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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作为公平的正义”到多元正义(下)

送交者: wangguotong[★★★声望勋衔13★★★] 于 2023-11-01 0:18 已读 5875 次 1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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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平的正义到多元正义———罗尔斯、沃尔泽的正义理论评析(下)


作者:王凤才


三、当代政治哲学语境中的正义论


哈贝马斯断言,《正义论》意味着当代政治哲学的一个轴心式的转折[10]。沃尔泽说,今天研究正义问题的人,谁也不能否认、谁也不能不尊重罗氏的正义理论。如果没有《正义论》,自己的《正义诸领域:为多元主义与平等一辩》就不会像现在这样成形,甚至可能根本不会成形[11]


然而,罗氏的正义理论首先遭到了诺齐克、德沃金等当代自由主义者的批评。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诺齐克对罗氏的正义理论,尤其是分配正义原则进行了批驳,并提出了持有正义权利理论。所谓持有正义,就是指:① 一个符合获取正义原则而获得权利的持有人,对那个持有是有权利的。② 一个符合转让正义原则,从其他对拥有权利的持有人那里获得权利的持有人,对那个持有是有权利的。③ 除非通过上述的(重复)应用,没有人对一个持有拥有权利。因此,分配正义原则只是说:如果所有人对分配在其份额下的持有都是有权利的,那么这个分配就是公正的[12]。这样,从最初获取的正义加上以合法手段分配权利的正义,就构成诺齐克分配正义原则的核心。针对罗氏自由平等人,德沃金建构了一个理想法律人形象:认真对待权利,严肃原则问题;出入法律帝国,逍遥人生疆界;心系自由律令,胸怀至上德性”[13]。他认为,自由主义的出发点不是自由而是平等。我设想我们所有人都同意政治道德的如下假定:政府必须关心它统治下的人民,就是说,把他们当作有能力经受痛苦和挫折的人;政府必须尊重它统治下的人民,就是说,把他们当作根据他们应当如何生活的理性概念有能力组织起来并采取行动的人。政府必须不仅仅关心和尊重人民,而且必须平等地关心和尊重人民”[14]


无疑,正义问题是当代自由主义最棘手的问题之一。或者说,自由主义正义理论是非常复杂的,这与自由主义概念的复杂性密切相关。像古典自由主义一样,当代自由主义也可以分为两个传统:一是功利主义传统,即自由至上主义、自由放任主义、极端自由主义;一是契约论传统,即自由平等主义、权利自由主义、义务论自由主义。实际上,在自由、平等、正义这些自由主义基本价值问题上,他们之间并没有什么根本不同;但对自由、平等、正义在自由主义价值体系中的地位,他们的看法是有差别的,如罗氏、诺齐克、德沃金都被视为自由主义权利优先论者,但他们对自由与平等的关系,以及对正义的理解有较大分歧:只有在正义独立于善的意义上,他们才行进在同一条道路上,但以不同方法捍卫着自由主义的结果。在分配正义问题上,德沃金像罗氏一样,在坚持程序正义、形式正义的同时,兼顾社会正义、实质正义。所谓社会正义,就是强调社会环境的正当以及分配标准的合理,如确定某些特定的分配原则,以追求某些结果平等;但这样往往会导致某些事实上的不公正。因此,诺齐克像哈耶克一样,主张程序正义、形式正义,反对社会正义、实质正义。所谓程序正义,就是按照某些普适原则而行动,坚持起点平等、规则普适平等,强调机会均等,但这样也会导致某些事实上的不平等。总之,对诺齐克来说,自由就意味着一切,平等什么也不是;相反,德沃金强调平等是自由主义的原动力——捍卫自由主义就是捍卫平等;罗氏的政治正义论则力图在自由与平等之间保持某种平衡。


如果说,罗氏、诺齐克、德沃金关于自由、平等、正义等问题的论争属于家族内部之争;那么,自由主义社群主义之争则属于不同家族之间的论争。关于这个问题,人们做过许多分析。例如,布坎南把社群主义对自由主义的批评概括为:一是贬低、忽视、削弱了作为善的生活基本要素的社群;二是把政治生活仅仅理解为一种工具性的善,从而低估了政治生活的价值,无视社群中充分的政治参与对于善的生活的重要性;三是没有充分说明那些并非通过契约而承担的义务的重要性;四是预设了有缺陷的自我,没有意识到自我是植根于并部分地是由并非人们选择的承诺与价值构成的;五是错误地把正义视为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没有看到正义至多是社群德性崩溃之后才需要的补救性德性”[15]。简言之,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的根本分歧是正义与善的关系问题。针对社群主义对程序自由主义的批评,在《自由平等主义与公民共和主义:朋友抑或敌人?》一文中,加拿大政治哲学家金里卡对之进行了反驳,并为自由平等主义辩护。他强调,在所有的实际问题中,共和主义与自由平等主义都应该是盟友”[16];但当自由主义的正义与共和主义(社群主义)的民主发生冲突时,自己将站在自由平等主义一边,因为正义是政治制度的首要德性。


尽管不同的社群主义者对包括罗氏在内的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态度有所不同,但他们都对之进行了抨击,并在此基础上阐发自己的正义观点。例如,麦金太尔抨击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强调自我对于社群的依赖性;批评罗氏、诺齐克的正义理论,重申善是政治生活的首要德性;并试图用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伦理替代自由主义规范伦理。桑德尔批评罗氏的不受约束的自我,以及正义优先于善观念,揭示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局限性;并进一步阐发正义内在于善的观念。泰勒系统批评自由主义的原子主义,并试图协调诺齐克、罗氏在分配正义问题上的冲突,主张将贡献原则与平等原则结合起来。沃尔泽强调,应该离开自由主义普遍正义的错误方向,走向多元正义。因而,他试图从社会物品理论出发阐发一种以复合平等为核心的多元主义正义理论。


四、复合平等与多元正义


沃尔泽强调,在任何社会,正义都存在于社会物品的分配中,不同物品应该有不同的分配原则。在他那里,社会物品是一个范围非常广泛的概念,从货币、商品到安全福利、教育;从成员资格、政治权力到公职、公共荣誉;从艰苦劳动到自由闲暇;从爱、婚姻、家庭到神恩;从需要、供给到个人所得等。分配原则意味着给予、配给、交换等,但它既不集中在生产者行为上,也不集中在消费者行为上,而是集中在分配代理人和物品领受者身上。分配的依据是人们共享的物品是什么及其用途何在?由于分配代理人受他们所掌握的物品制约,因此几乎可以这样说:物品在人们之间自行分配。为了对多元分配的可能性进行解释和限制,沃尔泽提出了一种社会物品理论:分配正义所关注的所有物品都是社会物品;人们因构想与创造方式不同而呈现出占有并使用社会物品的具体特征;不存在一种可以超越全部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的基本物品;社会物品的含义决定社会物品运动,即分配标准与分配制度不是物品本身固有的,而是社会物品内在需要的;社会意义具有历史性,即正义分配或非正义分配随时间推移而变化;分配必须是自主的,只有某些特定标准和制度安排是合适的。


沃尔泽指出,所谓复合平等就意味着反对专制,专制就是指任何处于某个领域或掌握某种社会物品的公民可以被剥夺在其他领域里的地位或其他社会物品。在他看来,任何一个社会物品X都不能这样分配:拥有社会物品Y的人不能仅仅因为他拥有Y而不顾X的社会意义占有X”[17]。沃尔泽认为,分配正义必须坚持三个原则:(1)自由交换原则——自由交换是多种多样的,它不保证特定的分配结果。在任何可以被称为合理的自由交换中,无论如何都不能假定,在稍后某个时刻达成的社会物品的特定分配。至少在理论上,自由交换能够创造出一个市场,在其中,所有物品都能通过货币中介转换成其他物品。没有占支配地位的物品,也没有垄断。因此,连续性分配的获得将直接影响所分配物品的社会意义。(2)应得原则——像自由交换一样,应得似乎也是多种多样的。人们可以设想一个唯一的可以实施奖惩并对各种个人所得形式保持敏感的中立机构。这样,分配过程虽然被集中起来了,但结果仍然是无法预料的、多变的。应得似乎要求特定物品与特定个人之间有一种非常紧密的联系,而正义只在有的时候才要求那样一种联系”[18]。尽管国家可以强制分配某些物品,有时候国家也确实这样做;但分配是人们需要的东西,而非人们应得的东西。因为强制分配存在着实际困难,更深层原因是某些应得并没有紧迫需要,而且它不以同样方式涉及持有、所有和消费。即使应得具有强烈需要,也很难于判断;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它才能够进行具体明确的分配。(3)需要原则——按需分配是马克思提出的根据社会成员需要分配社会财富的原则,这是一个似乎合理但却极不完整的建议,因为各尽所能也是一个分配建议,且是一个与按需分配并不适合的建议。所谓各尽所能,就意味着以个人的资格条件分配工作。然而,如果工作是稀缺的,并且有许多能够胜任的这份工作的候选人,那么这份工作分配给谁呢?哪一个人最需要这份工作呢?况且,有些东西,如政治权力、荣誉和威望、游艇、珍贵书籍等,并不是人人都需要的东西。对于这些东西的分配来说,需要根本不起任何作用。所以,应该产生一个特殊的分配领域,在其中,需要本身就是正义的分配原则。或者说,正义的或大致正义的分配应该是:不同物品基于不同理由、依据不同程序分配给不同的人们。


综上所述,沃尔泽的分配正义论是以社会物品理论为出发点、以旨在协调自由与平等关系的复合平等为核心的多元主义正义理论。但这个理论遭到了德沃金的批评。他指出,复合平等理论是由两个观念组成的:(1)每一种资源都必须按照与其领域相适应的原则分配;(2)某个领域的成功不得允许成功者去主导另一个领域。德沃金讽刺道,这是一幅令人爽心悦目的社会正义景象:它许诺了一个与自身传统和平相处的社会,没有持久的紧张、竞争、妒忌和对简单平等的专制;公民们和睦相处,尽管没有一个人恰好有另一个人也有的财富、教育或机会;人们都相信,自己的自尊、在共同体中的地位,都依赖于自己总体状况与他人总体状况的比较。然而,不幸的是,沃尔泽并没有全面描述在这个社会中的生活应当像什么?谁将参与这些不同类型的资源分配以及得到多大份额?相反,沃尔泽只是提出了有关不同社会如何在不同领域发展出不同分配原则的一些轶闻趣事和历史事例。所以说,尽管沃尔泽列举的事例颇为动人,并与清晰行文相得益彰,但其核心论点仍然是失败的。因为复合平等理念是无法实现的,甚至是前后矛盾的,且没有涉及有助于人们思考实质正义的东西;最终在正义问题上陷入了相对主义。 假如正义只是一个遵循共识的问题,那么当不存在共识的时候,双方如何就正义发生争论呢?在那个情况下,按照沃尔泽的相对主义考虑,没有一个解决方案可能是正义的”[19]。简言之,德沃金对沃尔泽的批评可以归结为有三点:一是指责沃尔泽没有理论论证,只是列举事例;二是认为复合平等理念前后矛盾;三是断言多元主义正义理论陷入相对主义。那么,德沃金对沃尔泽的批评是不是合理的?到底有多少合理因素?


应该说,德沃金对沃尔泽的批评并不是扑风捉影,而是有相当程度的合理性。他所批评的这三点,在沃尔泽那里确实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过,关于沃尔泽没有理论论证,并陷入了相对主义的指责,似乎有些过分。尽管沃尔泽用众多事例来说明自己的结论,但并非完全没有理论论证;至于相对主义因素,这似乎是多元主义不可避免的结果,但硬说沃尔泽多元主义正义论陷入了相对主义,似乎有些不妥。因为多元主义与相对主义毕竟是两个不同的东西,或者说,多元主义蕴含着相对主义因素,但多元主义并不必然是相对主义。实际上,有一个关键的问题,德沃金并没有意识到:沃尔泽关于分配是所有社会冲突的根源这个说法并不正确,至少是片面的,甚至可以说,沃尔泽又陷入到分配论的窠臼之中。


【注释】


[10] J.Habermas.Die Einbeziehung des Anderen:Studien zur politischen Theorie.Frankfurt /M.:Suhrkamp1997, S.65.


[11](美)沃尔泽:《正义诸领域:为多元主义与平等一辩》,褚松燕译,译林出版社2002, “致谢2页。


[12](美)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第157页,译文有改动。


[13](美)德沃金:《原则问题》,张国清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中译版译者序,第1页。


[14](美)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第357页。


[15] A.E.Buchanan,Assessing the Communitarian Critique of Liberalism,in Ethics,99(July,1989), P852853.


[16](加)金里卡:《自由主义、社群与文化》,应奇、葛水林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287页。


[17][18](美)沃尔泽:《正义诸领域:为多元主义与平等一辩》,褚松燕译,译林出版社2002,24页,第29页。


[19](美)德沃金:《原则问题》,张国清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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