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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卖4斤豆芽,赚8毛钱凭啥罚10万?”老汉被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送交者: yanziaz[♀★★★★声望勋衔18★★★★♀] 于 2022-10-16 10:29 已读 693 次 2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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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斤豆芽,一斤才赚了不到八毛钱,罚款10万元,我不服!”

拿来卖的物品,尤其是食物,进货渠道一定要正规。否则就可能吃天价罚单,河南濮阳男子苏先生就遭遇了这样的事,那么最后是怎么处理的呢?

苏先生在自家楼下开了一家小超市,除去卖日用品之外,为了额外赚点钱。苏先生每天早上都会去菜市场购买一些新鲜的蔬菜,供那些没有多余时间去菜市场的居民购买,他则从中赚取利润不大的差价。事发当天,苏先生照常起了个早,去菜市场进了一些新鲜蔬菜。其中包括两公斤的豆芽,每斤1.7元购入,总共花了2.8元。

因为做的都是熟客生意,卖得太贵也不会有人愿意卖,所以苏先生卖出时的定价是0.89元一斤。那么就算四斤全部卖出去,也才3.56元,除去进货价格只赚0.76元。买个鸡蛋可能都不够,没成想就是因为这只赚0.76元的四斤豆芽,苏先生差点被罚十万元。小成本,他也是二手转出,自然不会再花时间去给四斤豆芽做检测。

好巧不巧,这豆芽是有问题的,苏先生也是碰上市监局的工作人员抽查才知道。原本工作人员给豆芽做检测的时候,苏先生也没放在心上,想着菜市场的小贩应该不会卖不合格的产品。等检测结果一出,他就傻眼了:豆芽中4-氯苯氧乙酸钠mg/kg实测值为0.773。4-氯苯氧乙酸钠,是一种有机化合物,可以促进植物体内的生物合成和生物转移。

不仅可以促进提前成熟,还可以达到改善植物品质之目的,同时还有除草剂的作用。在豆芽的生产中,4-氯苯氧乙酸钠的应用十分广泛,它可以促进豆芽下胚抽粗大。减少根部萌发,加速细胞分裂,使豆芽从外观上看起来很漂亮。问题是,4-氯苯氧乙酸钠对人体有一定积累毒性,所以国标已取消其作为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申请。


苏先生从菜市场购入的这份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超标,是不合格的。拿到检验结果后,市监局的工作人员再度找到苏先生,询问:“你买豆芽的时候,有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没有”总共也才四斤,总共也才几块钱,他怎么还会特意要求看一下许可证和合格证明?于是,苏先生被认定为销售不合安全标准的豆芽。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违法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食品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这相当于是罚了最大额度的罚款,苏先生对此很不能理解,他知道销售不合安全标准的豆芽有错。这点他不否认,可一次就罚十万元,未免也太重了?要是这样罚上两次,他不得倾家荡产了?另外,他这还是第一次违法......

苏先生遂将市监局告上法庭,认为自己违法行为显著较轻,购买菜品时要求检验合格证明不现实。也不符合菜市场交易习惯,他在购买时,从外观完整度和新鲜度上相信豆芽合格。就尽到了货物查验义务,本身没有过错,不应当罚款十万元。


苏先生同样提供了法律依据及付款等证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行政诉讼。跟民事诉讼不同的是,具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也就是由市监局承担。市监局提供了豆芽的检验报告,这是双方都没有异议的违法事实,又提交了处罚依据。

除去《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之外,还包括《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违法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食品的,货值金额不足两千元的,处十万元至十二万元罚款。那么这是说市监局给予苏先生高达十万元的罚款是应当的?


赚八毛钱,罚十万元,这显然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即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跟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既不过轻处罚,也不过重处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情况。而《行政处罚法》中指出,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综上,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皆认为,苏先生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食品确实不对。但市监局给予十万元的处罚明显过高,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故作出以下判决:支持苏先生诉讼请求,撤销市监局罚款十万元的处罚决定,并限市监局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违法行为确实应该受到惩罚,可也要结合整体情况来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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