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1996年孙女婿出现金全款以爱人爷爷的名义购买与爷爷一起租住的北京铁路局公有住房,2002年爷爷去世,至今此房房产证还是爷爷的名字,没有办理过户,2018年底爷爷二儿子和二女儿以此房产系遗产为由,与孙女婿商量要变卖此房,使居住者的居住权受到影响,由此产生纠纷。
补充要点:1、96年北京铁路局出售公有住房是为了解决企业资金困难,不是福利分房,只有居住在此的人才有权购买,即并非只有王侯兴一个人才能买,当时老人四个子女都不居住在此,只有孙女一家和正在上大学的孙子陪老人居住在此,爷爷无钱放弃购买后,孙女孙女婿有权购买此房。2、1996年爷爷与其长子(孙女之父)达成口头协议,爷爷放弃购买,由孙女婿出全款购买此房,在96年具体办理购买手续时,爷爷与孙女孙女婿达成口头协议,孙女婿出全款以爷爷的名义购买此房,爷爷可以在此房产中继续居住,等爷爷去世后此房给孙女一家居住,然后孙女拿着孙女婿的现金去北京铁路局办理的购房手续,完成购房,当时政策只卖居住权,不可转让或出售,所以也不给办产权证,五年以后才给办理并补办相关购房协议。3、爷爷的子女都无权购买此房,在96年也没有支付一分钱用于购房。与此房相关的所有使用维护费用,爷爷的子女也从未支付过,此房一直由孙女一家和孙子(大学毕业后在北京工作,成家后继续居住在此)一家居住着。4、1998年在孙女婿购房二年后,大女儿(在京)、二女儿(从美国回京)、二儿子(从宁波来京)一起在北京找爷爷商量此房产之事,当时孙女一家在婆家照顾二岁女儿没住在涉案房中,爷爷在三个子女的胁迫下写了《有关房屋问题的决定》,内容是:我有此房,决定分给大儿子一间,二儿子一间,二女儿一间,此三人均摊购房款给孙女婿,大女儿在京有房,三间房分不过来就不给大女儿了,此事一直没与孙女孙女婿说起。大儿子没有出钱,二儿子二女儿也没有与孙女婿商量过购买此房之事,印象中二女儿曾托大女儿给孙女过钱,但也没说付钱的目的,二儿子从未给过钱。5、2018年,北京房价暴涨,此房也面临拆迁可能,二儿子二女儿听说后,先与大儿子说,后二儿子找孙女电话联系,以自己遇到许多困难为由,想卖出此房分钱,孙女当时在国外,为了清楚地向孙女婿转述情况,就将电话录了音。6、孙女婿知道情况后,就建了一个孙女婿、孙女、二儿子、二女儿四人微信群,孙女婿要求商量房产之事都用文字发到群里,孙女婿明确指出此房是自己出全款买的,二儿子在微信上只承认孙女婿与二儿子、二女儿三人是出资人,要求三家分配此房产,经过三年多的沟通,孙女婿看房价确实涨到每平米近十万元,就做出牺牲,将房产按出资人占90%,自己不低于出资部分40%为条件,与全家人达成共识,签订协议,孙女婿占36%,且有唯一的一票否决权,若有纠纷,可通过司法解决。7、如何办理房产过户出现分歧,孙女婿主张走司法起诉,按协议调解,由法院判决过户,但二儿子、二女儿、大女儿(已去世)之子大外孙三方要求走遗产继承,孙女婿认为此房是自己出资,若按遗产则自己根本就没有继承的权力,所以分歧越来越大,孙女婿22年9月底找到律所准备到法院提起诉讼。8、23年9月26日在复兴路法庭一审开庭。9、孙女婿没有想到,一审开庭中,二儿子的委托律师孙某蕊在法院当庭陈述,涉案房产是爷爷自己出资购买的,这让孙女婿措手不及。
一审判决书:
事实认定部分: 一审判决结果:
一审存在问题:
1、 对一审法院判定的事实有异议,一审判决书第11页第四行:“根据本院查明,涉案房屋系爷爷自单位购买,应属爷爷的个人财产”,这是事实认定错误,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真实的事实是,此房由孙女婿出全款以爷爷的名义购买的。
2、 一审时,大儿子委托大孙子出庭并当庭向法院提交了大儿子手书的证言证词,其内容详细叙述孙女婿出资购房情况,但一审判决书没有相关记录,这是重要证据缺失。
3、 一审时二儿子的委托律师孙某蕊当庭陈述涉案房产是爷爷自己出资购买,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二儿子应提供相应证据,但并没有提供。
4、 一审开庭过程中,没有辩论环节,让二儿子的虚假陈述不能被指出和识别,这才造成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出现错误。从逻辑上说,如果是爷爷自己的财产,孙女婿是不可能占有36%的产权的,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孙女婿在购房时出资了,而这又与法院的事实认定产生矛盾。
5、 一审判决是按份共有产权,依据是相关协议,但协议有许多内容,判决仅认定其中一条而放弃整个协议其它内容,这是不负责任的。相关协议上明确表明,出现纠纷可通过司法解决,法院应根据所掌握的证据依法判决,而不是不考虑购房出资事实,仅以相关协议为依据进行判决。从份额上孙女婿占36%,仅凭此点就证明一审法院把此房产认定为爷爷的遗产是错误的,至少应该是爷爷与孙女婿的共有产权。
不难看出,一审法官打了孙女婿一棍子:算遗产,打了二儿子等一棍子:爷爷决定无效,折中一下,按协议(无论此协议对错)的一条确认的分配比例判决结果,这样看似公平,但根本没有解决矛盾,只是把矛盾延后,以后无论过户、卖房、分配、居住人继续居住等,还会矛盾不断,会引发更大的家庭混乱。
二审:二儿子、二女儿、外孙子、孙女婿都分别提出上诉:只有孙女婿提供了新证据,就是这几年与各方沟通时的电话录音,可以清楚的听到,二儿子代表二女儿在与孙女的通话中承认,涉案房产开始全都是由孙女一家出的,他们自己没有资格购买;二儿子还曾对天发誓,他绝对没有想侵占孙女婿财产的事情;外孙子对孙女说,此房产与自己无关,因为大女儿当初没有出钱买房。新证据完全可以证明,所有知道此事的人,都承认是孙女婿由资购买的房产,而不是爷爷出资购买的。大儿子之子在二审中再次向法官陈述了孙女婿全款出资的过程,并明确表态,涉案房产不是爷爷的遗产,因为爷爷没有出钱购买此房。爷爷是否有钱,其仅有的银行存折就可以证明。但二儿子二审上诉的诉求是:此房产由大儿子、二儿子、二女儿三家平分。
二审已经于24年9月5日上午开庭完成,目前判决还没有出来。
二审开庭时,孙女婿正在香港,曾申请四中院通过电子诉讼平台在网上出庭,但被拒绝,只好由委托律师出庭。开庭后,孙女婿向法院提交了举报信:
请大家分析,二审判决的结果会是什么?
个人认为,个别法官在法庭上不识假、不打假,甚至使用违法者捏造的事实及虚假陈述作为法官判案的依据,造成冤假错案,形成司法体系在百姓中信任度的缺失。房产出资,这不应是观点,而是唯一的事实,这一事实认定错误,必然使结果不公。在高房价的今天,多少家庭为了房产,兄弟反目,姐妹相仇,亲情在利益面前一文不值,这是社会的悲哀,我们应该反省,为了利益有些人不惜做假,走上虚假诉讼刑事犯罪的道路,这与个别法官不去追究虚假陈述、虚假诉讼行为,有直接关系,人,可以为利益去争,但使用造假的方式,事件性质就发生了变化,这种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但老实说,我真没有信心,此案很大可能还是维持原判,希望百姓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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