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老 炮 儿首页]·[所有跟帖]·[ 回复本帖 ] ·[热门原创] ·[繁體閱讀]·[坛主管理]

女子上班第一天被老板强奸两次

送交者: 刀锋[♂☆★★★仁党政治委员★★★☆♂] 于 2022-11-30 17:40 已读 12427 次 1赞  

刀锋的个人频道

+关注

贵州黔东南,发生一起强奸案。2018年时,女子陈某通过朋友介绍,到46岁男子周某处工作。上班第一天,周某便主动邀请陈某外出吃饭,以示欢迎,陈某同意。


吃饭期间,陈某因酒后身体过敏。周某便声称要驾车带陈某,前往药店买药。期间,周某见色起意,提出想与陈某去酒店开房,陈某拒绝。


后来,周某将车停在一无人之处时,不顾陈某的反抗,两次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


事后,周某驾车将陈某带到酒店,为其开好房间后,独自离开。


周某离开后,陈某立即报警。



两天后,陈某收到周某转帐8万元,便前往公安机关,申请撤销案件。


2021年8月13日,周某经警方电话传唤后,到公安机关接到接受调查。


同年11月26日,检方以强奸罪,依法提起公诉。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其实上班第一天,老板请客吃饭是很正常的。但周某却借此机会,对自己的员工实施侵犯,真让人气愤 他也不想想这种行为的后果,除了要面临刑事处罚外,以后员工会怎样想呢?


2、本案周某的行为被评价为强奸罪,是因为他是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强行与陈某发生关系的。


对于这种行为,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很明确,即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判处有期徒刑3-10年。


3、本案周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为什么没有被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主动、自行投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认定为自首。


也就是说,只有主动、自行投案与如实供述并存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自首的。


具体到本案中,周某到案后,公安机关两次询问,其都谎称陈某系自愿的,即代表其并没有如实供述,因此其不具备自首情节。


4、为什么时隔三年,还能追究周某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5-10年的,追诉时效为10年。


也就是说,只要犯罪行为真实存在,司法部门就可以在追诉期内,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5、需要强调的是,强奸案是公诉案件,即便案发两天后,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要求撤销案件,但依然不能因此而不追究周某的法律责任。


当然,周某经济赔偿陈某8万元与其认罪认罚的情节,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最终,法院认定周某构成强奸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的发生告诫我们,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容任何人侵犯,即便老板也不行,如有为之,即便赔偿也不能免除刑事处罚。

喜欢刀锋朋友的这个贴子的话, 请点这里投票,“赞”助支持!

内容来自网友分享,若违规或者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

所有跟帖:   ( 主贴楼主有权删除不文明回复,拉黑不受欢迎的用户 )


用户名: 密码: [--注册ID--]

标 题:

粗体 斜体 下划线 居中 插入图片插入图片 插入Flash插入Flash动画


     图片上传  Youtube代码器  预览辅助

打开微信,扫一扫[Scan QR Code]
进入内容页点击屏幕右上分享按钮

楼主前期社区热帖:

>>>>查看更多楼主社区动态...



[ 留园条例 ] [ 广告服务 ] [ 联系我们 ] [ 个人帐户 ] [ 创建您的定制新论坛频道 ] [ Contact u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