境界存在。到了魏晋,郭象曰:“造物者无主,而物各自造。”(《庄子注疏》,第60页)连创生世界的终极本原也一并否认了,剩下的只是物之“自然”“自尔”,以及物与物之间的“玄合”。牟宗三认为老子的自然是境界义,道生自然是“不生之生”,也是这一思路的推演。这显然不同于《老子》的思想,但思想史的这一展开历程也不是没有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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