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上班第一天被老板强奸两次
贵州黔东南,发生一起强奸案。2018年时,女子陈某通过朋友介绍,到46岁男子周某处工作。上班第一天,周某便主动邀请陈某外出吃饭,以示欢迎,陈某同意。
吃饭期间,陈某因酒后身体过敏。周某便声称要驾车带陈某,前往药店买药。期间,周某见色起意,提出想与陈某去酒店开房,陈某拒绝。
后来,周某将车停在一无人之处时,不顾陈某的反抗,两次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
事后,周某驾车将陈某带到酒店,为其开好房间后,独自离开。
周某离开后,陈某立即报警。
两天后,陈某收到周某转帐8万元,便前往公安机关,申请撤销案件。
2021年8月13日,周某经警方电话传唤后,到公安机关接到接受调查。
同年11月26日,检方以强奸罪,依法提起公诉。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其实上班第一天,老板请客吃饭是很正常的。但周某却借此机会,对自己的员工实施侵犯,真让人气愤 他也不想想这种行为的后果,除了要面临刑事处罚外,以后员工会怎样想呢?
2、本案周某的行为被评价为强奸罪,是因为他是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强行与陈某发生关系的。
对于这种行为,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很明确,即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判处有期徒刑3-10年。
3、本案周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为什么没有被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主动、自行投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认定为自首。
也就是说,只有主动、自行投案与如实供述并存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自首的。
具体到本案中,周某到案后,公安机关两次询问,其都谎称陈某系自愿的,即代表其并没有如实供述,因此其不具备自首情节。
4、为什么时隔三年,还能追究周某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5-10年的,追诉时效为10年。
也就是说,只要犯罪行为真实存在,司法部门就可以在追诉期内,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5、需要强调的是,强奸案是公诉案件,即便案发两天后,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要求撤销案件,但依然不能因此而不追究周某的法律责任。
当然,周某经济赔偿陈某8万元与其认罪认罚的情节,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最终,法院认定周某构成强奸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的发生告诫我们,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容任何人侵犯,即便老板也不行,如有为之,即便赔偿也不能免除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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